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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民国期间,由商会代行工商业管理职能,协助政府推行商业政策法令。凡工商、金融等企业开业、歇业,均报商会验资注册。建国后,县人民政府专设工商科,负责工商管理。1957年由县长、县商业科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市场管理委员会。1961年增设俞村、乔亭、三溪、庙首4个基层市管会。1963年7月,成立整顿集市贸易领导组。1964年,旌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统一管理市场、营业登记、经济合同和商标等项工作。1966年下半年以后,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瘫痪,市场混乱。1967年11月,县抓革命促生产第一线指挥部内设市场管理小组,1968年5月改为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俞村、乔亭、三溪、庙首相继设立打击投机倒把小组。1972年9月,又由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市场管理委员会,下设旌阳、俞村、乔亭、三溪、庙首5个市场管理小组,各公社相应成立贫下中农管理市场委员会。1977年4月恢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979年建立旌阳、俞村、蔡家桥、三溪、庙首5个工商行政管理所。
二、市场管理
解放初期,县人民政府先后发出通令、布告,对棉花、木材、铜、锡等重要物资,统由国营、供销合作商业经营,不准私商插手,严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
1953~1956年,先后推行粮、油、棉统购统销,生猪派购,茶叶、蚕茧、木材等主要物资实行计划收购。对抢购、套购、转手倒卖、长途贩运统购派购物资、投机倒把的不法商人进行坚决打击。同时,加强对零售商业和小商贩的管理,不定期检查其销售价格,督促他们执行国家牌价,端正经营作风,改善服务态度,做到货真价实,公平交易,老幼无欺,秤平斗满尺码足.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1957年,规定粮、油、棉、茶叶、生猪、蚕茧、木材等148种统购物资不准入市自由成交,统由国营、供销合作商业经营。
1958年“大跃进”时,市场管理过严,对农民自产自销的三类农副产品过多干涉,不准交易,使集市贸易渐趋消失。
1961年,恢复农村集市贸易,无证商贩日渐增多。1963年7月,县整顿集市贸易领导组对旌阳、三溪、庙首3个重点集镇的贸易市场全面整顿,打击投机倒把活动,进行罚款补税等项工作。1961~1965年,全县共查处案件83件。其中:法办6件,罚款56件,没收物资21件,共没收和罚款7895元,补税1769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被视为“资本主义”而取消,市场单一,货源紧缺。
1979年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集市贸易不断扩大,工商部门寓管理于服务,提供信息、咨询,发展横向交流,组织成立个体劳动者协会,登记管理外来商贩,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自我教育管理。全县个体商户大量增加,上市商品由少量农副产品,扩大到大宗多类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和手工业品。1981年全县集市贸易成交额达131万元。1983年和1985年,先后两次整顿旌阳镇集贸市场,拆除有碍市容的摊棚175个,取缔无证菜贩40户。1977~1987年,全县共查处各类投机倒把案件138件。其中:法办8件,罚款和没收物资130件,共罚款10.4万元,没收粮票11671斤,布票8888尺,银元9枚,假银元52枚,文物50件,手表146只,假红参19斤,假药40瓶。1987年全县集市贸易额达1613万元,比1981年增长11.3倍。
三、工商企业登记管理
民国36年(1947),县商会协助政府进行工商登记,向全县工商户颁发营业牌照。
建国后,建立工商企业登记制度。工商户须事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发证后始能营业。1950年,县工商科会同工商联等部门,对全县私营工商业资金、经营情况进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580户、从业943人。其中:商业224户、476人;行商57户、57人;摊贩114户、114人;手工业185户、296人。1951年5月,对经营木材、木板商16户、45人进行登记管理。
1953年7月,根据《私人企业暂行条例》和上级指示,对全县私营工商业全面审查登记,发证974户、1660人,注册资金27.71万元。其中:商业406户、816人;行商56户、56人;摊贩190户、190人;手工业322户、598人。
1961年恢复农村集市贸易以后,无证商贩大量增加。为加强市场管理,对50户小商小贩进行注册发证,取缔非法经营者11户。
1963年10月,根据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省人委的指示,对工商企业进行审查登记,核发营业执照249户(不包括交通运输和手工业)、960人。其中:国营32户,合作社73户,公私合营6户,合作店、组63户,个体75户。取缔无证工商业46户。
1980年,又对全县工商业进行全面普查登记发证工作,核发企业证照273户,从业5858人,资金总额2109万元。其中:工业124户,交通运输业3户,建筑业10户,商业93户,饮食业13户,服务业30户。
1981年,实行年检报告制度。1984年起,每年第一季度对个体工商户进行验照工作。全县建立558户工商企业档案,加强对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和管理。1985年,全县519户工商企业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清理整顿59家公司和104户特种行业(其中:旅店78户,刻字9户,废旧金属收购16户,信托寄售1户)。在59家公司中,符合条件的32家公司获准继续经营;不具备开办条件,但有一定经营能力的17家公司,改变为厂、矿、店、站、部继续经营;既不够开办条件,又没有经营能力的10家公司,被注销营业执照。在104户特种行业中,符合开办特种行业条件的73户,准予继续经营;对违章违法的13户,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对无证经营但具备开办条件的1l户,核准补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7户,予以取缔。至1987年底,全县登记发证的企业共693户,从业12391人,固定资产5335万元,流动资金3385万元。其中:全民企业123户、5778人,资金4941万元;集体企业557户、5958人,资金3332万元(其中乡镇企业250户、2996人,资金1328万元);联营及其他类型企业13户、655人,资金447万元。登记发证的个体工商户2330户、从业3574人。
四、经济合同管理
1982年以前,旌德无经济合同管理机构,企业间、农商间的经济合同,均由双方或各自业务主管部门签订履行。
1982年公布《经济合同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鉴证、调解与仲裁职责。县工商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1984年4月成立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工商局内设经济合同管理股,配员3人,5个基层工商所也确定了兼管经济合同干部。至1987年末管理经济合同102440份,金额22457万元。其中:登记鉴证经济合同115份,金额1478万元;废除无效合同24份,金额193.3万元;查处违法合同12份,金额20100万元。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份,金额16052.3万元;仲裁、调解纠纷合同13份,金额58.81万元;协管合同82份,金额190.52万元。
五、商标管理
1952年3月,联益松烟厂报请县人民政府核准,使用“光明牌”松烟商标,是旌德第一个商标。此后商标注册工作中断。
1978年,恢复商标注册管理。次年,对全县9个生产厂家,19个工业产品进行商标清理注册。其中有商标产品10个,有厂名、记号产品3个,无产名、记号6个。至1987年,共批准注册商标19个。
1979—1987年全县注册商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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