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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构
民国31年(1942)1月歙县地方法院绩溪办事处,设检察官、书记官各一人。业务隶属歙县地方法院检察处。34年7月办事处裁撤,县长兼理检察,直至解放。
建国后人民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1951年7月成立县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由县公安局长兼任,检察干部4人。1952年8月检察署裁撤,业务移交县公安局。1955年5月成立县人民检察院,干部3人。1957年9月设秘书、侦查、监督组,干警7人。1964年1月设检察委员会,成员4人。1967年1月28日检察院被“造反派”夺权。1968年3月2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绩溪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实行军管。军管前,检察院在编9人。1975年宪法规定公安机关行使检察职能,是年县检察院撤销。1978年宪法重新规定国家设立各级检察机关,县检察院于1979年4月复建,干部17人。1986年7月检察长享受副县级待遇。1987年末县检察院设办公室、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信访科和监所检察科,干警29人。县检察院受垂直领导或双重领导,多次变化。今行双重领导制,既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又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二、刑事检察
审查批捕1951年逮捕人犯的批准权属地委、专署,报捕手续由县公安局办理。1955年后的肃反运动中,一般刑事案犯的批捕权下放到县,运动后收回。1955至1957年县公安局提请逮捕人犯420人,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报请上级批准逮捕279人,占66.4%。1958年提请逮捕415人,批准373人,占90%,受“左”的影响,批捕工作行“捕前斗争,捕后辩论”。1959年贯彻“杀人要少,捕人要少”方针,报捕47人,批准17人,占36.2%。1967年后批捕工作中断。1979年8月起执行中央规定,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一般案犯,由县检察院审查决定,党委不再审批案件。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批捕工作依法办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需要逮捕人犯,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方可批准或决定逮捕。1980至1987年县检察院批准公安局提请逮捕人犯497人,其中1983至1987年受理提请逮捕468人,批准逮捕414人,占88.5%。
1980~1987年绩溪县逮捕人犯表

审查起诉建国后刑事案件由公安局审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955年6月县检察院始行审查起诉职能。1955至1957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238件,被告250人。经审查后向法院起诉214件,226人;决定免诉和不起诉的被告24人。1958年“大跃进”审查起诉工作提出“早不过午,午不过晚”的口号,办案速度快,案件质量低。1959年总结经验教训,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纠正只求数量不求质量的错误做法,起诉案件质量提高。1961至1966年受理69件106人,审查决定起诉68件105人,免诉1人。1967年后起诉工作中断。1979年恢复。是年6月县公安局认定一被告致死2人案移送起诉。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不应客观归罪,作出不起诉决定,死者家属不服,舆论哗然。9月省、地有关部门派员复查,认为不起诉决定正确,风波平息。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审查起诉工作依法进行。凡需要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一律由检察院审查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起诉;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有其他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决定不起诉;对于案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检察院自行补查,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983年8至12月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斗争初期受理起诉案件73件,被告104人,审查后决定起诉64件,73人;决定免诉或不起诉的被告11人。1984年后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力求准确,掌握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两个环节,起诉案件质量提高。1980至1987年受理469件,被告602人,审查后决定起诉413件,530人;决定免予起诉31人,不起诉13人;退回公安机关补查19件,20人;公安机关撤回起诉4件,4人。
支持公诉县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1956至1965年出庭支持公诉285件,发表公诉词176篇。1980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凡公诉案件,皆出庭支持公诉,揭露犯罪,宣传法制。
1980~1987年绩溪县审查起诉情况表

