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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司法机构,是统治阶级统治的工具。封建社会,行政、司法合一,权力集中于县令(知县),有防奸、缉盗的职能,但主要是镇压人民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与起义。封建宗祠、族长有处罚违规族人之权。清代仍有“背石磨”沉塘事件。地主、豪绅为维护自身利益,任意吊打、处罚反抗者,甚至活埋。乡(村)规民约,起着安定生产、生活秩序的作用。乡村长老、宿儒、致仕官员为乡里群众排忧解纷,睦邻和亲,宁人息讼,安定地方。民国16年县建司法机构,司法、行政一度分离。后因军事需要,分而又合。抗战末期至解放前夕,县党政“特种汇报会”对共产党人和革命志士有捕杀之权。解放初期县公安局和人民法院工作重点是保卫人民政权和民主改革。1955年建成完善的公检法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卫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打击犯罪,维护治安,促进社会安定团结。80年代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配套与完善,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公安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发挥稳定社会与服务经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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