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农业信贷
铜陵县的农业信贷工作在1956年前由县人民银行办理,1956~1975年12月由县农业银行办理。1979年县农行再次恢复后,农代业务由县农业银行及所辖的信用社进行办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县金融部门为支持农民恢复发展农业生产适时发放了生产和生活等贷款,同时对农村手工业、个体小商贩亦发放生产和商业贷款。农业合作化时期,为支持贫困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发放专项“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同时为支持信用合作组织的发展,发放“支持信用合作社贷款”。农业生产合作社全面建立起来后,又增办“农业社队生产费用贷款和生产设备贷款”,同时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的要求增加了“社队基本建设贷款”、“国营农业,企业生产费用贷款”、“国营农业、企业设备贷款”,农村人民公社化以后,增办“社队企业生产费用贷款”、“社队企业生产设备贷款”。同时为困难生产队增办“长期无息贷款”,为灾区社员增办“灾区口粮贷款”和“支持贫下中农困难户贷款”以及办理地方拨款发放“支援穷队无偿投资”。
1980年,为促进农业机械化增办“社队农机专项无息贷款”(1985年改为有息),为支持农村商品生产发展增办“多种经济贷款”、“集体农、林、牧、副、渔贷款”、“集体工业、商业贷款”、“个体工业、商业贷款”。1981年至1990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为支持承包户、专业户、乡镇企业和农业生产,开办了“生产贷款”、“农业开发贷款”、“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贷款”、“粮、棉、油收购贷款”、“乡镇企业工业贷款”、“乡镇企业商业、服务业贷款”、“技术改造贷款”、“个体工商、运输、服务业贷款”、“福利工厂贷款”、“信托贷款”等。
农贷发放1949年11月2日,县政府组成农贷工作组,在沙洲区汀洲乡第六村进行试点,以组织生产为主,结合发放农贷。对试点村的37户贫困农民组成的4个农副业生产组发放贷款2003元,贷粮750公斤大米。1950的按照“重点发放”原则以凤心、凤凰、汀洲、文沙4个重灾区为重点并兼顾一般地区,全年发放稻谷折合大米22万公斤,贷款6.7万元。1951年发放农业贷款8万元。1952年发放各种贷款30.7万元,并对组织起来的互助组实行贷款利息从优(按规定贷款利率降低5毫)。1954年本县遭受特大水灾,及时发放各种农业贷款79.4万元。1955~1956年,按照“多缺多贷,少缺少贷”的原则,共发放贷款183.3万元。1958年实行信贷“大跃进”,当年累计发放农业贷款112.8万元,收回127万元。1959“持续跃进”至1961年累计发放各种贷款536.8万元,累计收回各种贷款509万元,余额达成167万元,比1957年余额上升19.97%。
1962~1965年,县银行执行“银行工作六条决定”和“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财政金融方针,农业贷款上采取了“控制投放、加强调剂,开源节流,争取平衡”的方法。累计发放312万元。比“大跃进”期下降41.87%。累计收回贷款228万元。收回总额占放出总额73%。在贷款发放中,对穷队重点发放长期3年、5年、7年期的无息贷款达44.8万元。1966年至1976年,全县农贷工作主要是支持“农业学大寨”、社队落实“农业八字宪法”,共发放农业贷款915.9万元,收回贷款698.8万元;农贷余额达成278.5万元,比1965年底的余额增长10.95%。1977~1979年,农业贷款投向重点是支持农田基本建设和农业机械化,累计发放农业贷款441万元。收回334.3万元,余额达成385.2万(净投放106.7万元)。1980年贷款重点放在支持多种经营方面,全年发放多种经营贷款111.5万元,占县农业银行全年发放农贷总额116.8万元的95.4%。1983年本县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县农行、信用社为救灾及恢复生产共计发各项农业贷款762.8万元。1985年,国家实行宏观控制,紧缩银根,县农行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实借实存、自主经营”的管理办法,贯彻“有借有还,到期归还、逾期罚息”的原则,信贷规模基本上得到控制。全年累计放出各项农业贷款1447万元。农行农贷余额年末达成575.6万元,较1984年年末余额下降3.3%。1986年后,进一步扩大对农业的投资,农业贷款发放额逐年增大。1987年共发出5127.98万元,其中农行放出2297万元,信用社放出2830.98万元。1990年共放出农贷4368.36万元,其中农行放出2009万元、信用社放出2359.36万元。全年收回2979.62万元,其中农行收回1067.1万元,信用社收回1912.52万元。余额达成共5441.4万元,其中农行农贷余额2614万元,信用社余额2827.4万元。
