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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价变动
清末、民国初至抗日战争发生前,本县市场物价基本稳定,大灾年景物价波动较大。政府对价格无统一规定,由商会与同业公会掌握行情,实行行业协调监督,随行就市,买卖双方讨价还价,略有浮动。民国6~10年,本县大米每百斤(老秤)市场销价2~2.5元。民国11年大水,米价每百斤达4~5元,上涨一倍多,后又回落。民国20年后,货币流通改用纸币,物价普遍略有上涨,至民国22年物价指数比民国20年上升8%左右。民国23年全县大旱,秋粮籽粒无收,大米上半年每百斤4元,8月陡涨为8元。县政府会同商会成立平籴委员会,动员全城殷实大户、公堂族祠出售存粮,规定平价销售和限购数量, 同时购进安南大米供应,并报请有关赈灾部门救济粮食,还对拒售惜售粮商实行处罚。以后粮价得到抑制。民国24年,政府禁止银元在市场流通,市场物价续有上升。至民国29年5年间,物价年平均上升指数为0.76%左右。
民国29年,全县物价以食盐上涨最为迅猛,比上年陡涨2至3倍。民国30年市场物价又比上年涨3倍多。是年,中熟米每百斤(老秤)市价涨至75~80元,小麦每百斤60元。民国32年8月食盐每市斤50元,猪肉每市斤20元,鲜鱼1市斤18元,菜油1市斤30元;10月份食盐1市斤涨至55元,猪肉1市斤涨至56元,鲜鱼每1市斤涨至28元,菜油1市斤涨至36元。而工匠日工资增长幅度不及物价上涨幅度,一般砖、木、石工、缝纫工日工资仅50元,一日所得不足购买1市斤食盐。民国34年上半年,市场物价比民国32年上涨3~6倍,食盐1市斤100元,猪肉1市斤120元,菜油1市斤170元。大米每市斤55元,比民国30年上涨近80倍。民国35年通货膨胀,物价一日数涨,百姓抢购,商人惜售。7月17日,县城公教人员集会,组织请愿团向县政府、参议会提出增加待遇救济生活等4项要求。最后县政府开会决定,以发放救济金,配购食米缓息事态。民国36年,大米每市斤涨至250~280元。民国37年,改“关金券’为“金元券”(以1∶300万元折兑),实行物价管制 ,一月之后失控,市场物价扶摇日上。民国38年,市场普遍以粮食进行交易,公务人员领取薪金兑换实物,工匠普遍以米计酬,拒收货币。
泾县粮油日杂商品市场价格一览表

1949年4月全县解放。物价继续波动上涨。至1950年6月,主副食品上涨10~20倍。1949年6月份,猪肉每0.5公斤150元(旧人民币,下同),食盐0.5公斤30元。至年底,猪肉每0.5公斤上涨为3300元,盐0.5公斤涨为700元,中熟米每50公斤47552元。市场普遍进行实物交易,公职人员待遇均以大米计算。1950年元月上旬,中熟米每50公斤又上涨为72440元,上升了52.4%,中旬涨至76705元,下旬涨至110975元,10天之间上升44.7%。其它物价都同步上涨。年底全县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广大农民踊跃交售公余粮,国营集体商业,普遍建立,调配工业品在城乡市场供应,大量收购粮食农副产品。1951年市场物价上涨指数大大缩小并有回落,大米由上年每50公斤118000元下降为112000元。1952年始,全县统一收购粮油棉及农副产品,1953年实行粮油统购统销政策,执行国家计划价格,物价趋向稳定。1957年7月,本县开放自由市场,允许农民在完成国家统购统收任务后,剩余产品进入自由市场出售,价格高于国家规定价格5~6%,生产和供应关系渐趋好转,集市零售价格普遍下降,一般小商品回落幅度达10%~20%。1958年,“大跃进”运动造成生产失调,物资匮乏,市场有价无货,黑市交易泛滥,大米每斤4元(牌价0.096元),猪肉每市斤8元(牌价0.47元)。1961年恢复集市贸易,物价随行就市,国营商业按规定牌价出售商品,实行凭票计划供应,非计划供应物资则参考市场价格高价出售,高于牌价数倍至10数倍以上。如“双金狮”香烟每包牌价0.15元,高价每包售2.5元,麻饼(糕点)每只牌价0.07元,高价每只达1.00元。1961年,政府规定对粮、油、棉、食盐、食糖、蔬菜、鱼、肉、火柴、煤油等13种商品,采取定量或凭票供应,保持价格稳定。对糖果、糕点、名酒、进口香烟、自行车、手表等实行高价出售,敞开供应,一般高于牌价3倍左右。1962年始国营商业高价商品开始低调,糖果下调30.7%,名酒下调41.4%,糕点下调37.5%,自行车下调17%,手表下调69.2%。1963年国民经济好转,市场物价回落幅度较大,粮油及副食品23个品种价格下降49.2%,其中粮油下降45.1%,肉蛋下降55.5%,蔬菜下降44%,其他三类土产品下降52%, 少数商品接近国家牌价或低于牌价。1964年,市场物价继续稳中有降,日用百货、棉针织品、文化用品、五金交电等工业品调整批零价格,平均销价下调1.5%,鲜肉下降40%,此外,柴草下降20%,木炭下降10%,零星土杂品及竹器下降50%。国民经济进一步好转,高价商品先后全部退出市场,实行平价销售。1966年7月,国家对粮油购销价实行全面调整,粮食平均提高16.34%,油脂(料)调升14.99%,调整后粮油购销价格持平。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市场物价基本呈冻结状态,仅宣纸经县革委会生产组和有关管理机构批准,曾于1974年上调1.98%。1977年始,市场零售价格总指数略有上升,幅度为2.4%左右。
