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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机构
唐置县,县设尉,从九品,主治盗贼。
宋朝建隆三年(962)设县尉一员,掌阅刀弓手,缉奸禁暴。
元朝沿设县尉一员,掌捕盗贼及烟火等事。设浩寨、西坑寨,巡检各一员,维护地方治安。
明朝设主簿一员,正九品,与县丞(正八品,嘉靖四十六年裁)分掌粮马、巡捕事。明初设浩寨巡检司,驻冯村;西坑寨设巡检。正统期间浩寨巡检司奏革,留巡检及弓兵15名,十三年(1448)西坑寨奏革。万历元年(1573)浩寨巡检移镇头,名称仍旧。
清朝设典史一员,专司巡捕、监狱事。浩寨(驻镇头)设巡检。宣统元年(1909)九月建县警察所,下设临溪、镇头和扬溪分所,有职员3人,警士4人,巡警30人。
民国初期仍设县警察所,警士8人,10年(1921)裁警察所,县政府设警佐室,后扩充为警察局,16年4月改称公安局,辖临溪公安分局和扬溪公安巡驻所。22年4月改设公安科,辖镇头、扬溪公安分驻所和临溪公安巡驻所,27年5月复改警佐室,设警察班,裁公安(分)巡驻所,32年警察班扩编为警察分队,三个班,38人,其中警官1人,警长3人,警士30人,行政1人,夫役3人,33年4月恢复警察局,辖两个警察分队,69人。同时建立义务警察队,县设总队,乡、镇设区队,保设小队。37年元月裁警察局,复设警佐室。
1949年5月以随人民解放军南下干部为骨干,组建县公安局,设局长、副局长,6月1日办公,设侦讯股、侦察股、审讯股、司法股和城关派出所,共25人。1950年6月,撤城关派出所。1951年8月侦察股改称调查股,后又改为政保股。1952年上半年增设人事股,次年2月改称政治协理室。1958年复设华阳公安派出所。1962年7月,政治协理室改为教导员办公室。1965年县公安局设秘书、政保、治安、预审股、教导员办公室和华阳派出所,有局长、副局长、教导员和干警共34人。1967年1月28日公安局被“造反派”夺权。1968年3月29日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绩溪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实行军管。同年7月调入浙江的6409部队退伍战士19人。8月成立县革命委员会,设人民保卫组,与军管组合署办公,设秘书、政保、治保和审判小组。10月原公、检、法机关干警留用7人,其余下放孔灵“五七”干校。1973年5月人保组、军管组撤销,恢复公安局,编制39人。1981年11月组建农村公安派出所,公社、镇的公安员收编为派出所干警。1987年7月县交通局的交通监理所划属公安局,10月改为公安交通警察队,辖两个中队,是年末公安局设教导员办公室和秘书、政保(外事)、保卫、治安、预审股、刑侦队、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和华阳、镇头、扬溪、伏岭、家朋、雄路、金沙公安派出所,及公安交通警察队,有局长、副局长、教导员和干警95人。
林业公安派出所(股)。1981至1987年先后成立镇头、扬溪、伏岭林业公安派出所,编制属县林业局,业务由公安局主管。1985年9月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由检察机关划公安机关管理,县公安局设森林保卫股。1987年9月改由县林业局管理,设森林公安股,次年5月股改科,编制、业务主管与林业公安派出所同。
二、治安管理
禁毒县内曾流行之毒品,主要是鸦片,俗称乌烟、雾烟、大烟。清末、民国时期,吸者众多。吗啡少有流行。偏僻山区,有种植罂粟土制烟炮者。民国政府,明令禁毒,但严厉执行者少,受贿纵容者多。解放后,才告禁绝。
清朝咸丰、同治间,鸦片由上海、云南、贵州的信客和商人携带入境,先在岭北的上庄、瑞川和岭南的湖村、伏岭销售。光绪年间扩散到县城和大村落。吸者均军政官吏、兵痞、流氓、赌棍、地方绅士、商人和富家子弟。城内、上庄、旺川、临溪、尚田、荆州等地,设有烟馆,门挂“清水净烟”字样灯笼,招徕烟客。民国时期政府禁毒,时紧时松。军阀混战期间鲍刚川军驻县境,官兵吸烟成风,群众称“双枪兵”。烟土膏由军队流入民间甚多。当时全县大村皆开灯吸烟,烟民千人以上。民国22年县政府准许城内南门、十三都湖村和八都宅坦等处设土膏店,烟民发照,凭照购土膏。24年县长陈必贶依照禁烟法规,捉拿贩卖毒品者治罪,并办戒烟所,区公所调查吸毒人员,送所戒烟。28年县内有土膏行1家,月销烟土6700两;丁等土膏站8家,月销烟土约500余两。同年取缔土膏行、店,全县登记烟民572人,分期传入戒烟所施戒绝烟瘾者172人,自动戒绝者24人。判处烟案20余起。有的解送屯溪戒烟所勒戒。31年7月处死复吸鸦片犯、运输鸦片犯3名。次年7月处决烟犯2名。9月处决吸毒犯和贩卖吗啡犯5名。35年逮捕吸烟、打吗啡针和贩卖鸦片犯21人,均判处徒刑。其中龙井乡8人,临溪、来苏、登源乡各3人,登塔乡2人,万箩、扬溪乡各1人。
