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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营企业固定资金管理
〔对国营企业固定资金的供应〕从1957年开始,市财政根据国营企业的特点和国家经济政策,采取多种方式供应企业固定资金,扶持和促进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加速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
基本建设拨款:建市以来,为加速铜陵经济建设,市财政通过基本建设拨款,兴建了大批企业,预算内企业(不含农牧企业)固定资金由1959年的1422.65万元,增加到1985年的26170.6万元。1985年企业基本建设投资由拨款改为银行贷款。
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1962年国营企业停止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后,原从利润留成资金抵支“四项费用”(技术组织措施费、劳动安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新产品试制费)办法改由市财政拨款。1962~1967年市财政拨款给企业“四项费用”78.44万元。1967年开始,国营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由固定资产基本折旧抵支,1978年起,国营企业基本折旧基金部分上交财政预算,市财政预算另安排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资金。1977~1981年和1985年6年中,市财政拨给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资金520.45万元。
科技三项费用:1970~1980年市财政共拨款526.68万元。企业使用科技三项费用最终形成的固定资产,是企业固定资金的组成部分。
简易建筑费:1978年以前,这项费用由商品流通费中开支。1978年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专项拨款。1979年商业系统试行利润留成办法后,又改由利润留成基金中列支。1978~1985年财政拨给企业简易建筑费56.2万元。
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是财政支持企业进行小型技术措施改造、帮助解决资金不足的专项低息贷款。企业利用这项贷款最终形成的固定资产,是企业固定资金的组成部分。1971~1985年9月累计发放贷款629万元,回收贷款101.1万元。企业正在使用的,还有527.9万元。
“六五”期间,为贯彻市委、市政府走具有铜陵特色的工业发展新路子,市财政把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重点放在轻纺、化工、建材、电子等行业,计发贷款519.8万元,贷款单位12个,扶持项目19个。
〔固定资金的日常管理〕市财政局对国营企业固定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三个方面。
1、核定国营企业固定资金需要量。企业固定资金需要量是通过清产核资工作完成的。1957~1985年,先后进行了3次清产核资工作。
2、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管理。1967年以前,企业按月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全部上交财政预算。1967年1月1日起,企业基本折旧基金,抵作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不再上交财政预算。商业、粮食、供销社企业由主管部门自行安排。其他国营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使用。
1985年4月,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逐步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分类折旧,以加强国营企业固定资金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正确计提折旧,合理使用折旧基金,促进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1985年,国营企业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
3、帮助企业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无缺,维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是市财政部门对企业固定资金管理的另一方面。
1957年,根据省人委颁发的《安徽省地方国营企业固定资产调拨规定》,国营企业之间固定资产实行无偿调拨。企业固定资产无偿占用。1964年4月1日起,省人委规定,国营企业报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后,不再上交财政,留给企业重新购置固定资产。
1979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固定资产一律实行有偿调拨,企业调出固定资产收回的价款,一般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1981年为加强企业使用资产的经济责任,加强经济核算,从12月1日起,对扩权试点企业试行固定资产有偿占用办法,征收固定资产占用费,当年征收1.18万元。1982年1月1日起,对实行利润留成的工业企业(包括交通、城市公用企业)一律征收固定资产占用费。1983年实行利改税的工业企业,不再征收固定资产占用费。
