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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灾害救济
泾县,自然灾害历来频繁。清嘉庆《泾县志》记载,每于重灾之年,有“蠲田租,发粟赈济饥民”之举。早在三国吴赤乌二年和十三年(公元239、250),泾县大水,地方官曾奉诏发粮发种赈灾。唐大中九年(855)旱,以常贡代免租税。宋治平元年 (1060)大水,遣使疏赈,蠲免赋租。元至元二十九年(1292)大水,免田租,民食艰困者发粟。明洪武二年(1369)、四年(1371)免夏、秋二税,后于二十八年(1395)、二十九年(1396)又免民田租税。成化十九年(1483)大饥,粜常平仓赈济。清康熙间遭水、旱重灾,蠲免丁地正项钱粮,或蠲免民欠钱粮,或减免漕粮三分之一。五十五年(1716)先遇水灾,后遭旱灾,除蠲免本年地丁银、米豆外,对灾民“动支常年仓粮散赈”。雍正间亦复如是,以减免赋额代赈。雍正十二年(1734)秋禾遭水灾,按灾情成数,蠲免地丁银60余两,发藩库银35两,抚赈淹毙人口和房舍塌倒灾民,动用常平仓,发动士民捐输粮食1300余石赈济饥民。乾隆三年(1738)秋旱,按灾田成数,减免地丁银2160余两,豆130余石及漕南等米180余石,拨发米5000石赈济饥口。而灾田应输银,只缓二年三年征,所谓“以舒民力”。嘉庆年间每有灾害之年,都是以蠲免代替赈灾。嘉庆七年(1802)对被灾之户按灾情蠲免地丁银等外,当年发藩库银6万余两赈济极贫次贫。次年春发藩库银2万余两,赈极贫口粮。此是清代发银救灾最多之年。但历代蠲免田赋,作弊严重,受益者多为富户,灾民则无甚实惠。为此人民群众在同自然灾害长期斗争中,从隋代开始创建“社仓”之法,推行“自救”。清代康熙、乾隆间,泾县仍兴“社仓”救灾,由农家出稻谷,富民捐谷,贮粮于仓;并设“义田”收获归“社仓”,灾年开仓放粮赈济灾民及鳏寡孤独、年老病残生活贫困者。此外,历史上曾实行禁用粮食酿酒,节约用粮之举,以救灾渡荒。亦有少数富户,施粥施衣施医药、棺木,谓之“乐善好施”,贫寒人家则相濡以沫分羹互救。清末及民国间地丁赋税、漕粮改按米豆银两折征现金后,仍以灾后缓征或免田赋作为主要赈灾办法。民国23年(1934)全县大旱,籽粒无收,灾民遍野。是年县政府请准免征田赋,并责成商会购来“安南”米在市场平粜。但为数甚少,不济其事,多数灾民饥饿难耐,食树皮草根、“观音土”充饥。民国29年,全县春旱,农田十有其七不能栽插,粮荒严重,且值抗战,难民云集,人口增多。“泾县旱灾筹赈会”以88人联名向全县发布“募赈启事”称:“入夏迄今,时雨不下,田畴干涸。嘉禾尽变为蓬,灾庶竟达10万多人,灾区达八成以上,嗷嗷哀鸿,亦云惨矣……”。呼吁“念黄胄一脉之情,速开大善之门。”于是县政府成立“粮食调节委员会”,安吴(城关)、章渡、茂林、榔桥河、马头、赤滩等集镇相继分别成立分会,向各地商会、富户筹派借款,从南陵、宣城等县购回稻谷4000石平价出售。同时查封公堂、富户存稻2670余石、大麦480石,限价出售。民国30年,旅居上海的泾县学者胡朴安和寓沪同乡共筹赈灾款2万元,汇县救济,并派遣代表给赤贫、次贫灾民按等分发赈款。民国31年成立“泾县赈济会”。捐募筹集积谷和救灾粮、款、物救灾。但有少数公职人员从中贪污,引发起民众强烈不满。民国35年,章渡民众代表38人联名控告该乡正、副乡长贪污救济衣服两大包、民亻夫粮食800市斤,副食代金1万6千元等事。
民国36年全县旱情严重,县政府无任何救济措施。中共游击区党组织积极帮助群众渡荒。中共泾旌太游击队洪(林)部攻破国民党浙溪军粮库,分给农民4万多公斤大米,后又相继在凤村、茂林、潘村、焦石等地破仓分粮救济灾民。
1949年泾县遭受水、旱灾害,受灾农田3.5万余亩。新建立的人民政府拨发救济款71元(折合新人民币),拨发救济粮1万公斤帮助贫困灾民渡荒。
1950年春涝夏旱,全县受灾农田面积几近其半,农民生活困难。是年,宣城行署下拨救济粮1万公斤赈灾,全县9个区、41个村捐募稻谷11194公斤、大米633公斤、玉米131公斤、寒衣1109件、棉被10床、款336元,救济1086户受灾户4156名灾民(其中包括外来灾民2063人)。1951年,全县先后又遭水、旱、虫、雹,受灾农田2.2万余亩。宣城专署先后3次拨发救济粮7万余公斤,县直机关干部捐献大米1600余公斤,款100余元,救济灾民5100户,2万余人。1954年,全县遭受史所罕见的特大水灾,县、区、乡分别成立抗洪救灾机构,抽调党政干部数百人奔赴灾区,组织群众抗洪救灾,调动乌排、木船、囫桶等运载工具抢救被洪水所困群众158人脱险。民主乡(山口铺至幕桥一带)有89人被洪水困在一处高地,洪水继续上涨,危在顷刻,区乡干部发现,立即用木帆船驶往抢救,使之全部脱险。马头镇7名税务干部在洪水中奋不顾身,抢救出一名奄奄一息的产妇。县长刘吉逢亲率县直机关干部、职工520余人,在城郊沿河抢救遭洪水冲走的群众和物资。灾后,全县近4万灾民面临断炊,县人民政府及时拨发救济粮、款。是年,全县拨发救灾款326元,救济粮41万公斤,寒衣1693件。芜湖专署拨发寒衣代金2450元。此外,全县干部、职工、居民也捐献粮、款、寒衣救济灾民,并给外地安置来泾的灾民以同等救济。1958年,全县先是洪水为患,后遇旱灾,受灾群众达10万人。县人民政府拨发救济灾粮10万公斤,救灾款18万元。