国民政府定6月3日为戒烟日。32年是日全县各界人士在县中大礼堂举行大会,学生、民众2000余人,当场烧毁烟具数十件。37年是日各界人士在大操场集会,胡氏小学学生上街宣传,刊出戒烟壁报。
解放初期,县内尚有烟馆12家,吸毒者多为赌棍。1950年取缔烟馆,吸毒者渐少。1952年6月开展禁烟肃毒斗争,全县处理5人。吸毒者绝迹。
禁植罂粟罂粟系草本植物,用花子汁制鸦片。清光绪末荆州普遍种植罂粟,沙坝农户皆种三五分地。民国2年政府派军队铲除。磡头冬青岭、临溪莲金山、尚田瑶()山、瑞川的牛栏坞和百坑的龙洞山有少量种植,30年多被禁绝。百坑的龙洞山至解放前夕仍种罂粟。1952年5月公安机关查获中屯村、尚田村各1人种植罂粟,制火烟土,被县人民法院判处徒刑。80年代末个别户单株种植罂粟以作观赏和做药引,公安机关规劝根除,未曾蔓延。
禁赌赌博陋习城乡皆有,农闲季节尤为盛行。明清时农村庙会、大户人家的红白喜事,均开场设赌。城区四季皆有赌。清咸丰前有“花会”的聚赌组织。赌博形式有丢骰子、押铜宝、跌铜钱、打字谜等。民国时期出现碰和、麻将、牌九、扑克(沙蟹)。春节期间男孩以打鳖,女孩以摽铜钱为娱乐。城乡赌场遍存,参赌人员多数是职业赌棍、地痞流氓、豪绅劣士、游手好闲之徒,亦有旅外回乡探亲人员,一些地方官吏参与其中。政府视赌博为非法,明令查禁,但屡禁不止。因参赌而倾家荡产者、妻离子散者、打家劫舍者,屡见不鲜。25年3月十四都上西川保长在保安神会期间开场聚赌,县长陈必贶派员将其撤职拘捕。37年春节前后城内赌风猖獗,输赢动辄数千万元,县府派警捉赌,所捕者均穷赌徒,赌头豪客逍遥法外,赌风依然。是年8月岭北各地迎神庙会,豪赌遍布,输赢皆以亿元计,乡、保长闻而不问,抑或参赌。
建国后公安机关禁赌,以宣传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城乡基本刹住赌风。70年代后期陋习复萌。80年代愈演愈烈,参赌人员多为工商个体户,也有新生职业赌棍,干部、职工亦有染赌。1983年10月县公安局发布《关于严禁赌博的通告》,明令限期坦白交待,逾期依法惩办,全县有351人投案,交出铜(木)宝26只、麻将牌6副、牌九1副、纸牌16副。1985年上半年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案件45件,占同期治安案件的45%。1986年1月县人民政府发布禁赌通告,公安部门会同华阳、瀛洲、金沙、家朋、上庄、校头等重点乡镇政府联合举办学习班,480名参赌人参加学习,收缴赌具90多副,有220人受治安处罚。其中判刑2人,行政拘留25人,罚款195人,款额近2万元。现在城乡赌风或明或暗,依然严重,常引发其他刑事案件,危害社会殃及家庭。
禁娼历来县内无职业娼妓。民国31年有一外来妓女在城内招徕嫖客,县府查获监禁。次年又有外来妓女在南门外杨柳村租赁民房从事卖淫,县府派警缉获妓女4名,讯查后押送出境。33年10月下旬屯溪妓女10余人在杨柳村设馆卖淫,不久被县公安科查缉,驱逐出境。民国期间临溪曾有屯溪妓女在春秋季节行娼,被乡政府查禁。
建国后嫖娼、卖淫灭迹。80年代后城乡嫖娟、卖淫活动时有所闻。城内,多流宿于个体旅社,公路线村边旅店容留妇女卖淫者有之,个别女职工和无业女青年堕为暗娼。公安机关屡有查缉收审或予以治安处罚。
基层治保组织唐、宋时代实行乡里制耆老掌治安。神宗熙宁(1068—1077)间县以下设都保、大保、保,负责地方治安,每大保以5人轮流警盗。元朝县以下设乡、都、社,五十家一社,社长兼治安事。明嘉靖(1522—1566)间每10家置锣2面、铳2支,遇警号鸣锣追捕。万历二年(1574)每里选有身家德行者2人为捕传官,选地方子弟兵20人,遇警率子弟兵和保甲人员应援。清雍正四年(1726)十户立一牌,十牌立一甲,十甲立一保,设牌头、甲长、保正,着重维持地方治安。甲设立烟户牌,夜悬灯击柝,轮流巡警,要道设栅门,严行启闭。民国3年(1914)行都、市、村制。15年都分段设都董,置图警1~2人。22年行保甲制,保甲组织具有“卫”之任务,并实行“连保连坐切结”,订立“保甲规约”,强化地方治安,沿续至解放。
