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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类
纸币
钞票明洪武八年(1375)发行“大明宝钞”,每张长34.5厘米、宽23厘米,面额为“壹贯”,折合铜钱1千、折合白银1两,折合黄金0.25两。在泾县流通200年之久。清代币制混乱。中叶以后,钱庄、票号之纸币少数流入泾县。光绪三十二年(1906)建立“裕皖官钱局”,奉准印造信票,限在安徽省内流通,泾县属流通区域。三十四年(1908)又发行银元票,有1元、5元两种,补银元流通之不足。曾有少量在泾县流通。
法币民国24年(1935)11月始,国民政府开始发行“法币”,亦称“国币”。亦俗称“钞票”。泾县市场有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家银行发行之纸币与银元同时流通。继后有中南银行、实业银行、安徽地方银行及少量江西裕民银行发行的纸币流通。面额有壹圆、伍圆、拾圆数种,本省银行还发行纸辅币进入流通市场。民国31年法币贬值,中央银行发行“关金券”与法币并行流通。关金券与法币比值为1∶20,(关金券1元兑法币20元)。继后,通货膨胀愈烈,民国37年8月又发行新币“金元券”。规定金元券1元合法币300万元。同时规定金元券按1∶1比值收兑银元,并以此收兑金、银及外币,泾县县政府奉令布告由安徽省地方银行泾县办事处在流通中强行收兑。
人民币1949年4月,向南进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途经泾县,人民币开始进入泾县市场,其数甚少。6月24日人民银行泾县支行成立后,人民币普遍进入全县城乡市场。
解放初,泾县市场流通人民币有长城币、东北币、边区币、华中币、北海币、冀南币、中州币等,票面面额有壹圆、伍圆、拾圆、贰拾圆、伍拾圆、壹佰圆、贰佰圆、伍佰圆、壹千圆、伍仟圆、壹万圆、伍万圆等。
1955年3月1日起,全国实行币制改革,发行新人民币印。根据国务院规定,县人民银行县支行开始以新人民币兑换旧人民币。新人民币1元兑旧人民币1万元,截止6月底,全县收兑旧人民币7340306950元。
1964年4月15日起,以等值收兑苏联为我国代印的10元、5元和3元的3种面额之人民币票券,在限期内向人民银行县支行兑换。收兑工作至同年6月基本结束,全县共兑换1327938元。
金属币
银锭明正统间(1436~1499),原流通于官府中之白银(亦称白金),开始按重量、成色作为货币流通于市场,基本计量单位为“两”,故又称“银两”。流通中有碎银和民间铸造之银锭,即元宝锭、中锭、小锞5种,以及银条、滴珠各体。泾县流通中之元宝最重达50两,另有1两、2两、5两、10两各类锞锭。清代继续流通,民国初废止银锭。
银元白银铸币,又称“洋钱”。清代泾县开始流通,初为墨西哥铸有鹰图之银元,俗称鹰洋。继有西班牙“本洋”,有站人图案,又称“站洋”。光绪十三年(1887)后,我国铸造银元)流通于泾县市场,正面图案为龙,称“龙洋”。民国初,本县市场流通铸孙中山头像之银元,谓“孙洋”,铸造袁世凯头像,称“袁大头洋”,铸帆船图案,称“船洋”。四川、云南等省所铸银元通称“杂洋”,本县城乡市场流通极少。民国24年11月4日,国民政府实行法币制,以纸币收兑银元,禁止银元流通。
银角子广东铸造,有单角和双角2种,在本县市场广为流通。
铜钱为历代官方铸钱局以铜铸造作为流通钱币。明代铜钱背面文字记有局名,重量、地名、干支等。清代铜钱为制钱,镌铸年号称“通宝”,如“康熙通宝”、“光绪通宝”等,两面分别为满、汉文。一枚为1文,千文为一贯。一直在泾县作为辅币流通,至民国中期渐为废止。
铜元亦称“铜板、铜钞,铜角子”。泾县在清代后期与民国初期均有流通,以光绪、宣统铜元较多。民国4年(1915),泾县市场还流通有民国开国纪念铜钞和孙中山纪念铜钞。每枚当制钱10文、每100枚俗称“一吊”,通常每300枚铜元兑换银元1元。
镍币民国28年初发行,金属辅币,正面图案为铲状裤状,背面为记值文字,有5分、10分、20分3种,俗称“银角子”、“铅角子”。本县市场流通数量甚少。
1957年12月起,国家银行发行铝合金1分、2分、5分人民币铺币,同月,泾县开始发行,与纸币辅币混合流通。
1980年1月,1角、2角、5角人民币铜质铸币和1元面额镍币开始在本县流通。1984年10月1日发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三十五周年纪念币4种,面额均为人民币1元;1987年发行(1986年版)国际和平年纪念1元面额金属币。以上纪念性金属人民币,泾县按分配额发行,均为爱好钱币者兑换珍藏,未在市场流通。
二、流通
晚清与民国初期至抗日战争爆发前,泾县传统手工业较发达,宣纸、土纸生产量约持续增长,农桑业茧丝、茶叶、烟叶等生产亦有发展。每年运销外地货物价值100万(银)元以上,年输入货物约300万银元。民国20年前后,年销出200~500万元,输入500~800万元。这段时期,城乡经济较为繁荣,全县货币流通周转基本持平。抗战发生后,工农业生产凋蔽,全县货币流通量减少,流转速度迟缓。胜利后,通货恶性膨胀,物价飞涨,货币贬值,市场实物交易成为主流、货币流通呆滞。
新中国建立后,全县工农业生产发展迅速,城乡经济日趋活跃,货币流通量不断扩大。1950年~1967年全县净投放货币总额1162万元,其间“大跃进”时期(1959~1961)净投放857万元,为17年净投放总额的74.6%。但1961年全县投放回笼差额达338万元,为1956年回笼差额的7.68倍,明显投放过多。1969~1978年全县净投放货币470万元。1979~1987年,9年净投放货币2338万元,是前30年净投总额1632万元的1.43倍,而9年工农业总产值为158545万元,是前30年的80%,再次出现投放货币过多现象。1949~1987年全县净投放货币总额为3687万元。除少数年份因经济过热,发生投放过多出现失控现象,多数年份都很正常。
泾县货币投放回笼统计
(1949~1987年)

