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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1979年10月,司法行政工作由县人民法院兼理。1979年11月成立县司法科,1980年12月改为县司法局,负责管理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律师、公证等项业务工作。
一、法制教育
建国以来,司法行政机关对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令,运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以增强人民的法制观念。1981年前,着重进行了《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兵役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1981年后,随着国家一系列法律、法令的颁布实施,法制宣传教育更为经常。1984、1985两年,县司法局出宣传橱窗28期,与县广播局合办法律常识讲座83次,在农村基层及企事业单位上法制课101场次,编印《法制宣传》报刊11期,出动宣传车3次,行程累计915公里。
1985年,县成立普及法律常识领导组及其办公室。次年开始实施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接着在全县范围内大张旗鼓地开展了以《宪法》、《刑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兵役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县委、县政府分期轮训了全县副科级以上的干部,经1986年7月的测试表明,合格率达百分之百。
二、人民调解
1954年2月,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本县107个乡镇都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违法案件。调解业务工作由县人民法院管理。1958年,全县共有基层调解委员会81个,有权对不够刑罚制裁的案件作出处罚。“文化大革命”中,调解被诬为“阶级调和”,工作处于停顿状态。1973年底,恢复基层调解组织127个,其中多数长期没有正常开展工作。
1980年底,县司法局成立,人民调解工作由司法局担负。1984年24个乡镇各设司法助理员1人(后各乡镇陆续配齐),同时对基层调解组织进行整顿重建。1985年8月,本县共建有调解委员会322个,其中乡镇级29个,村(居民委员会)级283个,企业单位10个,调解人员1241人。1985~1987年调解各类纠纷14406件,成功率92%,避免了可能造成的非正常死亡278人次。
三、律师事务
1956年8月,县人民法院设立法律顾问处,有兼职律师1名。当年至次年9月,解答法律咨询80人次,代写法律文书117件,代理民事诉讼2件,出庭辩护6起。反右派斗争开始后,律师事务遂告中止。
1981年初,县法律顾问处成立,隶属县司法局。1981~1987年共办结各类案件1416件,解答法律咨询3372次,代写法律事务文书432件,受聘担任19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1987年县法律顾问处有律师3人。
四、公证
1957年1月,县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室,由一名审判员兼办公证事务。当年办理公证文书371件。1959年机构撤销,公证业务中断。1973年6月县人民法院恢复,公证业务重又开展。1980年,县公证处成立,1981年隶属县司法局。1981~1987年共办理公证1618件,接待人民来访798次。1987年县公证处有主任公证员、副主任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各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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