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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民间商业贸易经济往来,诸如集股经商、期货预订、信用借贷、一般皆立合同、合约书面字据。由合作各方协商订立,还凭中人(即证明人)或担保人在书面字据上签名盖章。一般经济纠纷由当地商会调解仲裁,重大纠纷诉诸法律,此类字据同样具有法律证据效力。
建国后,1950~1956年,经济合同实行公证。私营工商户经济合同由当事双方至县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实行法律监督。一般性购销合同由工商科(后为商业局)、工商联签证,实行行政监督。1958年至“文革”期间,企业单位之间经济协议合同由单位双方主管部门签证,私营个体贸易归有关部门签证,农村也有由当地公社或大队签证。1978年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对全县经济合同工作指导与管理,并承办与县外有关部门经济合同。是年,县工商局办理工商、农商之间购销经济合同共15件,57个品种,金额14万元。1980年后,各地工商所设立专职经济合同管理员,启用经济合同鉴证专用章。对不同商业部门之间、工业、农业及机关、团体、部队之间的经济合同实行鉴证管理。1982年,县工商局与县供销社、农业局、粮食局联合发出《关于做好签订棉花生产收购合同工作的通知》,规定基层供销社(收购站)、粮 站与种植棉花生产专业队签订合同,当地工商部门予以鉴证;又与县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对经济合同管理的联合通知》,规定经济合同鉴证目录。是年,全县鉴证合同489份,鉴证金额500万元。1983年管理经济合同751份,鉴证合同113份,合同金额286万元,同时调解经济合同纠纷案件3起。
1984年2月,县工商局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调解仲裁工作。重大案件由发生地区工商所合同专管员配合县仲裁委员会进行办理,一般纠纷由当地工商所调解,报县仲裁委员会审批核定。是年管理经济合同879份,鉴证经济合同328份,合同金额484万元;协助外地转来本县代管合同32份,合同金额27.6万元,并调解合同纠纷4起。全县开展《经济合同法》宣传的同时,各地工商所均设立合同咨询服务处,管理合同范围也由购销合同扩大到建筑承包合同。
1985年,管理合同53582份,鉴证合同458份,合同金额703万元。调解合同纠纷5起,确认无效经济合同2件,挽回经济损失5.4万元。1986年管理经济合同375份,合同金额3013万元,其中鉴证合同261份,金额818万元。办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7起,其中仲裁案件5起,确认无效合同2起,挽回经济损失8.3万元。是年举办经济合同法规学习班11期,427名厂长、经理、供销人员参加学习。1987年管理各类经济合同10760份,金额1020万元,其中鉴证1831份,金额939万元,办理合同纠纷案件5起。当年全县首次开展评选企业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有11户企业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并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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