农贷清理与豁免1955年,根据省人民银行制订的“农贷清理减免办法”对1954年以前的旧贷进行清理减免,全县共减免3173户,金额2.774万元,清理核销13288户,金额2.124万元。同年,根据省水利厅及人民银行的联合通知,专项清理核销凤心闸、中心闸、官庄圩、和平闸等处的大型水利工程贷款16.2万元和防汛土方贷款18.45万元,共计34.65万元。1958年,清理属于死亡绝户和迁移无下落的贷款共计8814元,1959年10月县人民银行根据县人民委员会的通知批准作呆帐注销。1965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处理1961年以前四项欠款的通知》精神,本县对1961年的旧欠贷款,进行一次豁免。1971年,根据铜陵县生产组批复豁免全县1961年以前旧贷款192.2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77.71万元,财政托收4.99万元,信用社109.5万元。1981年后,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本县对1978年底以前的积欠贷款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处理,经过3年时间,到1984年底,对1978年前的农贷积欠380.64万元全部清理和处理结束并将情况上报,属于核销的贷款于1985年根据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的批复同意报销。1986年至1990年未办理农贷清理核销。
农贷利率解放初期,本县的农贷利率为月息15‰,农业合作时期逐步下降为6.0~4.8‰,到1971年10月又一次大幅度下降为1.8%~3.6‰,还举办了无息的灾区口粮等贷款,以致长期存在着农村存款利高于贷款利率的现象。1982年4月起按照国务院规定,除社队办小水电设备贷款仍为1.8‰外,其余各项农贷利率调整在3.6~7.2‰。1985年4月起又调整在4.8~9.6‰,1986年农贷利率调整为6.6‰,1988年9月1日起调整为7.5‰,1990年8月21日调整为7.8‰。
农业拨款监督县农业银行办理农业拨款监督工作分为两个时期。1964年和1965年恢复县农行期间,接办了农业拨款工作,办理地方财政支援穷队拨款、地方农村救济费拨款、地方水库移民建房拨款、地方农业专项基本建设拨款,四项共计监督拨付14万元。其后县农行机构撤销,拨款监督工作随之停业。1980年元月农业银行再度恢复,县农行共监督拨款12户,计1685笔,监督支拨资金154.4万元。1981年共监督拨款14户,计2029笔,监督支拨资金137.7万元。1982年共监督拨款12户,计2365笔,监督支拨资金186.7万元;其中专项经费111万元,柜台监督拒付使用不当11笔,计金额1.45万元。1983年共监督拨款21户,计2363笔,监督支拨资金352.4万元;其中专项经费220万元,其它各项经费81万元,柜台监督拒付使用不当3笔,计金额1.37万元。1984年,监督拨款28户,计2914笔,监督支拨资金331.8万元;其中专项经费306.8万元,柜台监督拒付使用不当5笔,计金额5.66万元。1985年共监督拨款19户,计1860笔,监督支拨资金262.4万元。
工商信贷
种类及原则建国以来,铜陵县工商信贷种类主要有私营工商业贷款、国营商业贷款、国营工业贷款、物资销供贷款、集体工业贷款以及中短期设备贷款六大类。
1984年前,由人民银行县支行办理各类信贷,1984年后,由工商银行县支行具体办理各类信贷。
私营工商贷款:1949年下半年开办,按照“先公后私”、“先工后商”的贷款原则,实行贷款发放。1950年暂停放贷。1953年起,银行对私营批发业务停止贷款,零售业务采取有限制性发放贷款。1956年,取消对私营工商业及个体户贷款。1980年恢复对个体工商户贷款,贷款须具有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自有资金、有经济实体单位或有固定收入的个人担保,放款额度以不超过本身自有资金为限,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2000元;贷款期限一般3~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1988年后,原则上取消私营工商业贷款,对于在银行有大额存款而经营项目符合政策的私营工商户适当予以贷款支持。