解放后人民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实行“群防群治”方针。区设公安助理员,乡设公安委员,行政村设不脱产公安员。1951年5月以行政村组织安全委员会,村公安员任主任。8月安全委员会改称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1952年8月召开全县防奸治安代表会,评出先进模范100名。1952年12月行政区划调整,全县69个乡中有41个乡建立治保会,委员315人,治保小组120个,成员456人。1955年3月召开第二次防奸代表会,代表70人。1958年全县6个公社有治保会25个,治保分会205个,保卫小组9个,机关、企事业单位治保会40个,治保小组41个。1966年冬因“文化大革命”基层治保组织瘫痪。1968年12月成立县群众专政指挥部,公社及县直单位成立群众专政组织64个,队员9979人。1971年10月群专组织解散。1976年2月分片召开基层保卫工作会议,恢复、整顿基层治保组织。1979年12月培训治保干部215人。其中大队治保干部138人,公社公安员18人,县直单位保卫人员23人,公安干警36人。1983年调整全县基层治保组织。1986年春节前后分乡镇培训治保主任250人,贯彻治保会工作条例、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学习业务知识。
1983年绩溪县基层治保组织表

治安管理处罚1957年11月县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城镇由县公安局直接掌握,农村由乡人民委员会办理处罚手续。是年11月、12月全县受治安管理处罚50人,1958年202人。1960年下半年停止执行条例,1979年4月恢复。1987年1月施行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年全县受治安管理处罚334人,其中拘留109人,警告6人,罚款219人,罚款额18894元。当事人不服裁决提出诉讼5件,经法院审理维持原裁决4件,撤销原裁决1件。
劳动教养1951年县公安机关始对个别轻微违法人员处以劳动教养,至1956年共有4人。1957年8月后,执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对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劳动教养。是年,全县送劳动教养8人。1958年94人。1980年2月后,县内每年均有少数轻微违法者送劳动教养。
三、户籍管理
明、清时期县主簿兼管户籍事务。凡长期在县内生产、已获得土地、建立生活基础的农、工户,列入本县籍。临时开荒、种山及帮工者,为客籍。顺治十年(1653)知县朱国杰编立门牌,佥点保正、甲长,严饬举行。
民国时期警察机构设户籍警,乡、镇配户籍干事,办理户籍。33年8月县政府举办户籍警、户籍干事训练班,依省颁式样制备门牌。35年全县制发国民身份证,实行“五户联座法”,36年县府奉令户口总清查,因经费差额甚巨未果。
解放后,公安机关建立之初,即行户籍管理。1949年7月,城关派出所设户籍办公室,整顿城镇户籍,以旧保甲为基础,登记核定县城人口,建立出生、死亡、嫁娶、迁居、返乡、外出、来客申报制度。农村由乡、村治保组织重点监管。1950年后散在城乡的外籍农业和手工业者,有歙县籍的竹匠、砖匠、裁缝,安庆籍的()匠、雇工。搬运工均为江北人,山区棚户多为浙江江山或安庆人。长期在县内居住、已成家立业、或有生产、生活基础的,都纳入绩溪县户籍。1951年8月至10月清查城厢镇户口,建户口段5条,制门牌1077块,户牌885块,街路牌30块。建立居民小组,督促来客户申报临时户口。1952年全县城乡实行出生、死亡、迁入和迁出户口管理制度。1955年,县民政部门会同乡、镇登记农村户口。1957年8月城镇居民换发户口簿。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颁布后公安局及派出所配专职户籍警,承办户口申报、统计和管理。1963年后农业户口转非农户口,履行户籍审批的特别规定,每年有少数农业人口转为非农。1986年10月经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公安厅、粮油食品局批准,华阳镇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2分的东街小东门队、南街一、二、四、五队和何川队,445户农户1404人,转为非农户口。现在城区户籍由华阳派出所管理,农村户籍仍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执行人口的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申报登记制度。
