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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税制
唐时赋税用“租、调、庸”法。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按丁交粟,逐家调织,输织征绵,另服役20天。
宋绍兴年间(1131~1162)以经界田地,分夏秋两季交纳赋税。夏税交绸、绢、绵、布、杂钱、军衫布和小麦;秋税交糙米、盐钱和买绸、绢。
元代以成熟官民田土科租赋,征租钱外,科夏税丝、绵、茶租,皆交统钞。秋征米。延祐三年(1316)制定粮额,夏税征统钞、丝、绵,秋征粮米。
明初赋制以当地出产品为主,亦可银钱代输。洪武十年(1377)丈量土地编造《鱼鳞册》,据册征收夏麦秋米。洪武二十四年(1391)官民田土粮赋折银交纳。万历十年(1582)新制丈量田、地、山、塘,不分官民庄,上中下共为一则起科,按亩夏税征麦,秋征粮米。
清康熙四年每亩科征夏税秋粮外,增加均平料价折包银8分2厘3毫。嘉庆年间田、地、山、塘均折实田亩计税(亩地折田5分8厘3毫,亩山折田2分2厘,亩塘折田1亩1厘1毫),不分夏秋以亩征银、征米和黄豆,并征当差人丁银。雍正六年人丁银摊入田亩征收。匠班银摊入地亩征银。清末仍按原制征收,由县衙房科掌管,主管人称“钱粮师爷”,县乡册书83名,管理钱粮征收和田地山塘买卖过户事宜。
民国前期沿清制。“册书”弊端百出,防不胜防,被裁汰,改为设柜征收,县设田赋征收总柜,按田亩赋额,逐户填制串票,发至分柜催收,并派警差协助,拖欠的户主捉带到县监押。18年(1929)赋税改银两为元角分为计算单位。30年县田赋改征实物。34年分为赋粮、公粮、军粮合并计征。36年初赋粮改征法币。
建国后农业税分农田农业税和农林牧产农业税。农田农业税随所有制变化,税制数次改变。县境解放初为支援前线,保证军需民食,于6、7月份两次向农村借征大米、小麦、稻谷等公粮及布鞋、柴草。借征办法依据阶级成份和收获量,将借征数额分配到户,地主占50%,富农占35%,中农占15%,贫农不借征。9月份采取“计分负担”制,以户征收公粮,每户占有耕地不足1.5亩者免征;每户占有耕地5亩以下,每亩计征0.35分;5至8亩每亩计征0.5分;8至12亩每亩计征0.75分;12至15亩每亩计征1分;15至20亩每亩计征1.25分;20至27亩每亩计征1.6分;27至45亩每亩计征1.75分;45亩以上每亩计征2分。
纳税计算方法:全村总负担量÷全村总纳税分数=每分负担量×每户纳税分数=每户负担量。
“以户计分负担制”执行中出现报田不实、瞒田普遍,造成村与村、乡与乡负担畸轻畸重现象。1950年7月土地清查和地籍整理,查出“黑田”3.6829万亩。此后全县所有纳税土地分4个等级确定每亩平均计税产量。1等级旺川和尚田区每亩平均为285斤;2等级城厢和扬溪区亩均280斤;3等级伏岭和西坑区亩均270斤;4等级磡头区亩均240斤。
查田定产后,1950年秋征实行“累进税制”,以户为单位按人均农业收入(计税产量)高低进行累进:人均150斤以下免征;人均151至470斤征3~10%;471至910斤征11~18%;911至1590斤征19~26%;1591至3411斤以上征27~42%。
1951年修改“累进税制”,由40个级距改为24个级距,起征点7%,最高点30%,从人均农业收入(计税常产)150斤起,每上升50斤累进1%。“累进税制”沿用到1957年互助组仍以户计算分户征收。初级社时分户计算集体交纳,高级社时以社累进计征。后农村合作化发展,逐步失去“累进”作用。1958年中央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取消“累进税制”,改为“比例税制”。安徽省的比例是按计税常产15%,确定绩溪县的比例为12.5%,时值“大跃进”,县自行调整为14.3%。
