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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管理
建国前,本县土地除城镇部分土地属国有外,多为私人占有,还有一些为寺庙、宗祠、学校所有。土地可以自由出租、转让、买卖。民国23年(1934),县城土地价格为:商业中心地200元~500元/亩,住宅地120~200元/亩;乡村耕地价格为:水田20元~60元/亩,旱地10元~25元/亩。35年,县城公有地租户约有170家,每家租金米5~50市升不等。37年(1948)县公有款产管理委员会调整公有地出租价格,规定县城商业闹市、次闹市、冷市地段月租米分别为2市斤/平方米、1.5市斤/平方米、1市斤/平方米,住宅用地月租米3市合/平方米。
1950年土地改革后,农村废除封建土地占有制,没收了地主、富农的土地,重新进行分配,对土地占有者颁发土地所有证书。同时对城镇土地也进行了清理,确定了土地的权属关系。县城区域内,国有土地占60%以上,私人占有40%以下。1952年起对城镇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按月征收地租,闹市、次闹市、冷市、次冷市、住宅每平米租金分别为0.131元、0.078元、0.026元、0.013元、0.0033元。1956年本县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个体农户、手工业者、小商小贩都走上了合作化道路,土地所有权又发生了变化,原来由劳动者私有的土地改变为归劳动者集体所有。是年,县城个人占有的土地,(主要为宅基地)从原0.8平方公里减为0.15平方公里,占城区土地的6.2%。
50年代末,由于“左”的错误影响,土地管理失控。特别是继之而来的“文化大革命”,导致无政府主义思想泛滥,个人随心所欲无偿占有土地的现象常有发生,且愈演愈烈,致使部分遗留问题至今尚未得到妥善解决。
1979年10月以前,本县土地管理工作归属民政部门。建国后至1979年10月,全县总计征用土地13498.9亩。其中,1949年至1957年165.8亩,1958年至1962年6442.6亩,1963年至1979年10月6890.5亩。此间征地大户主要有:浙江省长广煤矿公司征地5023.32亩,浙江省南湖林场征地920亩,江苏省三线工厂征地182.19亩,县卢村水库征地3334.33亩。此后,土地管理工作改由县城建部门办理,直至1987年11月土地管理局成立。1979年11月至1987年11月,全县共有132个单位征用土地834.66亩,其中水田245.20亩,旱地73.19亩,水面7.98亩,其它土地508.27亩。征地面积较多的是长广煤矿公司、卢村水库、皖南造纸厂、县大理石厂、110KV变电所等单位。
在征地工作中,因管理不严,土地征用仍然存在着谁征用谁所有的现象。1987年底,县有关部门共查出1982~1987年间全县建房违法侵占耕地面积为5661.92亩,管理部门按情节轻重作了不同程度的处理。至此,本县人均耕地已由解放初2.37亩减少到0.97亩,土地损失极为严重。造成这种状况,除人口增长失控外,土地管理失控亦是原因之一。
二、公房管理
清理普查建国前,本县官产、公产房屋均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建国初,人民政府接收和代管的房屋900余间,约19000平方米,由县政府财政科负责管理。1952年9月,对全县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核发了产权证书,对房地产的买卖、典当、交换等,建立签证制度,按规定立契纳税。1956年3月,为了制止公房产权随意转换及任意占用等问题,对公房再次进行了清理,划分责任区,由专人负责管理。60年代至70年代初,公房管理出现混乱局面,乡镇公房一度无人管理,县城也时有抢占公房的现象发生。
1977年,全县开展公房清查工作,初步建立了部分公房档案。此后几年间,公房管理日趋正常。1982年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公产管理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广德县公有房产租赁管理办法》公布实施,据此县房管部门对全县公房逐户逐幢进行平面测量、绘图、制卡登记,标名建筑年代,房屋结构,用途等项,建立了完整的公房房产档案。1985年,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开展房产普查工作,经省验收合格。1985年12月31日本县共有直管公房面积917713平方米,使用面积743339平方米,住宅面积548271平方米,其中桃州镇公房总面积676877平方米,住宅面积385557平方米。后来直管公房经拆除、翻建、出售以及落实政策退还房屋等,至1987年底总面积略有减少。
