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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容遣送
解放后,有一批国民党军队的散兵游勇流落在县内。县民政部门发给路费遣送回原籍的共129人。
1949年~1952年遣送回原籍的灾民共310多人。其中少数流窜犯、外逃的反革命分子则逮捕法办或送往劳教。
1958年与1959年先后遣送回原籍的外流人员共54人。
1960年收容遗弃儿童163人,追令遗弃人领回45人,群众领养17人,死亡42人,逃走一部分。当年共遣送流民400人。
1961年~1965年,外流来郎溪县的人员猛增,露宿街头、村庄,行乞行窃。1962年~1965年共遣送回原籍的流民10042人,其中安徽籍381人,江苏籍6122人,其他省市的3539人。仅1963年一年就收容遣送4536人,其中江苏籍4494人。
1966年~1968年,流入郎溪县人口达到4290人,多数是皖北、苏北的外流灾民。遣送任务较重,有的人屡遣屡返,甚至有中途又逃回的。
1974年成立收容遣送站,由荣军王芳顺任站长,工作人员3人。
从1974年~1978年,流入人口逐年减少。除少数流浪乞讨人员外,再也不见有大批外流灾民了。
1979年收容遣送41人。1981年6月27日,撤销县收容遣送站,该项事务由民政局直接管理。
1983年8月,收容一名遗弃残疾妇女,20多岁,下肢瘫痪,报宣城地区批准,送南陵残老院收养。1984年收容遣送17人。1986年收容遣送125人(其中弃婴5名)。1987年收容遣送103人(其中弃婴8名)。
(二)灾民安置
1954年水灾后,郎溪县接收无为县灾民9201人,安置在十字、大山脚、水鸣等乡,并为他们解决住房和生产、生活资料。此后,除一部分人长期定居外,多数人迁回原籍。
(三)下放居民安置
1964年上海下放到郎溪的居民101户,433人,分布在毕桥、十字、姚村、飞鲤、水鸣、钟桥6个公社。1982年为他们建房,共拨木材25个立方米。其中有12户缺少生产资金,拨给救济费3600元,给他们购买耕牛、打稻机、水车、化肥、幼禽,以及口粮、医病等补助。
1967年底以前下放到农村的居民889户,3463人,1968年底以后下放到农村的居民298户,1201人,共下放1187户,4663人,占全县非农业人口的15.3%,其中郎溪县下放的1018户,3838人;外省市及省内市、县下放的169户,826人。1981年,县民政部门与安置部门根据省政府(80)140号文件精神,进行全面的摸底排队,在“三证”(户口、粮油、下放证)齐全和收回后“三不要”(一不要安排工作、二不要解决住房、三不要政府救济)等原则规定下开始对下放农村的居民实行回收。从1981年起分4批共回收209户,552人。1984年回收28户,67人,1985年回收16户,5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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