二、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
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和企业自有资金补充。为解决企业生产和商品流通对资金的需要,1957~1983年市财政对企业流动资金拨款2654.33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13.99%。
〔国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管理〕1957年,市预算内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全部由财政拨款,无偿占用。
1958年,为促进企业加速资金周转,节约资金,市财政核定各企业流动资金定额,定额流动资金70%财政拨款,30%银行贷款。
1959年1月1日起,企业流动资金交银行实行全额信贷,将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全部划转给市人行,作为银行贷款。为了做好划转工作,对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包括基本建设和其他用途占用的流动资金)进行了清理,1958年市属6个系统29个企业被占用资金162.48万元,其中:基建占用28.95万元,亏损占用22.33万元;赊销商品32.71万元;预付贷款17.21万元,应收贷款6028万元,抽调资金1万元,对占用资金作了相应处理。此外,市财政局还对省属企业进行了清理。
1961年,市财政重新核定各企业定额流动资金,从7月1日起,企业定额流动资金30%由市财政拨款,20%由市人民银行贷款,企业超定额流动资金继续由银行贷款。1962年1月1日起,为了避免已经出现的企业挪用信贷资金作为基本建设和财政性开支等情况,取消企业流动资金20%由银行贷款的规定,按帐面额的20%转为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并核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80.2万元(开工企业10个),定额负债(指企业按规定可以经常占用的各种应付款项等)12万元,省预借流动资金周转金20万元。对1961年企业不合理占用资金,进行了清理。实拨流动资金16.29万元。1973年元月,市革委会生产指挥组要求各企业及主管部门清理挪用流动资金,把财政资金、基本建设资金与流动资金分开管理。
1978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77〕121号文件精神,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使用情况作了调查,1977年工业企业被挪用、挤占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351.59万元(含有色公司221.37万元)。其中:基本建设占用102.62万元;设备购置占用8.15万元;更新改造资金超24.35万元;职工欠款18.99万元;福利费超支15.28万元。经过清理,部分企业基本收回;部分企业未收回,并又出现新的挪用、占用流动资金情况。1979年2月统计,市工业企业还有566.01万元(包括1978年新增的挪用资金)资金被占用(其中有色公司为515.98万元)。
1980年12月1日,对扩大企业自主权的铜官山化工总厂实行国拨流动资金有偿占用。1981年1月1日起,市国营工业企业(包括交通、城市公用企业)全部实行国拨流动资金有偿占用,流动资金占用比例按月息2.1‰计征,当年计征160.1万元。
1983年,试行利改税的国营工业企业,不再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1983年7月1日起,国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全部转交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企业所需增加流动资金,由银行按照贷款规定予以供应。市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过去市财政拨给的企业流动资金仍留给企业使用。市财政会同市人民银行对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进行了清理和交接。市工业企业1982年末自有流动资金7316.12万元,1983年6月末自有流动资金7107.0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含中央和省级财政拨款)7055.77万元,企业自有资金补充流动资金51.24万元。
〔国营商业企业流动资金管理〕1968年,商业企业管理体制下划,特区财政对三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商品资金,实行定额管理。
1978年2月,根据省财政局、省人民银行《关于坚决贯彻国务院(1977)121号文件抓紧清理工商企业挪用资金的通告》要求,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对市工商企业挪用、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清理。商业、供销社企业1977年度共抽调、挪用、挤占流动资金15.81万元,其中供销社系统为6.79万元,商业系统为9.02万元,经过清理回收,1978年商业系统减少到3.78万元,供销社为2.44万元。
1983年7月1日起,商业企业的流动资金供应,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市财政不再增拨企业流动资金,原有市财政拨给商业企业的流动资金。继续留给企业。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由银行贷款,1982年,商业企业(包括粮食企业)自有流动资金584.58万元,1983年6月为599.61万元(商业企业591.61万元,水产企业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含省级财政拨款)94.24万元,公私合营股金0.74万元,企业自补流动资金27.69万元,主管部门476.94万元。全部划转市人民银行管理。
