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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9月15日县人民检察署成立,同年12月改称县人民检察院。1958年8月6日县检察院与铜官山市检察院合并,1959年4月分开,仍称县人民检察院。1962年9月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成立。1968年3月成立“军管小组”取代检察院。1979年重建县人民检察院。1990年县检察院设办公室和刑事、经济、法纪、控告申诉监所等检察科。
刑事检察
审查批捕建院初期,在审查批捕人犯工作中,遵循“既要合法、又要敏捷”的原则,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均认真审查,核实证据,对于确已构成犯罪,证据确凿,并合乎逮捕条件者,即批准逮捕;对于没有构成犯罪或虽有犯罪行为,但不够逮捕条件者,则不批准逮捕;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则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955~1958年,经审查不批捕案件占同期提请逮捕案件的13.5%,退回公安机关的占6.9%,确保了批捕质量。1960年起,在审查批捕中,以弄清事实,分析和鉴别证据,讲究案件性质,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为原则,并坚持对已办结的案件做到一季度复查一次。1960~1965年,经审查不批捕案件占同期提请批捕案件的32%。1979年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严格遵守审查批捕,并加强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在1983年的“严打”斗争中,深挖罪犯9人,纠正违法事件11起。1985~1990年,经审查不批捕案件占同期提请批捕案件的12%。
审查起诉建院以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针对各种犯罪分子的活动情况在决定某一案件起诉或不起诉以前,都进行认真审查,弄清犯罪事实,掌握好政策界线,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做到不枉不纵。到1965年,决定起诉的案件占同期受理案件的98%。1979年后,设刑事检察科,加强对案件的审批与审查起诉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到1985年,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的各类案件,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占同期起诉案件的94%。1986~1990年,向法院起诉案件占同期受理案件的80%,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占同期受理案件的2%。凡依法起诉的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恰当,法律手续完备。1955年起,县检察院对依法起诉的案件都能出庭支持公诉,并对县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经济检察
县检察院成立后至1966年,无专职人员和专门机构承办经济案件。1979年后,积极查处经济犯罪案件。1982年3月设经济检察科。加强办案力量,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1982~1990年,共受理经济犯罪案件120件,立案侦查50件,决定逮捕26人,提起公诉30件、47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88.9万元,追回木材55立方米。1990年把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检察工作重点,积极查处大案要案。
法纪检察
建院初期,法纪检察主要是通过一般监督职能的行使,协助上级国家机关发现和纠正下级机关的违法行为。1955年,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主要是与有关单位合作组成检察组,检察在救灾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协助县委做好生产救灾工作。1956年通过一般监督,受理案件21件。1957年上半年,共检查违反纪律、政策的案件7起。下半年,因受到整风运动的批判,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停止。
为了更好地做好一般监督工作,检察机关从1956的元月起,在全县范围内建立了检察通迅员组织。到1957年底,全县有检察通讯员259人,先后为检察机关提供检举材料89件。1958年初被撤销。1979年后,设法纪检察科,严肃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犯罪案件,依法惩处了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到1985年,检察院共受理违法乱纪案件12件。其中重大责任事故案3件,诬告陷害案4件,非法拘禁案2件,侵犯通信自由案1件,重婚案1件,其它1件。1986~1990年,受理各种法纪案件46件,立案侦查16件,决定逮捕6人,提起公诉5件、12人。
监所检察
县检察院成立后,即开展监所检察工作。检察内容主要是检查未决犯的关押时限是否超时,狱政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看守人员有无违法行为等。1955~1959年,通过对监所检察,发现各种问题约77起、43人次,均及时提出,予以解决。1960年,为了加强对犯罪和劳教分子的改造工作,县检察院与有关部门配合,分别对县看守所和叶山林场劳教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对扣审人员处理不及时和罪犯及劳改人员生病问题,都及时作了处理。1962~1963年,通过检查及时纠正了某些看守管教干部右倾麻痹和不讲政策现象,减少和防止犯人逃跑和非正常死亡。1965年着重检察劳改方针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察干警中严重违法、乱拘乱押、敌我不分等问题,并及时纠正了1起错拘留和一起关押时间过长的违法违纪事件。
1979年后确定专人负责监所检察工作,依法对县看守所执行法律政策情况和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情况进行检察监督,把对人犯羁押期限,看守所依法管理以及执行情况作为检察重点,对在押犯进行法制教育,打击“牢头狱霸”,维护监所秩序,并经常对监所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查。1987~1985年通过检案,口头向公安、武警中队提出违法羁押2起2人,发现和纠正各种事故苗头8起,会同公安机关预防和避免脱逃和自杀事故1起2人。1986~1990年,开展安全、执行活动检察225次,提出各种建议15件,对人犯进行教育26次,纠正超期羁押案件2件,追诉5名在押人犯的脱逃罪,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监外执行犯进行1次检察,落实了监改措施。第九届基层选举期间,依法审查了在押人员的选举权利。1990年,经县编委批准,设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科。
申诉、控告检察
县检察院自成立起,就开展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基本原则是多办少转,做到案案有交待,件件有着落。1955~1966年,共接待来信来访1004次(件),自办491次件,占总数的48%。通过对来信来访的调查、核实,有82人受到法律制裁,有79人受到纪律处分。由于“文革”中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1979年信访量急骤上升,仅1979年上半年,即受理来信来访133件(次),相当于1965年同期的6倍。1980~1985年共受理来信来访551件(次)。1988年7月15日成立经济罪案举报室。到1990年,共受理各类举报、控告申诉信件226件,其中经济罪案举报14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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