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司法机构
民国16年(1927)县政府设司法科,25年改为处,29年司法处裁撤,34年7月复设司法处,直至解放。司法科(处)为审判机构,兼理司法行政。
1949年5月,县人民政府设民法科,兼理法制宣传事务。1950年3月改由县人民法院兼理司法行政。1981年3月建县司法局。1985年下半年乡、镇人民政府始配司法助理员。业务受县司法局主管。1987年末县司法局设办公室、宣传教育股、人民调解股,主管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在编18人,负责宣传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普及法律知识,主管乡、镇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
二、法制宣传
1951年6月县法院会同文化馆、美术研究会、公安局、土改委员会在城北胡家祠堂联合举办“镇反展览”,展出漫画、连环画、照片、图表、敌伪资料、控诉状等240余幅(件),展期20天,受教育群众达3000人。1951年冬开展婚姻法宣传,县法院领导在各种会议和训练班上作贯彻执行婚姻法专题报告。1953年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县直机关干部63人分7个工作组赴各区开展以“批判旧婚姻制度,进行群众性的反封建婚姻”为中心的婚姻法宣传、贯彻活动。县司法局成立初,由专人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1986年6月设宣传教育股,承办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简称“普法”)事务。1984年10月配合“严打”斗争,举办“犯罪分子罪证展览”,参观者约5000余人。是年12月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以街头法律咨询、印发法制宣传材料、举办法制报告会、有线广播法制讲座以及黑板报、墙报等形式广泛进行法制宣传,累计受法制教育达10余万人次。1985年7月,县成立普及法律知识工作领导组,乡、镇和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宣传讲解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继承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10月成立13人“普法”宣讲团巡回城乡宣讲法律、法规。11、12月分别召开乡、镇司法助理员会议和法制报告员会议,部署实施第一个“普法”五年(1986~1990年)规划。1986年5月举办法制报告员培训班2期,培训县直单位和乡、镇负责人224人。9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委员视察“普法”工作。11月全县干部、职工进行“普法”考试。1984至1987年末全县上法制课35次,参加学习人员4872人,广播法制稿件346篇,举办法制画刊展览2次,出法制宣传栏、墙报、黑板报274期,发行法制书籍18647本,印发法制宣传材料840份,编印《司法简讯》15期,《普法简报》11期。
三、公证
1957年1月县人民法院附设公证处,公证员1人。是年办证241件。次年公证员调离,公证处消失。1981年10月成立公证处,办理经济合同和公民权利义务公证。11月公证金(沙)磡(头)公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年办证6件,其中经济合同2件,收养子女4件。1982年4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县公证处公证人员遵循合法、回避、保密、自愿、便民原则,办证质量提高。1984年承包荒山造林合同剧增,公证人员与林业、农业银行等部门配合,上门办证。1981至1987年末,共办证2742件,其中:经济合同2415件,公民权利义务327件。收公证费13553元。公证员增至5人。
1981~1987年绩溪县公证处办证表

四、法律顾问
明、清时期民间有包打官司者,称“讼师”、“师爷”。民国时期城乡有人代写诉状,也有包揽官司的“讼棍”。28年(1939)9月歙县两位律师分别受县内六都坦头富户汪程氏和三区3个汪姓富户之委托,任常年法律顾问,声称保护当事人名誉、财产及一切权益。
建国后法律顾问的萌芽是代书。1951年暑假期间在县教师讲习会上聘请代书员33名,按小学辅导区建立代书处,为群众代写诉状。1956年5月县人民法院附设县法律顾问处,律师1人。“反右”期间律师工作受批判,律师被错划为“右派”,顾问处工作中断。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1年10月复建县法律顾问处,隶属县司法局,律师2人,律师工作者1人。1987年末县法律顾问处受聘52个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受托刑事辩护、民事代理233件,办理非讼案件25件,代写法律文书304份,收费23274元。1981年8月县法律顾问处改称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5人,兼职律师1人。
1981~1987年绩溪县法律顾问处代理情况表

五、人民调解
封建社会迄民国时期民间调解,以族规、乡(村)规管理为主,族长、乡绅主宰。族内伤风败俗之事,以“开祠堂门”处置,捆绑吊打,乃至处死。乡村、兄弟之间分家析产,或争斗不睦,娘舅、长老作主或调和,亦请族长和士绅参与。现在仍有娘舅在村干部或亲友陪同下,主持外甥分家、赡养老人事项。
建国后建立新型的人民调解制度。1951年行政村建调解委员会。1952年行政区划变更,乡建调解委员会,10月县首次召开乡调解委员会主任会议。1956年农业合作化,大队建调解委员会,生产队建调解小组。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大队建调解委员会,生产队建调解分会或小组。1951至1959年全县调解组织调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19980件。1982年重建和整顿调解组织,全县有调解委员会185个,成员1137人,其中:行政村178个,987人;县城居委会1个,3人;厂矿企业6个,22人。1984年3月召开全县治保、调解工作会议。1987年3月再次召开县调解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表扬先进。评出15个先进集体,3名先进个人。是年末全县192个村委会、1个居委会和10个厂矿企业皆有调解委员会,成员767人。1983至1987年调解组织调处各类纠纷12041件,防止可能发生非正常死亡人数236人。因调解不及时或矛盾激化引起非正常死亡81人。
1983~1987年绩溪县人民调解纠纷表

上一篇:第三节 审判
下一篇:没有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