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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足会
民国2年(1913)青年知识分子胡在渭、黄梦飞、汪瑞英(女)等,建立绩溪县妇女天足会,选举胡在渭、汪瑞英为正、副会长。天足会宗旨是宣传妇女放足和天足。汪瑞英带头放足,其女章笑如为全县女孩第一个天足者。天足会取得社会资助和县署支持,规定凡40岁以上妇女放足者,发给奖状和金牌;40岁以下妇女放足者,发给奖状和银牌,并特别奖励天足者。民国5、6年天足运动出现高潮,受其影响,扬溪、上庄等地及邻县毗连乡村亦先后成立天足会。城乡妇女放足和天足者越来越多,千百年来影响妇女生产、生活的缠足陋习渐被铲除。
二、县妇女解放协会
民国16年2月国民党县党部设妇女部,汪瑞英任部长,随之成立县妇女解放协会,会长章笑如。协会向县内外散发《宣言》,号召全县妇女联合起来,与恶势力宣战,解放妇女,尊重妇女人格。10月10日以县立女子小学校学生会名义向各界发出“绩溪女界解放万岁”口号,呼吁“反对摧残女权的旧礼教旧习惯”。是年县署公布维护女权的7条规定:一、在法律上、政治上、经济上、教育上及社会上与男子有同等的权利;二、禁止强迫婚姻;三、禁止缠足,鼓励放足;四、禁止娼妓;五、禁止溺女婴;六、禁止畜婢;七、设立成年女子补习学校。(早在清代乾嘉间,县署已一再禁示鬻妻、溺女。嘉庆二十一年十二月县知事复出禁示,提出“倘仍有鬻妻、溺女者,按卖休买休、故杀子孙论罪”;“保甲、牌邻、族房知情不报,当按律治罪并枷号一个月,决不姑宽”。还规定对该禁示“裱糊木板,悬挂于门牌之下,庶触目警心,知有畏惧。”)民国18年县党部组织整理委员会,清理有进步倾向的民间团体,县妇女解放协会被改组,更名为县妇女协会。
三、县妇女抗敌协会
民国27年县妇女协会改为妇女抗敌协会(简称妇抗会),知识妇女周锡琬、汪采芝、周懋衡等当选为常务理事。数日内申请入会者34人。妇抗会由县民众动员委员会领导,从事抗日救亡活动。27年还组建妇女队,举办城乡青少年妇女培训班3期,106人。受训妇女回乡开展劝募寒衣和赠送抗日将士慰劳品(金)工作,组织妇女参加军事训练。27至31年,妇抗会、妇女队募集寒衣4000套,慰劳金(法币)3000元,慰问信1万封,送交前线抗日官兵。并向驻县“九二”兵站医院捐赠布鞋250双、袜70双、棉背心35件、毛巾120条、肥皂200条及糖果、副食等慰问品。31年冬县党部取缔妇抗会,更名为县妇女分会,吴玉瑛为理事长,强制乡(镇)、保发展会员,遭妇女及各界人士抵制。32年全县会员仅56人。
四、革命游击区妇女协会
民国36年7月岭北革命游击区上金山、余村、板树坑、黄会山和鲍西等村的妇女先后秘密建立协会(简称妇会)。会员为游击队缝制衣、鞋,当侦察,送情报。不久岭南游击区妇女亦先后成立秘密妇会,开展革命活动。37年初九华乡妇会会员饶世英为革命献身。是年底至38年3月为迎接人民解放军渡江,游击区妇会带动广大妇女赶制布鞋3500双、草鞋1万双,募集军衣1000套,协同农会募集柴草6000余担和粮食、副食品等支前物资。
五、县妇女联合会
1949年10月中共绩溪县政治处领导成立县妇女民主联合会,主任王静波。1950年全县150个行政村有124个成立妇女民主联合会,会员1.3万人。9月和翌年12月两次召开全县妇女代表会议,动员全县妇女参加政治活动,学习文化和婚姻法。城乡妇女为抗美援朝战争捐款6548.5万元(旧版人民币),缝制慰问袋2263只,写慰问信1023封,劝夫劝子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者282人。1956年春召开全县第一届妇女代表大会,产生执行委员会,设专职主任、秘书、干事5人。1957年易名为县妇女联合会(简称县妇联)。1962年召开全县第二届妇代会,号召全县妇女生产自救,节约度荒。1967年因“文化大革命”县妇联组织瘫痪。1968年8月县成立革命委员会,撤销县妇联,妇女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政治工作组下辖的群众工作组管理。1973年6月召开第三届妇女代表大会,恢复县妇女联合会,开展正常工作。1978年12月、1984年4月分别召开四、五届全县妇女代表大会。
人民公社(乡镇)和生产大队(村)相应建立妇女联合会,公社(乡镇)配备专职妇女干部1人,生产大队(村)选配不脱产妇女干部1人。
各级妇联会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教育妇女投入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了大量工作,一批先进妇女被评选为省(国家部委)和国家级先进人物,获得各种荣誉称号。1979年华阳镇洪川村农民章杏媚,被评为全国“三八”红旗手;1982年伏岭乡农民陈银娥,大源乡农民程时菊,被授予全国“五好”农庭(五好:热爱祖国、热爱集体、遵纪守法好;努力工作、提高素质、勤劳致富好;计划生育、教育子女、民主持家好;文明礼貌、清洁卫生、美化环境好;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好。)称号;1983年,章杏媚再次被评为全国“三八”红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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