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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以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1983年才成立管理机构。
一、市财政直接掌管的预算外资金管理
1958年改革财政管理体制,城市公用附加、工商税附加和农业税附加作为市财政预算外收入(又称“地方自筹”收入),公房租金收入也由市财政集中管理。支出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工业、城市公用和文教事业以及行政支出等,以补充预算资金的不足。
1959年开始称“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有: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附加、消防规费和预算外企业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农业税附加纳入市财政预算范围,1960年又划作市财政预算外资金。
1961年,对预算外资金采取了“纳、减、管”的整顿办法。即有的纳入预算,有的减少数额,都要加强管理。农业税附加纳入市财政预算,加强管理的措施主要是:控制预算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不准化预算内收入为预算外收入。应当在预算外开支的不准挤入预算内。预算外资金要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且做到年初有计划,执行有检查,年终有报告。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要纳入国家计划。
1962年起,市财政掌握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各项附加和公房租金收入等作为市财政机动财力,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年度预算和决算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其中:1963~1964年由省人委批准。
从1967年起,市各项附加的年度预算由原报省财政厅审查核定改由市人委批准执行,不纳入地方财政预算。1972年,市财政根据有关规定,集中国营企业一定比例的折旧基金、“五小”企业利润留成和集体企业按5%交纳的城市维护费等,统筹安排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其他事业的发展等支出。
1973年,工商税制简化,把原来随同“工商统一税”征收的1%的地方附加,改为从新的“工商税”收入中按月提取1%,划归地方使用。原来随同“工商所得税”征收1%的地方附加仍按正税交纳留归地方使用。这两项附加均由市财政用于城市维护等项开支。同年9月1日,市财政提请市革委会批准,对凤凰山、铜山、鸡冠山3地开征了电费附加。
1978年4月,省财政局、环保办公室就铜陵市狼尾湖硫酸烧渣(又称红粉)的变价收入和使用问题,从清除污染和变废为宝出发,凡市组织社会劳力清理,所得变价收入归市财政,作为预算外收入。由市环保办公室编报计划,经市财政审查并报省,市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使用,专项专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项附加由1978年的170.4万元增加到1985年的250.8万元,市政府对这部分资金的管理认真组织收入并加强支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要求年初有计划、年终有决算,做到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使为数不多的资金,发挥了效益。1983年起对这部分资金还开征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5年,取消了工商税附加、保留工商统一税附加,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即更新改造资金)财政也不再集中。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
1958~1985年,共完成收入4985.44万元(1984~1985年只包括三项附加收入),以1985年为基数,平均每年递增8.20%;共完成支出5120.83万元,以1958年为基数,平均每年递增12.7%。
二、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掌握的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建市以后,市财政对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主要是检查、监督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是否符合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对于规定用途的要求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办理。用于基本建设的,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建立预算外管理制度,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1957年,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主要有中小学学杂费和机关零星杂项收入。1962年增加社会福利事业生产收入,1964年增加宾馆招待所收入。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该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出现混乱,1966~1970年的报表也一度中断。
1978年2月,省革委会重申:各项预算外资金一定要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准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必须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做到年初有计划(预算)、年终有决算。执行中间有检查,经济成果有统计。并且规定各单位要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统计报表。
1980年开始对部分事业单位推行经济责任制,实行自收自支管理。1982年实行预算包干办法。调动了各行政、事业单位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从而加强了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促进了资金规模的扩大。
1983年对各行政、事业单位1982年的预算外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普查。1982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31.57万元。1984年6月,市财政局成立综合计划科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日常管理。9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对外地集体建筑队和外地劳动力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从1984年10月起,由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负责管理,并提取“外地集体建筑队”管理费的收入(包工包料工程按工程预算的0.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人均工资加管理费收入的2%提取)和由市劳动局负责管理,并提取市各单位使用零散民工劳务收入3%的管理费收入,按月上交市财政,专户存储,集中代管,需要开支的,编制支出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从集中的收入中核拨。到1985年底,市财政共集中24.99万元,返还14.83万元,结余10.16万元。这种在不改变预算外资金特点的前提下,由市财政集中代管,专户存储的办法,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1985年市人防办公室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市具体情况,对职工在50人以上的单位,按工资总额的1%收取人防附加费,筹集资金40万元。用于加固和改造人防工事。7月1日,省计委、省财政厅等单位发出《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的联合通知》,提出了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两种方法,一是计划管理,二是财政集中代管。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和试点经验,逐步推行由市财政集中代管,专户存储。各单位编制计划,市财政审查,银行部门监督拨款的管理办法。
1985年市预算外事业单位主要有:铜陵市工业供销公司、铜陵市地方物资公司、铜陵市红粉办公室、铜陵市工艺美术公司、铜陵市黄金开发公司等。
三、对国营企业及主管部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1957年国营企业的专项资金有大修理基金、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补助金等。从1959年1月1日起,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扩大企业财权和专项资金的规模。1961年,预算外企业全部纳入市财政预算,降低了企业的利润留成比例,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1962年,国营企业停止实行利润留成制度,恢复奖励基金制度,企业专用基金有大修理基金、工资附加费等。1964年,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作为企业更新改造资金。
1967年开始,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不再上交市财政预算。留归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
1978年起,对市国营企业实行企业基金制度,企业可根据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按工资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基金,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并将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部分上交市财政预算,部分留给企业作为专项资金。
1979年开始,部分企业试行利润留成制度,由企业利润留成资金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等。
随着经济改革的进行和生产事业的发展,市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掌管的预算外资金增长很快,1978年达3304.9万元。加强这部分资金的宏观控制与计划管理,有利于铜陵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1983年,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和省财政厅的实施细则,市计划、财政和银行部门对这部分预算外资金进行了普查。
1984年市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6676.60万元,这部分资金中,用于更新改造占53%,职工福利和奖励占24%;基本建设10%;其他方面支出占13%。出现奖金、实物发放失控情况。
1985年,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在有色公司体制上划的情况下,为3467.9万元。其项目包括: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各种形式的盈亏包干分成收入;实行利改税企业的税后留利;主管部门集中的专项基金;冶金、煤炭、企业维简费;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市预算外企业主要有:新桥硫铁矿、清泉楼(饭店)、自来水公司、第二水厂等。
四、重点建设基金征集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简称国家基金)〕为了发展国民经济,缓和能源、交通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国务院于1982年12月制定《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规定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各级政府的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管辖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应交纳国家基金。征收比例为10%,1983年7月比例增加到15%,全年按12.5%的比例征收,自1984年起按15%的比例征收。1983年3月根据省税务局安庆会议精神,对市全年预算外资金和税后利润很小的小集体企业、校办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科研单位40余户,放宽政策,减免征收,并对全市进行摸底,确定征收国家基金的企业262户,征收472万元,完成计划127.5%;1985年国家基金征收357户,收入577万元,完成计划126.1%。每年交纳基金2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有色公司、化工总厂2户。1983~1985年国家基金共征收1671万元。
〔安徽地方能源、交通、水利重点建设基金(简称地方基金)〕为了筹集地方重点建设基金,省政府1984年7月发布《关于征集安徽地方能源、交通、水利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决定1984年元月份起征集地方基金。规定凡是交纳国家基金的企业和单位,同时都是地方基金的交纳人,征集比例为5%,在征集国家基金时一并征收,分别开票入库。对超额完成地方基金的,其超收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和省财政厅实行五五分成。1984年12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通知,地方基金停止征集。1984年共征集地方基金182万元。
全市历年预算外资金收入统计表
单位:万元

财政掌握的历年预算外资金支出统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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