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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灾
(一)自然灾害救济
广德自然灾害频繁,尤以水旱灾害为甚。封建社会时,每遇大灾之年,朝廷往往减免或缓征赋粮,有时还发些粮款赈恤,以维护其统治。
民国23年(1934)夏秋大旱,全县15万余饥民靠糠秕、树叶、树根充饥。县政府向省政府和各赈务机关呈请救济。自当年9月至次年止,先后发放赈粮1600石(内有“急赈”、“农贷”、“平粜”之别,各占若干),赈款4000元,免税米4500石。浙江省赈务委员会常委、邑人钱文选多方设法赈灾。钱先生赔垫运费收购广德竹木柴炭,运销江浙,使灾民获益;从浙江赈务会和上海募得夹衣、棉衣6000件发给灾民;垫款3000余元从上海采购大米,以购进价卖给灾民,如此循环多次;与广德同仁齐力募捐3000元,赈米100石,办粥场施粥,施舍100余口棺木和大量药品。36年,本县又遭水灾,县政府转发省政府所拨水灾赈款2000万元(法币)给灾民。次年县水灾临时救济委员会又将政府3亿元(法币)赈款及“救济分署”30万斤赈米转发给灾民。
1950年夏旱,人民政府贯彻生产自救为主,政府救济为辅的方针。领导农民种午季17万亩,贷给麦种27万斤;发放救济粮、工赈粮183.5万斤以及耕畜与水利贷款,并减免了灾民全年公粮。同时组织灾民从事烧炭、做纸、锯板、运输等,以增加经济收入。
1959年旱灾,接着1960年又遭水灾,至使粮食奇缺。1959年2月,本县出现浮肿病人,入夏开始有人外流。县民所食,部分或大部分为瓜类、蔬菜、野菜和葛根、蕨根、橡子、榆树皮等。浮肿病以及干瘦病、子宫下垂、经闭患者逐渐增多。1959年4月~5月县政府两次发放春荒救济款9.5万元,1960年又发放各项救济款58553元。入冬又发寒衣18532件,棉被1210床。同年芜湖地区拨给医药费6000元,县直机关干部捐献棉衣590件,棉被360床,布票1万余尺,亦全部用于救灾。
1961年先旱灾后水灾,县救灾办公室先后发放救济款41.5万元,棉被900多床,卫生衣7000多件,布票15.35万尺,棉花票1.5万斤,调给救灾毛竹151690根,木材1371立方米,帮助修复房屋 9098间,新建690间。年初浮肿病、干瘦病、子宫下垂、经闭病人继续上升,2月底已达1.62万人。救灾办公室抽调77名医务人员,设立59个治疗站,拨给6.05万元医药费,为患者免费治疗。还发给病人1.7万斤蜜枣、3万斤食糖及黄豆、食油、肉、蛋等,以增加营养。3月底,全县4种病人降至1272人。1977年先后遭受大雪、冰雹、台风、洪水灾害。县政府先后发放救灾款14万元,建房木材30立方米。省、地党政领导机关和芜湖军分区派出慰问团来县慰问。1978年本县发生百年未遇特大旱灾。县、公社先后抽调干部780人次,组成工作组深入社、队,带领群众抗旱。地区、县政府、社队共筹集抗旱经费173万元,地区调拨救灾粮8300万斤,发放救济款330万元,布票8000尺,棉花票6万斤,苞菜3万斤,马铃薯20万斤。
1983年本县又遭特大水灾。省、地慰问团(组)于7月上旬分别来县慰问灾民。县政府决定停建办公楼,将建房款以及从预备费、民政结余等几方面筹集的32.8万元,用于救急。当年共发放救济款118.6万元(含扶持款,下同),蚊帐3096床,旧衣3.5万件(捐献所得),饼干之类食品1.8万斤。救灾粮2090万斤(平价供应),毛竹、毛篙7.2万根,油毛毡3281卷,铅丝2869斤。
1984年继雪灾后,又发生特大水灾。雪灾后,县政府为五保户发寒衣420件,救济款和贷款9万元,平价供应粮食12万斤、耕牛饲料黄豆5万斤、煤和柴油1万斤。水灾后,共发救灾款146.8万元、油毛毡6000卷、棉衣2.25万件、棉被1000床,平价供应救灾粮740万斤、煤2000吨、水泥600吨、钢材190吨、毛竹6500根、木材1300立方米。
1986年全县有22个乡镇遭受水、旱、风、虫灾害。县政府发放救济款85.15万元,平价供应水泥400吨。1987年全县约有半数乡镇遭受水、风和雹灾。发放救济款34万元,平价供应粮食22.5万斤,化肥990吨,钢材140吨,水泥100吨,煤710吨,木材20立方米。
1950年~1987年救灾金额物资统计表


(二)火灾救济
本县每年都有火灾发生,据不完全统计,1954年至1980年全县城乡共发生火灾296起,其中1963年一年就达112起。县政府对重灾对象分别予以救济。
1953年1月至4月东亭区、誓节区等地几起火灾,共发救济款537元。1959年6月誓节公社宗洪管理区火灾,救济100元。1961年4月誓节公社杨柯大队火灾,救济2000元。1963年1月、2月全县发生多起火灾,共发救济款15850元。1964年8月柏垫发生火灾,芜湖专署拨给木材150立方米,棉布8160尺,棉花14668斤,救济款1.5万元。同年其它各起火灾发放救济款4100元。1965年新杭等地发生火灾,救济500元。1980年杨滩公社白马大队火灾,救济1950元。1980年至1987年全县有285户遭受火灾,县民政局发放救济款4.5万元。
二、救济