1979年,根据国家规定提高粮食、油脂(料)、生猪、水产品、大麻、蚕茧、木材、毛竹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其中粮食平均提价21.23%,油脂(料)平均提价22.47%。生猪提价26.8%。禽蛋提价31%,购价提高,销价不变。同年11月,又按国家规定提高猪、牛、羊肉,家禽、鲜蛋、水产品等8类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平均上升43.3%。以肉、禽、蛋等为原料的饮食业随之相应调价。调整后,蔬菜及土杂品销售价格均有上升,其中部分主副食品集市市场以议价销售,实行“双轨制”,如猪肉平价每0.5公斤为1.00元,议价为1.30元,鲜蛋国家销售牌价每0.5公斤1.04元,议价为1.20元,其他零售商品议价平均高于定价10%左右。
1980年,市场物价基本保持稳定,集市贸易零售主副食品议价略有起落,大米议价每0.5公斤为0.28元,比上年高1%,猪肉每0.5公斤议价为1.05元,比上年下降25%。市场零售物价平均上涨指数为2.8%,其它由国家供应的粮食、油脂、副食品、工业品均保持稳定价格。
1981年11月,根据规定,化纤涤棉布、中长纤维织物平均调低10~15%,棉布价格平均提高21%,取消按人凭票定量供应。是年甲级卷烟每包提高0.20~0.30元,一般白酒原价,名酒价格提高。本县宣纸调高10%,自来水每度调低15%,同时提高竹木、中药材等销售价格。
1982年开始物价改革,除粮油和主要工业品外,从11月起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本县有6大类,220种小商品价格实行企业自行订价,参与市场调节。集市贸易副食品土杂商品随行就市,有升有降,大米议价与上年持平,每0.5公斤0.30元,黄豆、花生比上年市价下跌10%左右,每0.5公斤分别为0.45元和0.55元。1983年再次调低化纤织品价格,涤棉降低28%,中长纤维降低30%;同时调高棉织品价格,平均提高20%。全国统一降价商品国产手表平均调低13%,国产电视机下降17%左右。全县调价商品达24个品类,并制订多渠道进货调价具体办法。本县产品碳铵、水泥分别提高18.7%和0.4%,卫生纸下调0.26%。1984年,对山芋干白酒、粮食白酒、城镇搬运装卸收费标准及砖瓦、水泥等65种地方产品价格,与工商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协商后,作了调整,水泥每吨调高9%,砖、瓦每万块分别调高12%、14%,碳铵提高5%。1985年,猪肉价格放开,对居民每人每月补贴1元。同时放开农副产品议销收购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浮动价格。物价管理部门对地方工业产品和主要农副产品如砖瓦、茶叶、木材等实行指导价格。放开后,猪肉价格0.5公斤为1.38元,比上年议价提高10%左右。其他副食品零售价上升幅度亦在10~15%之间。
1986年,本县根据省物价、商业等部门关于加快22个体改试点县商品流通体制改革通知精神,除石油、食盐、食糖、彩电国家定价外,其余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适当放宽,允许企业以规定零售牌价为准,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自行掌握。是年,本县碳铵每吨下浮20%,水泥每吨提高10%,红瓦每万块提高9.8%,桃花潭酒每瓶提高66%,市场小商品零售价格平均上升指数12.1%。
1987年,继续放开部分商品价格,对计划外汽油、柴油、煤油、钢材、水泥、煤炭、碳铵、尿素、农用薄膜等允许议价、申报核定,议价一般高于国家定价80%~100%。
泾县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表





