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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民国时期,本县无独立检察机构,县长(初称知事)兼理检察事务。
1950年8月,县成立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由公安局长兼任,与公安局合署办公,其职权亦由公安局代行。1954年底,改称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仍由公安局长兼任。1955年5月,设专职检察长,配置检察干部2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开始行使侦察监督、审判监督、劳改监督和一般监督等职权。1956年,经县委批准,发展检察通讯员139人。1957年,检察院干部增至10人。1958年,公(安)、检(察)、法(院)合署办公,组成联合办公室,“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提出“大案不过三(天),小案不过天”的口号,检察工作受到削弱。1968年2月实行军事管制,8月,检察工作由县革委会人民保卫组办理。1969年,检察干部绝大多数被下放到干校劳动,检察机关名存实亡。1975年宪法规定公安机关行使检察职能,是年县检察院撤消。1979年4月,恢复县人民检察院,12月成立县检察委员会。1987年县人民检察院内设刑事检察、法纪检察、经济检察、监所检察4个科和办公室,共有干警31人。
二、刑事检察
1955年6月至1968年2月,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2333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039人,不予批准逮捕374人,余皆退回补充侦查、撤回提请逮捕等;受理移送起诉被告人1124人。经审查,决定起诉1014人,免予起诉、不予起诉34人,余皆属待查、在押死亡或逃跑等。出庭支持公诉185次。
1979年4月至1987年底,共受理报捕刑事案899件、975人,批准逮捕894人,不予批准建捕43人,余皆为退回补充侦查和待查的案件;受理移送起诉744件、921人。经审查,决定起诉774人,免予起诉、不予起诉57人,其余为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自1981年起,对多数决定起诉案作了出庭支持公诉。
三、法纪检察
1979年10月,县人民检察院建立法纪检察科,主要受理违法乱纪和渎职等犯罪案件,1979年至1983年共办案66起。1984年法纪科并入经济科,1985年至1987年,共办理违犯法纪案件53起,决定起诉的被告人25人,免诉2人。对虽有违法乱纪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则移送有关部门作行政处理。
四、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即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1955年至1966年,共办理经济案件1099件。经立案侦查,向法院起诉632人,其余为免予起诉、不予起诉。1979年至1981年,共办理经济案件44件。1982年以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犯罪活动的决定》,至1987年底,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27件,立案查77件,决定起诉48人,挽回经济损失131.85万元,追回木材44立方米和其他一些物资。
五、监所检察
1950年,县检察署建立,即开始对监所和劳改场所的医疗卫生、囚粮供给、监规等进行检察。1950年至1966年对监管囚犯场所检察84次,打击重新犯罪162人。
1980年县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每月检察1次,每季和重大节日进行全面检察的监所检察制度,对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1986、1987年县人民检察院还对缓刑、保外就医、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管制等监外执行犯进行了2次检察,保证了对他们的监督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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