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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福利事业
养济院元代建养济院,址城南下三里,收养孤老;明初迁税课局旧址;天顺七年(1463)收养孤贫6名;成化间(1465~1487)迁南门外,建屋3间;弘治七年(1494)收养8名,十一年12名,正德六年(1511)重建于徽溪桥北。十三年复迁南门外旧址。万历二年(1574)重建院舍。七年扩建,八年收养孤贫75名,给予衣、布、柴、棺等银。清康熙间(1662~1722)收养孤贫74名,每人日给口粮银1份。乾隆七年(1742)请准增额,收养98名孤贫,口粮仍旧。延至清末废。
惠民药局元代建惠民药局址县城东,救济贫病。明代,迁县衙前,街右,屋3间。正德间(1506~1521)重建并完善设施,设官医提领及内、外科医家各1员。药于地方出产及税课抽分药材外,县署购买补足。后废,改为店舍。
弃婴收养县民素聚族而居,重宗脉亲缘,极少弃婴。境内弃婴,多为县外流入人所为。县贫户弃婴,必经人与收养户谈妥,先弃后取,互不见面,日后不往来。清县治东设育婴堂。嘉庆十五年(1810)前废。民国时期曾有弃婴盛篮筐中悬挂于富户大门环或置观音庙、土地庙内,被县人收养。35年(1946)5月19日和23日晨,城内西街口文化服务社与东街口张荫之宅门发现弃婴。前者募捐数万元交民户收养。后者自贴数万元觅人收养。
建国后偶见遗弃私生子、女婴或先天生理缺陷婴儿。有的婴儿身上放有抚养金,或觅收养人商妥条件弃指定地点。健全婴儿多被县人收养,余为民政部门安置。1960年2月县接收芜湖市遗弃婴、幼儿137名,在旌阳公社南关大队创办社会福利院,收养婴、幼儿266名。后追退43名,群众领养13名,入院已患重病死亡91名。年底在院119名。是年支出收养设备费1559元,管理费3754元,生活、医药用品费2.2万元。翌年旌德复县后,归其民政科管理。
儿童福利院据1961年6月调查,全县有孤儿159名,部分由群众领养、代养。7月在华阳公社埠头上建儿童福利院,有院长、会计、教师及保育、保健、炊事员。9月收养2至15岁孤儿77名,分班施教,定期保健检查。迄1964年安置59名。其中就业16名,群众收养作子女31名,年满15岁自愿回乡安置4名,查明不属孤儿遣回2名,亲戚领回6名。翌年6月裁撤,并入歙县儿童社会福利院。
农村敬老院1958年,人民公社均办敬老院,1961年撤销,老人回队分“责任田”。1984年4至5月临溪、扬溪和瀛洲乡复办敬老院,县补助9600元。敬老院皆设院长、会计和护理兼炊事,置有电视机。院内供养“五保”对象30人,粮油由村委会统筹,每人每年稻谷500至600斤、油3.6至7.2公斤,并供部分干柴。乡政府提取社会救济款补足生活需要,供给衣物及零用钱,医药费实报实销。翌年6月后县政府拨付生活费,每人每月10元。临溪乡敬老院还设有收录机、照相机、洗衣机等,评为徽州行署先进敬老院。是年三院共23名院民,国家救济4200元,集体供给4753元,人均393.8元。1986年有床位36张,收养26人(残疾2人),集体供给生活费7000元,国家发每人每月救济费15元。翌年收养22名(“五保”老人20名、残疾2人),集体供给生活费8000元。是年金沙乡石门坑村办院,收养老人2名,人均生活费300元。四院建筑面积900平方米,固定资产7.5万元。院办副业纯收入3000元。
二、福利企业
1958年县民政部门在孔灵建造纸厂、豆腐店,在华阳办笠帽厂、招待所,在兵坑设木炭厂,职工61名,当年产值1.1万元。翌年撤招待所,建华阳饭店和砖瓦厂。全县有旌阳针织厂与板车队、三溪水泥石灰厂等福利企业9个,职工232名,产值22.3万元。1960年,福利企业移交人民公社或归口管理,保留孔灵豆腐店,职工4人,1978年停办。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政府支持街道兴办社会福利企业,积累福利资金和安排城镇残疾人就业。1985年4月民政局贴息贷款5万元,兴办华阳镇黄山建材厂,安排残疾人4名,当年产值7.1万元,8月和12月又贴息贷款3.5万元,支持扬溪镇建酱制品福利厂与门市部。翌年7至9月宅坦龙井纸箱厂、旺川长虹彩色印刷厂转为福利企业,又办临溪镇福利印刷厂、校头乡黄山工艺福利厂。是年6家福利工厂安排残疾人24名,救济对象7名,优抚对象14名,占职工总数80%。产值57万元,利润9.1万元。1987年5月镇头、浩寨、旺川乡建机制蜂窝煤福利厂。11月华阳镇西街五金铸造厂转为福利厂。是年全县10家福利工厂,职工150人,残疾人占44.7%,救济对象占19.3%,优抚对象占18.6%。总产值133.9万元,利润9.7万元。
三、农村“五保”
1956年农村中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老年、残疾人和未成年孤儿,国家规定由农业社给予“保吃、保穿、保烧、保医、保葬”(简称“五保”)。翌年全县有383户543人,享受“五保”待遇。1961年实行“责任田”,由党、团组织助耕。翌年重新落实农村“五保”政策,多数社队按人供给口粮等生活资料,部分社队评定供给每人年约60元,其余由国家救济或亲邻照顾,死后保葬。1978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五保”户多划田代耕,分给上等口粮田,队派人代耕或亲友助耕。未分口粮田的,仍由队供给。1984年11月“五保”项目纳入农户承包合同,统一提取供给粮、物、款,不低于当地农民生活水平。翌年县颁供给标准,年人均不低于180元。6月普查建档,原有“五保”275户281人,其中敬老院供养23人,余皆分散供养。是月起定期救济,每人每月6元。是年冬发放棉被245条、棉衣110件、棉裤50条、单衣裤243套。部分乡、村未兑现供给标准,县政府用农村救济款、物解决。1986年1月国家规定救济金增至每人每月10元。翌年“五保”310户325人(老人315),乡(镇)、村、村民小组分级统筹118人,多级统筹150人,亲戚、近邻包户57人。分散供养289户303人,国家定救3.9万元,集体供给人均原粮600斤、油3公斤、钱60元。“五保”老人去世,遗产由供养单位或供养人接受,尽过赡养义务的亲属,继承部分遗产。
1952~1987年绩溪县社会救济、福利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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