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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待
民国十六年,国民政府颁布对伤亡军人及家属给予抚恤和优待的规定。泾县县政府曾按规定执行抚恤优待伤亡军人家属,具体情况不详。《泾县二十八年第二届行政大会会议汇编》载:抗日战争开始后,又按国民政府提出“优待抗敌出征军人家属”之号召。县成立“泾县抗敌出征军人家属优待委员会”,并制定优待办法:(1)壮丁家属安家费发给30~50元,由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收领;(2)优待费统筹划一,按公田、佃田、自耕农收租稻谷、自收稻谷,分等捐募稻谷,商店、作坊按营业额劝募。稻谷与款项均由乡镇公所筹集,分春、秋两季发放;(3)发动保民为征属代耕;婚丧馈赠礼物礼金;子女免费读书,节日组织慰问等。民国29年《泾县第一次县务会议录》有“全县配赋兵额120名,每名应发冬服费14元(当时法币),计1680元。仅实领代金357元,其余无法解决”的记载。民国31年《泾县县政实施计划》中称:“出征抗委会均为无给职,无专人办公,优待工作未能开展,县府曾拟订优待实施办法,并经呈奉省府、军管区司令部核准在案,但未实行。”是年,仅县城各机关与商会及各地乡镇公所始筹集慰劳品,计有锦旗4面、猪8头、羊24只、白酒16缶昙。在元旦前分别致送当地驻军,作为各界对抗日将士的慰劳。
民国27~29年,新四军驻云岭期间,茂林、铜山、南容、凤村等地农抗会、青抗会、妇抗会经常发动群众慰劳新四军。凤村农抗会、妇抗会春节时还做米粉饼600余斤、军鞋1000余双慰劳新四军战士和官兵。春节期间,云岭汤村妇抗会慰问新四军,慰问品有鸡300只,枕头120个,军鞋120双,锦旗1面(赠军部医院)。其他各地也开展此类慰劳、犒师活动。
1949年4月泾县解放,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军大西南。全县人民捐献慰问代金837700元(旧人民币)。1950年9月起,全县掀起支援抗美援朝热潮。全县人民书写慰问信数千份。次年1月,县抗美援朝支会收到装有各种衣被鞋袜日用品慰问袋12670余只,此外,还有捐献飞机大炮款项。
1951年8月,县长冯际平率县直机关团体代表及腰鼓队到丁桥乡许湾村向抗美援朝战士曹子建家进行慰问,授予“卫国英雄”匾额。并于当地召开村民大会庆贺曹子建在抗美援朝战争中荣立二等功。是年始,每逢元旦、春节,县党政机关均组织慰问团慰问驻军,民政、文化部门组织文艺节目,携带慰问品下乡向烈军属拜年。“八一”建军节期间,县召开拥军优属慰问大会,组织军民联欢活动并邀请当地驻军、军警代表进行座谈。并走访征求军人家属对改进优抚工作的意见。1949年至1959年,全县向烈军属捐送慰问款2万余元,赠送光荣牌(匾)2440余块、光荣灯240余只、慰问信43780封、贺年片6万余张、春联1.6万余副及肉、蛋等食物。“文化大革命”期间慰问活动中断,1980年恢复。1984年县党政机关组织慰问团慰问全县20名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的战士并赠送慰问品,各区、乡、镇党政领导也都分别走访慰问本地烈军属、复退军人、残废军人。各级妇联、共青团分别发动妇女、青年,为烈军属及优抚对象打扫住房、送柴、挑水……。
1956年前,农村还普遍实行群众性优待。对革命烈士、军属、工属的耕地予以代耕,以行政村为单位统筹安排,由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包耕、包管、包收。
建国后全县开展的拥军优属活动中,不断涌现出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1958年,全县评选出33名优抚模范和积极分子出席省优抚先进会议。1983年有5名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先进个人和2个先进集体受到省级表彰。至1987年,全县先后召开10次拥军优属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
