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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管理
1950年4月县内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和供销系统,均在县人民银行开户,核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超限额当天缴存开户银行。单位支取现金,限于发薪金和收购农副产品等。支付小额现金限于30元以内,其余一律使用转帐支票。集体和私营企业,也逐步纳入现金管理范围。1962年起,机关单位执行工资基金管理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经财政部门审批,由银行监督支付。1977年现金管理范围扩大到农村人民公社及社队企业,至今未变。
二、帐户管理
绩溪县从1950年4月份起实行帐户管理,县内各单位均在县人民银行开设帐户,一律称往来户,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是年12月改为结算户和往来户两种。结算户是企业单位,往来户是机关、事业、部队等经费开支的往来。1952年企业开立专用资金帐户,结算大修理资金、奖励资金、福利资金和折旧资金。1955年起,机关及其附属单位在县银行开设的帐户,分设预算帐户和其他存款户。1977年后县银行帐户管理分3类:基本帐户包括存款户、预算存款户、往来户;专用帐户包括贷款户和专用基金存款户;辅助帐户即各单位基本帐户的附属帐户。
三、金库
国家财政收入由征收机关依照规定期限全部缴纳金库,不得坐支抵解及自行保管。金库的支配权,属中央财政部垂直领导,其他部门无权动用库款。民国31年3月绩溪成立县金库后县银行始代理金库业务,科税收入和公款,纳入金库收入。是年县金库款7.4亿元(法币)。1949年县人民银行成立后即建立中央金库县支库,收纳国家预算收入。50年代初金库收入全额上解。后财政体制改革,分建中央、省、县金库。县库收入按规定分成比例办理留解。县金库协助财政、税务机关组织财政预算收入及时入库,督促重点单位按期缴纳税利,审查库款的支拨和退库事宜。
1949~1987年绩溪县金库收入表

四、金银管理
1949年5月起国家颁发《金银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和取缔黄金、银元上市流通,由县人民银行收兑。1952年县内收兑金银出现高峰,全年收进黄金4957.3克,白银73011.3克,银元23152枚。1958年及次年又出现收兑金银高峰。两年共收进黄金4541.5克,白银537650克,银元25386枚。1981年后开放金银首饰市场,收兑量逐年减少。1949至1987年县内共收兑黄金39170.5克,白银1334967克,银元180520枚。
1949~1987年绩溪县收兑金银表


1949~1987年绩溪县金银收兑价格表

五、侨汇
县籍旅居国外侨胞有信息往来的109户(人);旅居港、澳、台同胞265户(人)。县银行保护侨眷和港、澳、台胞亲属的合法收入,正确执行侨务政策。侨胞汇款,按照“便利侨胞、服务侨胞”的要求,及时解付和优待侨汇存款储蓄。至1987年末侨汇存款94户,存款余额42260元。
50年代县内侨汇款额甚微。60年代增多,共收汇541笔,3.13万元。70年代后逐年增加,共收汇1570笔,40.7万元。
1961~1987年绩溪县侨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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