1959年为响应“反右倾鼓干劲”的号召,否定“增产不增税”政策,以“包干税制”代替“比例税制”。按照县委下达粮油棉的包产指标折合产值计算税金,是年实征税金63.5万元,比1958年多征20万元,陡增46.4%。1960年继续“跃进”包干。1961年初,为使农民休养生息,实行“减退”措施,退回税金42万元。
1962年恢复“比例税制”仍按原评定的计税常产4420万斤,依照原比例税率计算税金,落实到核算单位(生产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政策自当年执行至今。
农林特产税从1950年起,依国务院的农业税《条例》执行,征收方法几次修订。茶园(山)、林山、桐山、果园、漆园、竹园(山)、桑园、山核林、鱼塘等的征税,初期是比照邻田定产与农田农业税合并计算征收,不久改为按当年实际产量,以当地牌价或市场价折合稻谷,打5折计算征收。1955年调整木材和茶叶税制,木材按实际出售金额扣除加工、运输费,折合主粮(米)归户征收;茶叶按实际出售金额打6折折合主粮(米)归户征收。1957年应税农林特产,一律“随卖随征”,由收购部门收购时代征,延续至今。县内特产税先后开征课税品种有:茶叶、木材、元竹、竹筒、桐子、桕子、油茶籽、水果、山核桃、香榧、桂皮、栓皮、生漆、白芍、丹皮、白菊花、茯苓、木炭、水产等。
二、税率
宋代赋役合一,称租赋,以经界田地派征,有11个项目,以钱、粮为主,其税率不详。
元代租赋每亩租钱220文5分1厘。凡田4亩1角为钱1贯,科夏税丝6两8钱9分1厘、绵1两6钱8分3厘、茶租统钞203分2厘,秋米3斗5合6勺2杪。
明代税粮田每亩科夏麦正耗(正赋加运输损耗)共2升3合6勺8杪,秋粮米正牦共6升6合4勺3杪;地每亩科夏税麦正耗共2升2合3勺,秋粮米正耗共3升7合2勺;山每亩科夏税麦正耗共1升3合6勺,秋粮米正耗共1升9合9勺5杪;塘每亩科夏税麦正耗共1升7合7勺,秋粮米正耗共6升8合4勺。
清康熙年间田亩征夏税秋粮外,加征折包银每亩8分2厘3毫。嘉庆年间田地山塘每亩征银8分2厘3毫、征本包米1升7合3勺有奇、征黄豆9勺7撮;当差人丁,清初每丁征银1钱2分9毫。丁内忧免征,乡绅、举贡生员本身免征。雍正六年人丁银摊入田亩征收,每亩派征银6厘4毫有奇;匠班银摊入地亩,每亩派银2毫4丝有奇。
民国年间仍按田亩计征,统收钱物。
1949年人民政府以每个农户占有土地量确定每亩计征分数缴公粮。农户耕地不足1.5亩免征,1.5亩至45亩以上户,分8个等级,最低0.35分,最高2分,按计分摊派到户征收公粮。
1950年首次按农户人均收入高低,以百分比确定税率,人均150斤为起点,按3%计征,最高为42%。1951年县内土地改革基本结束,土地占有量发生变化,户均人均农业收入水平差距缩小,累进税率级距等级由42个调为24个,人均农业收入150斤起征7%,每上升50斤累进1%,最高点不超过30%。人均不足150斤免征,以限制与调节各阶层收入。“累进税率”沿用至1957年,1958年改为“比例税制”,依据核算单位(生产队)的收入水平订定税率,同时取消免征点,比例差距缩小。未参加合作组织的266个单干户,采取“加征”措施,增加1至5成征收,加征后税额仍低于原负担的,加至原负担额为止。
“大跃进”时期,“比例税率”取消,按人民公社核算单位的生产计划指标,折合产值计算征税,生产计划高指标,征了过头税。1961年减退,归还过头税。1962年恢复“比例税率”,以原评定的计税常产为基数,计算征收至今。
农林特产税。1950年开征时未制订税率单独征收,按各户当年特产的实际收入,折合稻谷合并粮田部分,归户统一征收。1956年茶叶、木材两种特产,与粮田分开征收。茶叶按销售收入征收,税率7%(个体户8%);木材税率3.5%(个体户4%)。1957年后农林特产税由收购部门随购代征。征收品种和计征税率曾多次调整。
