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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节日慰问
1951年,县拥军优属委员会成立后,定期组织慰问和表彰,年年如此,从未中断。拥军优属在本县已成为传统。
每年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各级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均组织慰问团(组)走访慰问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当地驻军,向他们征询意见,馈赠慰问品。有条件的地方还组织文艺演出或放映电影进行慰问。节日期间,广大群众也以寄赠慰问信、贺年片、捐赠慰问品等方式表示慰问 。据统计,1950~1955年间群众捐献的节日慰问品主要有:鱼、肉3200公斤、烧柴5667担、春联6342副、光荣灯3833个。1984年春节前,县人民政府向本县参加中越边境自卫反击战的160名指战员,邮赠每人英雄金笔2支、毛巾1条,向其家庭赠送收音机1台,毛巾1条;其家庭所在的乡镇政府也发给每户40~200元不等的慰问金。次年春节,县政府又向上述军人及家庭赠发了慰问信和慰问品。所在乡镇政府发给每户慰问金100~210元不等。
建国以来,本县先后召开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及优抚工作模范代表会议24次,表彰优抚工作先进集体81个,县级模范1108名。
二、烈士追抚
建国后,本县对因战争、公务而牺牲的军人、警察、国家工作人员、民兵、民工曾多次给予追抚。1951年11月,宣城专员公署组织的革命老区慰问团来县,会同县民政机关,为金林、戈毛两乡36户红军烈属颁发烈士光荣纪念证,并发给每户救济款10至20元。1962年县民政部门又对本县在历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中失踪的军人进行普查核实,经县审定报省批准后,追认烈士56人。至1987年底,全县共有革命烈士862名。县民政部门先后按国家1950年的有关规定和1952、1979、1980、1984年五次调整的标准对他们进行了一次性抚恤。
三、烈士褒扬
建国后,本县建烈士陵园、烈士墓多处,以弘扬烈士的功绩和崇高品德,启迪后人。
(一)烈士陵园
广德烈士陵园位于县城北凤凰墩王金林烈士就义处,占地约7000平方米。始建于1964年,1981年竣工,耗资19.5万元。陵园北面大理石园门的门楣上镌刻着烈士陵园四字,园中凤凰墩上水泥块石砌筑的平台中央树立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纪念碑。碑身高3.8米,正面刻着“王金林烈士永垂不朽”,背面刻有烈士生平和革命业绩。园内遍植绿树芳草,池塘、水榭、亭阁、小桥、回廊点缀其间,更显优雅,肃穆。
独树烈士陵园位于独树乡政府附近的碉堡山上,1982年始建,1985年落成。于山巅建“革命烈士永垂不朽”纪念碑一座。碑后墓穴内陈列着陶瓷制作的骨骸盒34只,其中31只里面盛放着从独树乡搜集的烈士遗骸31具,另有3只空盒上刻写着本乡在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的3位烈士英名。
独山烈士陵园位于独山镇西约1公里的小独山上,1982年始建,次年落成。于山巅建“革命烈士之墓”纪念碑1座。碑下台座中陈放着从独山镇境内搜集的烈士遣骸9具,均为1944年在天目山反顽战役中牺牲的新四军指战员。
(二)烈士墓
月湾烈士墓位于月湾乡大吴村。1964年清明,大塘大队党支部书记喻承贞等人将散埋在本大队附近5位革命烈士遗骨迁葬于墓内,墓前植有小片松柏林,没有竖碑。
同溪烈士墓位于同溪乡高庙行政村树棵村西首小山麓。1972年3月,同溪人民公社领导机关将散埋在本公社境内的12名烈士的遗骨迁葬于此,墓前建有“革命烈士永垂不朽”的纪念碑1座。
彭村烈士墓位于彭村乡杨家店水库西侧。1977年清明,彭村人民公社领导机关将散埋在王村、西米桥、杨邯桥等地的50名烈士遗骨迁葬于此。这些烈士都是1949年4月底在杨邯桥围歼国民党溃军时牺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墓前石碑上刻有“革命烈士永垂不朽”和烈士姓名及牺牲经过。
刘村烈士墓位于柏垫镇刘村林场东。1979年3月刘村大队党支部将7名烈士遗骨合葬于此。墓前青石碑上刻有烈士生平,两侧石柱上刻有挽联:为革命而生,为革命而死。
郑大芳烈士墓座落在新杭乡下横岗村以西竹林中。1944年3月,新四军十六旅四十八团三营教导员郑大芳在杭村对日本侵略军作战中牺牲,遗体掩埋于此。1981年清明,县民政局拨款重修。墓前立碑,碑上刻有:郑大芳烈士之墓,郑大芳同志永垂不朽以及烈士生平。
梅村烈士墓座落在下寺乡梅村林场以东山麓。1974年建,墓内合葬着从梅村各散葬处迁来的14位烈士的遗骨,烈士姓名不详。
四、残废抚恤