四、消防
县内城乡居民历来有“穷灶前,富水缸”的防火意识,临睡扫净灶前,水缸挑满。民户火灾,多因火炉烘焙衣物、灰炭复燃、小孩玩火、冬季老人用火熥焙被窝引起。发生火警,一般是鸣锣,山村敲铁箱盖或洗脸盆报警。群众闻声自提盆、桶,赶往灭火,一家有灾,众家相助,蔚然成风。大村落皆有火烛塘或水圳兼灭火之用。明万历年间兴建大宁渠,纵贯全城,兼作消防用水。清雍正年间知县令各甲设立烟户牌,居民轮值,夜悬灯打梆,警告防火。此制延续至民国时期。民国25年(1936)11月28日城内西街张兴泰商号失火,殃及理发店、铁匠店、京货店、裁缝店和电灯公司,损失惨重。
建国后消防列为公安机关和基层治保组织的重要职责,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重大节日和冬季,组织安全、防火大检查,对17个重点单位加强监视。通过检查评比,表扬先进,清除隐患,落实消防措施。1987年防火重点单位33个,加强防范,建立防火档案。
消防组织民国初期县城建立义务消防队。民国27年抗日战争动员委员会于县城、临溪、扬溪建立义务消防队。1951年城内5个行政村建立义务消防小组18个,队员180余人。1958年成立县消防领导组,城内设义务消防中队,队员37人。1963年5月华阳派出所设兼职消防员1人,次年改为专职消防员。1966年2月成立县消防委员会,由县政府、公安局、人武部和华阳镇等11个单位负责人组成。同年6月以手工业系统为主,成立基本义务消防队,队员81人。1975年9月县公安局设消防股。1980年2月建县公安消防队,干部、战士14人,1983年公安消防队改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绩溪县消防中队。
消防设备民国时期消防器材有水桶、人力压水龙等。27年整理消防器材,增添水龙。临溪商会增添水龙12条。1951年城内有人力压水龙5只,水斗12只,小桶20只,火钗一把,铜锣7面,灯笼40支。1956年置人力压水机4台,泡沫灭火器35只,手用水枪10支,太平桶88只,蓄水缸3只。1980年置消防车1辆,手抬泵1台。1981年在公安局(北大街)右侧建消防队宿舍楼和车库。1982年增置消防车1辆。1985年置消防指挥车1辆。1987年接收上海小三线厂移交消防车2辆。其中1辆改装生活用车。工商企业和事业、机关单位均设有泡沫灭火器、太平桶等消防器材。县缫丝厂、化肥厂等厂区、宿舍区均配备消防栓和消防水带。
1957~1987年绩溪县火灾情况表


附记:
重大火灾简介
1、1953年4月3日上午8时城东观音庙山脚一农民烧地走火,烧毁山林400余亩。干部群众200余人上山扑火,下午6时扑灭。汪宗银、周汝生、阮万和被烧死。章正斋、孙学义被烧重伤,送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者被判刑。
2、1974年1月2日晚10时南街文化用品厂仓库楼上宿舍,一工人乱丢烟头引起火灾,群众400余人及上海驻绩三线厂2辆消防车、90余人参加灭火。全部损失3万余元,肇事者被判处刑罚。
3、1984年10月14日晨1时30分伏岭村中一农民蚕室加温失火,群众扑救无效。县消防队于2时25分接到报警电话,50秒钟出车,34分钟到达,但无路开进现场。消防车停于火场外50米的公路上,两车连接集中供水,铺设水带,手抬泵从山塘抽水接供,10分钟控制火势,4时30分扑灭。仅烧毁民房一幢及部分财物。
五、监管地富反坏分子
1950年至1951年的“土改”、“镇反”运动期间,可捕可不捕、罪行轻微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给予行政管制处罚,由城乡治保组织管理改造,年终评审,表现好的撤销管制。两年中由公安机关宣布管制的“四类分子”有420名。1952年6月重新审查后全县有266名。1956年7月全县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共1796人规划入社。其中摘掉帽子作为社员1034人,候补社员(未摘帽)和管制监督生产的672人。后者,主要是政治上给予教育改造,与社员同工同酬。
