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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建土地私有制
新中国建立前,泾县土地属封建私有制。各个时期各阶层土地占有比例不同。据《安徽农村经济调查》记载:民国28年(1939),全县地主户数只占总户数6%,但占有土地55.1%;公堂占有土地30%,自耕农占有土地不足15%。1949年土地改革前调查:全县耕地总面积343072亩(其中水田290081亩),其中2029户地主占有118032亩,占总面积34.4%;1286户富农和500户小土地出租占有18014亩,占总面积5.2%;祠堂、庙宇、学校占有84016亩,占总面积24.5%;自耕农和其它(农场、林场、囚田等)占有总面积35.9%。占人口多数的贫农、雇农却无地少地,普遍租佃兴种,向地主交纳地租。地主大户最多占地3000余亩。地主大户和公堂占地集中的地方,常以姓氏呼称其地名,如赵家田湖(本县人称大片田畈为田湖),方家田湖,马家田湖,佘家庄上,赵家山等等。
私有土地,有租佃、买卖、典靠等权利。
土地租佃泾县农村一般是农民直接租种地主土地,转手再佃为数甚少,佃农要向地主立具“租批”交付“押板金”。抗战前,每亩田一般押金为3元,最低1元。佃农欠租,地主就扣除“押板金”以抵偿租谷,并辞退租田。地主收租有:分租、折租、包租、钱租等数种形式,普遍为四六分,少数三七分。田租一般每亩交租谷100公斤,上等田超过150公斤,劣田75公斤;旱地租谷上等每亩50公斤,下等25公斤。佃农交租谷要风干扬净挑送上门。大灾之年,要请地主到田踏看始得减租。佃农还要向地主送“租鸡”,地主家婚丧大事,佃农还得抬轿、烧饭、洗浆,作为偿劳役。此外,少数农村地主也雇工耕作。抗战前,雇长工年工资仅30~40元;童工放牛只供宿食。
民国28年国共合作时期,新四军军部和国民党县政府都分别提出“二五”减租,仅在新四军驻区内实行。民国35年泾县游击区内曾实行“三七”减租。
土地买卖建国前,常有贫苦农民因负债累累无力偿还,或因天灾人祸而将仅有的微少土地出卖;也有少数家业败落的地主出卖田地。买者多为富商和大地主,其中不少是通过种种高利贷盘剥以兼并手段获取的。民国20年泾县上等田每亩约40元,中等约20元,下等约10元。抗战初期,上等田每亩约60元,中等约50元,下等20~30元。买卖双方立具契约,地方都董作证签押方为有效。民国20年后改用“官契”,并向税局交纳税金,时称“税契”。
土地典当俗称典靠。土地所有权仍属原主,典靠者仅有使用权。双方议定时限和金额,三年五载期限不等,到期偿还原款赎回土地,逾期无力偿还,视为“死当”,产权转属典靠人,原业主无权再赎。
二、土地制度改革
建国后为消灭封建土地私有制,泾县人民政府遵照中央制定的土地改革法规,1950年8月始,在全县开展土地改革运动。是月,举办第一期土改训练班,有399人参加培训,并首先在城区贺村进行土改试点,11月起又先后抽调1500名干部培训,分3批对全县227个行政村实行土改。土改中贯彻“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方针和政策,发动群众对不法地主控诉斗争,通过摸底登记,按照政策将没收征收的土地民主评议分配到户,经土整复查后,颁发土地、房屋所有证。至1951年10月全县土地改革基本完成。
土改中没收地主(除按政策保留部分外)土地104916亩,房屋17891间,耕牛1380头,农具13451件,粮食(稻)3263吨。征收祠堂、学校、庙宇土地84016.4亩;征收富农、工商业、小土地出租土地18014.7亩,分给无地少地农民,从此消灭了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全县耕地占有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
泾县土地改革后土地占有情况表
(1951年)