三、征收
宋迄清代征收田赋以折实(实物)为主,亦有折色(银钱)征收。
宋绍兴年间(1131~1162)县内田园30.9566万亩,分夏秋两次征收。一般年景夏征绸364匹3丈3尺6寸4分,绢40533丈2尺5寸7分,布898匹1尺5寸3分,绵32657两4钱,杂钱1571贯496文,军衫布419匹3丈8尺,小麦833石1斗7升1合。秋税征糙米16977石1升9合6勺,盐钱730贯254文7分,买绸1613匹、绢4913匹。
元延祐三年(1316)全县官民田土3230顷78亩1分2厘6毫。夏征统钞51锭20两7钱7厘,丝4817斤3两9钱9分,绵1173斤8两7钱4分5厘;秋征粮米2783石2斗8合。
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全县官民田土纳夏税麦6044石7斗3升7合3勺,秋粮米15016石5斗4升1合4勺。官麦每石征银2钱5分,民麦每石征银3钱9分;官米每石征银2钱5分,民米每石征银4钱7分。万历十年(1582)全县实征夏麦正耗共6077石4斗4升5合9勺,秋米正耗共14482石8斗1升6合4勺。
清嘉庆年间不分夏秋征,田地山塘折田亩实征田赋银16784两4钱7分1厘8毫,人丁实征银1290两8钱4分6厘1毫,另征每亩本色米1升7合、黄豆9勺5撮。光绪十九年(1894)共征地丁银18730两,贮谷米14000石。
民国初期仍征地丁银两和贮谷米。20年(1931)起改银两为元角分计征,每年征收2.5万元上下。26年实征2.6464万元,27年实征2.7017万元,28年实征2.6464万元,29年实征2.7343万元,30年实征2.4317万元。31年征实物以每元折征稻谷2斗3升,32年每元征稻谷3斗6升,33年每元征3斗4升和加征公粮2斗。34年每元征赋粮3斗6升,加征公粮1斗8升、军粮2斗3升,合计每元征7斗7升,比前3年增长2倍多。36年赋粮改征收法币,每石以14万元计算,37年改征收金元券。
1949年春夏为供军需民食,向农民借征赋税,共计大米100万斤、小麦30万斤、稻谷50万斤、布鞋1.5万双、柴100万斤。是年秋,实征正税(未征附加)主粮额3.9365万担,每担按6元计算,共入库金额23.6191万元。1950年后除1959年和1960年人民公社包干征收入库税金138.9577万元和78.0669万元外,其余年份均按田亩和计税常产征收正附税。
1950~1987年绩溪县实征农业税额表


1949至1987年的38年中向农民征收农业税总额2074万元,年平均征收入库54.6万元,按农业人口计算,每人每年平均税负4元(包括县自筹地方附加税每人年均0.48元)。实征入库的农业税金,包括农林特产税。50年代特产税合并粮田归户征收。1961年起实行随卖随征(自用的特产免征)。1961至1987年共实征农业税入库金额232.96万元,其中:茶叶特产税119.4万元、木材特产税71.57万元、毛竹特产税19.68万元,其他特产税22.31万元。
1961~1987年绩溪县农林特产税实征入库金额表



四、减免
灾歉减免历代农田遭水旱虫灾,州府或巡抚奏请蠲免钱粮、地丁银等,朝廷视情准免赋役中一项,或减征钱粮半数至十分之七,重灾免征全年粮米。乾隆、嘉庆间曾免安徽1年钱粮,绩溪分3年次蠲免。绩溪赋役蠲免,宋代8次,元代2次,明代27次,清顺治二年至光绪九年23次,民国时期仍行灾年减免,33年旱灾免赋4517石,35年虫害免征1205石。
