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审判机构
自建县以来,历代都是知县坐堂审案,县衙内设有刑房,由书吏主管,另设行杖、皂隶、马步快,统称“三班”,协同典史,书吏执掌缉拿、审理、拘禁案犯等工作。
清宣统元年(1909年)建平县设初等审判厅,隶属第二地方审判厅管辖。宣统三年(1911年)建平县成立民政长公署,取代知县正堂,初等审判厅停止审判。民国元年(1912年)7月29日,建平县民政长公署内设司法科,民政长兼理司法。民国2年(1913年),建平县民政长公署改为县知事公署,设军法科,知事兼理,增设审检所,行使检察权。民国4年(1915年),县知事兼理司法。民国8年(1919年),郎溪县公署设立司法科。民国16年(1927年),县公署改为县政府,县知事改为县长,由县长兼理司法。民国18年(1929年)郎溪县政府司法科改为司法公署,办理审判、检察事务。民国21年(1932年),郎溪县司法公署改为司法处。民国26年(1937年)12月,日军侵入,县政府迁往姚村,设立司法室,同时增设军法处。民国27年(1938年),设司法科,科长1人、书记员1人、录事3人。民国28年(1939年)3月,安徽省高等法院成立,下设4个分院,郎溪属设在泾县的省高等法院第三分院,高三分院受理二审案件。民国28年6月1日设司法承审员,同时设军法承审员。民国29年至32年(1940~1943年),由县长兼军法官,兼理一般诉讼案件。抗日战争胜利后,县政府迁回县城,恢复司法处。民国36年(1947年)设军法科,设军法承审员、军法书记。
郎溪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设立民法科。受理一般案件,重大案件上交宣城地区法院和军分区军法处审理。为了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彻底镇压反革命,保障土地改革运动的顺利进行,1951年11月成立郎溪县人民法庭,审判长由公安局长和民法科长兼任,负责审判工作。地址腊梅巷。1951年1月成立郎溪县人民法院,地址凤凰墩。1952年由凤凰墩迁至戴家村,院长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刘维岳兼任,配备审判员、书记员、法警共10人。1954年至1956年先后两次成立在城、飞鲤、梅渚、十字普选法庭,并在基层设有审判站,巡回审理普选 中发生的案件。1955年县法院迁至凤凰墩西侧郎步路8—11号。1955年6月,设立十字人民法庭,审理水鸣、姚村、飞鲤地区案件,1957年撤销。1959年6月,上海市白茅岭农场划归安徽省,同年,成立郎溪县白茅岭人民法庭。1962年白茅岭农场划归上海市,郎溪县白茅岭人民法庭随之撤销。1963年7月县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1963年设立梅渚人民法庭,审理梅渚、定埠、凌笪、岗南、下湖等公社的案件。“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检法”机关被冲击,停止工作,各类案件由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下设的审判组受理。1968年梅渚人民法庭停止办公。 1973年6月恢复县人民法院,梅渚、十字人民法庭也随之恢复。1979年从县有关单位抽调一批人员充实审判队伍。1980年5月设立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82年2月25日设立经济审判庭。1987年9月,法院迁至城关镇中港路95号新建检法办公大楼。
附:汪伪司法机构
民国32年(1943年)郎溪沦陷,汪伪郎溪县自治委员会设司法科。次年自治委员会改为汪伪县政府,5月1日改为县长兼理司法,设司法承审员、书记员、检验员、法警共11人。日本侵略军派人参与审判,被告人无上诉权。
(二)审判制度
民国以前,司法与行政合一,审判权由知县独揽。民国初年仍由县知事执掌,知事兼理司法。国民政府成立后,依据《六法全书》进行审判。一般刑事案件由司法科或承审员审理。对政治案件则设立特别刑事法庭,主要审理“特种汇报会”提交的案件,秘密审理,严刑逼供。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忠于事实真相,服从法律制度。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同时实行巡回就地审理,将审判 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审判活动由审判员1人、陪审员两人组成合议庭,严格按程序进行审判,并实行上诉、复核、公审、回避、人民陪审、人民调解等制度,同时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与公安、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建国初期,反革命案件由县公安局逮捕起诉,人民法庭受理,办案程序实行调查与审讯相结合,核实罪证。死刑案件由县人民法庭初审后上报宣城区专员公署审查,由专员签发执行命令。普通刑事案件由法院直接受理。
反革命分子判决死刑的不准上诉,其他案件的判决,如被告不服,允许在十天内提出上诉。1951年9月,中央规定,凡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也一律不准上诉。
解放初期,在审判“土改”和“镇反”运动中的刑事案件时,曾临时邀请陪审员参加陪审。
1955年,依照《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在72个乡2个镇选举产生了人民陪审员74人。其中男性72人,女性2人;陪审员以兼职居多,其中兼职60人,专职14人。
1963年9月结合基层选举,选出了陪审员118名。1981年6月,司法局拟出《关于做好选举人民陪审员工作意见的报告》,县选举委员会转发了《报告》,结合基层选举,全县选出60名人民陪审员。其中,乡镇38名,县直机关18名,白茅岭农场、十字茶场各2名。
(三)刑事审判
县人民法院自1950年建立至1987年底,共审结各种刑事案件7500多件(不包括“镇反”案件),涉及被告人7713人,罪大恶极者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缓期执行;少数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多数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部分人交群众管制。