三、农民个人所有制
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民分得的土地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政治觉悟、生产热情空前高涨,人民政府帮助支持发展生产,引导走共同富裕道路,并开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
1950年春,城厢区山口村农民开始组合成16个变工队。入夏后农民为解决抗旱劳力不足,孤峰区太美村60多户农户结合组成变工队,继后,各地相继组织变工队,调剂劳力余缺。1950年秋,抢种抢收,农活紧张繁忙,短暂换工办法不能适应,太美村农民率先自愿结合组织临时互助组,实行季节性互助。是年,全县成立临时互助组24个,参加农户517户;建立常年互助组9个,参加农户80户。1952年,全县临时互助组2715个,常年互助组624个。两种形式的互助,土地都属农民个体所有,各自经营,忙时实行季节性人力,畜力、农具互助;常年互助组实行全面互助,评工记分,安排全年生产计划,收益支出各自结算。
1952年在发展互助组同时,全县先后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6个,入社农户153户,耕地1226亩,实行土地入股,耕畜、大农具折价归社,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管理经营,社员参加生产组(队)劳动,评工记分,午季预分1次,年终结算分配。全部收益一般按“土四劳六”进行分配,即耕地占35~40%;劳动工分占60%;公积金占3~5%。公粮负担在分配后按田亩负担到户,由社组织统一向国家缴纳。1955年全县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583个,大部分先后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仍有初级社284个(其中有新建社),其中茶叶生产合作社41个。
泾县互助合作统计

四、社会主义公有制
集体所有1954年春始,以太园乡曹满矾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试点,率先建立太园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继后,全县发展高级农业社4个,入社农户409户,耕地3239亩,取消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体制。高级社全年收益在完成缴纳农业税,扣除当年生产费用,留足种籽后,提取公积金5~8%、公益金3~5%,其余按总工分计算分配,土地不再分成。对社员口粮按年龄组分等定量(一般为5个年龄组:1~4岁、5~8岁、9~12岁、13~16岁以上为成人,成人全年口粮250~300公斤,其余年龄组分别为3、4、6、8成)供应。按国家收购价格计入工分所得金额。财务制度实行民主公开,分配方案张榜公布。1958年上半年全县高级社发展到204个,入社农户53038户,占全县总农户99.6%。
1958年9月,在“三面红旗”(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极左路线指导下,全县大办人民公社,9月,太园人民公社成立。10月,全县撤销37个乡镇,合并高级社,建成跨乡跨村10个人民公社,入社农户54116户,占总农户99.8%,耕地337363亩,实现全县“人民公社化”。最大的五星人民公社有8902户;最小的汀溪人民公社1742户。公社强调“一大二公”,实行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政社合一体制。全县盲目扩大社有集体经济,形成“一平二调”,生产大呼隆,出现“命令风”、“共产风”、“浮夸风”、“生产瞎指挥风”和“生活特殊化风”。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十二条、六十条精神,9月,全县10个公社改划为32个人民公社,开始推行“责任田”和“三自一包”做法。1962年9月,又根据党的八届十中全会精神,纠正“五风”、改正“责任田”,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划分自留地,按劳分配,农业生产开始复苏。1964年,全县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改山治水,大造水库,扩大水利灌溉面积,而另方面盲目扩大耕地面积,造成水土严重流失,在“以粮为纲”号召下搞单一粮食生产,使林木和经济作物严重毁损。“文化大革命”,农村批判“修正主义”,“割资本主义尾巴”,强调政治挂帅,评思想工分,收益分配出现平均主义偏差,农业生产发展又受到严重影响。
1979年,全县开始农业体制改革,实行由“包产到组”到“包干到户,包产到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分户经营,农民有安排生产和产品支配自主权,按合同“保证国家的,交足集体的,留下自己的”,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出现粮食大幅度增产,多种经营全面发展。
全民所有土改中全县保留一定数量的耕地、荒地、林山和水域归全民所有,用来发展国家经营的农、林、牧、副渔业。除国营各林场外,本县先后建有国营潘村农场(1979年更名为泾县良种场)、国营泾县茶场(原名泾县机耕茶场),泾县园艺场、泾县种猪场、泾县水产养殖场。1987年,全县各场共有耕地326亩,果园茶园1985亩,水面500余亩。
泾县高级农业社发展情况
(1954~1958年)

建国后泾县部分年份农业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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