建国后农田遭水、旱、风、雹、虫等灾害,农作物歉收,“重灾多减、轻灾少减、特重全免”。政府核定灾年粮食、油料实产与常年计税产量比较,依照歉收成数,计算减免税额。50年代先后规定歉收7成、6成、5成比例减免。1963年农业税减免,歉收2成以上不到3成者减征2成,3成以上不到4成者减3成半,4成以上不到5成者减5成,5成以上不到6成者减7成,6成以上者全免。大灾、小灾、片灾、点灾、插花灾,都予不同成数核减。自1950至1987年灾歉减免30年,共减免农业税(稻谷)549.46万斤。
社会减免明天顺八年(1464)始定民70岁以上免一丁赋役。万历元年(1573)增定许一子侍养,免其杂派差役。清代因之。建国后因自然条件差、生产落后、缺乏劳力、生活贫困或遭意外灾害经济困难的,尤其是革命烈军属、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纳税户,实行社会减免。农业合作化时期,减免税额列入核算单位公益金,合并用于公益事业。贫困乡伏岭、北村、大障、逍遥、胡家、家朋、和阳、荆州和石门乡,是农税重点减免乡。建国后有34年核减社会减免农业税计862.86万斤。
开荒减免清同治年间规定垦复荒地免钱粮3年。民国仍之。建国后开垦生荒田地,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3年;开垦熟荒田地免征农业税1年;垦植垦复茶园、桑园、果园等经济园林免征农业税3至5年,垦复荒芜茶园免征农业税1至3年。
科研试验场地减免70年代后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和培育繁殖新品种的试验田,免征农业税。
老区减免1952年县秋征委员会确定给41个老区乡减免农业税。以老区乡对革命贡献大小和遭受战争破坏程度划分等级。1等减征税额30%,2等减20%,3等减10%。是年全县确定减征对象3827户,减征税额13.8万斤。
病区减免县内血吸虫病危害严重地区,50年代实行“重病无粮全免,轻病缺粮多减,多病缺粮也减”原则,疫区减免3000多户,税额40万斤。
幼种畜减免1955年起农户饲养的未满两周龄牲畜和种畜,每年每头减免农业税20斤。1955至1958年全县共减免幼种畜6480头,税额12.96万斤。
基建占地减免国家或集体建房屋、修水利、筑公路,经县以上机关批准占用的耕地,免征农业税。1982至1983年华阳、瀛洲、伏岭、家朋和石门乡经批准基建占用耕地374亩,核减计税常产40万斤,免税1.9万斤。
社员自留地减免合作化后分给社员种植的自留地,免征农业税,全县每年免征税额约2万斤。
新分得土地照顾土地改革后,全县贫下中农分得土地3.3485万亩,给予免征农业税,照顾农户恢复生产。1952至1953年全县共减免农业税额28万斤。
自产自用特产税减免合作化后凡农民自产自用或自销的木材、毛竹、茶叶免征农业税。
休养生息减退1960年受“大跃进”影响农业税征收出现“冒进”。1961年实行农业税休养生息减退。减退1960年税金42万元,减退1961年税额180.6万斤。
起征点减免1979年起实行对低收入核算单位(生产队)的农业税减免。凡集体人均收入不满50元,人均分配口粮不足460斤者免征农业税,1979至1983年5年中减免税的生产队343个,减免税额354.1万元。
调产减免1951年全县评定计税产量,后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生产队之间税负不合理。1958年调整计税产量,改订比例税制,负担升高幅度较大的生产队给以减免照顾。是年共减免税37.3万斤。
停垦还林减免1980年起山地坡度超过25度的不准种粮,停垦还林,核减农业税。全县有14个乡177个纳税单位,核减土地3322亩减征农业税额3.2万斤。
1950~1987年绩溪县减免农业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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