1950年底至1954年秋,结合土地改革运动开展了大规模镇压反革命运动,县法院和人民法庭(亦称土改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审判了大批反革命案件,同时为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稳定人民群众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和国家有关粮油统购统销、税收政策,审判了一批贪污、破坏统购统销、税收案件。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及时审判破坏军婚和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案件。
1955年至1957年,为了保卫农业合作化运动,法院的工作重点仍是审判反革命案件,其次是对贪污、盗窃国家与集体资财的经济犯罪进行打击。并在山区、水上以及落后地区开展“镇反”清查工作。
1957年至1958年底,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当时审判力量不足,临时抽人参加审判,致使法定的审判制度简单化,办案草率,因而产生了一些冤假错案。
1959年至1961年,仍是以审判反革命案件为中心,以及审判盗窃、抢劫、致死人命等案件。
1962年至1965年,贯彻中央关于“盗案受理从严”的方针,重点是打击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反、坏分子和杀人、纵火、抢劫、投机倒把等犯罪。审判的原则是“现行从严,历史从宽,惯犯从严,偶犯从宽,少杀,少捕,长判”。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院工作停顿。1968年3月,由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行使审判权,法定的审判制度和程序被取消。
1973年3月,法院体制恢复后,根据当时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把打击反革命、重大刑事犯罪和破坏“上山下乡”为重点。执行“打击面要小,教育面要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以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
1974年至1976年,审判工作的重点是打击现行反革命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这一时期,青少年犯罪率明显上升,流氓、强奸案件突出。这类案件占刑事案件的55.2%,农民犯罪占40%。根据“捕判要少,声势要大,效果要好”的要求,一般采取分片召开公判大会的办法,以扩大法制宣传。
1977年至1979年,县司法工作主要是拨乱反正,端正审判作风。1979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颁布后,刑事审判工作有法可依,严格按照实体法和审判程序法办案。
1980年,国家各项法律、条例、法规、规章等中央和地方性文件相继颁布,法制建设逐步加强。1981年贯彻中央文件精神,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1983年开始,按照中央部署,以三年为限,进行三个战役,集中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斗争。当时抢劫、盗窃、流氓、强奸发案率高,青少年犯罪比率增大,其中共同犯罪较为突出。
1983年9月29日,为配合“严打”斗争,震慑刑事犯罪分子,法院召开公判大会,对故意杀人犯张王明判处死刑,执行枪决,同时判处10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同年12月31日,再次召开公判大会,对流氓团伙头子邹芳明、奸淫幼女的李大有判处死刑,执行枪决,同时判处死缓1人、无期徒刑3人、有期徒刑10年的13人,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
1984年和1985年两年,抓紧审判“严打”战役中的案件,严格依法办案。1986年至1987年的刑事审判,继续贯彻“从重从快”的方针。经过“严打”的三大战役后,刑事发案率有所降低。
县人民法院依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政策,自1956年以来,对已判的各类刑事案件中的一些冤错案件,进行了复查和纠正。1956年1月对1953年至1955年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纠正和改判了刑事案件20件。1957年5月,县法院又组织力量对1955年1月至1956年2月一年来所审理的189件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是原判正确的占总数的92.5%,量刑上畸轻畸重的占7.5%,分别依法予以改正。未发现错案。
1962年4月,县委成立“三清”工作领导组,下设案件复查办公室,从公、检、法和有关单位抽调12名干部,在办公室统一安排下,自7月至12月底,对1957年以来所审判的刑事案件中的471件(被告507人)进行了复查。
1979年对“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案件进行清理,纠正了冤、错案203件。被涉及的203人在政治上恢复名誉,并协同有关部门予以安排,落实政策,对生活上有困难者给予补助。
1980年至1981年,复查了“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历史老案338件。对其中的47件冤错案进行了纠正,为61人落实了政策。
1959年9月下旬,遵照195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县法院对在押的罪犯进行了审查,对确有改恶从善的罪犯潘仕林等39人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发出了特赦通知书。
(四)民事审判
