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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农资金管理
〔对农业部门事业经费的管理〕建市后,市财政对农业部门经费实行了全额预算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两种办法。
1958~1985年,市财政拨付农业部门事业经费358.7万元。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财政贯彻中央发展和改革农村经济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农业部门事业经费支出增长很快。1985年比1978年增加13.23万元,增长55.2%。在管理方面,1981年起对市农林水利局实行“支出全额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对农科所等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按照“定收定支,定额补助,短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的办法管理,实行包干后对提高效益,增收节支起到了积极作用。
〔支援农业生产支出的管理〕市财政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做到合理地、有重点地分配和使用资金,并加强计划管理和监督。
从1981年起,为提高支农资金的经济效益,充分发挥支农资金的作用,实行部分支农资金有偿使用,对支援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合作组织)投资,全部实行周转金办法。资金的管理以及具体投放、回收等分别由农业部门和社队企业负责。对受益范围小、对象明确、逐年有增产效益的小型水库、小灌溉站、小水电站、井灌和喷灌等小型水利工程,也实行周转金办法。这项资金的管理由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对农牧企业工副业周转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根据财力,逐步扩大投放数额。当年扶持水产养殖联合体3户,投入周转金1万元,1982年投放水产养殖周转金1.8万元,小农水周转金2.9万元。1983年支援合作生产组织周转金11.47万元。
1984年,市财政局制发了《铜陵市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并会同市农委、郊区、铜山区等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放支农周转金8.97万元,扶持乡、村企业及“两户一体”59户,重点支持了养殖业、种殖业、建材业,对养鱼、养猪优先予以支持。市财政还通过贴补贷款利息的办法,由市农行发放贷款60万元,扶持农村“两户一体”,发展商品生产。
1985年,由食品公司统一向市农行贷款200万元,市财政贴补贷款利息14.4万元,支持农村养殖业生产的发展。为进一步管好用活财政支农周转金,从1985年起,凡是扶持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农林水产补助费、造林补助费的有偿使用部分以及扶持乡镇企业、生产队的周转金,一律通过市财政监督拨付,发放和回收,改变原来归口管理的办法。
二、农村税收政策
1956年,财政部颁发《农村工商税收暂行办法》。1959年省税务局也制定发了《安徽省农村工商税收暂行规定》。1964年1月为了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以适应农村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变化,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改进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工商税征收办法的规定》。1973年省重新制定《现行农村工商税收规定》。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减轻农村税收负担,国家降低了部分税率,制定并实施了不少优惠政策。1985年3月省政府为了活跃农村经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商品生产,推动乡镇企业的发展,根据7年来的农村税收实施情况,综合提出了20条优惠政策规定,对发展全省乡镇企业起了促进作用。
三、征管实施
建市以来,对市郊区的税收征管可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1957年7月~1961年10月)实行分片管理。铜官山直属税务所(组)负责山上地区东山、官塘、五松三个大队;横港(兴港)税务所分管山下新民、渔业、周冲、后冲、铜山、白鹤、古松、长江共8个大队的税收征管工作。
第二个时期(1961年11月~1964年12月)由铜港区税务所实行专管,负责全郊区12个大队(增加红星大队)的税收征管。
第三个时期(1965年1月~1978年10月)由各税务所分片征管。铜官山所负责联盟、五松、天井湖三个大队;扫把沟税务所负责新民、铜山、白鹤、古圣(古松)、长江和渔业6个队;铜山所分管铜山区南泉、显化、杨村3个大队。
第四个时期(1978年12月~1985年12月)实行专管,即由郊区税务分局负责市郊区12个村的税收征管(在上个时期9个大队增加谢垄、周冲、后冲3个村)铜山税务分局负责该地区3个村和月山铜矿马鞍、牧林、旗星3个村的税收征管。
市郊区矿产资源丰富,有利于发展乡镇企业。市税务局根据上级政策精神,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了不少优惠措施。郊区铜山两个税务分局的干部,经常深入乡镇企业提供经济信息,帮助解决产、供、销中的问题,进行财务辅导,提高成本核算能力。自1979~1985年共给市郊区乡镇企业减免税80万元,每年发给5~10万元的无息贷款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市郊区企业从1979年的31户发展到1985年的74户,增长1.38倍,税款由5万增加到38.5万元,增长6.8倍,7年共征收工商各税128.9万元。
