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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债
民国29年(1940)皖南行署分配泾县发行“战时公债”2.9万元。到8月底,按规定的九四折实缴法币27260元。民国32年国民政府发行“同盟胜利公债”,分配泾县总额150万元。县政府分配各乡镇商会及乡镇公所按富力分等摊派,完成上缴。民国33年,县奉命完成“公益储蓄”2000万元,县政府采取与公债完全相同的办法摊派。
民国36年,革命根据地中共泾青南县委曾发行少量“救国公债”(数额不详)。发行时发布《五点说明》,对发行债券目的、方式、利息和还本年限以及破坏发行工作之处置均作告谕。
建国初,本县根据上级指示,对革命根据地农民持有原游击队借粮、借款凭据,均准予抵交公粮(数额不详)。1956年,对曹芝昌等人执有“皖南人民解放军长江总队”发行之“长江救国公债券”共14张经报上级银行审批,按年利率1.5%兑付全部本息。继后对持有革命根据地人民政府和人民军队发行的债券借据的群众,均按规定分别清理作出妥善处理。
建国后,1950年国家首次发行以“分”为单位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每分值大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细布5市尺、煤炭16市斤、4种实物按上海、天津、武汉、西安、广州、重庆6大城市批发价综合计算,由中国人民银行每旬公布一次分值)。分配泾县推销任务5500分,各阶层认购5510分,至3月底,缴款购债3914分,实交款10801元,占认购数71.03%。
1954年至1958年,国家连续5年发行“经济建设公债”。1959年至1961年,安徽省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年息一厘,自发行第二年起,每年10月31日抽签还本一次,分5年还清。1954年到1961年,全县共完成经济建设公债交款134.72万元。其中国家公债70.71万元;地方公债64.01万元。1956年起,县财政参加公债收入分成。
省发行之地方建设公债在1966年全部还清,国家建设公债全部还本付息于1968年结束。
泾县推销建设公债统计

二、国库券
1981年起,国家发行国库券。是年,本县分配任务按规定由国营和集体企业、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农村富裕社队认购。翌年扩大发行范围,开始向个人推销,贫困地区农民有所照顾(免购或少购)。所发行之国库券,1981~1984年(由财政部抽签),每年抽还发行总额的20%,5年还清本息。1982年起机关团体购买国库券,只给收据,不抽签按号兑付本息,年偿还额20%。1985年起,不分单位、个人、一律于发行后之第6年一次偿还本息。
泾县国库券推销统计

三、金融债券
1985年始,为支持地方建设,组织资金、搞活金融为社会主义资金市场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县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根据上级行指示,以储蓄手段发行金融债券,并以此在当地开办特种贷款。金融债券期限为一年,面额有20元、50元、100元3种,面向个人发行。县工商行1985~1987年共发行金融债券196万元。其中一般金融债券90万元。累进金融债券48万元,技改债券50万元,贴水金融券8万元。县农行1986~1987年共发行金融债券190万元。筹集的资金,工商行主要用于支持城镇集体企业;农行用于支持乡镇企业。
各类金融债券利率情况

此外;利用金融债券资金支援地方建设的特种贷款,其年利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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