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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前,本县山林80%为地主、富农占有。1951年,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1954年办农业合作社,山林作股入社。1956年转为高级社,林木作价入社,山林所有权、经营权均属于集体。1958年,山林全归人民公社所有,农民“吃大锅饭”,山林管理放松。1961年,农田一度承包到户,有林山5%(全县约6万亩)也随田到户。次年,又收归集体。除将有收益的毛竹山提留5万多亩(占竹林总面积16%)归大队,收入归大队支配,其余山林下放给生产队经营。此后,为大队所有的竹林普遍被过度砍伐,账目也不公开,群众反映强烈。1963年,县委召开山区工作会议,将大队经营的4万亩竹山下放到生产队经营,还有1万多亩生产队不便经营的,仍归大队所有。1966年“农业学大寨”运动开展后不久,杨滩公社五合、白马、琳塘、3个大队,砖桥公社的砖桥大队,东亭公社高峰大队等5个单位,改生产队核算为大队核算,将其8万亩山林又收归大队所有。1978年后,才恢复生产队经营。
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下达《关于稳定山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规定》。10月,县委抽调县、公社、大队干部1311名组成工作队,在28个公社、253个大队、3547个生产队、两个造纸厂开展林业“三定”工作。全县划自留山28.6万亩,占林业用地面积19.3%,户均6.4亩;实行责任制的山场129.7万亩,占林地面积70%。其中社队林场经营14.57万亩,专业队(组)承包26.86万亩,生产队集中经营40.52万亩,承包到户41.3亩。国营茶、林场经营6.43万亩,占5.2%。1984年底,随着农村经济政策的进一步放宽、落实,以家庭承包为主的林业生产责任制蓬勃兴起,全县重新划定自留山57.1万亩,占林业用地面积30%;有林山经营权到户105.2万亩,占林地面积57%。至此,除国有乡、村林场经营的山林外,其余山林全部承包到户。在多种形式的承包中,大户承包、扩场承包、联户承包和领头承包等四种为主要形式。
1981年至1987年底,本县同邻县发生山林权属纠纷135起,面积约1.42万亩。其中以与浙江安吉、长兴纠纷较多,郎溪次之。本县与邻县有插花山林72处,面积2880亩。1984年以来,经各级政府与联防组织调解协商,互谅互让,或以山换山,或折价付款等多种方式,多数已经得到解决。本县独山乡青平、朱湾村与长兴县新槐乡林场、泗安林场、仙山乡的权属纠纷,经省级联防组织多次查对资料,调解无效,结果由双方共管。县内乡、村、组、户之间权属纠纷17起,面积0.3万亩,至1987年底尚未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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