四、农业税的征收管理
1957年,市财政部门对市属农村开展查田定产工作,重新调整、核定了常年产量,全年计有田地1.7万亩,常年产量212.25万公斤,常年产量比1956年提高21.85%。实征农业税35.75万公斤,超过省分配任务的37.5%。
1958年,中央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对农业税收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省核定铜陵市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规定的农业合作社为征收单位,税率不得高于22%或低于9%。
1959年,省核定6.1万元,实行按包产产量层层分配征收任务,在适当照顾上年负担的基础上,税率最高不超过包产产值的15%,最低不低于6%。计税产量一般按核定的包产产量计算。当年实征税金5.47万元。
1960年,市财政执行“合理负担”、稳定负担”和受灾减免的政策,开展了查清灾欠实产工作,调整了包产产量。1960年实征7.7万元,超省分配任务的27.4%,农业税收占农业总收入的比例由1959年的7.8%下降为7.4%。1961年铜陵县的5个大队和1个农场划归市管,市农业税征收任务为12万元。当年因旱灾严重,实际征税7.75万元。
1963年省人委贯彻落实《农业税条例》,结合安徽省农村具体情况,颁发《安徽省农业税实施办法》,规定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征,改变按包产产量计征的办法,省核定铜陵市常年产量为137.81万公斤,平均税率13.01%,最高为15.45%,最低为11.92%,7月经市人委批准,市区的粮食生产队夏季农作物因平均夏收面积少,改为秋季一次计征。全年农业税收入3.52万元,折粮20.25万公斤,其中征收公粮实物8.72万公斤。1964年5月,省人委核定铜陵市平均社会减免税额占计征税额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2%左右,最多不超过3%。
1969年,由于“文化大革命”对农业生产的冲击,全年实征农业税(正税)折主粮8.50万公斤,比1966年减收11.50万公斤,税额1.8万元,比1966年减少2万元。
1970年5月,特区财政部门贯彻省革委会《批转(省财政局关于农业税几项政策问题的意见报告)》精神,对1963年评定的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作了小范围的调整,以解决常年产量因农业生产发展和自然条件变化造成畸高畸低负税的问题。1974年,市财金局报请市革委会批准,对长江、铜山两大队由于1969年和1973年农作物遭受水灾歉收,予以减免农业税0.12万元。
1977年5月,省革委会批准省财金局《关于调整“五五”期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进一步解决畸重畸轻的问题,贯彻“合理负担”、稳定负担”和农业税减免政策。1978年,经过农业税负担的调整,农业税平均税率为14.1%,下降到5%左右。
从1979年开始,对农业税实行起征点办法。凡是在正常年景下人均口粮在起征点以下,人平均分配收入又低的,免征农业税。即粮产区年人均口粮在230公斤以下和人均分配收入在50元以下的(以调价前的价格计算)免征农业税。对在起征点以上的减征税额,由市掌握的机动数中解决。市社会减免税额比例由3%改为5%。
1979年10月,原怀宁县月山公社的马鞍、旗星、牧岭3个生产大队,划归铜陵市管辖。增加铜陵市农业税计征税土地面积3240亩。从1980年起,省调增铜陵市农业税征收任务7.6万。预算收入指标1.7万元。11月,原贵池县所属铜山公社南泉、杨村、显化3个生产大队也划归铜陵市管辖。划入计税土地6881亩。常年产量256.83万公斤,征收任务13.50万公斤。折款3万元,从1980年起,由铜陵市征收。1981年7月,市财政局经与郊区协商和报经上级批准,郊区蔬菜队农业税改为交纳代金,并委托市蔬菜公司代扣。
1982年市农村全面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也随之到户征收,由原来250个纳税单位增加到2000千多个纳税单位,由于地区分散,给农业税稽征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为此,市财政经与郊区、铜山区协商,分别配备了财粮员和助征员。
1984年,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业生产有了很大发展。对一些纳税单位再继续按原办法减免农业税,就失去了照顾困难的意义,也给征收工作带来很多矛盾,因此停止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
1984年4月,根据省财政厅指示,为做好调整农业税负担的准备工作,市财政局确定专人对近4年(1979~1982)的农业实际产量和农业税负担情况进行了调查。1979~1982年,经批准基建占用,水冲沙压报废等土地面积278.8亩,另外,1983年已经批准基建占用土地面积584.5亩,合计减少土地面积863.3亩,折主粮34.1万公斤。
1985年,农业税征收由粮食实物为主改为折征代金,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执行(即统购价占30%,超购价占70%)以促进农村开展多种经营。农业税以按户折征代金的方式征收,但农业税以粮食交纳的,仍由粮食部门代征。直接交纳代金的,由乡村组织征收,按实征额的0.5%分别付给劳务费。劳务费由市财政统一从征收的农业税中支付,代征单位和基层组织不能坐支税收。当年实征农业税(折稻谷)43.00万公斤;其中:正税37万公斤,正税金额11.41万元。
1984~1985年,还连续开展了农业税征收工作检查,以搞好农业税的征收工作,使农业税及时足额地上交财政,正确贯彻落实农业税的征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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