三、利润分配
〔国营工业企业利润分配〕1957年开始,铜陵市大力投资兴办地方国营企业,到1959年一批企业陆续建成投产。为扶持企业发展生产,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市人委根据有关规定,从1月1日起对工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企业按产量、产值,实现利润和上交财政任务等进行考核。企业利润留成主要用于“四项费用”和在工资总额5%以内安排奖金及集体福利开支。对于计划亏损企业,市财政核实亏损额后予以弥补。
鉴于1961年市预算内工业企业普遍亏损的局面,及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1962年停止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实行奖励基金办法。企业所需“四项费用”由财政拨款。企业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主要产品产量和质量计划、精简职工人数后的工资总额计划、产品成本计划、流动资金计划和上交利润计划(亏损企业的亏损计划为考核条件)五项指标的,可按精简后的职工工资总额的3.5%提取企业奖励基金,每少完成一项指标扣提1/5。企业超计划完成利润计划的,可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0%,计划亏损企业实际亏损小于计划亏损的,可从超计划降低成本中提取20%。1966年和1967年企业奖励基金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1968年改按3%提取。1963~1968年提取办法与1962年同。1969年起,对工业企业实行统收统支的利润分配制度。
1978年开始,工业企业实行企业基金制度,企业在全面完成产品品种、质量、材料消耗、劳动生产率、可比产品成本降低(可比产品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不到50%的按总成本考核)、流动资金占用(产值资金率或周转期)和供货合同(有供货合同的进行考核)八项经济指标的情况下,可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企业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和利润指标,可按3%提取,在此基础上每完成一项,按工资总额的0.5%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完成指标的不提。计划亏损企业,全面完成各项指标的,可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任务的比照盈利企业相应少提或不提。企业提取的企业基金,80%作为职工福利基金,20%作为奖励基金。对各企业主管部门按其所属企业汇总计算盈亏相抵的利润进行考核。利润超额部分可按一定比例提取企业基金,冶金、化工、机械、物资供销和其他部门按10%提取,煤炭按15%提取。
1979年,国营工业企业提取企业基金,由八项计划指标考核,改为按产量、质量、利润(包括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下同)考核。原由企业主管部门从当年利润增长中提取企业基金,改为由基层企业从当年利润增长额中提取(亏损企业按比例从上年减亏中提取),冶金、机械、化工、轻工、纺织、森林、建材、交通、物资供销按10%提取;煤炭、农机按15%提取,企业主管部门需要集中企业从利润增长额中提取的企业基金的,最高不超过企业提取数的20%。另从元月1日起,对铜官山化工总厂进行扩权试点,实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办法,即企业当年利润高于上年利润的,其中:相当于上年利润的部分,按核定的8.6%提取基数利润留成基金;比上年增长部分,按核定的20%提取增长利润留成。企业从基数利润中提取的利润留成基金和增长利润留成基金,按照核定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市商办工业也从1月1日起,试行利润留成制度。利润留成资金主要资金主要用于简易建筑费、技术改造措施费和经理(厂长)基金。市豆制品厂、食品厂全额利润留成比例都为80%。
1981年,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市经济责任制办公室,针对行业特点和企业状况,积极推行经济责任制,对企业分别采取“盈利包干、超收分成或留用”、“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和“亏损递增包干、超亏不补、节亏留用”等包干办法和利润留成办法。1982年,铜官山化工总厂扩权试点结束,重新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办法,留成比例为11.64%,在3年试点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共实现利润1570万元。上交财政1299万元,企业留利197万元。并以当年开始,连续3年对国营企业开展企业财务整顿和验收工作,取得较好的效果。
1983年,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市第一步利改税工作从5月20日开始,10月中旬结束,历时5个月。利改税办法从1月1日起实行。同年,市委、市政府为鼓励企业增产增收的积极性,对超额完成利税计划的企业,从市机动财力中返还38万元。
1984年10月1日起,对国营工业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从当年开始,市财政对计划亏损企业实行灵活拨补办法,由原来根据实际亏损情况按月分期拨付,改为提前持计划拨补亏损或安排企业扭亏措施费,支持企业调整产品结构,使资金计划安排有个宽松余地。1985年市亏损企业由1982年的14户下降到9户,减亏额达117.4万元。1985年市委、市政府设立“创最佳经济效益奖”,返还企业利润24万元。
