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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机构
清代县署负责赋税征解事宜,县丞直接掌管财政。
民国初年县知事公署第二科办理赋税及行政财务事宜。11年(1922)设县地方财政局。16年改设县地方财政管理处。20年10月根据省府组织规程,又称县地方财政局。22年5月奉令成立县地方财务委员会。30年起县相继成立赋税经征处、县金库,财委会为监督机构。34年9月成立公产管理委员会,财务委员会裁撤。37年为加强财务行政监督、考核,整理税捐、公学款产,以充裕“绥靖”财源,复成立县财务委员会,公管会撤销。
1949年5月8日县人民政府设财粮科。8月单设财政科。1951年7月增设农税科。1952年7月财政科、农税科合并办公,年底正式合并成财粮科。1956年财粮科复改称财政科。1959年初绩、旌两县合并,财政科改财政局,财政、税务合署办公,7月单设财政局,内设预算组、农税组,增设企财股。1961年两县分设,仍称财政局。1968年12月财政局撤销,并入新成立的县财政经济管理站。1970年8月撤销县财政经济管理站成立财税局,内设政办组、税收组、企财组、预算组、城建组,辖五个税务所,称财税所。1978年6月财政、税务分设,恢复财政局,下设人秘股、企财股、预算股、农财股。1984年4月增设综合计划基建股。1985年底全县23个乡镇均建财政所。
二、行政经费
行政经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和公用经费。公用经费有公务费、房屋修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个人经费有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建国初县预算管理采取“总额控制,调剂使用,结余上交”办法。预算安排,按人员编制,定额分配费用指标,实行总额控制和包干使用相结合。1952年办公费分县、区、乡三级不同标准及人员定额支付。公差按中途误餐、住勤天数给予伙食补助;行车、住宿,实报实销;会议费按县、乡不同标准及参加人数、会议天数计发补助;福利费以各单位实有人员工资总额的2.5%提取,年终集中评定;医药费按实有人数每人每月1.5元标准凭处方发票报销;房屋修缮、一般设备购置,由单位编造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批核准,方得开支。1980年起,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节余留用”办法。办公费仍分县、乡两级标准及人员编制数额安排预算;公差车船费、住宿费按级别、伙食补助按地区标准报销。80年代出差伙食补助调整4次;福利费按每人每月1.5元提取,年终评发;医药费按每人全年定额30元支报;会议费分别依县、乡级不同标准拨款;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设备购置,按程序审批开支。行政、事业费用支出凭证实行经手、验收或证明签字,单位领导审批,并不定期进行自查、互查或重点检查。
三、企业财务
财政对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是利润监交。1951年9月县财政投资5899元(折新版人民币,下同),在扬溪筹建利民酒厂,是县第一个地方国营企业。当年实现利润1197元。1952年利民酒厂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开始按期交入国库,县财政收入始有“企业收入”项目。
1956年有企业3个,1958年增加到5个,完成计划3.24万元,其中利润2.69万元,固定资产折旧交库5454元,新华书店亏损801元,其余4个企业均盈利。1959年企业增加到26户(含旌德县并入11户)。砖瓦厂亏损837元,25户实现年利润总额77.67万元。其中县缫丝厂盈利32.49万元,以“六四”分成分别上交县财政和专区商业局。1961年旌德县分设,又值三年困难时期,生产管理松弛,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年底盈利企业7个,实现利润5.35万元。亏损企业7个,亏损额11.21万元。两比净亏5.85万元,县首次出现赤字年。1961年根据国家“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企业“关、停、并、转”和“清仓核资”。企业合并2个,撤销2个,裁员1个,地方国营改为集体所有制3个(退回带资4.82万元)。清资14个单位,清理积压物资34.55万元和积压资金10万余元。经调整,1962年底县保留企业9个(其中新增1个)。是年,企业赤字9.17万元。缫丝厂、农机厂仍为亏损大户。1963年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为“扭亏增盈”。年底8个老企业全部扭亏为盈。缫丝厂前3年亏损27.34万元。是年终上交财政利润1.53万元。1964年县地方国营企业全部盈利,盈利额比上年增长2.2倍。1967年起调整企业财务管理,上交折旧基金改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留企业。1968年起13个企业下放地方管理,县财政的企业收入增长。1968年后企业收入连续两年亏损。1970年盈利25.93万元。1971年大办小企业,连续6年县投资153.8万元,兴建陶器厂、煤灰厂、水泥厂、锅厂、链条厂、化肥厂。1979年县属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分别确定留成比例。企业盈利50%留企业专户存储,50%上交国家财政,并参与总额分成;企业亏损县补20%。当年企业留利72.25万元,连续3年留成167.9万元。1982年企业实行“盈亏包干和超收分成”超计划利润,按入库数40%由县财政以“五五分成”拨给企业。大头归县小头归企业。年终有7户企业超计划14.1万元,分得5.6万元。1983年扩大企业自主权,搞活企业经济,县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企业向财政部门交利润改为税务机关向企业征收所得税。县对14户预算内工业企业采用调节税的2户,定额上交的7户,归还基建贷款的1户,暂不实行利改税的2户,采用亏损户办法解决的1户。利改税的工业企业当年实现利润164.8万元,比上年上升37%,企业留利49.4万元,比上年增长5倍。1985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从“税利并存”过渡到“以税代利”。是年全县41户国营工商企业实现利润370.1万元,交库税利155.5万元,比上年增长76%。1986年企业亏损16.6万元。1987年实现利润44.20万元。
