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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规定,1980年12月,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自1980年设立以来,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开始走向自行运行的轨道。在本行政区内,较好地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工作等重大事项,认真履行监督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职能,从而推进了本市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以及地方国家政权建设。市八届人大常委会自设立到换届至市九届人大常委会1985年底止,共计举行例会32次,听取和审议政治、经济、法制、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方面的重要议题147项,作出决议、决定16项,任免191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为更好地开展人大常委会工作,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职能作用,1981年2月和1983年3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先后设立财政经济、城市建设、科学教育和代表资格审查4个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或委员兼任,委员由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担任,工作委员会成员有6至11人不等。1983年9月,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又设立选举、法制、财政经济、城市建设、教育科学和代表资格审查6个工作委员会。
各工作委员会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范围是: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财政、经济、计划、工商、税务、物价和农、商、粮、贸等方面工作;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建、环保、土地等方面工作;教育科学委员会负责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广播、电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工作;法制委员会负责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监察、民政等方面工作;选举委员会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代表补选、以及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指导工作;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市人大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各有关工作委员会就对口部门工作、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等开展调查研究、视察和检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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