县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贯彻执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着重调解,就地解决”的方针。调解民间纷争,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为便于人民群众起诉,人民法院审理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采取巡回审理的简易程序,审判人员携卷下乡,把审判法庭设在田间、村口,借以宣传法制,教育群众。
在审理婚姻案件时,坚持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反对资产阶级思想和封建恶习。紧紧把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这一法定条件,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在审理财产权益案件时,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对继承案件的处理,本着维护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照顾妇女、老人和未成年子女以及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人继承权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案件中的婚姻案件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始终居于首位。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县法院审理婚姻案件,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禁止重婚、纳妾、童养媳等政策,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当1950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一些受害妇女纷纷具状,请求法院为其作主。这一时期年收案率均在300余件,其中1951年高达350余件。这是婚姻案件的第一个高峰期。
1959年至1961年,三年国家经济困难时期,多数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男人背井离乡外出谋生,妇女在家难以维持家人和子女的生存,不少家庭解体。当时婚姻案件平均年收案在200件左右。1961年婚姻案件竟占民事案件的90%。
1965年至1966年,在“左”的思潮影响下,因家庭出身及政治原因而引起的婚姻案件增多。两年民事案件收案193件,其中婚姻案件就有135件。
1969年4月1日,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与公检法军管组联合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民事案件由各级革命委员会办理。自此直到1979年,大部分民事案件便由各乡镇革命委员会直接办理。
1980年9月,国家颁布了第二部《婚姻法》。由于思想解放,观念更新,这一时期婚姻案件仍跃居民事案件之首。从1980年至1987年,审理结案的民事案件共1069件,其中:婚姻案件647件,加上赡养、抚养等相关案件66件,共达713件,占同期结案的66.7%。
198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以后,民事案件收案范围大为增加,诸如承包、租赁、联营等合同纠纷,承揽加工、技术转让、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讼以及宅基、土地、乡邻关系等民间纠葛逐渐增多。与此同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债务纠纷也大幅度上升。因此,民事审判工作的任务一直是十分繁重的。
1983年至1987年共审理结案的各种民事案件766件,其中婚姻案件457件,占结案总数的59.6%;赡养29件,抚养21件,继承7件,债务34件,赔偿86件,财物纠纷7件,其他56件。债务等经济方面的案件共127件,占结案总数的16.6%。
(五)经济审判
县法院于1982年2月开始筹建经济审判庭。1984年正式启用公章,受理经济纠纷案件。改革开放以来,县法院不断加强经济案件的审判工作,凡属收案范围内的经济案件及时予以受理。对于那些诉讼标的数额较大、拖欠时间长、影响企业生存的案件,集中力量,快审快结,必要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坚决执行。
自经济审判庭建立至1987年,共办理经济纠纷案件67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19件,拖欠货款和借款合同纠纷13件,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纠纷8件,其他各类纠纷27件,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90多万元。
(六)诉讼信访接待
1953年县法院设立接待室,派专人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并接收各类诉状,解答有关法律、政策问题。1953年至1956年处理人民来信100多件,接待来访200多人。1957年处理人民来信227件,接待来访73人。“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断。1973年法院重建,信访接待工作恢复正常,除专人接待外,院长和庭长轮流值日接待来访者和处理来信,做到案案有着落,件件有答复。县法院接待室的建立,使公民、法人投诉有门,有冤可伸,密切了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联系。1979年至1987年共处理人民来信3303件,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共8377人次。
县法院接待室1979~1987年接待和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情况统计表
(表25-1)


上一篇:第二节 检察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