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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机构
民国元年(1912)广德设司法科,有科长1人,科员若干人,管理民刑诉讼事宜。后有变化,详情失考。18年前后,县设司法公署,县长兼理司法事务,设有承审员、书记员、检验吏、承发吏、庭丁等10余人协助。26年县改设司法处,配审判官、书记官、执法员、承审员等,后又增设主任审判官。司法处下设看守所和监狱。
1949年5月至1950年5月,审判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民政科承办。1950年6月,广德县人民法院成立。1952年,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相继建立柏垫、独树、誓节、邱村、山北、流洞6个巡回法庭。1955年2月,又成立门口塘人民法庭。1958年下半年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后,原有法庭全部裁撤,同时在本县6个人民公社驻地和独山煤矿设立7个人民法庭。1961年上述法庭不复存在。1964年县法院内设办公室、人民接待室、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0月恢复门口塘人民法庭。1968年3月,公检法机关实行军事管制,法院被撤,由县革委会人保组内设审判组取代。1973年6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刑事和民事2个审判庭。1975年恢复门口塘人民法庭,新建柏垫、誓节、流洞人民法庭。1980年,增建卢村人民法庭。1981年县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1987年3月又增设刑事审判二庭、执行庭和行政庭。
建国初期,为巩固人民政权、保障各项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县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曾于1950年10月成立县土地改革法庭(下辖8个分庭);1952年2月成立县机关法庭;1954年初建立城关、邱村、誓节、柏垫4个普选法庭。上述专门法庭先后于各项中心工作结束后撤销。
二、刑事审判
民国时期,刑事审判以审理伤害、强奸、抢劫、贪污和“共产党案”、“匪嫌”案为主。
建国初,主要配合剿匪反霸、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进行审判活动。1950年至1954年10月,审结反革命案件1340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结案总数的73.7%。1955年至1958年,结合肃反运动及镇反清查,审结反革命案件1179件,占同期刑事结案总数的30.8%。此后,反革命案件发案率下降。1979年审结反革命案件4件,仅占当年刑事案件结案总数的0.6%。
50年代至70年代,本县其它刑事案件以强奸、盗窃、杀人、抢劫、流氓等较突出。1950~1979年,全县共审结除反革命案件以外的其它刑事案件5641件。
198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至1982年共审结刑事案件194件。1983年8月后,全县连续3年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1983~1987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555件。
1950~1987年刑事案件统计表

三、民事审判
民国时期,本县民事诉讼案件较少。23年(1934)县司法分署受理各类案件237件,其中民事案件只有19件。
建国初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妇女的合法权利受到保护,广大妇女冲破封建婚姻牢笼,致使民事案件中婚姻案件居多。1955年至1966年,民事案件发案率下降。“文化大革命”中,民事审判工作陷于瘫痪,1973年恢复。1979年后民事案件逐年上升,主要以离婚、土地、债务、赔偿、赡养等纠纷案所占比例较大。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及“自愿、合法”的原则。1949年至1985年(缺1956、1958、1961、1967~1972年的数据),共办结各类民事案件4370件。在1973年法院恢复后办结的1405件中,调解结案1149件,判决结案111件,移送27件,撤诉37件,终止81件。
1986年、1987年,共审结民事案件754件,其中调解结案561件,判决结案74件,作其它处理119件。
附:案件审理选录
审理抚养纠纷案
原告王茂林,男,35岁,芜湖下放广德的知识青年,现在阜阳通用机械厂服刑。被告孙祖兰,女,30岁,芜湖下放广德的知识青年,现任民办教师。关系人黄桂华,原告之母,关系人郑金灼,男,福建省福清县江阴公社人。
原、被告1969年于广德县东亭公社结婚,后生育一子一女。1973年原告奸污女学生被判刑15年,1976年原、被告离婚。被告孙祖兰抚养儿女有困难,未征得原告同意,将子女带到姐姐所在的福建福清县,分别交给郑金灼和庞大舌为养子、养女。孙得收养费300元。原告之母黄桂华1978年8月以原告名义向广德县法院起诉,要求收回两个孩子自己抚养。
1978年11月24日,副院长周彭年与经办人王成功一下福建,查清了确系收养关系,否定了买卖关系。收养户有华侨关系,案件涉及侨务政策。二人于是返回请示地区中级法院。次年4月中院批复收养关系无效。
9月15日,副院长王宗源和承办人刘维来二下福建,在福清县法院配合下进行调解。收养户同意原告领回孩子,但要索回生活费和当年所付给的现金。按每人每月10元计,两个小孩生活费1040元,加当年所付300元,共1340元。王、刘二人与福清法院商定:先领回男孩,付给生活费400元,退还收养费300元;收养户的思想工作由当地法院去做。
回广德后征求原告母子意见并做思想工作,母子放弃了原先要求而同意领回一个男孩,付给生活费200元。办案人又说服了被告孙祖兰,孙同意付给生活费200元和退还所得的300元。广德法院函告福清法院后作出了判决。关系人郑金灼却不服,向芜湖中院提出上诉。中院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1980年7月22日,副院长李文超和承办人刘维来三下福建执行判决。在福清法院配合下,向郑金灼再次进行法制教育,申明道义。结果郑服从判决,李、刘顺利领回男孩,交给了原告。此后法院又派员到芜湖看望,并帮助安置了男孩的户口。至此,三下福建将案件圆满办结。
四、经济审判
1981年底,县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后始有专理。1981至1987年底,共审理经济案件281件,诉讼标的额354.5万元,办结239件,为国家、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85.8万元。
五、刑事案件复查
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从1961年开始县人民法院对历年审理的刑事案件陆续进行复查。1961年复查了1957~1961年的案件126件。被告128名,其中除对40名被告维持原判外,余均作了改判。1963年复查了84件,其中错判、宽判、量刑畸重的32件,占38%。1964年复查了138件,被告143名,其中改判34人,占23.8%。
1978年5月起,按照“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对“文化大革命”以来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刑事案件及历史积案进行复查,至1981年8月结束。复查结果:“文化大革命”期间反革命案件66件、97人,改判无罪29件、人,改判免予刑事处罚8件、人,改变定性、减轻处罚4件、人,复查改判面占62.1%;普通刑事案件312件、人,改判无罪3件、人,改判免予刑事处罚4件、人,减轻处罚3件、人,复查改判面占3.2%;“文化大革命”前历史积案338件,改判无罪141件,改判免予刑事处罚44件,复查改判面占53.8%;“文化大革命”后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50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1件,复查改判面占90.9%;普通刑事案件39件,复查改判面占10.2%。不久,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反革命案件66件、97人,又逐件进行“回头看”、“再过滤”,结果仅7件、10人维持原判,复查改判面(件)占89.4%。
1985年,对1982~1984年判决的26件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其中改判减刑9件,维持原判17件。
1986年复查刑事案件142件,均为1976年前的积案,维持原判90件、改判52件,其中宣告无罪37件,免予刑事处罚15件。
1987年,县人民法院抽调17人,对1958年至1960年审理的2640件反革命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改判857件,其中宣告无罪782件,免予刑事处罚21件,作其他处理5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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