1956年绩溪县地、富、反分子规划入社表

1956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交由公安机关执行。”依法判处管制,属刑罚范畴。1957年7月依法撤管70人,其中反革命分子62人,其他犯罪分子8人。1958年受“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影响判管制424人。1959年11月对“四类分子”改造实行“十好夹一坏”和“三包一保证”制度。是年末全县有“四类分子”1977人,其中管制384人。1961年4月全县有“五类分子”(含右派分子)1138人,其中作为社员259人,候补社员(含监督生产)541人,管制338人。1962年全面评审“四类分子”,纠正错划、错判240人,摘帽112人,重新戴帽34人,候补社员改判管制25人,管制改为候补社员128人,年末实有管制65人。1964年6月镇头、瀛洲、大源公社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对“四类分子”212人进行评审,其中经批准开展说理斗争36人,依法逮捕1人。1965年3月“四类分子”分摘帽与戴帽两部分,戴帽又分监督生产与管制两类,不再划分候补社员。1978年末全县尚有戴帽的“四类分子”595人,其中管制33人。1979年初中共中央决定,凡是多年来遵守政府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坏分子,经过群众评审后逐级呈报县革命委员会批准,一律摘掉帽子,给予社员待遇。公安机关先在伏岭公社试点,然后全面展开,评审摘帽工作于是年3月底结束。全县“四类分子”共摘帽582人,尚留戴帽的反革命分子2人,坏分子11人。1980年刑法实施后,凡依法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限明确,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向本人及有关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原“四类分子”已不复存在。
六、看守、劳改
监狱、看守所唐置县初,监狱设县署仪门内。因地势低洼,号房潮湿,囚犯常不判自毙。后移于仪门外右边,屋3间。明洪武十八年(1385)重修监狱,嘉靖年间又重建,万历四年(1576)加砌夹墙、围墙,外有夹洞,并置铁门。后县狱屡有修建,地址不变,直至解放初期。
民国30年(1941)司法、军法合一看守所,囚犯最多时达百人,冬季仅有棉被10余条,县动员委员会向商界及慈善人士劝募棉衣、棉被。35年县府将自卫队破旧棉絮30余条拨给军法囚犯御寒。36年6月县司法处看守所在濂溪书院旧址附设监狱,狱长由所长兼任。
1949年5月县人民政府接收国民党县署看守所。6月县公安局接收国民党监狱(址濂溪书院),改为公安看守所。1950年1月县府看守所划归法院。1951年7月法院看守所并入公安看守所。1955年底新建看守所(今公安局址)。1964年6月在西山顶新建看守所。1986年投资60余万元,在城西柏枝湾新建看守所。
建国后看守所羁押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及短期徒刑(实际服刑时间不满一年)的罪犯,也由看守所实施劳动改造。
行政拘留所县公安局于1980年2月设行政拘留所。1983年6月在西山顶建拘留所房舍。收押、管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拘留处罚的轻微违法人员。
劳改场所1950年县公安局为解决在押犯的囚粮、给养,在刘家门前设劳改场地,组织未决犯及老弱病残已决犯劳动生产。1951年8月设劳改股(1953年并入预审股),在北门外(今丝绸厂址)设劳改农场,开垦土地近百亩。1958年后留30亩左右。1952年冬至1953年初对劳改犯实行冬训,有24名犯人参加,学习镇反条例和奖惩办法,开展坦白、检举、评比活动。犯人交待隐藏步枪、手枪各1支,手榴弹1枚,子弹29发,马刀2把。检举涉及反革命罪行的线索材料35件。有6名犯人分别提请法院减刑或加刑。1958年6月设翚溪山木炭场和高村石灰窑厂。木炭场草棚4间,炭窑6只,100余犯人和扣审、拘留人员被监督生产。是年11月看守所、农场、木炭场、石灰窑的在押犯进行体检和卫生防疫,减少病犯死亡率。购旧棉衣70套,发给缺衣犯人。1959年5月撤销翚溪木炭场、高村石灰窑和劳改农场。1960年12月在西门外黄毛坦征地12亩作劳改基地,直至“文革”前停办。未决犯不再参加劳动。