泾县优待烈、军、工属代耕情况表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改为优待劳动日。按照“多缺(劳力)多优待,少缺少优待,不缺不优待”的政策,以生产大队平均劳动工分标准劳动日,除去烈军属自身所做劳动日,不足部分由大队以优待劳动日补足,参加大队收益分配。优待劳动日所需负担由大队统一提取分配给优待户。1961年全县共有463户享受此项优待,共优待劳动日29689个,户均64.1个。“文化大革命”中,全县优待工作停滞。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烈军属、残废军人、复退军人优待工作重新恢复。1981年,全县烈军属、残废军人、复退军人5357户,其中828户享受优待劳动日工分69044个,户均优待工分83.39个。
1982年,农业生产全面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优待工分改为实行“优待金”,坚持“保证烈属,优待军属,适当照顾其他优待对象”原则,使优属生活略高于一般群众水平。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户户优待,其标准按家庭经济状况,以相当于一个整劳力或三分之二劳力正常收入给予照顾。是年始,对农村优属从筹款到发放实行“四统一”办法。即统一评定(春季评定、发放到户、通知部队、名册报县);统一负担(以乡镇为单位平衡负担);统一筹款(按照合理负担原则,统一提留,实行“村筹乡管”);统一兑现(年终前召开优抚大会,一次发放)。
1985年,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实行分等次优待,服役满一年,优待金为260~280元;满二年为280~300元;满三年为300~320元;超期服役,每超一年增加优待金20元,直至退伍或提升干部、或转为志愿兵终止。服役期间受到处分则作适当降低或取消,对服役期间立功者,则按立功等级分别奖励优待金300、200、100元;受到嘉奖亦按等级优待金奖励优待金30~50元或20~40元。其奖励优待金从优待金总额中提取10%作为基金。1985年,全县发放奖励优待金5827元。
泾县部分年优待金发放情况表

1961年前,除给烈军属、复退军人生活困难户优待外,政府还给临时补助或救济。对无生活来源不能自给者,农村每人每月补助粮食15市斤,城镇每人每月补助20市斤,鳏寡孤独酌情增加。1949年解放后至1950年底,全县对优抚对象1220户,3420人予以临时救济,发给生活补助粮61450公斤。1951~1959年改为生活补助金,全县累计发放10313户,33076名烈军属、复退军人,发给生活困难金共101990元。此外,1949~1957年为122户重点困难的烈军属、复退军人发给定期外的临时救济补助,以解决生活和住房困难,发给补助粮4500公斤,生活补助4680元,还给165人补助医药费用2700元和生活粮1400公斤。1954~1956年,县民政部门又为优抚对象中610户解决耕牛37头、农具916件、补助生产资金10528元。
临时补助由本人申请,经所在村群众评议,村、组(后由生产合作社、组、队)签署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后为公社)审核批准发放。特殊困难补助金额较大,由乡镇(公社)向县民政部门申请核发。
1961年,根据国家抚恤优待规定,县民政部门采取与群众优待相结合的方针,对贫苦军属与年老体弱复员军人实行定期定量优待补助。一经评定,每年便按人发给定补金额。1979年全县定补烈属216人,年补助款5906元;定补军属148人,年补助款2350元;定补复员军人1465人,年补助款21553.85元。
1980年起,全县定期定额优待补助发放办法作了改进,以70%的优待救济费作定额补助,30%优待补助款作重点救济和临时救济,扭转“普降细雨”的平均主义做法。定额补助城镇高于农村,孤老复员军人高于退伍军人,并多次调整提高定补标准。
全县享受定补的军烈属、退伍军人情况表

1983年,全县对孤老烈属、抗日时期革命战士、孤老复员军人每月定补进行重点调整,调整前全县孤老烈属50人,年定额补助优待款6708元,人均月定补11.18元;抗日时期孤寡老战士28人,年定额补助款2923元,人均月定补8.7元;孤寡老复员军人165人,年定补款1608元,人均月定补款8.09元。调整后,全县孤老烈军属年定补款 为11640元,人均月补款为15.8元;抗日时期孤寡老战士年补款为449.4元,人均月定补款14.7元;孤老复退军人年定补款30540元,人均月定补为15.4元。月定补款分别提高40%、92%、93%。1984年,泾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对革命堡垒户实行定期定量补助的规定》,对在革命战争年代为掩护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为革命传送情报,从事革命活动有一定贡献的堡垒户和解放前加入中共的党员,经逐级审定,予以终身定期定量补助。1984年~1985年,有447户堡垒户享受定补,年发给定补款48168元,人均月补8.98元。
