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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审判机构
清,司法审判机构沿明制,知县兼理判案。县署设典史、刑房,协助执掌缉拿、囚禁、刑监等事务。
民国前期县政府内设承审员,承办审案事务,审判权仍属知县。16年(1927)县政府设司法科。25年改为司法处,配承审员、书记员、录事、管狱员、法医。29年抗战总动员,经费拮据,司法处裁撤。31年1月成立歙县地方法院绩溪办事处,址在高迁村。33年3月迁城北张氏祠文昌阁,配推事、书记官、法医。抗战后期至解放前夕的县党、政、军特种汇报会,有审判职能,专事镇压共产党人、人民游击队和进步人士。当时县政府增设军法处,县长兼军法官。34年7月歙县地方法院绩溪办事处撤销,成立县司法处,设主任审判官、审判官、主任书记官、书记官、检验员、执达员、庭丁。司法处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为安徽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驻歙县)。
1949年5月县人民政府设民法科,兼理司法业务。1950年1月成立县人民法院,县长兼任院长,配副审判官1人,录事1人,看守所长1人,看守员2人。1950年10月至11月配合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成立县人民法庭和区分庭。法庭及分庭审判长、副审判长、审判员,分别由县或区的党政首长和土改工作队、公安、法院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受理案件的判决书、布告仍由县人民法院颁发。1953年县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1954年第一次全民普选期间,镇头、磡头和伏岭设普选法庭,人民陪审员115人,受理选民资格案和破坏选举案。1955年3月成立镇头人民法庭,设庭长、审判员、书记员,受理岭北18个乡的刑事、民事案件。1958年“大跃进”期间,县法院增设临时人民法庭,任命12名公安、检察干部为临时审判员,调有关单位17名干部任代书记员,撤镇头法庭。1959年成立扬溪人民法庭,设庭长、书记员。1961年11月复设镇头法庭。1966年末全院干警11人。1967年1月县法院被“造反派”夺权,4月撤扬溪法庭、镇头法庭,人员回县参加“文化大革命”。1968年3月,公、检、法机关实行军管,县法院审判职能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绩溪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行使。1973年5月县人民法院恢复建制,设办公室、刑事和民事审判庭,编制9人。1980年1月重设伏岭人民法庭,3月恢复镇头人民法庭。1982年7月增设经济审判庭。1984年5月增设森林审判庭,年底裁撤。1986年7月院长享受副县长待遇。1987年末县法院设办公室、刑事、民事和经济审判庭,镇头、伏岭人民法庭,干警37人,其中正、副院长3人,庭长、副庭长、审判员12人,助理审判员8人,书记员10人,法警2人,试用人员2人。
二、刑事审判
1949年11月3日县人民政府呈报上级核准,判处反革命分子张炳文死刑,执行枪决。1950年10月开始的镇压反革命运动期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重点是惩办土匪、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道会门头子等五类反革命分子。审判形式是召开公审大会,受迫害人揭发、控诉罪行,然后宣布判决。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呈报皖南人民法院徽州分院批准,或由上级法院直接判决。1949至1953年9月,有92名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期,依照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镇反”方针,从轻判处有悔改、立功表现或者罪行较轻的反革命分子。杀、关、管、放同步进行。1955年始行公开审判、辩护、陪审、回避、合议制度,3月23日县法院在绩中大会堂第一次公开审理一起贪污案,2名人民陪审员出庭陪审,2名辩护人出庭辩护。是年7月成立县委逮捕判刑审批委员会,县委书记任主任,公、检、法机关负责人任副主任。1958年受“左”的错误思想影响,公、检、法机关失去制约,取消辩护制度,公开审判、陪审、合议等制度流于形式,县法院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120件,处理被告1174人,占全县总人口1%。其中历史反革命案件和其它政治性案件,占案件总数近70%。多数混淆罪与非罪界限,有的颠倒是非关系,伤害了无辜。普通刑事案件,也有罚不当罪。1962年后甄别平反。“文化大革命”期间,以“公安六条”为刑事案件判决依据,打击重点是所谓把矛头指向“无产阶级司令部”的现行反革命分子,10年中,县军管小组和1973年恢复的县法院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75件,被告185人。其中属于反革命等政治性案件49件,被告56人。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绝大部分予以平反。1980年起施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县委不再审批案件,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斗争初,1983年8月至次年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普通刑事案件的审判权下放县法院一审。1983年8月至1986年底县法院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37件,被告431人。
“严打”期间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刑事案件表