七、特种行业和危险物品管理
特种行业管理旅店业、旧货业、印刷刻字业、修理业和照相业等特种行业,历来是治安部门的重点管理对象。1950年公安机关整顿,管理旅店业,建立旅客登记、报审制度。1952年6月整顿特种行业,履行登记的有54户。药业销售有毒药品,医联会审查盖印,报县公安局批准;刻字业刻制机关单位印章经县公安局审批,商店印章由店员工会审查;旧货业进出货一律登记备查;旅店业来客登记循环簿,送局审查。旅客登记簿报审和刻制公章先审后刻制度延续至今。80年代后旅店业、印刷业、刻字业、复印业和收购生产性废金属业,不论企业性质、专营或兼营,其开业、变更、歇业,须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执照。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1957年12月雷管、炸药销售纳入公安局管理。用户经公安局审查批准后携证向物资部门购买。审批权一度下放公社,管理不严,流散的雷管炸药颇多,常因滥用而发生伤亡事故。1961至1962年因炸鱼致伤残3人,炸损桥梁2处、水坝1处。临溪乡沿河一带村民,解放后用雷管、炸药炸鱼致残者10余人。1962年1月高村公社一农民盗窃雷管3000支,被判刑6年。1964年1月公安局与工交、森工、农水、物资部门制定雷管、炸药的购销、储藏、使用管理制度。1985年6月清理、整顿民用爆炸物品。时有烟花爆竹生产厂、场、个体户35户,民用爆炸器材、烟花爆竹储存58户,销售95户。审查后,多数发证,少数取缔。同年培训爆破员197人。
民用枪支管理小口径步枪、手枪、气手枪、发射金属弹丸气枪、麻醉动物用注射枪,狩猎用瞠线枪、散弹枪、火药枪,由公安机关登记管理。1962年公安局登记民用枪支1477支,其中小口径步枪13支、猎枪1464支。1963年重新登记发证,严禁无证持枪。1984年核查,全县个人的猎枪有741支,气枪27支。现在民用枪支购买、持有,须经公安局批准发给购买证、持枪证。猎枪须经林业局批准发给狩猎证。
八、重大治安活动
剿匪、反霸、清山县内乡村多系革命游击老区,游击队进城前,地方土匪、恶霸基本被歼灭。解放初期外县股匪时有入境骚扰。1950年8月县成立剿匪肃毒委员会,区成立剿匪分会。县大队和县公安局抽调力量分赴与邻县交界地区,防止散匪窜入。各地组织民兵放哨以配合清剿匪特。散存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明令收缴。1958年四五月间根据省军区和省公安厅黄山会议部署,成立县山区清查委员会,抽调干部,发动群众,开展清山工作。查出外籍流入人口新建聚居点8个,清查山岗、庙宇、烟煤棚131处,外来人员11992人,分5批扣审藏匿的“四类分子”和重点嫌疑分子1339人,收容乞丐、游民302人。绝大多数遣返原籍安置。有的查清罪行,分别作逮捕、管制、劳教、监督生产处理。1959年二三月间发动群众3.7万多人清山11天,清查重点大队34个、小队101个、村庄109个,山头、山岩、庙宇等912处。1960年8月开展“水晶石、玻璃板”(社会治安状况,达到清如水晶、明如玻璃)运动,清洗要害岗位的不纯分子。1960年5月24日下午校头公社西溪大队十二岱村方云祥、李兴法、陈玉球、周家准等反革命分子上山为匪,号称“中国人民救命军”,打死武警1人,打伤公社武装部长1人,抢夺驳壳枪1支、子弹4发。县成立剿匪指挥部,省委政法部副部长程光华和芜湖地委书记处书记丁仁一坐镇指挥,组织军民2万余人,围剿6个日夜,首犯方云祥自杀,其余擒获。
清查登记1949年10月至11月和1951年6至7月县公安局清查全县的国民党、三青团和特工组织。登记组织有:国民党绩溪县党部、区党部11个;三青团绩溪县分团。登记自首人员350人,其中国民党区分部执委以上职务的144人,三青团分队副以上职务的13人,中统特工人员26人,其他人员167人。
镇压反革命解放初人民基层政权刚建立,暗藏潜伏的反革命分子造谣破坏,压制刚获解放的人民群众。1950年11月县内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重点打击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道会门头子。运动分三个阶段至1953年6月结束,历时2年9个月,共逮捕各类反革命分子290名。