二、抚恤
建国后,县民政部门根据国家对革命烈 士家属抚恤的有关规定,对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人员家属实行一次性抚恤。1953年、1958年、1976年,县人民政府、县革命委员会先后专门成立追认烈士领导小组、追认烈士委员会。几次组织力量普查取证,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核准,予以追认,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并为应享受抚恤的烈士家属补办抚恤。至1985年全县发证烈士为670人,其中地专级1人,县团级3人,营以下666人。
抚恤标准:1949~1950年发给抚恤粮。师、旅(含地专级)级牺牲者抚恤粮600公斤,病故者抚恤粮450公斤;营、团、县级牺牲者抚恤粮500公斤,病故者抚恤粮375公斤;班、排、连级(含区、科级)牺牲者抚恤粮400公斤,病故者抚恤粮300公斤;战士、勤、警牺牲者抚恤粮300公斤,病故者抚恤粮225公斤;民兵、民工牺牲者抚恤粮250公斤。1953年起,以粮为标准改发抚恤代金。1980年提高抚恤标准,军师(含地专级)级烈士1000元,因公牺牲700元,病故600元;县、团级烈士950元,因公牺牲650元,病故550元;营级(含局级)烈士900元,因公牺牲600元,病故500元;连排级及一般工作人员烈士850元,因公牺牲550元,病故450元;班长、战士、参战民兵、民工,烈士800元,因公牺牲500元,病故400元。抚恤金(粮)发放均凭县、团以上机关证明书,民政部门一次发给其直系亲属,并分别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1985年起,改一次性抚恤为定期发给抚恤金。抚恤对象为无生活来源之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或革命工作人员家属的父、母、妻、 子(未成年的子女)。家住农村每人每月20~25元;家住城镇每人每月30~35元。病故者家属,农村每人每月15~20元;城镇每人每月25~30元。
建国后部分年份泾县发放抚恤金(粮)统计表


三、烈士褒扬
民国27年5月,新四军一支队支队长陈毅率先遣队东进抗日,途经茂林镇时,亲自去红军七军团军团长寻淮洲烈士墓前悼念,撰写墓志铭文就地刻石立碑。1952年9月,茂林区人民政府将寻淮洲烈士遗骸迁葬魁山。1956年,墓碑列为全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今由茂林镇人民政府保存)。
民国28年,国民党泾县县党部与县城各界人士,曾在中山公园西侧建立“抗日阵亡将士纪念碑”。
抗战期间,驻云岭新四军蔡启等百多名为抗日牺牲的烈士遗骸散落在云岭周围大小山坡。“皖南事变”后,当地农抗会会员自发组织起来,假“孤坟会”名义筹集资金,安葬遗骸,筑坟立碑,每年祭扫。1952年当地农民柳松林、章志明等51人在南堡村后黄龙岗筑土墩墓,合葬131名新四军战士遗骸,并树“新四军抗日殉国烈士墓”碑。1956年列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64年起,云岭新四军军部旧址纪念馆接受管理,复加修葺,供人凭吊。
1953年,县人民政府拨专款在茂林镇魁山北麓建造革命烈士公墓,安葬百具烈士遗骸,并报省批准,树立“革命烈士之墓”石碑。
1976年,省、县拨款在县城西郊2公里处太园乡桃花台山上建造“革命烈士纪念塔”,1980年竣工。以纪念“皖南事变”中殉难烈士,以及在革命战争年代为革命事业献身的先烈,并辟其地为陵园。
解放前,云岭每年在清明和冬至日以挑坟为名为新四军抗日殉国烈士墓培土;建国后,每年清明节,茂林,云岭等地学校师生和群众都着装列队到革命烈士墓前祭扫纪念。80年代以来,县城中、小学校师生、机关干部、各界人士与职工群众,除每年清明节前往烈士纪念塔前瞻仰凭吊先烈外,还不时组织学生、青年和共产党员在塔前进行革命传统教育,或举行入党入团入队宣誓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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