国营商业贷款:1950年为支持农业副产品收购,对少数公营交通企业和供销社发放临时性信用透支和短期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1953年试行《国营商业短期放款办法》,将放款划分为定额放款、季节性放款、大修理放款、结算和临时放款5类。以后,商业短期贷款修改为商品储蓄贷款、进货预付贷款、结算贷款、特种贷款和大修理贷款5类。1961年,县支行推行《国营商业放款暂行规定(试行稿)》,放款划分为商品流转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预购定金放款和特种放款4种。1973年人民银行总行、商业部重新修订商业放款办法,分商品流转(包括临时贷款)、农副产品预购定金和大修理3种贷款,同时,将存款户、贷款户合并恢复存贷合一帐户。1980年在商办工业企业中增办中短期设备贷款。1981年,对企业贷款确立以“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资金供应方针,同时,改按商品库存计算贷款的做法为按流动资金周转率计算资金需要为据,以掌握发放贷款额度,加速资金周转。为进一步扩大贷款对象和资金使用范围,贷款类别有商品周转贷款、临时贷款、专项储备贷款、联营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小额设备贷款、网点实施贷款、大修理贷款、结算贷款、科研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开发贷款10种。1986年至1990年,为扶植国营商业,贷款利率从优,对创汇商品的生产和粮、棉、油收购贷款优先提供。
国营工业贷款:1955年贷款种类分为超定额、结算、大修理、特种、临时5种。1961年贷款划分为定额、超定额、结算、特种4种放款。1962年元月起,取消银行对定额20%的贷款,同年9月恢复发放大修理贷款。1977年实行《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工业贷款办法》,将贷款分为超定额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物资供销贷款4种。1979年增加对国营集体工业企业中短期设备贷款。1989年银行贷款投放优先支持如下五类工业企业:生产支农产品的企业,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企业,生产中央和省上调能源、原材料的企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较好和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的企业,重点出口创汇企业。
物资供销贷款:1960年前,县物资系统不实行独立核算,所需资金由系统下拨。1960年改为按计划由开户银行以信贷方式供应资金。1964年,改为流动资金定额60%由财政拨给,银行贷款40%;1973年总行颁发《物资供销企业贷款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和银行共同管理,按季编制信贷计划。1980年银行参与企业清产核资,实行以销定贷的原则。1983年后推行按销售资金率掌握发放贷款。
集体工业贷款:1949年9月起,手工业可申请短期贷款,同年11月实行折实贷款办法。1951年人行总行颁发《合作事业放款章程》,对各种专业合作社,为经营购置原料、辅料、配件所需的短期周转资金,可办理放款。1972年对集体工业进行核资后,提出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规定。1981年4月对县二轻系统集体核定定额流动资金,按1980年底实际占用数压减20%。
中短期设备贷款;1969年县银行开办设备贷款,1979年9月增办中短期设备贷款。1980年将贷款对象扩大到集体企业。1981年增办节能设备专项贷款,期限1年至3年,按节能优惠利率月息2.1‰。执行。1986年至1990年先后增办了乡镇企业设备贷款、专项设备贷款、特种贷款、抵押贷款等种类。
