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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性管理法规
建市初期,建设用地依据政务院1953年12月5日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办理征用手续。1957年4月1日,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基建方面用土地必须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函》,规定各用地单位征用土地必须事先办好报批手续。同日,市人民委员会民政科发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及拆迁房屋申请批准须知》。
1958年5月28日,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简化征用土地报批手续的通知》,废止了1957年4月的规定,简化为用地单位只需填报两份申请表,经批准即可征地。同年6月3日,市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地办法》,命令遵照执行。
1963年2月13日,市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退地工作的通知》,要求一切征而未用、多征少用、早征迟用以及机关单位搞农副业生产的土地,都归还农民耕种。
1966年6月6日,特区人民委员会转发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通知》,要严格征地审批手续,避免多征少用、早征迟用,并尽量利用荒山、劣地。
1971年1月,特区革命委员会颁布《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其中第二章具体规定了征地、用地的原则和管理权限。
1974年11月25日,市城市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规定》,其中第二条对征地、用地的程序、原则作了规定。
1978年9月和1980年,市革命委员会两次公布《铜陵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对用地管理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1983年7月2日,市人民政府颁布《铜陵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暂行办法》,一直试行至今。
1985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铜陵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首次规定市内国有土地实行有偿划拨。
二、土地征用
〔简况〕1950年恢复矿山建设时,国家建设用地如不占用耕地就不需办任何手续,也不向农民补偿;如占用耕地,则由用地单位和农民签订买卖契约,实行征购。但由于无偿占用耕地时有发生,农民极为不满。1957年4月开始按国家规定办理正常征地手续,但先征后用、先用后征、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和不征即用的现象仍较严重。
1957年到1979年,土地征用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办理,但未设专门机构,只有2人兼管。1979年9月归口市基本建设委员会管理,确定一人专管。1983年,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设市征迁办公室,专门负责建设用地管理。
历年征用土地情况
单位:亩

〔征地原则〕建市以来,市政府颁布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规均强调以下原则:国家建设需征用集体所有制土地时,必须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禁止租地、购地或变相租地、购地;征用土地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被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建设单位只有使用权;维护被征地单位群众的合法利益;国家依法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必须支持。
〔征地程序〕建市初期,征地程序没有统一规定。1957年3月,市人民委员会规定了先报批、后征用的程序。1971年3月,市革命委员会规定了先选址,再申请,最后征用的程序。1983年7月以来,按照市政府新的规定,遵循如下程序:申请选址;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定征地面积;划拨土地。
〔补偿和安置〕建市前,国家建设购买农民土地的价格是根据土地的位置、类别和收益情况而定的。1954年到1955年,铜官山矿务局购买俞柳等11户农民的耕地21.26亩,计付地款1383元,平均每亩地价65.05元。
1957年实行土地征用制度后,土地补偿费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共同评定,一般以最近二到四年产量总值为标准。
1971年12月起,土地补偿改以最近三到四年产量总值为标准,青苗补偿贯彻“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对临时抢种的不予补偿。
1983年7月起,土地补偿按前三年每亩平均产值5到6倍补偿,青苗补偿以当季产量标准补偿。同时规定对无收益的土地以及在农村公路原路基下加修的不予补偿,扩充部分按征地处理。
土地征用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置,一般由用地单位付给一定的安置费。帮助其开发新地或另谋职业,国家在招工时给予优先。1983年市政府规定:土地被征用后,人均耕地菜农在0.3亩,粮农在0.6亩以上的不予安置;人均耕地在此限以下的,由征地单位帮助兴办集体企业或个体经营。土地被征完,又不具备迁、并条件的办理“农转非”(即将农业户口、粮油关系转为城镇户口、粮油关系)。近年来,在安置工作中推行“用地包干”的办法,即哪家用地就由哪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负责安排解决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出路问题。
三、国有土地管理
50~60年代,市中心区存有大量空地,多为城市居民用以种植蔬菜,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这些菜地陆续减少。
1971年,特区革命委员会规定:私人在国有土地上种植的小块土地,凡国家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服从,不付任何补偿费。并规定:对故意刁难者,城建、民政部门和建设单位有权强行占用,保证了国家土地所有权。为加强市容管理,对主干道两侧的菜地进行整顿,铲除在人行道两侧5—10米以内的菜地,并不准再种。
1985年前,国家建设需要占用国营农场、林场等单位的土地,或占用其他征而未用的土地,均实行无偿划拨,但仍须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手续。为节约用地,1959年市人民委员会规定:已经核拨或已经征用的土地,如建设单位改变计划,应将不用或近期不用的土地退回管理部门改作他用。1978年,市革命委员会规定,凡领取建筑执照后六个月内未施工的土地,城建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1980年,市革命委员会更严格的规定:凡领取建筑执照后三个月未施工或征用后两年未施工的土地,城建部门有权收回一部或全部,另作安排。
建市以来,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城市土地上的公、私房时,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均要服从,其补偿和安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补偿费的来源,贯彻“谁用地谁补偿”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对于职工自建的简易建筑物及构筑物,以及1978年6月1日后未经城建部门批准自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一律不付补偿费。
1985年4月起,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市内国有土地实行有偿划拨。城建部门根据土地的地形、地理位置情况,每亩收取土地使用费2~3万元,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1985年4月至12月,共划拨土地44亩,收到土地使用费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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