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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市财政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了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办法。并根据各单位的人员、汽车编制、工资标准、基本建设和事业发展计划,核定支出预算。各单位按照下达的经费指标编造具体使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审批,并计划拨款。
〔全额预算管理办法〕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财务支出全部列入财政预算,收入上缴,所需经费财政拨款。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有:市委、市政府、市人大、政协、经委、科委、劳动局、公检法系统、妇联等党政群机关。
1957年市区以上行政人员708人,行政支出92.66万元,人均开支130.9元。
1972年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市转发了《严格财政制度管好用好行政事业费》的通知。
1980年对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预算包干办法。包干范围:1、人员经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等),实行预算定额包干。2、公用经费的公务费业务费、一般设备购置费、公房修缮费等实行包干。如有大修理、大型设备购置等项经费开支、采取专款专用办法,并分项严格控制,不包干。实行“预算包干”的单位,在完成年度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经过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考核确定有增收节支结余的,一般可从中提取40%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其余部分作为单位事业发展基金。
〔差额预算管理〕市财政对于有一定收入的事业单位,首先由本单位的收入抵补支出,差额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助。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增收节支提奖”的具体形式。年初由单位编造年度分季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按确定的补助定额、包干使用。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有:医疗卫生单位、剧团、标准计量测试所、市委礼堂、天井湖宾馆等。
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从1960年起,对医院工作人员的工资实行由国家预算开支的办法(即包工资),由原来的“全额管理、差额补助”改为“全额管理、定项补助、预算包干”的医院财务管理制。1、包工资:是指医院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和3%的附加工资,其他各项开支由医院收费解决。2、独立的门诊部暂不采取包工资办法,仍按原来办法进行补助和管理。
1979年,贯彻《关于加强医院经济管理试点和工作意见的通知》,实行“五定”,即定任务、定床位、定编制、定业务技术指标、定经费补助。对药品管理改变“以存定销”办法,实行“全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对卫生材料,实行统一供应、定额管理、分科核算、统一收费的办法。1979年7月至12月,人民医院和红旗路门诊部经过试点,收入增长很快。1979年8月份与1978年8月份相比,门诊、住院收入由4.91万元增加到6.41万元,增加了1.5万元。对这两个单位增收节支的结余,60%用于改善医疗条件;20%用于集体福利;20%用于个人奖励。1980年元月起,市卫生局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一律实行全面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管理。艺术表演团体管理:1957年对市越剧团、游艺场、实行差额补助。当年用于越剧团补助为5000元。1980年对市艺术表演团体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即“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1983年对市黄梅剧团、京剧团实行任务定额和演出收入分成试行办法。黄梅剧团演出收入按40%作公益金、60%作演出经费和个人分配;京剧团从演出收入中提取作公益金与演出经费和个人分配比例按3∶7分配。
〔自收自支管理(企业化管理)〕从1980年起,对天井湖宾馆、建筑设计室、市政工程处实行盈余留用,亏损在单位下年度增加收入中解决的自收自支管理办法。通过自收自支管理,工作效率大有提高。建筑设计室由每年要财政拨给事业费3万元减少到1980年的1万元,包干使用,设计收费自行安排,结果超额完成年设计任务的24%,设计费尚有结余;天井湖宾馆通过自收自支管理,在经费补助上也减轻了财政的一定负担;市政工程处由于条件不成熟,只试行了一年。1985年完善管理办法,市政处下设市政工程公司,由市政处拨给一定设备和2.5万元流动资金。并对其采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收自支的管理办法。通过一年的实践,不但解决了市政工程公司自身吃饭问题,还添制了部分设备。
二、人员经费管理
市财政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和财务管理特点,一方面保证这些单位所需经费的供应,同时进行科学的管理,合理地测算经费指标、审查单位预算,并监督其节约使用财政资金。对人员经费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员定额方法是:按上年末各单位职工实有数作为本年定员数,上年度各单位工资总额为本年度的定额依据。人员经费通常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等。1980年核定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定额标准最高为1532元,最低为657元,全市定额总额为90.02万元;实有人数1129人。1981年全市定额总数109.92万元,实际支出115.43万元,超定额5.51万元。1983年定额总数为104.12万元,实际支出139.64万元。1985年定额数为143.93万元,实际支出182.14万元。这两年分别超定额34.11%和26.55%。人员经费突破定额变化因素,主要是受机构增设,人员增加和工资调整的影响。
〔工资〕为控制增加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加强统一计划,1972年省财金局、民劳局、人事局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下达职工计划的同时,必须下达职工工资总额计划。各单位在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指标范围内,编制季度分月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1977年市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部分职工(40%)进行了工资调整,经调整,工资总额达176.81万元。1979年又调整部分职工(40%)工资,调整后市工资总额为216.53万元。1981年10月,教育、卫生和体育系统的部分职工工资进行了调整,经过调整,教育系统工资总额为99.73万元;卫生系统为10.3万元;体育系统为1.97万元。