公房租赁修缮建国后,全县公房出租开始以间(约20平方米)为计费单位,后改为平方米计收租金。早期租金收取大米,住宅与营业生产用房,主市区与次市区房、楼房与平房,租价均有区别。承租公房由承租户与房管部门订立租赁契约。
50年代初,为照顾机关工作人员,规定行政25级以下人员住房,一律免交房租。后来为贯彻“以租养房”的精神,干部住公房,缴纳相对偏低的租金。1957年,闹市区的营业性楼房、平房分别为0.06元、0.039元。60年代,为使公房租金合理化,对城镇公房住宅进行了清理登记,取消了机关干部住房租金偏低的特殊照顾办法,与群众平等对待。1964年提高了公房租金,住宅楼房、平房租金调整为每平方米0.09元、0.06元。
1978年,对“文革”期间拖欠的房租,进行全面清理催缴。房屋管理和租金收缴恢复了正常。1981年开始对房租标准进行了一次改革,改变了不论住房质量好坏,租金都一样的不合理现象,采取按质定租,平房每平方米0.06元和0.065元,楼房0.08元。1985年又适当提高了生产营业用房的租金,按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利息五项因素,收取租金,并据不同结构,不同地段计收房租。调整前使用面积月平均租金每平方米0.3855元,调整后为0.739元。1987年底,本县直管公房承租户有:单位67家,其中县城49家,农村集镇48家;居民住宅1076户,其中县城1060户,农村集镇16户。房租收缴最初为上门收取,后委托银行或承租户所在单位代收。
长期以来,由于低租金政策,收不敷支,致使有的房屋常年失修。1978年规定,房租收入的75%用于修缮。实际维修费用,年年超过指标,最高年份超过12%。即使如此,大批公房仍不能有计划进行保养、修缮,只能作些小修小补,以维持最低使用要求。1982年后,县政府及各住房单位采取财政补贴、单位集资等办法想方设法维修公房,基本做到在保证正常小修的前提下,有计划的改造危房,公用住房的条件得到改缮。1983年、1984年二次特大洪水灾害,城关倒塌公房80间,建筑面积1752平方米。灾后集中力量,突击重建,受灾户较快地住上了新房。1982年至1987年,县财政补贴公房维修费4.651万元,单位集资维修费16.37万元,公房维修费用由1981年的每平方米1.35元提高到1987年的3.08元。
公房维修,1984年前一直由建筑公司承担。此后,县房管部门成立城房修建队,实行分片承包,定额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私房改造
民国时期,本县私房租赁由税捐部门收取出租房捐。30年代初期,闹市、次闹市、冷市出租房屋纳租米数分别为1.6合、1.2合、0.8合。民国35年(1946)10月,全县承租房屋446户。
1950年后,私房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私房买卖、产权变更都及时办理契税缴纳、签证发证手续,并一直持续至今。1958年10月,开始对城市集镇私人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当时全县16个集镇共有254户出租私房862.5间,由国家赎买经营,每月付给房主固定租金,逐步改变私人所有为国家所有。县城纳入改造的私房250户622.5间,10555.63平方米,租金由改造前的每月1754.81元降至1536.52元,房主所得固定租金,根据各自的生活情况经小组评定按不同比例发给,其中付40%的80户,付34%的92户,付15%的78户。乡镇、村纳入改造的私房103户,172间,5073.12平方米。固定租金发放办法比照县城执行。
1983年4月落实私房政策时,发现本县私房改造中由于“左”的影响,存在着降低改造起点,扩大了改造面及城镇下迁农村居民的私房被国家占用后亦列入了改造等问题,据此需要落实政策的有264户,403.5间,8272.91平方米。通过协商收购、调换、单位腾让、财政补贴等办法,至1985年底退还房屋256户,391.5间,占应退房屋的97%。另对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挤占的私房9户、350.77平方米,也已全部退还。
四、住宅建设
50至70年代,本县城镇居民住宅主要由单位或居民自建,多为砖木(竹)结构的简易房屋。据有关资料记载30年间全县城镇共建住宅19175间,403585平方米。1982年至1985年,县房地产公司在桃州镇陆续建造成套住宅楼10幢,最高4层,共建74套,4951.4平方米。同时,结合旧城改造逐步进行公房住宅小区建设。至1987年,先后建设的党校、小东门、花园三个住宅小区大部分建成投入使用,小区楼群均为砖混结构,在建筑形式、层数、采光、抗震、管网、道路、绿化等方面都有规划设计,成为新型住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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