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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铺钱庄
当铺明代,泾县城镇已有当铺,官府曾课征典税,具体铺号不详。清代,泾县典当业曾盛一时,乾隆间,城关人沈华隹曾于县东偏远乡丁溪都开设当铺,康熙四十五年(1706)、乾隆四十年(1775)岁寒,两次“检所典絮衣,俾各领取,不计其值”,以为善举。足见当时典当者无力赎取,贫困至极。同治、光绪间,全县先后共开有当铺53家。光绪二十三年(1897),县城西门当铺巷内(今称元昌巷),有太平县车姓老板开设当铺一,颇具规模。茂林、水东(今陈村)、厚岸、章渡、马头、赤滩、榔桥河、马渡桥等集镇、都有当铺,经营典当业务。清末、民国初,仍有一定规模业务。至民国10年(1921)前后,典当业萧条衰落而致消亡。泾县当铺多为本地富商绅士私人开设,经营以收受金银饰品、衣被器皿等财物质押,投放贷款,贷款额按质押财物价值之半为限,定期收回本息,月利率定息2%按月计算。康熙、乾隆间,部分当铺曾降月息为1分6厘或1分。借款到期偿还本息赎取当物,逾期即为“死当”,以质押实物充抵,当铺按值出售,牟利极苛。
钱庄泾县开设钱庄约始于清光绪间。民国初,县城有钱庄3家。民国8年,南门有吴报棣开设大成钱庄,民国10年北街有吴道锦、王悦生合股开设恒发隆钱庄,并在马头镇设立分号,两钱庄资金都在万元以上,主要业务经营存款、贷款,兼营小数额与芜湖钱庄抄汇业务。存款根据商业淡旺季节,利用降厘或升厘手段调节控制,存款利率微薄。商户、手工业户贷款月息一般为1分3厘~2分,重利盘剥。民国19年县城国民党自卫团队士兵哗变,恒发隆钱庄遭抢劫并被纵火,资产烧尽,倒闭停业,仅存大成钱庄。未久,亦因业务清淡倒闭。至此钱庄业在全县便告结束。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
民国25年泾县县政府档案资料载,全县乡保共建立信用合作社62个,入股社员4863人,设理事会、监事会。民国30年后,全县各类合作社又发展到109个,其中信用合作社个数不详。社务权力多集中于当地乡镇保长或士绅手中,社员有名无实。信贷农贷款项,很少向农民发放,都被当地豪绅垄断。抗战胜利后,农村信用合作社名存实亡。
建国后,随着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以支持和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为宗旨的农村互助合作信用事业应运而生。1953年3月,赤滩区马鞍乡创办全县第一个信用互助组。继后,各乡普遍建立农村信用社、组。农业合作化高潮中全部改为信用合作社。1958年,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信用社以公社为单位改为信用部,下设信用分部。1960年全县有11个信用部、81个信用分部、51个服务站。经过划并、调整改为10个信用部、93个信用分部。1962年各公社信用部与所在地银行营业所合并。年底,又通过整部改社,复将部、所分开。1964年1月,农业银行泾县支行机构恢复,农村信用社划归农行领导。同时,全县信用社调整为31个,信用服务站调整为21个。1980年调整农村金融机构,调整后全县有信用社32个、信用分社9个、信用服务站3个。1984年,全县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恢复为互助合作“民办”集体性质金融组织。是年,召开全县信用社代表大会,由36个乡镇信用社选举成立“泾县信用合作联社”,为全县信用社领导与管理机构。1987年全县36个信用社下有28个信用站和14个分社。
此外,1987年4月,工商银行县支行,于县城建立集体金融企业——泾县城市金融服务社1个,开办信贷服务业务。
三、银行
安徽省地方银行泾县办事处民国25年,安徽省政府拨资在芜湖设立“安徽省地方银行总行”,当年11月,在本县设立“安徽省地方银行泾县办事处”,在县城开业。主要业务办理存款、贷款、汇兑、储蓄、信托、代理省库、县金库诸项,资金由上级银行调拨。民国28年8月承办检查当地金融市场情况,对开设在茂林之“宝盛银楼”购销黄金曾作调查。
民国29年成立“安徽省地方银行节约建国储金部泾县分部”。并成立信托部,代理开办保险业务及战时物资管理之所有贸易事项。
民国35年,安徽省地方银行改名为“安徽省银行”。办事处全称相应改名为“安徽省银行泾县办事处”,内设营业、储蓄、储金、保险、信托5个部,直至1949年4月泾县解放。5月,由泾县人民政府接收,全部资产仅库存金圆券现金705286元。另有为数甚微之金饰、纹银、硬币等。
泾县银行民国29年11月,泾县政府奉令筹组县银行,规定官商合资经营,资金自筹。因资金筹措困难,至民国36年底始草创建立试行营业,并继续筹股。随后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并由董、监事联席会遴选出经理与公库主任;办理注册手续,报财政部备案。是年奉颁泾县银行营业执照。11月正式开业。
县银行股份原定公私各半,试营期间仅筹集公私股金10万元(法币、下同),至民国33年实筹股金24万余元。民国34年公股达73万元,私股达94万余元,民国35年共筹官商股金19174400元。民国37年币制改革,法币300万元兑金元券1元,县银行当时资金为221805050元(其中公股210735000元、商股11070050元),折合金元券仅为73.93元。全部股金只有2073.93元(金元券),其中公股2070.24元,商股仅3.69元。资金短绌,经营处于停顿状态。
