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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体制
民国初期,本县无物价管理机构。物价调节,名义上由商会领导的同业公会协商议定,各商店共同执行,但实际是由少数大商户操纵。服务行业及砖、木工匠劳务收费,一般由同行议定,约定俗成。
抗日战争初期,县政府组织物价评议会,但机构不健全,流于形式。民国28年(1939),县政府聘请各机关11人组成平衡物价委员会。民国30年该委员会下设总务、调整、评议三股,专职干事1人。民国32年,成立以县长为首的物价工资评议会,商会为执行机构。
民国35年,重新组成物价评议委员会,调整评议全县物价。由于恶性通货膨胀,评议工作仍然流于形式。
建国后,人民政府严格物价管理。1950年,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县工商科配备兼职物价管理员,督促工商企业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取缔投机倒把,打击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保证物价基本稳定。
1955年4月,县物价管理委员会成立(1986年改为物价局),负责全县物价统一管理和综合平衡,对主要工农业产品价格和主要项目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对中小农具、地方工业品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视情核定。同时各专业公司(或主管局)和供销社均配备专职或兼职物价管理员。
1982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全县聘请50名义务物价检查员,检查监督市场价格,对百货、针织、五金、文化、食品等220种小商品实行浮动价格,上浮限额15%,下浮不限,由企业自定。
1984年,实行指令性、指导性、市场调节三结合的价格体制,下放地方产品物价管理权限,内销部分由企业定价,外销部分由主管部门定价。小商品和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优质加价、批量优惠,扩大浮动价格品种范围。计划物资执行平价、议价“双轨”制,允许计划外市场调节价格。零售部门对指令价格(国家规定价格)的商品用红色标签,指导价(在规定幅度内上下浮动价格)的商品用蓝色标签,市场调节价(随行就市自行定价)的商品用绿色标签,明码标价出售。县物价部门每年会同工商、计量部门多次不定期检查市场物价,并设物价监督专用电话(131号),依靠群众对市场物价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乱涨价等不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
二、市场物价
民国16年(1927)以前,物价基本稳定。大米每百市斤2.22元,猪肉每百市斤16.7元,食盐每百市斤2.7元,白细布每市尺0.1元、黑线布每市尺0.11元。正常年景市价在1~3%幅度内涨落。
民国17~25年,物价缓慢上涨,大米上涨13%,猪肉上涨6%,食盐、白布上涨20%,煤油、火柴、肥皂、卷烟、矿烛价格基本未动。抗日战争期间,市场物价大幅度上涨。民国26年7月,大米每百市斤4.7元,民国30年底涨至每百市斤67元。民国32年5月,县政府公布的粮价上涨指数,是民国26年的48倍。抗战胜利至解放前夕,物价几乎天天上涨,甚至一天几次,人心惶惶,苦不堪言。仅民国36年到次年底一年多时间,米价上涨14万多倍,升米亿元。群众讥讽说:“真是心(升)满意(亿)足了”。
建国后,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平抑物价,稳定市场,安定人民生活。同时,为了发展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尽力缩小工农产品的剪刀差价,在稳定工业品价格的基础上,提高农副产品价格10~30%。
60年代初,国民经济出现暂时困难,商品供不应求,集市贸易价格上涨。国家对18类主要商品统一定价,凭票定量供应,包括粮食、棉布、针棉织品、絮棉、食盐、鞋类、酱油、肉类、食油、食糖、蔬菜、火柴、煤炭、煤油、文具、主要西药、其他主要日用工业品和房租水电交通费等。同时,为了加速货币回笼,先后对高级针棉织品、食糖、糖果、糕点、烟酒、钟表、自行车、高级点心、菜肴等高价销售,敞开供应。高价工业品比平价高三倍左右,点心、菜肴比平价高二倍左右。1962年后,随着生产发展,商品上市量增加,价格大幅度下降。1962年底比1961年平均下降50%以上,大米每市斤由1.5元降至0.27元,菜油每市斤由5元降至2.2元,猪肉每市斤由8元降至1.8元,鱼每市斤由8元降至1.2元。1963年绝大部分商品恢复平价供应,挂牌价格和市价差距逐渐缩小,至1965年恢复正常,并调整了旅馆和工匠收费标准。国营乙级旅馆降低价格8.4%,合作丁级旅馆提高价格10%;砖、木工每工收费1.8元,竹工1.6元。
1966年8月,国家提高粮食购销价格,中等籼稻每百市斤收购价由8.2元提高到9.6元,标二籼米销售价每百市斤由9.2元提高到11.7元。此后十年,物价冻结。
1979年,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稻谷统购价每50公斤由9.6元提高到11.6元,提高20.83%,超购部分加价50%。生猪、禽蛋、茶叶、蚕茧、苎麻等农副产品亦相应提高购销价格。对三类农副产品、三类工业品,允许农商之间、工商之间、生产单位之间产销直接挂钩,自行议价。嗣后,砖、木工由劳雇双方自议工价,一般每工在3~5元之间,洗澡、理发、旅馆、饮食价格和医疗收费、电影票价等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1981年,降低农业机械、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涤棉布等工业品价格,较大幅度地提高烟、酒价格。
1983年,降低化纤织品、手表、收音机等商品销售价格,适当提高棉纺织品销售价。
1984年,提高尿素、磷肥、碳铵、絮棉等销售价格。
1985年,粮食由统购价改为定购价,稻谷、小麦、玉米按“倒三七”比例作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定购外的粮食自由上市,议价销售。城镇居民口粮仍按原统销价不变,购销差价由国家补贴。生猪购销实行议价,县城肥猪肉每市斤0.8元,瘦肉每市斤1.5~1.6元,1987年底每市斤上升至2.5元。
若干年份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表

若干年份县城主要生活用品零售价格表

若干年份县城主要生活用品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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