侦查、审判监督1955年,县检察院始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审判活动。1957年“反右”运动中,侦查、审判监督受批判,视为“矛头对内”,后改为派员介入公安机关的拘捕、预审、搜查、勘验、鉴定、讯问、对质等活动。1955至1966年共参与74次,发现和纠正违法情形16次。1980年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依法行使监督纠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对审查对象施警棍、罚跪等违法现象,监督法院审判活动。公诉的案件,派员出庭,监督庭审活动依法进行。通过审查发现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1956年7月县检察院对法院判决的一起贪污案件,认为量刑畸轻、引用法律条文不当,向徽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中级法院二审后裁定:维持原判刑罚,变更原判引用的法律条文。县检察院于1979年恢复建制后,亦有抗诉案件。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罪犯,经核准交付执行时,县检察院皆派员临场,监督验明正身,执行枪决。1982年3月后县检察院检察长始列席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参与讨论刑事案件的裁判。
三、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指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经济犯罪案件。1957年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规定由检察院侦查侵犯公共财产案件。1959年县检察院侦查贪污案件24件,24人,贪污金额18565元。1963年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经济案件是:国家机关、学校工作人员、基层干部、企业职工贪污、侵吞公共财产,事实清楚,不须侦查,但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1979年12月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案件有:贪污案,行贿、受贿案,玩忽职守案,重大责任事故案,偷税、抗税案,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假冒商标案,盗伐、滥伐森林案。1979年至次年受理经济案件18件,其中立案侦查5件,决定起诉2人,免予起诉3人,不起诉3人;转其他部门处理13件。1981年检察院派出干部协助财经纪律大检查,查出违反财经纪律款额41.6万元。1982年检察院受理经济案件4件,立案侦查2件,决定逮捕1人。1983年11月玩忽职守案、重大责任事故案改为法纪案件。1984年5月增设森林检察科。1980年至1985年9月受理森林案件151件,其中立案侦查50件,逮捕17人,起诉31人,免予起诉9人;作退赔、罚款、具结悔过等处理101件,追回木材929立方米,挽回经济损失7.5万余元。后盗伐、滥伐森林案改由公安机关侦查,森林检察科裁撤。是年配合县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调查办理农业银行、供销、粮食等系统的经济案件。县农业银行一业务员利用职权侵吞他人存款,案发后3天侦破,向法院提起公诉。1986年7月法纪、经济检察科分设。
四、法纪检察
法纪案件,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1955年6月始受理一起破坏粮食统购统销案,经侦查,确认构成犯罪,起诉县法院处刑。1956年重点侦查破坏农业合作化、破坏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和破坏生产建设案件。1957年后检察院侦查的法纪案件有:赎职案、妨害社会经济、管理秩序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1959年受理法纪案件13件,14人。1980年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纪检察管辖19类犯罪案件,主要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案件,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职务相关的违法犯罪案件。是年5月检察院设法纪检察科。1981年7月查处一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肇事者尚未构成犯罪,予以训诫。1983年8月侦破一起侵犯通信自由案,对2名被告人起诉法院处刑。县检察院自1979年4月恢复至1987年共受理法制案件37件。其中立案侦查10件,决定起诉4人,免予起诉4人;撤销案件2件。同期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24份。
五、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是对劳改场所和看守所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在押人犯进行法制教育,受理被监管人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打击人犯羁押期间的犯罪活动,维护监管秩序。1956年县检察院始行监所检察,检查劳改场所和看守所的医疗卫生、囚粮供给、监规等,发现问题,提出改正意见。1959年对监管囚犯场所检察16次,并结合形势对被监管人进行“坦白从宽,戴罪立功”和“改恶从善,前途光明”教育,收到坦白检举材料94份。1960年在押犯死亡率高达14.62%,患病率高达27.08%。检察院配合公安部门采取措施,改善生活和医疗卫生条件,死亡率、患病率迅速下降。1962年后坚持每月检查、每季总结的监所检察制度。1979年县检察院恢复建制,确定检察员、书记员各1名兼管监所。1985年9月,设监所、信访检察科。1979至1987年对县看守所检察138次,发现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376起,防止4次重大事故的发生;向在押犯作教育报告28次,做疏导工作45次;对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改造的6名犯人,建议获假释;对屡犯监规、不服管教、抗拒改造的一名犯人,起诉法院加刑。同期受理申诉40件,其中自办16件,查明属轻罪重判建议改判2件,属错案建议宣告无罪1件,申诉无理予以驳回13件,转办2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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