1978~1985年,对市工业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扩大了企业自主权,调动了企业增收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1978~1984年预算内工业企业实现利润2.12亿元(其中1978年4347.5万元,1984年5403.6万元,比1978年增加1056.1万元)。企业用利润归还贷款1182.9万元,企业留利达5726万元(其中单项留利1606.2万元)。工业总产值也由1978年的2.43亿元,增加到1984年的4.79亿元,1985年有色公司体制上划后,工业企业仍实现利润2229.6万元,企业留利966.3万元(含单项留利67.3万元),归还贷款528.2万元。企业活力逐步增强,出现了国家多收,企业多留,个人多得的局面。
〔国营商业、供销社企业利润分配〕从1958年开始,对国营商业企业试行利润留成制度。
1964年,商业企业利润留成基金改由基层企业自行提取使用,市饮服公司实现利润的75%上交财政,25%留用(包括上交省饮服公司10%,自留15%)。1966年,商业企业的利润留成,不再按实现利润比例提取,由铜陵特区商业局核定利润留成额,解决企业简易仓棚投资和四项费用,企业奖金纳入商品流通费(成本)中,市供销社试行利润留成制度和比例上交财政办法,留成比例为43%。
1967年起,商业企业除饮服企业暂实行利润留成外,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办法。1969年商业、供销社企业停止实行奖金制度,饮食服务企业停止实行利润留成制度,改行利润全额上交财政,亏损财政弥补的办法。
1973年元月,对市饮食服务企业恢复利润留成办法,即实现利润50%交市财政;25%上交省饮食服务公司;25%由市饮食服务公司掌握,用作企业零星修建、改建、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自筹基本建设,补充流动资金。
1974年,市供销社以基层为单位实现利润按40%就地上交财政。如个别基层社发生亏损财政不予弥补,由市供销社在60%盈余里调剂弥补,基层社留下的利润按规定用于社员股金分红和补充流动资金等开支。
1978年,市国营商业(不包括饮服行业)恢复奖金制度,试行企业基金办法。
1979年,商业企业(不包括水产供销企业,下同)试行利润留成制度,由省商业局核定商业局利润留成比例和利润留成额(计划亏损企业核定留成额)。饮食服务企业(包括供销社所属饮服企业)利润留成改为80%留用,20%上交财政。水产供销企业实行“亏损定额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的办法。
1980年商业企业利润留成,由全额利润留成改为基数利润加增长利润留成办法。商业企业实现利润超计划部分,按10%提取增长利润留成。增长利润留成资金60%,用于改善经营条件,40%作为经理基金。市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从1月1日起,按月实现利润,企业留用38%,上交市财政62%。市供销社利润留成资金(不含废旧物资回收公司)除按利润增长额30%提取企业基金外,70%用于更新改造资金和扶持生产资金。另规定贸易货栈利润留成比例为60%。
1983年1月1日起,对商业、供销社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市商业、供销社共有29户企业实行了利改税,其中,大中型企业11户,小型企业17户;饮服企业1户。
1984年10月1日起,市商业、供销社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重新划分了企业类型。对小型盈利企业,依法纳税后,一般由企业自负盈亏,税后利润全留。原由公司或中心店统负盈亏的商业零售企业,改为以自然门店为核算单位,并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的办法。对实行税后利润递增包干的企业,改按调节税办法征收。
1985年,市供销社转为集体企业。不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四、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是加强企业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管理的一个重要措施。
1961年8月,铜陵市开展第一次清产核资工作。采取由企业自清上报,先清流动资产,后清固定资产,先厂内后厂外,边清资产边清帐的办法。1961年,在企业自清过程中,市清产核资办公室指定专人摸清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和生产需要,检查督促企业开展清产工作,并组织技术人员对废次产品进行清理鉴定,计清理了30个单位的资金和债权债务,检查了5个重点企业,鉴定了3个单位的废次产品,清理了全部撤并、停产企业的财务,核定了25个单位的流动资金,计119.8万元。清出积压物资82.9万元,配合主管部门和物资局处理积压物资5.1万元,对企业核定的定额流动资金,80%由财政拨款,作为企业自有流动资金,20%由银行贷款,贷款利息为月息1.8厘,超定额流动资金仍按月息计算,从1961年7月1日起执行。1962年继续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市属28个企业,共清出财产损失90.04万元,不合理占用52.38万元,其中由企业自行解决6.45万元,主管部门解决16.78万元,申请基建拖欠解决7.68万元,财政拨款解决16.29万元,重新核定了14个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计106.05万元。1962年度,关闭、停产7个工业企业,其中:省属企业2个,市属预算内企业4个,市属预算外企业(劳改企业)1个,1963年4月末统计,关停企业流动资金净损失199.05万元。其中,企业定额资产179.46万元,应收帐款11.12万元,合计190.58万元,银行贷款221.71万元,应付帐款106.56万元,实有流动资金181.72万元,未核销三差(价差、质差、量差)损失为243.08万元,7个关停企业,在关闭时计欠银行贷款324.18万元,其中省属企业271.63万元,市属企业52.55万元,截止1963年4月底累计收回102.47万元,占原贷款余额31.6%。1963年4月,经复查、核实,报经省财政厅核准,对1962年市属21个企业,有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财产净损失41.17万元,予以核销,按规定分别冲减或增加国家资金。
