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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性管理法规
1971年前,规划管理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政策法令精神,按照实际需要形成计划、决议后组织实施。
1971年11月,铜陵特区革命委员会首次颁发《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要求“各单位在编制规划或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其他建设时,必须做到目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生产与生活、战时与平时结合、与城市建设统一规划结合。”
1974年,市城市建设局发出《关于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的规定》,并报经市革命委员会批准实行。首次规定在市区四条主干道两侧均应建三层以上楼房。
1978年9月,市革命委员会发布《关于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任何工程建设都必须持上级批准文件报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地点,经批准后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由规划管理部门发给建筑执照后方准施工。无证兴建的均属违章建筑。并规定严禁在市内擅自搭建披屋之类的小房屋,禁止个人搭墙围院。
1980年7月,市革命委员会公布《铜陵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凡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房屋和构筑物,必须按照要求退出建筑红线,由城建局派员到现场放线。同时规定在市区主干道两侧的建筑不得低于四层,其设计方案必须报经城建局审查批准。《条例》首次规定全市民用建筑逐步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分配和统一管理。
1984年4月,市人民政府颁发《铜陵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共六章44条,对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工程建设和违章处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建设项目选址定位
建市初期,拟建工程选址定位由建设单位根据计划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向基本建设局申请,获批准后再向民政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拟定地点和用地面积,办理征地手续。1981年开始,工程项目定位后,由测量队到现场划线,防止多征少用、少征多用。1983年前,工程选址每星期六下午由业务科室开会研究,城建局分管领导人参加决定。
1984年开始,对拟建工程的选址、征地,采取召开联席会议的办法,一次性予以审批,简化了手续。建设单位根据计划任务书向城乡建设局申请选址、征地,并注明地点、用地面积和建筑标准等项,规划管理人员据此前往察看地形和“三通”条件之后,召开拟建工程选址会议,由建设局分管领导人主持,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区级人民政府派代表参加,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有关单位执行。
1983年到1985年底,经审批选址的拟建工程项目共有524个,其中工业建筑项目194个,民用建筑项目330个。
三、核发建筑执照
建市后到60年代前期,建设工程选址、征地落实后,由规划管理部门在对工程设计审查后颁发建筑执照。1964年后取消了这一程序,1975年恢复。1984年开始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型,由建设单位填报《铜陵市建筑申请表》或《零星建筑申请表》,由城乡建设局分别核发大型建筑执照或小型建筑执照。
1985年5月,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居民村内2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核发建筑执照,国营单位零星建筑和大型建设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局核发建筑执照。1985年以前,领取执照只需缴工本费1元。1985年开始,除工本费外,还应按工程造价的3%缴纳工程竣工图保证金,待竣工图上缴城建档案馆后退还。
自1975年至1985年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执照共2438份,除280份建筑执照未填建筑面积外,其余2158份执照批准建设的工程建筑面积共91万平方米。
四、违章建筑处理
建市初期,对较大的工程建设均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度。1964年到“文化大革命”中期,管理松懈,乱建乱盖普遍,交通阻塞,土地纠纷时有发生。1971年11月,特区城建局拟定《铜陵特区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报特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实施。据此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对影响交通、市容和规划实施的强行拆除;对不影响的,补办报批手续。
60年代到70年代,市区盛行搭建披屋之风,几乎所有的平房都建有披屋。这些披屋占地大,规格杂,阻碍交通,破坏市容和环境,给规划管理带来困难。1982年4月,市城建局作出《关于加强披屋管理的暂行规定》,禁止今后乱建披屋,确有困难的需报经批准后才可动工。未经批准建造的视为违章建筑,予以强行拆除、通报批评和罚款等处理。从1983年到1985年底,共查处违章建筑事件156起,建筑面积4624平方米,拆除围墙1115米,罚款3687元。其中处理违章建造披屋70户,建筑面积627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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