1985年7月1日起,市根据安徽省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进行了全市范围的工资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有所增加。
〔职工福利费〕1965年开始,职工福利费提取均改按每人每月1.28元(教育系统职工为1元)提取,但不能超过人员工资总额的2.5%。当年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为7.64万元。
1976年规定福利费用于职工困难补助不得少于总额的60%,余40%用于集体福利事业。
1980年9月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按人月1.5元提取。教育系统职工福利费改按教育职工工资总额的2.5%的标准提取。
〔奖金〕1980年实行《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暂行办法》,预算包干年终有结余的,可从中提取一部分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奖金。个人奖金额不超过本单位一个月的标准工资。
1981年,规定各单位须根据资金结余情况,计算出本单位应发奖金数额,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审批。
从1982年起,离休干部不再享受包干结余奖金,对在职人员奖金要经市财政、人事局和银行部门审核批准。
1980~1985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奖发放情况表

各种津贴、补贴:主要有副食品价格补贴、洗理费、书报费等。
1、副食品价格补贴:从1979年11月1日起,在提高几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的同时,为使职工生活基本稳定,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对象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每人每月发给5元,行政事业单位的临时职工原则上应当发给补贴标准的全部或一部分,按照规定发给职工的副食品补贴,随同工资发给本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1985年7月份工资改革时取消这些补贴。
2、洗理费。自1983年起,对实行单位“预算包干”暂行办法的行政、事业机关,按规定发给职工包干节约奖后,从单位包干经费结余中,每人每月发给2元的洗理费。1985年10月将标准提高到4元,离退休人员也比照执行。
3、书报费。为鼓励职工学习,提高素质,根据省政府规定,从1985年1月起,对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发给书报费,干部每人每月4元,工人每人每月2元,经费从各单位包干结余经费或其他合法的预算外收入中开支。
三、公用经费管理
公用经费是保证国家机关工作正常进行所必须的开支,主要包括公务费、事业费、设备购置费等。
公用经费开支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机构的健全与完善,人员编制的增加而不断增长。1957年市公用经费开支7.07万元;1978年为86.94万元;1985年达305.65万元,分别比1957年和1978年增加42.23倍和2.51倍。市财政对公用经费的管理,除转发国家和省有关开支标准及根据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外(如差旅费、会议费、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等开支标准),主要进行定员定额管理。公用经费定额主要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及市财政负担能力确定。是实行监督拨款的依据。
1956年市行政人员办公费每人每月3.7元,人民警察每人每月2元。1963年8月份起,办公费定额一律按每人每月3元执行,包干使用。
1980年市财政根据单位经费包干办法,核定行政人员年公用经费包干定额为276元,编制人数为1126人。公用经费包干总额为31.08万元。1981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定额,根据各单位的情况,每人年公用经费分为360元、300元、200元和180元四个档次。当年全市行政人员编制1282人,公用经费定额总数为30.57万元。
1982~1984年,行政人员每人年公用经费定额,分为300元、280元、240元、200元四个档次,另外居委会主任每人年公用经费定额为60元。全市公用经费定额总数1982年为27.24万元;1983年为32.02万元;1984年为34.89万元。
1985年公用经费年人均定额,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为400元,其他各委办局为360元。居民委员会主任定额为60元。全年定额总数为56.92万元。
四、公费医疗经费管理
我国公费医疗制度是从1952年7月开始实行的,公费医疗经费按每人每月1.5元的定额统一拨给卫生部门掌握使用,专款专用。
1963年卫生部提出: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要固定医院治疗,住院、出院、疗养等需经主治医生确定。
1964~1966年为改进公费医疗,确定营养兹补药品要收费,并收取门诊挂号费和出诊费,市医院初诊挂号费1角,复诊挂号5分,急诊挂号费2角,挂号费和营养兹补品均由个人缴纳。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节育所需费用由公费医疗内开支。
由于公费医疗费是由卫生部门主管,公费医疗费用超支部分挤占了卫生事业费。针对这一情况,1978年财政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整顿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0年为加强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压缩公费医疗开支,市卫生局发出紧急通知:1、今后各公费医疗记帐单位门诊用药,每次不得超过3元,慢性病、疑难病最多不得超过5元,凡门诊用药和作特殊检查,一次超过5元者,要经卫生局批准;2、凡在指定医疗单位以外就诊,医药公司购药或外地邮购药品等,须报经卫生局批准,否则费用由本人自理,凡属自请医生看病的一切费用,不得报销。
从1981年1月1日起,全市各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定额包干办法,即各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全面按系统(单位)实行公费医疗定额包干,有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经费包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本系统实有享受公费医疗人数,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25元包干到下属单位,5元留主管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市直单位按每人每年标准直接包干到单位,各包干系统(单位)按季向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报送享受公费医疗人数,以审核后统一拨给经费,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1957~1985年的实际支出中,有3年数字不全,有5年接近标准定额;有21年超出了标准定额。近几年,公费医疗支出超支,1981年人均超支17元,1982年人均超支25元,1983年和1985年人均超支27元,1984年人均超支32元,1981~1985年,市财政弥补公费医疗费超支额达69.85万元,其中1984年就超支20.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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