1972年3月起,开展第二次清产核资工作,清理财产的范围主要是厂矿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资、商业、科研单位和校办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设备和仪器也进行了清查。
市清产核资工作于1973年12月结束。市国营企业通过清查、复查,工业、物资和其他企业流动资金盘盈29.92万元,盘亏158.47万元,报废7.26万元,净损失135.82万元,占1970年末定额流动资产1143.9万元的11.87%,企业财产损失主要是管理不善和自然流失造成的。
1979年8月,开展第三次清产核资工作。8月4日,市清产核资、扭亏增盈领导小组成立。9月13日,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部署。根据中央和省要求,1979年主要开展清仓查库工作和核定企业库存周转定额。1980年12月,市清产核资工作全部结束。市属工业企业流动资产损失,各企业自报净损失为648.3万元,经过复查审定为525.7万元。核定定额流动资金7613万元,核定固定资产需要量4.88亿元。
五、国营农牧企业财务管理
〔国营农(林)场财务管理〕铜陵市国营农场是1963年9月省财政拨付下放人员安置费12.67万元兴办起来的,以水稻生产为主,兼营林、牧、副、渔业。场部下设3个大队、1964年财务管理上实行产量、任务、费用、工具包干到队,场部统一核算,计划超产部分的20%作为生产队奖金,市财政对农场实行盈利上交、计划亏损弥补的办法,并实行农场基金制度。1966年,根据《安徽省国营农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农场资金简并为基本建设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农场基金等)。流动资金渠道由市财政部门核拨及银行贷款,市农场在完成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下达的主要产品产量计划和上交财政利润(或亏损计划)两项指标后,可按计划工资的50%提取企业奖励基金,没有完成的按比例扣提。1967年,停止实行农场基金制度。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用于更新改造重置固定资产,市财政对农场实行计划亏损弥补的管理办法。1972年,市农场更名为铜陵市国营林场,转为林业生产为主,基本折旧基金50%留用,50%上交市财政。1985年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归林场使用。1979年,市财政对林场实行财务包干办法,即“核定亏损、减亏留用、超亏不补”的包干办法,减亏额50%用于“生产发展基金”,20%作为“奖励基金”其余作为“后备基金。”职工奖金最高不超过平均工资的10%,并按产量、质量、利润等指标进行考核,实行固定资产有偿调拨。1980年提高了固定资产折旧率,按综合率的5—6%计提折旧基金。1984~1985年,林场通过企业整顿,全面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在以副养林、多种经营、搞活经济的原则指导下,开铁矿、办商店,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国营畜牧企业财务管理〕1957年,市筹建乳牛厂(现名牛奶厂)以鲜奶生产、销售为主。1957~1985年向市场投放鲜奶260万磅,1985年末固定资产原值19万元,奶牛150头。其中中国黑白花奶牛114头,丹麦奶牛36头。
1957年,市财政对乳牛厂实行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体制。计划亏损财政弥补。企业所需基本建设资金、定额流动资金、四项费用由市财政拨款。企业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上交财政。1981年起,市财政对牛奶厂实行亏损包干管理办法。即亏损定额包干,减亏留用、超亏不补的办法。由市财政每年核定亏损指标,促进企业完成财务计划。1985年,为帮助牛奶厂解决资金不足,促进企业加强经费管理,扭转长期亏损局面,市财政拨付扭亏措施费17万元,包干使用。引进了一批外国高产奶牛,使企业的生产条件得到改善。
市养鸡场是1978年3月,由省、市两级财政共同投资50万元兴办起来的。1979年5月开始试产,市财政对该厂实行财务包干办法,即“亏损包干,超亏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1984年,市财政为促进企业完善经济责任制,走“场户联养,城乡经营”的路子,对该厂10万元的贷款予以贴息。扶持联养专业户141户,新增孵化设备3台,入孵种蛋20万只,鸡群年饲养量10.6万只,年总产值18.15万元,扭亏为盈,盈利0.57万元。
1985年,在市场供需变化、成本上升的情况下,市财政及时弥补亏损5.5万元,包干使用,促进企业扩大再生产,扭转亏损和扶持养鸡专业户。同时拨付32.8万元配套改造专款,建设完善良种基地。1985年该厂入孵鸡蛋25.02万只,上市仔鸡2.6万只,群鸡饲养量13.47万只,年产值2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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