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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房
建国前,泾县城乡住房、市房多为私有制。绅商富户、地主屋宇连片,贫者上无片瓦。城乡集镇无房户都是租赁私房居住,或开设店铺营业。国民党县、区、乡、保机关办公用房,公私立学校、一般都是占用宗族祠堂、同乡会馆等公堂房屋或公房。贫苦农民中无房户则搭置草棚茅屋栖身。其时,租赁买卖、典靠均属私人交易,除立契成交,向县政府契税稽征处纳税而外,别无任何管理。
建国后,土改中按政策征收祠堂、寺院、教堂、会馆等公堂房产归国家所有。没收地主多余或出租房屋,大都分给无房和少房农民(城镇地主市房部分征收归国家所有,没收多余住房,分配给城市贫民居住),由县人民政府颂发房产所有权证。没收和征收中的部分房屋划归公共事业单位用房,属国家所有。私有房产允许买卖转让、改造重建。60年代,农村除个别农户因迁徙他地或其他特殊原因者外,一般很少买卖房产。城镇、农村私房凡发生买卖,用国家税务机关印制的统一契纸,书写契约。经村(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或公社、大队)监证,按章税契,便为有效。80年代始,私房买卖转让,县城、集镇须经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和法律公证部门监证,并办理登记转让手续,按章交纳规费,始为合法生效。
70年代,城乡私人改造旧房或新建居宅,凡不占用生产用地、公用地、不妨碍交通道路,利用旧有私人宅基,一般者不须申报核批;需占用公有荒地或集体划分的自留地,则须经生产队、大队核准同意后方可建造,80代始,农村无论改造旧房或新建房屋,一律要办理房屋土地使用申报手续,由当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按乡村建设规划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营造。未经核准擅自建造,责令停止施工或拆除。县城私人改造旧房或新建房屋,除向当地镇人民政府申报房地使用核批手续外,并须按城镇建设规划和营造楼房节约用地要求,向城建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施工营建。妨碍公共设施发展,公私房屋必须拆除者,均须服从统筹安排,依法征用。1984始,泾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在城镇统一开发营建商品房,1985年、1986年先后竣工一批建筑面积2.7余万平方米的楼房,出售其中大部分,由机关、企业单位购用;小部分为个人购买,产权属私人,接受统一管理。1986年始县城、集镇私房由县、乡房屋管理部门先后进行了普查登记,颁发私有房屋产权证书计49729.83平方米。
建国前,县城私有房屋共31914平方米;50年代新建私宅1295平方米;60年代新建2863平方米,70年代新建14617平方米;1980~1986年新建15090平方米。全镇房屋私人占有比例由48.52%减少为22.49%。
党的十一一届三中全会后着手落实私房政策,退还不符合政策没收或接管的私人房屋。1979年始,第一批清理退还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接管的私人房屋,计10户22.5间,379.6平方米。并从接管时起至退房时止所收取的房租,按规定扣除房屋维修费、税金和管理费外,剩余租金1875.27元分别付给原房主。继又将私房改造中不够改造起点和留房过少等不符合改造政策的私房退还原主,计217户,11053平方米(含县以下集镇)。有关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予以落实政策5户,退还房屋21.5间,506.8平方米。
二、公房
1951年12月成立泾县公产管理委员会,设有办公室。管理范围较广,包括国有房地产、山林、河流、公学产及农村机动田等。1960年,公产管委会改为房地产管理委员会,各乡集镇同时设房管组,负责管理公房,主要是办理租赁、维修、改造、新建等业务。1978年,县房管会并入县基本建设局。1981年划出,专门成立泾县房地产管理局。1984年撤销,改为房产公司,独立核算。管理业务仍为维修、改造新建和出租。营业市房一般每平方每月租金只1~1.5元,住房每平方只5~8分。租金低,收支不平衡,影响业务开展,房屋质量逐渐下降。80年代起进行微调但仍属低租,新建房屋稍有提高。
泾县城关羌房屋建成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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