民国初到抗日战争前,社会救济事务多数属民间筹办。抗战爆发后,本县先后设立难民救济支会、县空袭紧急救济联合办事处、善后委员会、救济所等救济机构。民国27年(1928)至次年4月,难民救济支会下设的3个招待所、7个收容所共收容接待难民6405人。至29年春,支会共转发赈款9400元,次年又发紧急救济费695元。29年时,县空袭紧急救济联合办事处转发难民救济委员会第三区救济分会所发赈恤费990元,赈恤被日机炸伤或炸死人员的亲属41人。35年时,救济所曾转发国际救济机构分发的一批罐头、牛奶、衣服等救济品,其中食品发到乡级中心小学,衣服发到户。9月20日,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特派美籍视察员21名,来县探询救济品发放情况。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把社会救济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由民政部门承办。
“五保”救济建国初,救济对象主要是无依无靠的孤老幼残人员,由政府定期发给救济粮款和物资,以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合作化以后,对他们实行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五保”制度,分全保、半保两种。经费以集体筹集为主,国家补助为辅,供给标准不低于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对城镇“五保”对象实行定人定期定额救济。1957年共有2754户、3531人享受“五保”。
1958年9月人民公社化后,部分社队办起了养老院(后称敬老院),开始收养“五保”老人。1959年,全县18所敬老院共收养“五保”老人611名。未办敬老院的地方“五保”户仍由社队供养。1962年至1963年敬老院先后停办,入院老人仍回原生产队享受“五保”。
1979年12月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本县采取大队(村)统一提留,生产队(组)供给,社(乡)队企业利润中提留等多种办法,有效地解决了“五保”户供给所需。1983年,全县享受“五保”对象共1472户、1688人(其中城镇户口88人,全年享受定额补助共11664元)。同年,政府为412户“五保”户安排了住房,发放了一批蚊帐、棉衣和棉被。
1984年对城镇五保对象,县供电局免收电费,自来水厂为其中22户免费安装自来水,民政局发给每人5元烤火费。
1987年,全县五保对象农村共1823户、2074人,供养标准为年人均254元;城镇77人,全年享受定额补助共19274元。
精简及退职人员救济1965年,对响应政府号召退职并得到一次性补助金,退职时就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无依靠的人员,享受原工资40%的救济,医疗费用报销三分之二。1966年,全县享受此项待遇的有120人,月救济金额2256元。次年此项救济即停止发放。1975年5月恢复实行。1976年6月至次年底,批准换发新证119人,经过审批新增115人。1985年增至266人。1987年为237人,当年发放救济款56010.72元。
此外,对退职时身体健康,现在年老体弱,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员。也发给定期救济。1985年享受这种救济的162人。1987年增至306人,当年发放救济款32784元。
特殊对象救济此项救济对象是:起义、投诚、宽释并确定由国家养起来的原在押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民政局发给生活费。1985年全县有此类人员11人,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费17~50元。1987年减至10人,当年共发放生活费2664元。
三、扶贫
50年代,县人民政府对因灾因病而发生临时困难的人常予以救济,每年春、夏、冬季,还发放一批社会救济粮款和衣物。60年代以后,县内临时救济对象范围逐渐缩小。1979年后,救济工作转变为以扶持贫困户为主,即从扶持生产入手,帮助贫困户发展经济、脱贫致富。但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人仍给予一定救济。
1980年,县成立扶贫小组进行试点,当年发放扶贫专款8687元,扶持62户贫困户发展生产。1982年,县政府成立扶贫委员会,全县扶贫工作全面展开。全县确定扶贫对象1221户、6688人,落实扶贫资金35.6万元。同时,粮食部门优惠供应化肥、饲料粮,财政、金融、教育、卫生部门从农业贷款、学杂费、医疗等方面予以照顾。1983、1984年本县连续遭受特大洪水的袭击,损失惨重。1985年,全县扶贫对象增至5424户,县委、县政府决定减免扶贫户3~5年的农业税,并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其尽快脱贫。至1987年,全县已脱贫1177户,年末在扶379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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