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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通过结算实现资金管理和监督。结算分为现金结算与转帐结算两大类。两者互相转化,互有影响。全县的结算工作由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信用社分别进行。1985年前人民银行为现金出纳中心和转帐中心。1985年信贷资金体制改革后,信贷资金含汇差资金,因此,各专业银行自成联行体系。建设银行的异地划拨通过工行或农行实现。信用社只办理县辖内的汇划业务,县辖外的汇划通过农行实现。
(一)现金管理
现金结算是转帐结算的基础,银行对各单位的现金结算工作,是以国家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为指导,使货币流通保持正常状态。1950年4月7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命令》,强调加速资金周转,加强经济核算,节约现金使用,鼓励各单位采用转帐方式。各机关、团体、企业均应接受现金管理。每日收入款必须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开户银行分别核定各单位1至3日的备用金,即库存现金一般不超过30元。30元以上的费用支出用支票或转帐结算。1965年2月11日,国务院重申这一命令,把转帐结算范围扩大到农村。一是对农副产品采购资金实行“农村委托付款凭证”的转帐办法,由现金结算改为转帐结算;二是把现金管理延伸到人民公社。银行经常派经办人员到各单位检查现金管理执行情况,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县财政部门,加强监督。
1949年~1986年全县现金结算总数为228527万元。其中1986年现金结算总额为42571万元:工行8029.9万元,占19%;农行20735万元,占47%;信用社13599.8万元,占34%;建行54万元。人行不直接办理存贷业务,通过发行库调节货币,仍起现金出纳中心作用。1980年后,农副产品收购、集市贸易及商品展销允许付现,现金结算量增大,1986年现金结算量是1965年的11.8倍。
(二)转帐结算
转帐结算分两大类:同城结算,包括支票、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4种;异地结算,包括汇款、托收承付、委托付款、信用证、限额结算5种。信用证郎溪县未开出,只有少数受理。1986年,郎溪县可办理全国汇款的银行3家,办理省辖和县辖汇兑的银行13家,行、社通汇的共32家。
1986年全县行、社结算业务共1296956笔、金额661686万元。全县68个金融机构,平均每天办理结算3550笔,金额2060万元,其中现金占6.4%。
郎溪实行的几种划拨转帐方式:
一、支票
1949年开办,金额起点30元,有效承付期5天,无款(即“空头支票”)罚1%。现金支票主要用于工资、差旅费及零星支出;往来结算用转帐支票。
二、付款委托书
1955年开办,金额起点30元,有效期5天,无款退票。付款委托书是同城结算中的主要转帐形式。发生经济往来单位,从收付两单位的帐户之间进行划拨,不以现金结算。
三、汇兑1949年开办,金额起点不限,有效期60天,逾期不取退汇。传递方式分信汇、电汇、票汇3种,通汇地点分全国、省、县辖和行社4级。1986年县工行、农行共办理全国汇款8575万元,省辖汇款4274万元,县辖汇款40657万元。 四、托收承付1953年开办,金额起点30元,有效承付期同城2天、异地3天,逾期每天赔万分之三。办理的条件是依据合同和出运证明。如付款单位无理拒付,银行根据合同可迳自划拨。1986年县工行、农行共办理托收承付1713笔,817万元。
五、委托付款1980年开办,金额不限,有效期3天,无款不补偿,逾期退汇。办理是以收付双方信任为基础,银行只负责传递凭证和到期承付,而不问拒付理由。1986年县工行、农行共办理委托付款4057笔、5095万元。
六、托收无承付1953年开办,金额起点10元,有效期当天,无款退票。适用于非商品交易性质的结算款,收付款双方事先签订合同,收款单位将托收凭证交银行,直接从付款单位帐户中划拨,不须付款单位办理承付手续。该项结算方式适用于同城之邮电、水电等费的结算。
七、限额结算县内1975年开办,省内1979年开办,江苏、浙江、安徽、上海3省1市于1980年开办,金额起点县外100元,县内30元,有效期县外20天,县内7天。1987年6月改为3省1市汇票结算,有效期30天,逾期退票。限额结算是客户自带的一种凭证,当场银货两清。1986年县工行、农行共开出9032份,金额4778万元。收受双方开来的3省1市限额结算,1986年以农行为例,收受3148笔,金额2835万元。
(三)存款冻结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为了控制货币投放,采取了冻结存款措施。全面冻结存款有两次:第一次,1960年12月23日,全民所有制和县属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经费,党、团、工会费、基金和基建结余款,一律转为冻结户,非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解冻。第二次,1981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控制各单位上年结余存款的紧急通知》,冻结一切存款。仅县农行就控制冻结157户,存款666.1万元,经清理后于同年12月解冻。
(四)监督拨款
1964年恢复县农业银行建制后,由农业资金管理股统一管理支农资金。1965年底人行、农行两行合并,县人行设监督拨款股,专办此项工作。监督拨款包括:地方农业基建支出、预付下年地方农业预算支出、地方水库移民建房拨款支出、地方农业事业费用支出、农村救济拨款支出、城市人口下乡安置费支出、地方农业专项拨款支出。1965年监督拨款215.9万元,1966年监督拨款200.3万元。
1980年再次恢复农业银行建制,县农行再设信贷拨款股。监督付款的单位有农牧渔业局、水电局、农机局、乡镇企业局、民政局、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等单位。监督采用两级制,县支行负责监督付款单位,按计划把资金拨付到受款社、队和单位;营业所和信用社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1980年~1986年共监督拨入2771万元,拨出2752万元。
1964年~1978年监督拨款范围含基建拨款。1978年县建设银行成立后,基本建设拨款归县建行办理,农行只办理农业监督拨款。1983年和1984年郎溪连续两年遭受水灾,1984年农业拨款量是建国后最大的一年。该年农林水气事业费拨入147.9万元,拨出147.1万元;支援农村社队生产拨入184.2万元,拨出184.2万元;民政事业费拨入578万元,拨出570.8万元;农业部门自筹资金拨入9万元,拨出7万元。
(五)金银管理
国家金银政策是以“藏金于民”为宗旨,以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为前提。鉴于金银多在资本家和地主手中,解放初是低价冻结政策,允许私人储存及向国家银行兑换,但不得流通。1985年2月县工商行开办金银首饰店,零售黄金饰品。以每克55元价供应金戒指等首饰。郎溪县收兑金银最多的是1958年~1960年。三年收兑金银共付出人民币14.77万元。1958年收进黄金30克、白银3252克、银元(袁洋)4946枚、杂洋6208枚。
郎溪县人民银行1949~1987年盈亏统计表
(表17-3)

郎溪县各专业银行1964~1987年盈亏统计表
(表17-4)

郎溪县信用社1952~1987年盈亏情况表
(表17-5)

郎溪县各基层信用社1987年盈亏比较表
(表17-6)

郎溪县信用社业务基金、存放业务1963年与1986年对比表
(表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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