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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宣统元年(1909年)本县设初等审判厅,隶属池州府地方审判厅管辖。民国元年(1912年)县民政长公署内设司法科,翌年,增设审检所。民国18年县司法科改为县司法公署。民国27年改为司法处。民国27年因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司法处停止活动。民国县政府内设临时司法室,增设军法处。民国34年9月,铜陵县政府成立,内设司法科,行使审判权。翌年9月,民国县政府司法处恢复时,审判业务受省高等法院第三分院领导。
1949年4月县政府内设司法科,下设司法看守所。1950年6月10日县人民法院成立,司法科同时撤消。同年12月,县人民法庭成立。1951年8月司法看守所移交县公安局管属。1952年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55年3月成立顺安人民法庭。1958年5月被撤消。1963年7月成立钟仓人民法庭,1986年3月被撤消。1968年“军管小组”成立,取代法院审判权。1970年3月,民事案件下放到公社、机关、学校、厂(场)矿、企事业单位自行处理,致使正常的法律程序、制度得不到执行。1973年2月恢复县人民法院。1979年12月,成立审判委员会。1981年4月设立经济审判庭。1982年重建顺安人民法庭。翌年建立大通、钟鸣、太平3个基层人民法庭。1984年4月设立刑事审判二庭,受理申诉、复查案件;刑事审判庭改名为刑事审判一庭。1988年8月设立行政审判庭和执行庭。翌年4月,刑事审判二庭改为告诉申诉审判庭。至1990年,县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和办公室,辖顺安、大通、钟鸣、太平4个基层人民法庭。
刑事审判
1950年全县范围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县人民法庭采取巡回就地宣判,大会公审、公开宣判等方式,严厉打击反革命分子。到1951年底,人民法庭判决的反革命案件占同期判决总数的85.6%。1955年县公、检、法机关成立“镇压反革命联合办公室”,重点打击破坏总路线和农业合作化的案件。1958年因受“大跃进”运动影响,审结的反革命案件占同年各类刑事案件的59.2%,是1955~1957年三年审结反革命案件的4.45倍。1959~1963年,重点打击那些造谣破坏,张贴反动标语,建立反革命组织的现行反革命破坏活动,并公开宣判了1起反革命集团案。1964~1979年反革命案件比1950~1963年下降82.6%。1980年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反革命案件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60年代后,刑事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特别是1977年后,青少年犯罪增多,各种流氓团伙、杀人,放火、抢劫、强奸重大案件逐年上升。1977~1985年比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上升55%;此期法院审结的此类案件比同期其它刑事案件高出13倍。1983年8月~1985年12月,县法院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决定,坚决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在县委领导下,协同公安、检察等部门,全面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1983年8月~1985年12月依法判处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通过“严打”斗争,1985年法院审判的各类刑事案件比1983、1984年分别下降35.2%和40.2%。
1986年后,在县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破坏电力设备和盗窃案件增多。至1990年,这两类刑事案件占各种刑事案件总数的35.3%。县法院均依法予以审结。
经济审判
1950~1985年县法院审判的经济犯罪案件占同期审判其它刑事犯罪案件的9.7%。1986~1990年县法院审判的经济犯罪案件占同时期其它刑事犯罪案件的3%。
1981年4月到1982年底,县法院经济审判庭共受理乱砍滥伐林木案件11件。1983年起,经济审判庭主要受理、承办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到1984年,审结5件,诉讼标的10.92万元,调解2件,判决3件。1985年收案27件,诉讼标的44.56万元,结案21件,诉讼标的31.01万元。1986~1990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341件,诉讼标的912.06万元。其中,购销合同纠纷204件,借贷合同纠纷39件,承包合同纠纷19件,联营纠纷2件,加工承揽合同纠纷5件,建筑设计合同纠纷2件,其它经济纠纷70件,审结345件(含1986年前积余案件),其它经济判决结案60件,调解结案235件,撤诉38件,作其它处理12件。
民事审判
1950~1985年,县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3142件,经调解结案1520件,占48.4%;经判决结案的1052件,占32.6%;其它作终止、撤诉、移送处理。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比例最大。法院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工作方法,共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432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4%;调解结案248件,占57.4%;判决结案94件,占21.7%;撤诉28件,裁定9件;其它方式处理53件。审理赡养、抚养案106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2.4%;经调解结案57件,占53.7%;判决结案22件,占20.7%;裁定2件;撤诉9件;作其它处理13件。
1986年后,收案数量有所增加,案件涉及范围广泛,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下降,而债务案件则呈上升趋势。针对这些情况,县法院加强对民事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抓紧对一些典型案件进行审理,并经常举办案件研讨会进行案件会诊,使一大批疑难案件及时得以审结。至1990年底,共受理民事案件1179件。其中,婚姻案482件,抚养、赡养案78件,债务案371件,损害赔偿案150件,继承案28件,房屋纠纷案36件,宅基纠纷23件,山林纠纷6件,其它纠纷5件。审结1202件(含1986年前积余案件),其中以判决结案236件,调解结案692件,撤诉245件,作其它处理29件。
行政审判
1987年5月起,县法院开始审理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县法院被市人大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实施试点单位。1988年行政审判庭成立后,依据《行政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1987年5月至1990年底,共受理行政案件23件,其中治安行政案件18件,其它行政案件5件。审结23件,其中判决维持的14件,判决撤销原行政决定的4件,原告撤诉的5件。
告诉申诉审理
1986~1990年,县法院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4899件(次),受理申诉220件。审结215件,其中维持原判的121件,改判减刑处理的29件,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的10件,撤销原判宣告无罪的48件,作其它处理的7件。
执行案件受理
建国后,执行案件均由承办案件的业务庭主办。1987年5月县法院成立执行庭筹备小组受理执行案件。翌年8月成立执行庭。至1990年底,共受理执行案件377件,其中民事188件,经济163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和其它执行案件26件,执行标的522万元。执行结案314件,其中,经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主动履行的43件,执行的63件,强制执行的164件,作其它处理的44件,结案率83%,已执行金额414.8万元,占执行标的的79.5%。
案件复查
1956年6月成立清理案件复查办公室。对1955年1月~1956年4月所审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复查。经审查后,维持原判的占80%,量刑过重改判的占11.6%,科刑不当,予以释放的占2.7%,定性失误的占0.5%,草率结案的占5%,个别予以纠正。1962年县委成立案件清理复查领导小组,对1957~1961年审结的刑事案件进行清理复查。经复查维持原判的占85%,撤销原判的占11.2%,另有3.8%的案件未作定案落实。1977年开始全面复查纠正“文革”期间的冤、假、错案。到1980年11月,在已经复查的各类案件中,属于冤、假、错案的占复查案件总数的22.5%,均分别予以纠正。县委复查案件办公室还对“文革”前“整风反右”、“三年困难时期”、“四清运动”期间各种刑事案件进行了复查。维持原判的占复查数的67.2%,撤销原判的占32.8%,其中宣告无罪的占21.6%,免予刑事处分的占11.2%,减轻刑罚的占0.2%。
1981年申诉案件上升。法院成立复查案件办公室,并对已复查维持原判和留有“尾巴”的案件,进行一次再复查。1984年复查案件办公室撤销,成立刑事审判二庭,审判信访申诉案件。1981~1985年,经复查后维持原判的占44.8%,撤销原判的占55.2%。对复查改正后的案件,县委、县政府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对原有工作的人员,分别作了安排工作或退职,离休、退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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