工商信贷发放1950年工商信贷款为2.58万元,到1952年贷款余额为29.1万元,比1949年增长3.7倍。1953~1957年工商信贷规模逐渐扩大,到1957年底,贷款余额增加到776.3万元,比1952年底上升3.2倍。1958年“大跃进”期间,工商信贷发放失控,到1960年底工商贷款余额达到1054.4万元。1961~1965年根据中央精神对工商业信贷进行了调整、控制。1961年贷款余额达1052.8万元,1963年下降到566.7万元,1965年为541.6万元。“文革”期间,信贷资金管理出现削弱、失控,贷款余额持续上升。1966年为615.6万元,1970年上升到1192.9万元,1974年高达2414.5万元。1977~1979年逐步对信贷规模进行调整,1977年贷款余额为1182.3万元,1979年为1588.4万元。1980年后全县工业生产有了较大发展,对信贷资金的需求逐渐开始增大。1980年全县工商信贷余额为1346.5万元,到1985年上升到1622.8万元,1990年为4536万元。
1950~1990年部分年份铜陵县工商贷款余额情况表

工商信贷利率1949年6月,对国营、集体工商企业贷款利率分别为:商业企业为月息36‰、60‰,重工业贷款1~6个月月息30‰~56‰,轻工业贷款1~6个月月息36‰~64‰,交通运输贷款1~3个月月息36‰~54‰。同年11月,折实工业贷款月息8‰~10‰,轻工业贷款10‰~15‰,商业贷款12‰~18‰。1958年后经7次调整,工业、贸易均为月息6‰;1972年降为月息4.2‰;1983年调整为6.6‰。1980年元月,对中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为月息4.2‰。1981年12月调整为3个档次,1年及1年以下月息为4.2‰,1年以上至3年为月息4.8‰,3年以上5年月息5.4‰。1985年8月调整为五个档次,分别为:1年及1年以下月息6.6‰,1年以上至3年月息7.2‰。3年以上至5年月息7.8‰,5年以上至20年月息8.4‰,10年以上月息9‰。1987~1990年,对企业的临时贷款利率,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进行了多次调整。1987年12月21日起,对被评为“信用优良企业”在其证书有效期内,临时贷款利率一律按月息6.9‰计收;对已明确类别的企业实行差别利率,从一类企业到三类企业按当年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基础分别上浮10‰~20‰;对未明确类别的企业按贷款期限划分利率,贷款期限在1个月至4个月内的,分别为6.9‰、7.2‰、7.5‰、7.8‰。1988年9月1日起对企业临时贷款利率月息调整为:被评为“信用优良企业”在其证书有效期内一律按7.8‰计收;一类企业到三类企业月息分别为8.5‰、8.79‰、9.06‰;对未明确类别的企业按贷款期限计息,在1至4个月内月息分别为7.8‰、8.1‰、8.4‰、8.7‰。1988年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1987年的7.92%调整为9.00%,1989年2月1日起调整为11.34%。1989年4月1日起,暂时除消按企业类别计息的办法,一律改为期限利率。临时贷款期限在1至4个月内,其月息分别为10.06‰、10.65‰、11.25‰、11.85‰;固定资产代款期限在1至10年的,其年息在12.06~23.88%,超过10年的,其超过时间的年息按1年期复利确定。1990年3月21日起降低贷款利率,流动资金年息降为10.08%:固定资产款期在1至10年的年息降为10.08~18.00%。1990年8月21日起,对工商业,物资供销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一律实行期限利率,设3个月,6个月、1年3个贷款利率档次。具体为:对自有流动资金在70%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流动资金在30~70%间的一类工业企业,3个档次的贷款年利率为7.92%、8.64%和9.36%;对流动资金在30~70%间的二类工业企业,3个档次的贷款年利率分别为8.712%、9.504%、10.294%;对流动资金在30~70%间的三类工业企业,3个档次的贷款年利率分别为9.504%、10.368%和11.232%;国营商业企业3个档次的贷款年利率分别为7.92%、8.64%和9.36%;集体商业企业的贷款年利率不分档次,一律为9.36%。
基本建设拨款与贷款
建设银行成立后,履行国家赋予的财政和专业银行双重职能,围绕支持地方建设开展管理工作。1981年,对13个单位计发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资金贷款542.87万元。至1984年止投资1040万元,以加强全县水利基本建设。1985年安排土建工程资金230万元。1986年各项基建拨款共1044.16万元,其中贷款48.31万元。1988年各项基建与贷款共2819.68万元,其中贷款467.72万元。1990年各项基建拨款与贷款共3301.51万元,其中贷款535.96万元。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