1961年,先后发生旱、水、风雹灾害,全县农田受灾面积17万余亩,县与专区共拨发救济款30万元及赈灾物资,免征购粮2.75万公斤。1965年7月山洪暴发,县政府拨发救济款6万元,救济棉布330公尺,木材60立方米。1973年5月洪水酿成重灾,当年政府发放救济款9.5万元,救济粮10.5万公斤,木材30立方米。1978年7月,黄田乡共和、双河二行政村遭10级以上大风袭击,政府拨发救济款4000元,棉布70公尺,棉被6床。是年秋,全县又遭大旱,为解决灾区群众生活困难,芜湖地区先后4次拨发救灾款110万元,布票1700公尺,棉花1.5万公斤,大白菜10万公斤,马铃薯5万公斤,救济粮544.5万公斤。次年春,县人民政府又拨发救济款95.5万元,大包菜11.5万公斤,马铃薯4.5万公斤。1983年4月,全县18个乡遭罕见的风暴袭击,5月上旬又遭大水,县立即成立抗灾指挥部,调动各方人力、物力、财力抗灾。是年,县人民政府先后共发放救灾款22万元,救灾粮23万公斤,衣被8545件,建房木材60立方米,玻璃20箱,帮助修房屋5797间。宣城行署用专车运送救济物资来县救济灾民,计有单衣6200件、棉衣473件、棉被6床、被面30床、毛巾91条、蚊帐6床、草席270条、铝锅69只、布帽、鞋袜12麻包。此外,县直属机关支援灾区粮票6872公斤、面粉1000公斤、酱菜2000公斤、猪油250公斤、衣被1206件、现款33031元。1984年元月大雪成灾,6月中旬又遭洪水。是年,县先后拨发救灾款30.9万元,救灾粮15万公斤,衣被1200件及木材、水泥等。1985年7~8月久旱不雨,云岭、中村、包合、厚岸、查济、茂林、凤村、南容、昌桥、孤峰、田坊、童疃等12乡灾情严重。8月,安吴、丁桥、百园、城关,又遭大风、冰雹灾害袭击。是年,县先后两次发救灾款共11万元,调济粮食20万公斤,支援钢材20吨、木材100立方米,灾民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二、生产救灾
建国后,1950年成立了“泾县生产救灾委员会”,领导群众生产自救,采取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兴修水利,植树造林等措施,以改善生产条件,加强抗灾能力。1949年水灾,除各级党政领导部门拨粮拨款赈济之外,县生产救灾委员会及时发动群众在秋冬之际大种萝卜、苦荞麦、油菜;早春种早玉米与马铃薯。同时大力开展竹编、打草鞋、捕鱼捞虾、打柴等副业生产自救。1954年水灾,县、区、乡均成立防洪抗旱指挥部和防洪救灾大队。灾后又建立垦荒生产指挥部、垦荒生产大队部、中队部。在孤峰、昌桥、下坊、湾滩、花林各处分别建立灾民接待站,接待安置外来灾民。全县发动13万余人垦荒8.6万余亩,抢种各种晚秋作物14.6万余亩,收获粮食740万公斤;组织外来灾民4000余人垦荒4200余亩,抢种晚秋作物3600余亩,收粮155万公斤。同时组织灾民从事捕鱼捞虾、编织竹器、箬帽、扎扫帚、烧石灰、打柴、搬运、挖蕨根等副业,使受灾群众在大灾之年基本生活安定,本县灾民均得以重建家园,外地灾民安然返回原籍。农业合作化以后,每遇灾害,除政府救济之外,并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实行生产自救。县、乡政府帮助或提供调济种籽、肥料以及耕牛、小型农具、水泵、塑料薄膜等生产资料,投放农业信用贷款,调济回销口粮。1978年先后发生风灾、旱灾,灾情严重,县专门成立生产自救领导组,设立办公室,各公社普遍建立生产自救办公室。全县农林、水利、工交、财贸、文教、卫生等部门从财力、物力、人力等 各方面支援灾区,优先供应生产资料,发动群众搞小秋收和开展副业生产自救。1983年大雨风暴成灾,县抗灾指挥部一面及时修复道路恢复供电,保证交通电讯畅通,一面大力组织群众抗灾保苗,抢种补栽,发展副业生产,扩大农副产品和土特产品收购和销售。农业生产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救灾工作继续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互助互济,辅以国家救济和扶持的方针。1985年全县旱灾、风灾、虫灾、水灾连续发生,灾情发生时,县委和县政府抽调大批干部奔赴各地帮助抗灾,并广泛发动群众互助互济,依靠集体力量抗灾保苗,发展副业生产,同时扶持贫困地区开发本地资源,使发展生产与组织生产自救结合起来。