“严打”期间绩溪县刑事案件被告人处理情况表

1950~1987年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刑事案件表


附记:
特赦
195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赦令》发布后,县法院根据在县看守所服刑罪犯改造表现,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特赦普通刑事犯马洪其、王继书。12月12日在县看守所召开特赦罪犯会,公、检、法机关领导,工农代表,县报社记者,犯人家属到会,在押人犯及劳教、扣审人员参加,当场发给马、王特赦通知书。前者送回原籍宣城安置。后者原系医生,由县卫生科安排工作。
三、民事审判
建国初期民事审判仿效延安民主政权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审判和调解相结合。民事审判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审理,调解为主”方针。解放前县内封建婚姻观念根深蒂固,城乡皆行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强迫婚姻、官绅富户的一妻多妾婚姻及童养媳、抢亲等旧俗。1950年5月实施婚姻法,县委开展宣传婚姻法群众运动。5至8月份全县有207对夫妻到乡人民政府办理离婚手续。当地政府难以解决的离婚案件,交由县人民法院处理,并做到立案快,审理快,结案快,促进运动的发展。1951年10月以县法院为主县检察署、公安局、民政科、文教科、县妇联、团县委组成婚姻法贯彻执行检查小组,分赴各乡查处违反婚姻法案件,婚姻案件就地调解,始行陪审员制度。1952年县法院受理离婚案179件,查处违反婚姻法的乡村干部12人。1953年3月定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县法院成立临时婚姻法庭,3个审判小组,巡回各地审理婚姻案件。是年审结离婚案243件。1951至1954年山林、土地界限不清或“土改”中重登、冒登纠纷突出。县法院在1952至1954年审结山林、土地纠纷案100余件,仅次于离婚案。1958年后受“左”的影响,一些民事纠纷作阶级斗争、路线斗争处理,或上升为刑事案件。民事审判多属婚姻家庭纠纷。1961年审结民事案件132件中,有131件属婚姻家庭纠纷案。1969年3月县公检法军管小组公告,民事案件一般由公社、工厂、企事业单位、学校和街道处理。1969至1972年县军管组审结民事案件13件,多数是一方系在押犯的离婚案。1973年县法院恢复建制,始设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工作重新恢复和加强。1980年1月第二次修改后的婚姻法施行。对婚姻案件的审判,以“夫妻双方是否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由以往的“道德论”转变为“感情论”,对一些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98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原执行的“调解为主”方针改为“着重调解”原则,民事案件不可久调不决。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执行公开审判、合议、回避以及代理制度。继承法、民法通则颁布后,民事审判依法进行。改革、开放后,农民进入城镇从商、从工,房、地产价值陡增,加上法律知识普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增强,房、地产权益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案增多。1981至1987年县法院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055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比重下降为53.4%,财产权益纠纷案上升为29.3%。1987年6月县人民法院审理2起不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案件,分别判决维持和撤销公安机关的裁决。
1950~1987年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表



四、经济审判
经济审判只限于经济纠纷案件。建国初期在私营企业中试行劳资合同制度,发生的劳资合同纠纷,有的诉请县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审判,为经济审判的萌芽。私营企业经社会主义改造后,劳资关系消亡。国家实行计划经济,多数合同属于上下级之间的指令性合同,发生纠纷均以行政手段解决。1978年后经济体制改革,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企业自主权扩大,市场经济比例增长,经济纠纷逐步转为用法律手段解决。1982年7月县法院设经济审判庭。收案范围为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法人之间或以法人为一方当事人在生产、流通领域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专利、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等。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也由经济庭受理。1985年5月县法院经济审判庭始受理案件,至1987年末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52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44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2件,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财产租赁合同纠纷各1件,其它经济纠纷3件。诉讼标的额49.2万元。
五、申诉复查
1953年县人民法院从人民来信、犯人申诉及干警回忆中重点抽查建院以来判处的刑事案件81件,发现错判4件,其中全错1件,量刑畸重3件;届时检查未决犯案,发现错押2件,均纠正。1957年初省司法厅厅长陈仁刚率工作组来绩,检查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72件,认为不应判罪的16件,占22%,轻罪重判的4件,占5.5%。检查民事案件76件,认为质量较好。县法院在省工作组配合下,纠正错判案件。“反右”运动期间,县法院对已纠正的案件,又重新处理。后政法战线受到“左”的思想干扰。1962年中共中央七千人大会决定纠偏,4月徽州专区政法机关和县公安局、检察院派员协同县法院复查1958至1961年审判的刑事案件,自1962年4月至1963年3月共复查1108件,被告1232人。作出复查决定的被告955人中,判决正确或基本正确631人,占66%;判决不当324人,占34%。后者,予以平反、免刑或提前释放。1966年后的“文化大革命”10年判决各类刑事案件175件,被告185人。1976年后全面进行复查,有不少案件经过多次复查后才得以平反。“文革”期间判决反革命案件49件,被告56人。复查后改判无罪40人,免刑1人,减刑1人,改变定性12人,维持原判2人,改判面占98%。判处普通刑事案件126件,被告129人,复查后改判无罪2人,免刑2人,减刑7人,维持原判118人,改判面占9%。1986年9月对历史老案和“文革”后判处的刑事案件凡有申诉均予复查,至1987年6月复查164件,改判118件,占72%。其中改判无罪102人,免刑8人,其它处理8人。改判的案件多属“文革”前判处的历史反革命案件和其它政治性案件,维持原判45件,占27.5%,移送外地法院复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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