绩溪县镇反期间被处理人员表

1955年6月再次进行“镇反”运动,成立县镇反联合办公室。11月上旬和12月中旬分两次逮捕“五类”反革命分子89人。
内部肃反1951年6月调查县内国家单位中、内层和公安武装的政治情况,进行内部“镇反”(后统称“肃反”)准备工作。1952年9月组建中层镇反办公室。1953年5至10月对县人民政府、税务局、人民团体、县医院等单位中层人员摸底排队,清理出有政治历史问题的80人,集训历史较为复杂的5人。1954年审查粮食、财贸、交通等系统的干部、职工245人,中学教职员36人,清理出有政治历史问题的48人,其中受处理29人。1955年7月调中、小学教师65人去屯溪参加肃反学习,其中25人受到处理。1956年2月正式开展内部肃反运动,成立县肃反五人小组,下设办公室。肃反对象为特务间谍、反动党团骨干分子、恶霸、土匪,以及敌伪军、政、警、宪人员中坚持反动立场分子和其他现行反革命分子。肃反运动至1958年结束。全县有4132人参加肃反学习,查出有重大政治历史问题229人,分别予以处理。
取缔反动道会门民国初期先后有外地的同善社、乩坛、大刀会、一贯道头目,窜入境内发展道徒,建立组织,进行迷信活动。解放后尚未消亡的道会门组织,造谣惑众,扰乱治安,有的还与反革命分子相勾结,形成反动势力。1952年下半年取缔反动道会门,争取会众,打击道首,瓦解组织。至1953年2月结束,处理道首3人,逮捕判刑2人,管制1人;集训小道首13人。道徒集中的西溪、城厢召开诉苦退道大会,全县300余名道徒全部登记退道。
【同善社】民国8年(1919)宿松县同善社天恩方昶华来县城建立组织,社址设城西孔家庙(23年迁犁尖角)。次年又派天恩程干云来绩发展道徒,在西溪村(今校头西坑)建立事务所。14年县城和西溪有道徒30余人。后在油坑口(今瀛洲村)建立事务所,临溪、孔灵、周坑等地发展道徒,建立香灯。32年全县有分社1个,事务所2个,香灯3个,道首34人,道徒182人。解放后继续活动,1952年被取缔。
【乩坛】始于民国8年,在扬溪一带活动,有道徒8人,解放前已绝迹。1983年由外地“扶乩”活动传入校头西坑。谓之“王母娘娘显圣”。受蒙蔽群众在桌上铺层大米,一人间吉凶,畚箕插筷,二人扶箕在米上划字符以示答。从西坑传出,波及大半个县。经宣传教育而消失。
【一贯道】由屯溪、歙县传入,1948年9月至1950年7月活动于城内和岭北余川、寺后及临溪等地。有道首13人、道徒197人。寺后的一贯道组织归歙县统一道教,其余由屯溪直辖,属刘素贞(珍)派系。1952年底被取缔。
严打斗争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1983年社会治安形势严峻,一些流氓犯罪团伙,横行不法,各霸一方。解放后几乎绝迹的黑社会势力,沉渣泛起,为非作歹。根据中共中央实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县公安机关于1983年8月26日零时起收捕人犯21名。整个斗争分三个战役,至1986年底共收捕人犯390人,严重危害社会的流氓团伙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受到沉重打击,治安状况明显好转。公安、司法部门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打击刑事犯罪,同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实行综合治理,既打击犯罪,又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附记:
青帮、红帮
其头目于民国初随县府官吏流入。青帮又称青门,总头目金铭(江北人),任警察局长,并开旅社于西街。头目冯德胜(今长丰县人)开旅社于南门外。红帮又称红门,头目晏镇卿、陈永贵(均皖北人)开设旅社、饭店。都以旅社、饭店掩护,收罗门徒,拉帮结派,与邻县构成网络,称霸一方,危害治安。民国16年(1927)2月金铭犯案被国民革命军六师判刑后,县内青、红帮势力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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