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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贷款
民国23年,泾县成立合作指导室后,推行农村信用合作。省农村合作委员会拨给县信用贷款(款由华阳义赈会发放),并规定信用社贷款以人数为标准。附担保的,每人可贷15至20元(法币,下同);完全凭信用的,每人可贷10元,逐年可增加5元,最高不得超过50元。利率定月息8厘,最高不超过1分。贷款期一般为半年。
民国27年(1938)10月,省合作委员会裁撤,农村贷款事宜移交省建设厅新设之农贷处接办。经清理,泾县结欠农贷金额73250.24元(法币,下同)。次年,收回结欠50015.24元,新放贷59882元,余额增至83117元。民国31年泾县发放普战贷款109810元,民国32年再发战贷454290元,同年县农村信用社对星林乡社与思齐、溪隅、金沙等33个保信用社发放农业生产贷款共1055670元。是年,中国农民银行对泾县发放农贷836850元,其中运销贷款37900元,当年收贷280295元,其中收回运销贷款79900元,结欠712020元。民国33年投入484650元,收回913020元,年末结欠余额346183元。民国34年继续投放200000元,回收137407元,年未结欠余额346183元,其中运销贷款100000元。
1949年6月,人民银行泾县支行成立后开展农业信贷业务。土改前后,农业信贷主要帮助贫困农民恢复生产,按照“重点发放、重点使用”原则,解决农民生产资金的困难。由于当时物价波动,采取实物直接贷放办法。有种籽、菜饼、蚕种等,同时对购买耕农具给予贷款,是年投放4万元,收回3万元,余额1万元。1951年改实物贷款为货币贷款,全年投放12.3万元,收回9.2万元,余额为3.1万元。1953年,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兴起,为解决贫农入股资金困难,设专项“贫农合作基金”支持集体经济。至1957年末(第一个5年计划期末),县银行累计发放农贷217.2万元,同期收回161.3万元,年末余额55.9万元。是1951年的18倍。贷款期限规模由短期小股逐渐转为长期大额。第2个五年计划时期,县银行投放农业贷款120.2万元,历年累计为217.2万元,累计收回161.3万元。1962年末余额32.7万元。贷款主要用以支持人民公社大办工业、农业,大办水利。并建立“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采取以队立据承贷。1961年,农贷纠正大队用款公社统一承贷归还,社员用款由大队统一承贷归还的偏差,坚持按需提供贷款和“谁用谁借,谁借谁还”原则。1963年后,执行“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克服平均分配与使用不当的偏向。至1965年全县投放农贷109万元,累计投放446.5万元;收回94万元,累计收回339万元,期末余额48万元。“文革”10年(即第三、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全部投放农贷总额603.5万元,历年累计投放1050万元,累计收回939.6万元。1975年末余额111万元。“文革”初,违章贷款与用途不当现象相当严重,后期纠正,转为用于围绕执行农业“八字宪法”和支持“农业学大寨”运动,用于治山改水,绿化造林,改土造田及大搞“田园化”等,由于所谓”割资本主义尾巴”的思潮干扰,停止对社员家庭副业贷款的投放。1978年大旱,银行扩大投放资金,全县放农贷230万元,帮助农民抗旱抢种和生产自救。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银行围绕农村经济改革,改变农贷投向,支持实行联产承包的农民发展粮油生产,开展多种经营,发展商品经济。1982年重点投向是支持集体、个人投入茶、桑、漆3个1万亩的开发性生产。1984年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生产,投放贷款612万元。是年,全县乡镇企业中建筑、建材生产增长4.5倍;食品加工增长1.5倍;矿产开发和加工增长3.3倍,得到贷款支持的企业(包括新建企业)432个。1985年坚持按自有资金比例投放,提高农贷使用效果,当年支持新办企业12个和新上技改项目4项。支持集体、个体和联户兴办宣纸生产厂6个,从而使乡镇企业经济在农村经济中所占比重迅速上升。1950~1987年,银行对全县投放农业贷款累计总额达15262.9万元,累计回收6912万元。年末余额1891万元。
1985年前,县人民银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处理豁免1961年前农村四项资金欠款问题》(指赊销、预付、定金、农贷欠款)和人民银行省分行清理农贷实施办法与到期农贷减免实施办法先后进行过3次清理。全县清理豁免1961年前农贷欠款中的“水利无效益工程贷款”21.08万元,一般农贷9.7万元,省行财政托放款0.9万元,信用部9.4万元,共计减免41.08万元。
1963年,根据上级指示,在1961年清理农贷的基础上,对应该回收但已找不到债户(死亡绝户、五保户、迁居无下落、原机构拆散无人承还等)的贷款;盲目号召或超出社队承受能力,组织大办钢铁、大办水利、大办交通、大办养猪场这部分不应由社队负责偿还的贷款;购买指令性推销(分配)的不适用物资器材贷款,经县批准,共减免40.9万元(其中包括补助信用社豁免旧贷9.4万元)。
1981年报经农业银行省分行转报总行批准豁免1978年底以前农贷7.9万元,信用社投放之报废水利贷款0.2万元。
二、工商贷款
民国时期,省地方银行泾县办事处或县银行,对工商界都不能正常开展放款业务。少数与银行有关系的商号,为解决“头寸”(旧时指银行、钱庄和商号拥有的货币)不足或短期周转之需,间或有向银行贷款。其方式有纯信用贷款和以货抵押贷款两种。利率视“银根”松紧而定。抗战期间,县内几家火柴梗片厂和宣纸生产社曾一度获得工业合作社泾太事务所信贷支持。