建国前,本县农产品之间交换比价及农产品与工业品的交换比价,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及通货膨胀等种种原因,“剪刀差”不断扩大。民国19年猪肉100斤换大米370斤,25年换大米410斤,37年换1100斤;大米与菜籽交换比价,民国19年菜籽100斤换大米118.8斤,25年换大米124.7斤,37年换310斤。民国37年比25年增大2.6~2.9倍。农产品与工业品交换比价扩大更为明显,抗战前7年中,每100斤稻谷(籼稻)可换白市布34.5市尺,食盐50.5市斤,煤油27市斤,红糖40市斤;每100斤猪肉可换白市布255市尺,食盐370市斤,煤油187市斤,红糖297市斤。民国32年农产品交换工业品比例下降50%,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扩大1倍左右。解放前夕,粮食上涨较快,大米交换工业品比例又有提高。
1950年起,物价逐步趋向稳定,尤其是粮、油价格,国家保证购销价格相对稳定。到1987年,籼稻收购价调整7次,1987年比1950年提高122%。其它经济作物及农副产品价格多次调整提高,上升率为140%~200%,而各类生活工业品在1983年前只上升9.5%左右,部分商品还数次低调,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剪刀差”逐有缩小。1986年,大米50公斤可换白市布17.8公尺,食糖8.72公斤,食盐46.2公斤,煤油19.6公斤,基本恢复到抗战前水平。
二、管理监督
民国7年,县商会成立后和相继成立的各种同业公会订立章程,同行业商品经营销售价格,都由同业公会进行协调,按行规制约,避免同行互相倾轧。民国23年大旱,粮价暴涨,县政府出面干预,临时成立平籴委员会,实行限价,禁止门市暴涨。
抗战开始,本县市场物价波动,粮价上涨尤为迅速,县政府于民国27年成立评价委员会,吸收商会与同业公会参与评议物价,抑平物价。民国28年又成立“粮价评议会”,视市场供需行情评定粮价,通知米业公会执行,商会监督,使粮价上涨幅度有所遏制。民国29年成立食盐协调处,县城设食盐公卖店,抑制盐价上涨。民国30年,市场各种物价继续暴涨,县政府评价委员会颁布“平价物品销售办法”,但物价飞涨势不可挡,最后失控。民国32年猪肉每斤涨到56元,食盐每斤涨到55元,比战前分别上涨400~500倍,。其他工业品上涨倍数更多。县政府又改评价委员会为“泾县物价管制委员会”管制粮食、食盐、房地租及一般物价,设日用品供应站平价供应,但货源极少,供不应求。县警察局配合商会防止套购抢购也无补于事,物价继续上涨。抗战胜利后,通货膨胀,法币贬值,市场物价一日数涨。民国37年8月19日,县政府对市场物价实行全面管制(即“八一九”限价),不到一个月,市场物价冲破管制,猛烈上涨。据当年10月县政府调查资料载:四尺单宣纸每刀上旬销价3元(金元券,下同),中旬42元,下旬91元;木炭每担上旬2元,中旬20元,下旬104元。物价指数比上年又上升56~60倍。市场交易形成以物换物。
1949年4月泾县解放时,市场物价续有上涨。县人民政府一面发展建立国营和供销合作商业企业,同时设工商科对市场物价着手管理,并由税务部门配合和全县各集镇工商联合会、同业公会贯彻监督执行。1952年,国营公司开始建立物价检查报告制度。同时通过工商科、税务局、银行、国营企业加强对市场管理,控制投放贷款,统一管理现金,组织货币回笼,统一调度粮食、棉花、布匹、油料等主要物资,执行国家规定物价,保证市场主要工业品和粮油供应需求。市场实物交易与通货膨胀明显好转,物价渐趋稳定。1952年全县开展“五反”运动,对商业领域中投机倒把、囤积居奇、高抬市价、偷漏税等违法经营活动进行了严厉制裁,使私营商业经营活动与市场物价纳入正常轨道。自国家对粮、油、棉、布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后,商品价格由上级经营管理部门制订,县各个公司、供销部门逐级下达执行。县内城乡地差,由工商科与商业企业按里程制定差价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1954年始,各国营公司先后设专职或兼职物价员,管理本企业商品物价,零售商品实行明码标价。1955年元月,由工商、税务、银行、商业企业等部门组成“泾县物价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隶属县计划委员会。4月,物价委员会组织检查组,对全县物价开展全面审价检查,检查中对时销差、批零差、地区差不合理部分作了调整。1956年,县物价管理委员会对本县野生植物和纤维类商品地区差进行了调整,淀粉类植物收购价平均提高17.5%,纤维类平均提高16.2%。1957年,本县市场管理委员会和商业局共同加强对市场物价监督。