四、预算外资金
建国初期县财政由国家预算统收统支。1953年建立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县建立总预算,始分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1979年前预算外资金数目不大,由财政局预算股兼管。1983年中央财政部发布《预算外资金管理试行办法》。1984年财政局设综合计划股主管全县预算外资金。是年对全县75个行政、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实行专项管理。1987年起,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
建国后38年中县征收的预算外收入项目共16项,其中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5项。1952至1971年预算外资金有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和公益事业费附加3项。1972年增加企业折旧基金和企业利润留成2项。各时期的征收项目、比例不尽相同。工商税附加于1951年开始征收,1955年县人民政府制订城市筹款试行办法(草案),明确征收对象、税种、比率及范围。是年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停止征收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1952年开始征收。1955年县人民政府发布《地方自筹经费乡镇筹款使用试行办法(草案)》,明确乡镇筹款来源、征收对象、比率和适用范围。公用事业费附加,1952年初始征收,后中止。1962年恢复征收,1965年停征,1979年复开征。折旧基金,1972年起,提取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资金,县财政集中50%。1977年和1978年县财政停止集中。1979至1984年恢复征收。1985年起折旧基金全部留归企业,县停止征收。从1951至1987年全县预算外资金收入2716.29万元,其中1986至1987年收入1909万元,占总收入70.3%。
预算外资金支出主要项目有更新改造、大修理、简易建筑、基本建设支出,福利、奖励支出,城市维护、科技3项费用和增补流动资金、事业费、行政费、上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及其他支出。1954至1987年累计支出2312万元,其中1986至1987年支出1581.7万元,占总支出68.4%。
五、专项商品控购
行政、企业、事业单位购买非生产性物资于1961年实行计划管理,1962年对全县428个被控单位下达控购任务,制发《社会集团购买力购物证》,规定3年内不许购置家具和各种非生产性设备,新建单位需购置控购商品,须呈报省财政厅批准。1962年省分配县控购指标33万元,执行数59.95万元。1972年购买控购商品,一律报经地、省审批。1973年省规定控购专项商品30种后,几次修订控购商品目录和审批办法。1984年,取消购买力控购指标,缩小专项商品管理范围,下放审批权限,简化控购手续。国务院6部门规定专项控购商品14种,实行省、地、县三级管理。1985年专项控购商品17种,分三级审批,县执行控购实绩,1983年113.7万元,1984年145.8万元,1985年124.2万元,1986年135万元,1987年174万元。
六、冻结存款
建国后为缓和市场供求矛盾,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平衡国家收支预算,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县按照上级指示于1960年、1967年、1976年3次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存款实行冻结控制。1960年冻结单位在银行存款额12.15万元。其中企业专项基金3.73万元,机关团体存款5.36万元,地方预算外存款3.06万元。经过清理,解冻工会活动经费和企业归还贷款6.21万元。其余存款5.94万元,于1963至1964年先后解冻。1967年冻结各单位银行存款48.2万元,经清理解冻留单位控制使用21.98万元,其余冻结款26.22万元上交省财政60%计15.73万元;留县40%计10.49万元,用于增拨企业流动资金。1976年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冻结各单位存款的紧急通知》,冻结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10月底的各项经费、资金结余的银行存款。冻结总额439.09万元。清理后实际冻结数141.34万元。后解冻6.34万元留原单位使用,其余135万元上解地区财政局。次年7月1日地区局分给县10.8万元,上解省厅12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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