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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构
建县以来,行政司法合一,知县升堂办案,独揽检察与审判权。民国18年(1929年),郎溪县政府司法科改为司法公署,行使检察与审判权。
1951年7月,郎溪县人民检察署成立,地址设在县巷前复兴旅社,编制5人。1952年9月底撤销。1955年5月10日成立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内设审批组、自侦组。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担负起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自行侦查、监所检察、监督等职权。1956年3月18日,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委提出《关于在农业社建立检察通讯员的报告》,经县委批准,年底,全县发展检察通讯员42人。1957年检察院干部由3人增至12人。1958年~1962年“大跃进”期间,由于左倾错误的干扰,检察机关处于非正常时期,检察院编制缩小了三分之一。1962年~1966年上半年检察机关恢复正常工作,检察干部增加到11人。1968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六四O八部队南字一三O部队对郎溪县“公检法”机关实行军事管制,代行公检法机关职权,封存了郎溪 县人民检察院的印章和衔牌。1969年底检察干部全部被调走,检察机关名存实亡。1975年1月,依据修改的《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交由公安机关行使。1979年4月10日重建县人民检察院。1981年3月25日,经县委研究决定,检察院内设办公室、刑检科、法纪科、经济科。1981年5月8日,县委常委研究决定,成立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1984年1月1日,检察人员正式穿着检察制服。1985年检察干部增至31人。1987年9月,县检察院迁至中港路95号新建检法大楼。
(二)刑事检察
1951年县人民检察署成立后,参加社会镇反的清案工作,对“镇反”中案件进行清理。在清案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经过两个月的工作,清理判处死刑一批;有期徒刑一批;管制一批;教育释放一批。1952年又会同公安局与法院清理了刑事和民事积案42件。检查了社会镇反中的执行政策情况。对该捕未捕的立即批准追捕;对该判已释的立即追回判刑。对可捕可不捕的按照“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政策,区别对待。同时,参与审判反革命案件,1951年8月在在城区召开的一次镇反宣判大会上,判决执行死刑的10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1人;无期徒刑1人;有期徒刑44人。
1951年,对土改工作队员中的违法乱纪分子6人进行检察,批准逮捕,依法判刑。
1955年建院以后,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担负起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与公安局、法院一起参加了内部“肃反”和社会“镇反”的斗争,运用检察机构的职能狠狠打击了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在刑事检察上,全面执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等任务。对侦查和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纠正意见。 1958年~1962年,由于受“左”的干扰,检察干部被调出三分之一。在公、检、法的相互关系上,只强调联合办案,不讲互相制约,影响了检察职能的行使,办案程序、办案制度流于形式,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产生了不良的后果。
1962年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社会治安从严”的方针,坚持“三少”(少捕、少判、少杀)政策,整顿内部,清案复查,搞好治安,防止破坏。根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对前几年逮捕审判的案件进行复查。原判正确的占复查数的38.3%,有各种问题的占61.7%,其中冤案占2.4%,错案占41%,事实不清的占2.6%。对复查出来的冤案、错案,及时进行平反和纠正。
1964年县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基本上“一个不杀,大部分不捉,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继续以批捕、起诉为中心,依靠群众办案,制服和改造一般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就地建立帮改小组,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检察机关受到冲击。1967年检察工作处于停顿状态。1968年3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六四O部队对县公、检、法机关实行军事管制,军管组代行公检法职权。1968年8月~1969年5月,全体公、检、法干部先后集中到县农场和芜湖县清水河学习,清理阶级队伍,进行斗、批、改。1969年底全体检察干部陆续被调走,检察机关名存实亡。
1979年重建检察院时,主要是进行审查批捕、起诉工作。1980年开始实施《刑法》,贯彻“从重从快”的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1981年实施《刑事诉讼法》,继续贯彻“从重从快”方针,把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作为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
1983年8月坚决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三年为期,打三个战役的战略决策,依照“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经过几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至1985年,社会治安形势有了明显好转。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起诉的同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参与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察和预审等活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组织的集中统一行动。自1979年~1987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共564名,经审查决定逮捕的占94.5%,不批准逮捕的占5.5%;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419件,经审查决定起诉的占83.6%,免诉、不诉和撤销案件的占16.4%。对公安机关移送批捕、起诉的刑事案件,按照《逮捕拘留条例》、《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严格审查。
重建检察院后,恢复了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和律师辩护的诉讼制度。1979年到1987年,在所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出庭支持公诉的占95%。刑事案件基本上都有律师出庭辩护,加强了法律监督。
(三)经济检察
1979年重建检察院时,经济检察工作由法纪检察科办理。1981年3月19日,经县委常委研究决定设立经济检察科。1981年前,经济检察重点是办理乱砍滥伐森林案件,占整个办案总数的93.6%,对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起到了很大作用。1982年3月根据中央发出的关于打击经济犯罪的紧急通知精神,经济检察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查处贪污、受贿、偷税等经济案件上来,并主动出击,深入“死角”、“死面”进行调查研究,发现案件及时查处。1982年一年中查处千元以上贪污、偷税案件7件。1982年至1985年共办理贪污、受贿、偷税、假冒商标等经济案件156件,挽回经济损失达623127.94元。1986年直接受理各类经济案件30件,其中贪污15件,行贿、受贿4件,挪用4件,诈骗2件,偷税1件,假冒商标1件,其他3件。经调查,决定立案侦查的15件,与1985年比,上升1.5倍。万元以上的大案6件,其中3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3件,比1985年上升3倍。年底办结12件,占立案数的80%。依法逮捕14人,其中起诉的7件7人,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免予起诉3人,不起诉的1件1人,撤销案件的2件2人,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22197.71元。
1987年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8件,其中贪污6件,受贿1件,其他11件。经调查决定立案的4件7人,万元以上至3万元大要案2件,依法逮捕3人。年底共办结10件,其中起诉的1件1人,免予起诉的1件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8878元。
(四)法纪检察
1951年,在县增产节约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县检察院抽调人员,参加“三反”定案工作,对贪污案件依法起诉,并对机关企业中的浪费及侵犯人权案件进行查处。
1979年10月县检察院建立法纪检察科,主要受理违法乱纪、渎职等犯罪案件。1980年至1983年共办案13件。1984年与经济科合署办公。1985年至1987年共办案22件,决定起诉的被告人6名,免诉2名,对其他虽有违法乱纪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则移送有关部门作行政处理。
(五)监所检察
1951年,县检察署建立,对监所进行检察。1951年至1959年对监所检查35次,打击重新犯罪的16人。
1979年后,确定专人兼管监所检察工作。
从1983年起,在看守所设立驻所检察办公室。会同看守所干部共同掌握人犯思想动态,接待来信来访,并订立了每月一至二次和重大节日安全检查制度,以及“公、检、法、司”4长对人犯进行守法教育制度。
1979年至1987年共对监所进行了45次检查,对在押人犯进行个别教育34次,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干警在看守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则向主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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