1959年,市场物资供应紧张,物价猛涨。1960年起县商业局采取措施对部分生活日用品实行定量凭票平价供应,部分商品实行高价供应,规定统一调整、统一执行。是年调整管理体制,将农副产品价格、市场物价工作划归县委财贸部管理;将财政金融成本计划统计和县工业产品出厂价格划归县计委管理。1961年,县商业局制定颁发《泾县工商业系统物价工作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县人委对物价管理委员会作了调整,配专职物价员,设办公室由计划委员会具体领导,1964年4月从计委划出,直属县人委,并在榔桥、汀溪、蔡村、赤滩、孤峰、黄村、章渡、茂林、包合、水东等10个农村集镇建立物价管理领导小组,由当地公社领导兼任小组正、副组长,供销社负责管理物价具体工作。全县商业部门和基层商业供销系统共有物价管理干部38人(其中专职10人,兼职28人)。是年,商业主管部门对全县市场物价进行了审价工作,审检商品1万余种,13%的商品价格差错得到纠正。
1966年“文革”开始,县物价管理委员会撤销,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统一管理。1971年9月,县革委员生产指挥组在全县开展审价工作,至年底,对城关市场商品价格、收费标准、规格质量等进行全面检查。1972年恢复县物价管理委员会,重配专职物价员,归计划小组具体负责管理物价工作。1974年商业管理部门在全县开展审价工作,恢复市场明码标价,纠正一货数价,有货无价等违反物价管理情况。
1979年,县计划委员会设立物价组,对县医院及城关、蔡村、浙溪、南容等公社卫生院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加强药品价格与医疗收费的管理。1980年又组织对旅社业专项检查,重新审订价格标准。1981年,县革命委员会从各行业中抽调专职物价员18人,配发“安徽省物价检查证”,开展经常性市场物价检查。1983年又不定期由县物价委员会组织工商局、商业局、计量局等部门联合进行市场物价与标准计量检查。1984年4月设立县物价检查所,负责物价检查监督与对违反物价管理的查处。9月,县组织物价检查团,重点对城关市场93个经营单位57个品类商品价格进行检查,对违反纪律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是年始,根据价格改革精神,逐步放开部分地方产品价格,参与市场调节,将65种(类)小商品价格放权给企业订价,指导工商双方协商制定价格,报告备案。1985年始,县物价管理部门对全县物价既有监督检查管理,又适当放开放宽工业消费品、副食品零售价格,积极推行价格体系改革。1986年,县物价局建立,规定了物价登记制度和购进商品定价计算方法(运什费、经营费、利润),建立报县核查制度。1987年,进一步放开部分商品价格,有议价大米、菜油、面条、各种冰箱、洗衣机、摩托车、自行车、计划外汽油、柴油、煤油、钢材、水泥、生铁、煤炭及议价碳铵、磷肥、复合肥、尿素和农用薄膜等19种(类)。
三、违章查处
50年代初期,市场贸易中发现少数个体经营者高抬市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非法牟利予以处罚。“文革”期间对黑市交易由打击投机倒把经济犯罪办公室进行查处。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通过检查发现的属工作差错的价格问题,及时纠正。1979年对医疗部门 药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进行检查,抽查处方2934张,其中发现多收少收款处方63张,平均错价率为2.14%,属工作差错,督促纠正。1983年物价大检查中,查出17户经营单位违反物价纪律,其中国营9户、集体8户,按不同情节作出处理,其中罚款200元,责令归还消费者477.6元;收缴非法所得28300万元,全部上缴国家财政。1984年在物价检查中查出违反物价纪律案件6件,非法收入5600元,予以没收作为经济制裁,并罚款2827元上交国库。1985年查出33起,其中万元以上大案1件,共罚没款91250元,上缴国库48625元,退还用户5275元。1986年查出21件,其中大案1件,非法所得共计99788元,罚没76640元,上缴国库36710元,退还用户2860元。1987年查出28件,其中重大违纪案件3件,总共非法所得336647元,罚没款336224元,上缴国库210009元,退还用户25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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