1949年解放后,县内国家金融机构,担负对工商企业的货币信贷、调节、监督的职能。工商贷款早期由县人民银行办理。工商银行建立后由该行办理。贷款种类按用途分。工业贷款有:工业周期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临时贷款、卖方贷款、票据贴现贷款、科技开发贷款、专用基金贷款、结算贷款、抵押贷款、城镇集体工业生产贷款、集体工业设备贷款等11种;商业贷款有:商品周转贷款、临时贷款、专项储备贷款、联营贷款、网点设施贷款、结算贷款等6种。通过信贷管理,促使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从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1953年开始,县人民银行的信贷工作实行计划管理,编制信贷计划。实行“统收统支”计划管理办法”,统一制定信贷总计划,层层下达执行。1949年,县人民银行采取折实投放方式给工业放款400元(新人民币)。商业贷款2000元。1950年后投放工业贷款、商业贷款,数额不断增大。投放对象主要是国营、集体工商企业。“大跃进”期间银行信贷资金投放失控,1959年末工商贷款余额猛增到1303万元。1970年始,全县发展“五小”工业,同时起步发展交通、电力、电讯建设,工商信贷逐年增加,1975年末工商贷款余额达2194.7万元。比1970年末增长近1倍,有力地支持了县内工商企业的发展。80年代始,工商信贷围绕改革开放,支持发展县办和乡镇工业企业,同时对城镇个体工商企业开始投放贷款,发展市场经济。1980年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办法。1985年按照“统一计划、核定资金、实贷实存、自求平衡”管理原则,实行“多存多贷、自求平衡”办法,调动各行融通资金的积极性。1987年末全县商业信贷余额达3579万元,工业贷款余额达2574万元。
三、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贷款
建国后,基本建设资金一贯实行财政拨款。1980年,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下达《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具体实施意见》,开始办理“临时周转贷款”。泾县建设银行当年共投放此类贷款28.8万元。1981年1月批准泾县火柴厂和自来水厂小型基建贷款共11万元,期限为半年和一年。当年共投放小型建设贷款17.1万元。1984年12月《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下达后,1985年起,地方统筹基建项目一律实行“拨改贷”,实行差别利率。县建行投放基建贷款共321万元,投放对象46户。1986年对83户基建单位投放资金763.83万元。
1984年下半年,县建设银行按照省下达《商品房建设开发贷款试行办法》,试办商品房贷款业务。1985年全年发放商品房贷款100万元。1987年贷放210万元,同年11月对开发县城西小区与迎宾路、云岭路老城改造工程发放贷款100万元。
1979年起,县建行对技术改造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对《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办法》,把贷款对象扩大到包括商业、粮食、外贸、邮电、农业等部门和中小型工业企业;把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把原规定无息使用“拨措贷款”改为按月息4厘2计付利息,同时规定项目完工投产后1年内归还,最多不超过2年,当年县建设银行试办更新改造基金贷款,全年挖潜,革新,改造计划拨款96.5万元。1980年,省制定《小型技措贷款试行办法》,下达泾县铜矿技措补助资金36万元,由县建设银行监督拨款。同年11月,省对工交、建筑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贷款作出11条规定,省工业投资信托公司将贷款基金的贷放、回收、上存、下贷交由所在地建设银行办理。全县全年发放上述小额贷款29万元。1982年对县化肥厂发放挖潜改造贷款35万元。1985年为充分发挥资金利用率,择优扶植名、特、优产品和“短、平、快”项目,发放信托贷款14万元。1986年发放更新改造贷款151万元。
1985年至1987年基本建设、贷款余额共77.4万元,其中:1985年为17.00万元,1986年为37.90万元,1987年为22.50万元。
1969年底建设银行芜湖地区支行泾县代理处成立时,就开始办理县内基建拨款与监督。自1970至1987年县建设银行支行对基本建设拨款与监督的建设基金总额达7316.9万元。
四、信托贷款
50年代至60年代初,县人民银行受政府部门委托曾贷放各种专门用途的无息贷款,并负责回收。
1953年始,县人民银行根据规定向社员个人贷放“三改”种籽贷款,投放数额不详。至1962年9月统计,因死亡绝户和无收益等原因,无法回收的余额尚有1.07万元,后经省行核销。1957年3月,县水利科委托县人民银行向农业社投放水利工程民工口粮贷款1.59万元,回收1.49万元,余额因生产组织变动和所修工程损坏等原因而悬挂。1960年5月,县财政为支援农村社员渡荒,解决社员口粮,拨出20.62万元,委托县银行向各公社大队投放,此款到期由各公社结算清偿。1980年9月,建设银行省分行发出办理各级信托公司贷款业务的通知。1981年,县建设银行办理委托工业、商业信托贷款共35万元。1986年,办理各级委托发放贷款144.1万元,其中:信托贷款55万元,省部门委托贷款9.7万元,县财政委托贷放45万元,县部门委托贷放34.4万元,当年信托贷款回收41.6%。
泾县银行存、放款年底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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