三、社会救济
清嘉庆《泾县志》中《尚义》、《懿行》二章,记载了泾县历史上乐善好施人士济人危难之举。有赡养孤老、扶育孤儿;有施谷施衣、施医施药;有捐助银两周人贫困。而历代朝廷、官署,对贫病百姓则很少有社会救济。民国28年,日军侵华战火弥漫,沦陷区百姓灾难深重,宁、芜沿线及宣城、南陵等地流离失所逃难来泾的难民数以万计,其中有不少难民饥寒交迫,贫病交困。当时,第六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泾县县政府成立泾县难民救济会,在上坊、湖山、水西等地设难民收容所,收容部分难民,给以少量粮款、衣物作临时救济,终因经费不足,为时经年即先后停办。嗣后,六区专署在榔桥开办“难民工厂”,安置收容不足百名难民就业。在上坊村开办“难童小学”一所,只招收百余难童入学就读,免学杂书费和给以生活救济,为时年余亦告停办。
自晚清至抗日战争发生以前,县城民间曾创办“安全堂”,由商界及富户捐资备购薄皮棺木,对贫病死后无人收殓的鳏寡孤独及倒毙街头流浪乞丐,施以棺木雇人埋葬。抗日战争爆发,“安全堂”消失。
建国后,人民政府把社会救济工作列为工作职责,对年老、疾病(病残、呆痴)失去劳动能力、遭意外不幸事故的贫苦群众及人口多劳力少,正常生活难以维持之户,采取“动员群众实行劳动互助、自救、自助”措施,同时政府给以必要救济,保障基本生活。50年代初,除救济灾民外,还对贫民、失业人员、无业游民及原国民党军队士兵等帮助安置劳动就业,给以临时救济,解决衣食居住,对贫病者由当地乡(镇)政府介绍到医院医治,医药费由县民政部门减免或全部支付。全县农业、手工业生产合作化后,对农村鲧寡孤独失去劳动能力者、残疾社员以及被取缔的迷信职业者和被判刑改造的各种罪犯家属生活严重困难者,县民政部门都分别给予必要的临时或定期救济。“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被当作修正主义遭到批判。除对灾区、穷社、穷队有救济外,正常社会救济停止。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救济工作恢复。
1956年始,按国家颁布的《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规定,各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对鳏寡孤独残疾者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五保”待遇,以达到当地农民一般生活水平为标准。1963年全县“五保”有1495户,2832人;1980年全县“五包”1075户,1174人;1986年全县“五保”702户,735人。80年代,农业生产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对“五保”户粮、款、物的供给与筹集办法进行了调整,采取以乡为单位,按“五保”项目,确定标准,分摊到户,村筹乡管(少数农村也有“村筹村管”或“组筹组管”),统一提取,进行分配。“五保户”待遇进一步改善,由原来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增加保医。每人全年口粮300公斤,香油3公斤,零用钱每月每人6~10元,烧柴600~1000公斤,生病治疗由乡统一支付,住房由村帮助解决和维修。对长期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老人安排专人照料。赤滩乡玲芝行政村鸭笼村民组农妇杨满珍,自愿将一位年过七旬的老人王多宜收养在家,待如娘亲,三十年如一日,直至去世。1985年,县民政部门对1961~1965年精减下放符合规定的120名老弱残职工按原工资的40%每月发给生活补助金,报销医药费三分之二;对不符合规定而生活确有困难的274名下放职工给予临时救济。1985年共发放临时救济金2.8万余元。
1985年起,县民政部门还对居住境内8名特释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予以定期救济,平均每年每人补助金额206元,特殊困难者还予临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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