建国后,对革命军人、公职人员、民兵、民工因参战、公务负伤致残者,依其残废轻重和失去劳动能力情况,评定残废等级,发给残废证,按照标准发给残废金或发给一次性抚恤金。1951年6月,县检评委员会开始对全县因战、因公致残人员评定残废等级。1953年全县核定残废军人284人,其中在职的一等1人,二等甲级2人、乙级8人,三等甲级5人、乙级2人;在乡的一等1人,二等甲级14人、乙级56人,三等甲级95人、乙级99人。1962年,集中对残废人员进行体检换证,为享受长期抚恤的132名残废军人换发了新证,5人提高了残废等级。1964年3月,对不享受长期抚恤的111名三等残废军人换发新证,次年起对他们由原来一次抚恤终了改为长期抚恤。1972年进行第三次换证,原则是以证换证,全县换发新证271人。1981年进行第四次换证,换发国家民政部统一证书,334人换发了新证。至1987年底,全县有享受残废抚恤人员357人。其中特等1人,一等6人,二等甲级32人、乙级118人,三等甲级99人、乙级101人。对上述人员,县民政部门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了抚恤粮或抚恤费。
此外,1974年县委常委决定,对在卢村水库施工中致残的77名民工以一次性抚恤,共发抚恤金18150元。
五、国家补助
1949年~1987年,政府对烈军属、荣誉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中生活确有困难者,每年均给予补助。对其中临时有困难者,发给粮食或现金,主要是帮助解决子女入学,修建房屋、生产资金、医疗费用等。至1987年底,本县共发放临时补助大米643976.5公斤,现金907981元。
1960年11月开始,对孤老烈属,牺牲、病故、失踪的军人家属,没有亲属抚养或无力抚养的烈士、军人未成年的子女,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除了由群众优待外,政府对其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当年全县共有315人享受定补。其中甲等45人,每人每月8元;乙等147人,每月6元;丙等123人,每人每月4.5元。共补助3591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定补工作中断,1976年恢复。1979年以后定补面有所扩大,标准亦有提高。1987年全县享受定补的共1515人,定补金额256324元。
六、社会优待
建国初,对居住农村的革命烈士遗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年老体弱、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实行群众优待,优待的主要形式是代耕。1950年至1955年全县有8214户次烈、军、工属的35471.57亩土地由群众代耕。合作化以后,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1956年至1980年,全县享受优待的共有26541户次,优待1201793个劳动日。1981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改为优待现金。其标准为保证优待户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其中烈属的生活水平略高于一般群众。1981年至1987年,全县享受优待的烈军属有5312户次,优待金额1030220元,其中1987年优待907户,优待金额220017元,户均242.6元。
七、复退军人安置
1950年10月,县成立复员委员会,区、乡亦成立相应的机构。1952年改为转业建设委员会。1958年转业建设委员会撤销,由兵役局和民政部门承办安置事务。公社则成立安置委员会。1961年10月县成立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1971年改称领导小组。1974年复用原名称。1978年成立复员退伍军人领导小组,同时设办公室于民政局内,专司安置工作。
军人安置,坚持国家政策规定的“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安置家在农村的复员退伍军人回乡生产,其中无房的由个人、集体和国家共同解决住房;病残人员和无依靠的单身人员,社队给予优待照顾,政府给予补助或救济。残废军人有的享受公费医疗,有的可报销部分医疗费。城镇非农业户口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采取按系统分配的办法,分别安排到全民、大集体单位和农场、林场、茶场以及水产养殖场当工人。
广德从1950年开始接受安置复员军人,从1958年开始接受安置退伍军人,从1983年开始接受安置转业志愿兵。至1987年,共接受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和志愿兵9896人,安置在农村的8219人,安置在城镇的1677人。此外,还接收安置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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