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民国前,泾县男女婚姻都是按照封建礼教规制,实行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男尊女卑,男人可取妻纳妾,出妾休妻;女人改嫁再婚则受到限制。婚姻凭证仅为双方书写的一纸“庚帖”,约定俗成,为社会与官署所公认。民国成立,封建婚姻规制受到一定冲击,开始提倡男女平等,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允许离婚改嫁,寡妇再婚。但婚姻凭证无定法,本县农村仍多以婚嫁双方配换“庚帖”为凭;少数知识阶层男女结婚,采用公开登报刊载“结婚启事”以为证明;亦有少数从商店购买“结婚证书”,在举行婚礼时,由双方主婚人、结婚人和邀请的证婚人、介绍人签名盖章作为凭证。当时政府未建立婚姻管理制度,故城乡中重婚纳妾仍有所见,童养媳及包办、买卖婚姻亦普遍存在。
建国后,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彻底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全县开始实行男女婚姻(结婚、离婚、复婚)必须向人民政府办理登记制度,从法律上保障男女婚姻。1957年前,本县由区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申办婚姻登记男女,均须持所在村、街委员会或单位介绍信办理登记。对男子年20岁、女子年18岁登记结婚,除按《婚姻法》规定的禁止近亲结婚,禁止精神病结婚者外,一律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书》。1958年后婚姻登记改由人民公社办理。1980年底根据修改后的新《婚姻法》规定,对男子年22岁,女子年20岁结婚男女给予登记发证。1981年改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发证。1986年,全县开始实行婚前体格检查制度,持《婚前体检合格证》才予办理结婚登记。
全县婚姻登记统计表

上一篇:第五节 安置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