中国人民银行泾县支行1949年6月24日在县城正式建立,开展存贷经营业务。1951年5月,在茂林、章渡、榔桥、水东、赤滩等集镇先后开办营业所或服务组。年底,全县集镇建营业所4个,服务组6个。1953年全县除城厢区外,有9个区所在集镇建立营业所,其它集镇设服务组3处。1968年8月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泾县支行革命委员会”。10月与财政、税务、房管和“财办”联合组成“泾县财政经济管理站”,1969年12月撤销管理站,建“中国人民银行汉泾县支行革委会”。1970年11月,再次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合并组成“泾县财政金融局”。1974年4月恢复“中国人民银行泾县支行”建制。
农业银行泾县支行1956年6月建立“中国农业银行泾县支行”。开办时,附设泾县人民银行内,内设农村放贷、信用合作、综合3个股。农民银行业务隶属“农行”芜湖专区中心支行。1957年4月农业银行泾县支行名称裁撤,业务由人民银行县支行设农村金融股接办。1964年1月重新成立农业银行泾县支行,单独营业。翌年11月与人民银行合并营业,对外保留名称,下属“农行”营业所,相应与“人行”营业所合并。1979年12月,泾县农业银行再次恢复为独立机构,全县基层机构和农村金融业务全部划归“农行”管辖,农村信用社亦划由县农行管理。至1987年,农行下属机构县城有2个储蓄所、1处代办所、12个乡营业所和4个基层服务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泾县支行1956年4月,开始建立建设银行泾县工作组,为临时机构,执行拨款和“322”地质勘探队财务管理工作。1957年6月,勘探队在昌桥钻探结束,建设银行泾县工作组工作随之结束。
1958年设立建设银行泾县陈村办事处,专门办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陈村水库工程拨款及财务监督。1962年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恢复,陈村办事处划归省分行直接领导。1969年10月办事处下放泾县,由县人民银行接办。同年,县奉令成立建行芜湖地区支行泾县代理处。开始办理县内建设拨款与监督工作。
1972年,成立建设银行芜湖地区支行泾县办事处,对青弋江综合利用工程进行专门拨款与监督工作。1973年3月,建设银行陈村办事处机构恢复,办理陈村电站基本建设拨款与监督。1974年8月,陈村、泾县2个办事处和泾县代理处成立建设银行芜湖地区支行泾县办事处,附设在县财政局内,受地区建设银行与县财政局双重领导。在陈村设服务组。1978年底,泾县办事处及陈村服务组撤销,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泾县支行”,1979年1月正式开业。后在县城有设2个储蓄所和1个储蓄专柜。
交通银行泾县办事处1951年1月,在县人民银行(货币管理股)内设中国交通银行泾县特约办事处,办理拨款业务。
1956年5月,改在县财政科内设中国交通银行泾县代办处,专职办理县内所有公私合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中国交通银行芜湖中心支行领导。1957年6月交通银行泾县代办处撤销,有关公私合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改由县财政科直接办理。
工商银行泾县支行1983年9月建立,附设于人民银行县支行内,对外两块牌子,对内一套人马。1986年9月,县工商银行正式独立对外经营。开办工商信贷、储蓄、汇兑等业务。
四、保险公司
1951年,县人民银行内设保险股,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皖南分公司在泾县特约代理机构。1953年正式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泾县支公司。同年12月降格为保险公司营业所。1957年4月营业所撤销,保险业务由县人民银行代办。1959年全面停办保险业务。
1982年12月,县人民银行恢复保险公司代理业务。1983年7月重新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泾县支公司”,相继在榔桥、茂林、陈村、章渡设营业所,开办农村保险业务。并在县航运公司设立保险代理处开办航运保险。
五、城市金融服务社
1987年4月,由个人和集体自筹资金55.5万元入股,成立“泾县城市金融服务社”,属集体性质金融企业,设董事会主事。在工商银行泾县支行指导下,贯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以存养贷、以存定贷”经营原则,开展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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