据1981年、1983年度对市场货币流通量的调查,社会各部门及个人的货币持有量情况如下:
泾县市场货币流通量分布情况调查

三、比值
民国时期,自抗日战争始至解放前夕,通货膨胀的规模与货币贬值的速度为世所罕见。全国货币发行增加1768亿倍,同期物价上涨138842亿倍。泾县民国时期的货币比值情况,虽缺乏专项统计。但货币值与全国相一致。民国34年泾县银行公私股金共167万元(法币),买大米约65万斤。民国37年该行公私股金已增至22180余万元,当年币制改革,全部股金折合金元券73.93元,仅值时价大米不足1000市斤,足以说明泾县当时货币与物价,此值同全国相一致。
1949~1950年解放初期,物价继续上涨,旧人民币贬值。当时不同日期公布“折实公债”牌价,“供给分”和“工资分”单位值有较大波动幅度。
折实公债每分单价1950年1月中旬,人民银行泾县支行公布折实公债每分牌价1484元(旧人民币,下同),人民银行皖南分行转总行电示,1950年4月上旬每分公债牌价29682元。泾县推销1950年胜利折实公债到当年3月底交款3914分,实收款108013785元,平均每分27596.78元。
供给分值1951年,泾县国家机关干部试行包干制。个人生活费部分,按规定供给标准和实物定量折价进入“供给分”。1951年11月19日,县人民政府通知当月的“供给分”单价为4228元。
“工资分”值1952年3月份起,国家机关人员供给实行“工资分”制度。芜湖专署1952年5月通知当月所辖各县“工资分”单价为2061元(旧币)。
供给分计算表

工资分计算表

1950年每分“折实公债”牌价,4月上旬是1月中旬的20倍;1951年各月的“供给分”单价仍呈涨势,11月份比1月份上升16%,但较1950年物价上升速度已大大放慢。从1952年5月份“工资分”内所含各种实物单价与1951年“供给分”内所含相同实物单价相比,已基本平稳。说明1952年我国物价基本得到控制。为增加农民收益,国家调高了粮食收购价格。泾县自1965年4月起,遵照国家规定对职工发给因调高粮食销价的粮价津贴。1987年7月份起,为补偿职工因在价格改革中对基本食品支出的增加,泾县按规定对职工增发每人每月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也称菜蓝子补贴)10元,由于肉价的放开,又对每个居民发放“肉贴”。
四、管理
金银市场民国期间,县城有“天宝成”、“聚源”两户小银铺,茂林有“宝盛”银楼,经营黄金白银买卖和制作金银首饰。民国28(1939)年8月,安徽省地方银行泾县办事处曾派员实地调查金银买卖情况。市场金银交易多随行就市。民国30年4月泾县工商户调查表统计,马头、章家渡、茂林、榔桥河、赤滩等5镇各有规模很小的银匠铺,主要销售银制首饰和代客来料加工,业务量很小。黄金(首饰)交易大都在民间自由进行,价格由买卖双方按“行情”议定,交易量很小。民国37年8月,国民政府公布《人民所有金银外币处理办法》,规定人民不准持有黄金白银及银元、外币,限向银行按规定比价兑换金元券,泾县在实施中没有具体举措。故民间少量黄金买卖仍是暗地进行,白银也有买卖,“钞票跑风”时,出现银元黑市交易。
1949年6月解放初,《华东区金银管理办法》颁布。在支援国家建设的前提下,广泛宣传国家收兑金银的意义。按照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黄金白银在市场流通和禁止私相买卖的规定,人民银行县支行受权在泾县挂牌收兑金银。土地改革以前,全县收兑白银237388两(16两市制,下同),银元2179枚,1951年全县在“土地改革”时,经当地村农会介绍,农民纷纷将分得的胜利果实——金银,持向人民银行兑换人民币。至年底,全县共收兑黄金净重9015克(当时为282.451两),白银33050克(当时为1033.536两),银元63334枚。泾县收兑金银的牌价按上级行通知执行。
1985年起,县工商银行开办经营金银首饰业务。1985年出售黄金首饰3945.47克。1986年出售2372.85克,1987年出售438.93克。此外,1985年批准县百货公司商场经营贵重首饰,当年共销售黄金首饰24件,计重123.96克。
金银首饰的销价,按规定分别不同成色(含金或银成份)等级价格明码标价。
货币管理1950年12月25日,国家颁布《货币管理实施办法》,人民银行泾县支行受权开始就货币管理中之各项规定对各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督。县内机关、团体、国营、公私合营、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收入之现金、票据,除规定库存银额外,全部在当日送存银行。单位均须在当地银行建立结帐户或往来户,30元以上的费用以支票结算,规定通过银行以现金支票或转帐支票电汇或信汇委托书、托收承付凭证、托收无承付凭证及农村付款委托书等方式进行非现金结算。短期信用集中于银行;单位之间不得有代理借贷关系。基本建设投资,县境内水利、能源、交通、工业等基本建设,凡属国家预算内的项目分别由本县专业银行机构办理拨款和监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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