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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殡葬
泾县历来人死后遗体用棺木入殓,下土埋葬,相沿成习。丧葬操办,迷信陋习较为严重,富者靡费,贫者薄板为棺,甚至草革裹尸入土埋葬。孤贫死亡无子孙为之埋葬者,则由当地宗族公堂或私人行善施棺埋葬。清末至民国初,县城商会曾出资举办“安全堂”,备置薄板棺木存放城隍庙内,专为孤贫死者或遗尸道旁无人收殓者施棺埋葬。抗战爆发后“安全堂”解体。而民间集资买棺掩埋贫病死者或遗尸无人安葬者时有所见。
建国后,城乡丧葬仍循旧俗。在党和人民政府倡导下,对丧事操办普遍革除迷信陋习,移风易俗,从简治丧。“五保”老人死亡后,由所在街、村(队)委会为之殡葬。遗尸道旁无主收殓者则由县、乡民政部门予以埋葬。
1976年,本县开始提倡火化遗体,同时投资在城郊幕山建造殡仪馆,1979年初竣工投入使用。占地1.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326.6平方米。除办公用房和接待室外,辟有吊唁厅、停尸间、火化房等。安装火化炉2台,购置接尸车1辆,停尸床3张。为治丧提供接尸、停尸、遗体整容、火化并供应和停放骨灰盒一整套服务。
1984年9月,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殡葬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民(居民)委员会成立殡葬管理小组;规定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国营和集体企业职工死后遗体一律实行火葬;同时规定凡通行机动车辆的乡镇村均为推广火葬地区,除对少数民族应重其习俗外,严格限止土葬。
1986年11月,县人民政府再次发出通知,强调干部、职工死亡不实行火葬者,一律不发给丧葬费及遗属困难补助费。全县自1979年始,在死亡人数中实行火葬比例逐年提高,1979年全县火化尸体11具,占全年死亡人数0.54%,1987年火化尸体277具,占当年死亡人11.45%。
二、墓地
建国前坟山墓地均为私有土地,有一姓一族之“祖坟山”或一个家族之“祖坟山”。一般一山多坟,少数官宦富户建造坟墓规模较大,占地亩许乃至数亩不等。此外,有的地方辟荒山荒滩为“义土冢地”(亦称义山),作为贫穷无地死者埋葬之地。多数属地方之举,少数为官署设置。如宋置义土冢地于东门城郊五里岗,时称“漏泽园”。最多时全县有义土冢地23处,其中官置约5处。
建国后,经过土地改革,原来祖坟山权属己不存在(原有坟墓依旧)。而由当地村民委员会(生产大队)划出非耕地作为公共墓地,埋葬本地死者遗体。传统做法是堆土为坟,一般占地3~4平方米。80年代始,少数人家为死者筑水泥坟墓,占地略有增加。近年实行遗体火化,将骨灰盒入土埋葬,占地较前减少。县政府在“关于殡葬管理规定》中提出各地应节省土地,制止滥用农业用地建设坟墓的要求,这一要求基本得到贯彻落实。
尸体火化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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