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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款 民国年间,县银行及安徽省地方银行郎溪办事处的存款有定期、活期两种,其对象是机关单位和工商业户,利率一般活期为5‰,定期按起点提高5‰,以后视情可酌增1‰。后来终因物价暴涨,投机囤积利润甚高,机关单位几乎无款可存。据民国36年(1947年)6月30日“郎处”科目余额表,仅有存款余额6594041.06元(值米30担),就是这点少量存款,也还是因为商家向银行办理定、活押贷款而保留的。
1949年解放后县金融单位即开办存款业务(各年存款总额列表于后)。现以1986年为例。
1986年全县银行及信用社共有存款7651.8万元,占整个放款的77.3%。各金融单位存款与贷款所占的比例是:工商行占76.8%、农行占43.7%、建行占100.5%;信用社存大于贷132%。1986年存款总额比1978年增长6362.5万元,增长4.9倍,其中信用社增长7.3倍。各行、社所占比例是:工商行占25.1%,农行占33.4%,人行占16.6%,建行占5.2%,信用社占19.7%。
单位存款又称公存款。凡属财政拨款,存不付息,汇不收费。其他公存款,一般为活期,月息为4.5‰。以后逐年下降,1972年为1.5‰。1980年后,企事业单位的自有闲散资金可存定期,同时允许个体经营户开设结算帐户,视同单位存款。
(二)储蓄
民国20年(1931年),郎溪县评议长岑云台组织“四民储蓄会”,旨在集资兴办实业。入会会员须经会员2人介绍,预备期为6个月,会员入会费2元,每年经常费2元。机构庞大,下设3个委员会,12个部,实系以经济命名之政治组织。
民国29年(1940年)安徽省政府强制推行“节约建国储蓄”,郎溪县分配任务为52万元(“法币”,下同),各乡镇成立“劝储队”,摊派认储。
民国33年(1944年)2月,银行实行“行员储蓄”,强行从行员工资中扣储。民国35年(1946年)9~11月共扣储蓄款44万元,折大米15担;民国36年(1947年)6月,扣存储蓄款为240万元,折大米18担。
1949年县人民银行成立即开办保本保值的“折实储蓄”。1953年后,储蓄业务不断扩大,信用社参与经营。至1986年,人行、工行、农行、信用社4个系统共有储蓄机构67个(人行委托邮电局代办),1986年末余额2762万元,工行占31%,农行占27%,人行占0.3%,信用社占41.7%。按城乡人口平均计算,人均储蓄97元。
1949年~1978年的30年,储蓄存款每年递增5.8万元,1969年和1970年有所下降。1979年~1986年,每年递增345万元,是前30年的57.5倍。1986年增长为810万元,为储蓄历史高峰。
一、储蓄种类
总的分为定期、活期两类。除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定期有奖、侨汇定期、活期外,还有定期定额、售粮优待、活期有奖、有奖有息、定活两便、实物有奖、独生子女、建房、购买高档商品等储蓄项目。
二、储蓄政策
建国初期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政策。但在执行中受到两次干扰。1960年下达储蓄任务,按职工工资20-30%扣储,农民按户均5元至10元储蓄,储蓄面要求达到90%以上,违背自愿原则。其次是1968年根据中央通知,认为存款有息是“剥削”,冻结“十种人”存款。共冻结296笔、2.9万元存款,挫伤了群众储蓄的积极性。1972年11月,对储蓄规定为“存款自愿,存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固定政策直至于今。
三、储蓄利率
建国以来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多次,现分别列表如下:
(一)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历年利率调整表
(表17-8)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历年利率调整表
(表17-8)

(三)华侨定期储蓄存款历年利率调整表
(表17-8)

(四)活期储蓄存款历年利率调整表
(表17-8)

郎溪县1949~1977年县人民银行存款统计表
(表17-9)

郎溪县1978~1987年县各行存款统计表
(表17-10)

郎溪县1949~1974年县人民银行(社)储蓄统计表
(表17-11)

郎溪县1975~1987年县各行(社)储蓄统计表
(表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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