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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币流通
清代流通本县的货币主要有:
银两除碎银外,又有银锭。银锭大的称元宝,马鞍形,每锭重约50市两;中锭称“马蹄银”,呈马蹄形,每锭重约10市两;小锭称锞子,一般作馒头形,每只重1~5市两。
银元俗称花边、银洋、洋钱、大洋。清中叶流入本县的有西班牙本洋(俗称站人洋)、墨西哥鹰洋(又称英洋)和光绪十四年至十五年(1888~1889)广东铸的龙洋,每枚重库平银7钱2分。
银角又称毫洋、小洋,面额有5角、2角、1角、5分4种。起初银角10角兑换银元1元,后因成色不足,要十一二角才能兑换银元1元。
铜钱又称制钱,圆形方孔,正面有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嘉庆、道光等)通宝四字,背面有满文,1枚叫一文,千枚叫一贯、一吊或一缗。
铜元圆形,中间无孔,又名铜板、铜钞。正面有“光绪元寶”四字,背面为蟠龙图案。一枚当制钱10文,百枚兑换银元1元。后来铜元贬值,一枚银元兑换铜元数各地不一。
民国前期,除上述货币外,还有孙中山半身侧面像的“开国纪念币”,袁世凯头像洋、船洋(一面为孙中山半身侧面像,一面为帆船图案)在县内流通。当时本县1枚银元可兑换铜元300枚。民国22年(1933)4月,国民政府“废两改元”(即改用银元,停用银两。折算率规定一元含银七钱一分五厘),正式规定银元为本位币。
民国24年11月,国民政府实行法币政策,禁止银元流通。当时流通县内的法币有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纸币,面额分1元、5元、10元三种主币和1角、2角、5角三种辅币,还有安徽地方银行、浙江地方银行的纸币。不久,又一度以镍币为辅币。面额有5分、10分、20分三种。镍币正面为孙中山像。背面是古代布币图案。
民国31年4月。国民政府发行货币关金券。关金券对法币比率为1:20,和法币并用。
民国37年8月19日,国民政府因恶性通货膨胀,进行币制改革。发行金圆券,停止法币与关金券的流通。以金圆券一圆兑法币300万元。同时宣布黄金、白银为国有对私人持有金、银者,限期向国家银行兑成金圆券,纯金1市两兑金圆券200圆,纯银1市两合3圆,银元每枚合2圆。金圆券发行初期,由于市面大票太多,小票奇缺而不便找零,旌德县银行曾于1948年9月发行1圆、3圆、5圆三种本票(用以代替现金的票据),在县内流通,同年底因发现伪造而陆续收回。金圆券发行后贬值比法币更快,物价猛烈上涨。1948年底旌德大米每石价格高达1300万圆,为抗日战争前每石3元的433万倍。市场上出现囤积大米、以米计价、实物交易,金银黑市愈禁愈烈。
1949年4月旌德县解放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6月份即在市面流通,面额有壹佰圆、贰佰圆、伍佰圆、壹仟圆、伍仟圆、壹萬圆和伍萬圆7种,以华中币为辅币,禁止金圆券和银元流通,以人民币1元兑换金圆券10万元的比价收兑法币、关金券、金圆券共计11.48亿元,于1950年7月奉命全部销毁。
1955年3月1日,国家统一发行新人民币,与旧人民币并用。同时以1元新币兑旧币1万元的比价收兑旧币。新币面额:主币有壹圆、贰圆、叁圆、伍圆、拾圆5种;辅币有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6种。1957年12月1日国家发行圆形铝制辅币有伍分、贰分、壹分3种。
1964年4月10日,根据上级指示,县人民银行收回由苏联代印的拾圆券、酱紫色伍圆券和绿色叁圆券3种版面的人民币,4月15日起公开收兑,至5月14日兑换结束。
1974年1月和1976年11月,银行以只收不付的方式,分别收回1956年版蓝黑色壹圆券和1953年版蓝色宝塔图案贰圆券。
1980年4月15日起,人民银行陆续发行面额壹角、贰角、伍角、壹圆4种金属铝币,1981年以来在旌德共发行8000元,但市面很少流通。
1953~1987年(缺1959~1960年)全县共投放货币60064.1万元,回笼52426.9万元,净投放7637.2万元。投放项目主要是工资支出、农副产品采购支出、农村信用支出,三项占总支出的68.65%,回笼渠道主要是商品销售收入、农村信用收入和储蓄存款收入,三项占总收入的83.81%。“文化大革命”中后期因“三线”工厂相继建成投产,职工增加,工资投放渐多。1976年工资支出共达659.2万元,比1966年增加2.46倍;而商品销售回笼货币862.5万元,比1966年仅增0.67倍,主要原因是“三线”厂职工带现金外出。是年县人民银行选样调查:三线工厂财务、食堂、小卖部和职工个人带现金外流212万元;驻军部队、集体与个人持现金外流40~50万元;单位去外地采购流出10~20万元,共流出现金约280万元。
若干年份货币投放回笼差额一览表

近十年货币流通选样调查统计表

二、货币管理
建国后,本县货币管理始于1950年7月。
(一)现金管理
根据规定凡机关、团体、国营(含公私合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均应接受现金管理,每日收入款均须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坐支。开户银行分别核定各单位1~3日日常零星开支的现金库存限额。30元以上费用以支票结算。本县1951年初即全部实行现金管理,一切应管现金均及时归行。
为了加强管理,银行派经办人员经常深入单位检查,将各单位执行现金管理情况及今后要求书面报告党政领导机关,批转各单位遵行。
(二)划拨清算
超过30元限额收付款,均须通过银行进行非现金结算,主要有支票(分现金支票、转帐支票)、汇款委托书(分信汇、电汇)、托收承付凭证、托收无承付凭证及农村付款委托书几种方式。
1.支票凡现金支付超过30元的,必须由付款单位开给收款人现金支票,经银行审核符合用现范围(工资、差旅费等个人用款性质),始得支付;往来结算一律用转帐支票。
2.汇款委托书(信汇、电汇)属异地结算。
3.托收承付结算属异地货款结算,必须由购销双方事先签订合同,明确使用此种结算方式。如付款人拒付货款,银行根据合同处理,凡不符拒付范围的,由银行迳自划拨,以维护结算纪律,保证双方权益。
4.托收无承付结算适用于邮电费、水电费等非商品交易性质的结算款。由收付双方事先签订合同,按月由收款单位逐户填制托收(邮电、水电费等)凭证,交开户银行,直接从各用户帐户中划拨,不须各付款单位办理承付手续。
5.农村付款委托书主要用于大宗农副产品收购的非现金结算。执行中贯彻自愿原则,须经农业社委托,银行主动联系农业社、收购部门有条件地推行,可节省农业社、收购部门、信用社点钞麻烦。在执行中也可根据需要,部分付给现金。
(三)短期信贷
即一切信贷集中于银行,单位间不得发生借贷关系,取缔高利贷。
(四)基本建设投资监理
50年代此项业务尚少,仅有裕民粮食加工厂等少量基建拨款业务,由芜湖交通银行(当时未成立建设银行)派人前来检查指导。
县支行内设货币管理股,有干部3人,后改为信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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