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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体制
抗日战争前,物价基本稳定。民国31年(1942年)7月国民政府颁发《平定物价暂行条例》、《县市物价评议委员会组织规程》等法规,通令各地成立物价评议机构,管制物价。次年4月,郎溪县成立有23人组成的物价评议委员会,同时设立城区、梅渚两个分会。实际决策机构是县政府。同时成立的还有9人组成的工资(价)评议委员会。
民国33年(1944年)8月,在建设科设物价员一人管理物价,县物价评议委员会名义保留。同时成立经济检查队,设立“管制物价告密箱”。
1950年2月,郎溪县人民政府工商科建立,物价管理是其职能之一。
县物价管理委员会于1955年1月29日成立,8个区公所成立财政经济小组,协同“私改”办公室管理物价。
1957年10月8日,县市场管理委员会成立,县长兼主任,内设物价组管理农村物价,各国营公司的零售网点及其归口改造单位的物价分别由各公司物价组管理。
1961年10月16日成立物价办公室,与计划委员会合署办公,接着成立物价管理委员会。12月,物价办公室改隶物价委员会,成为其办事机构。“文化大革命”中物价管理工作基本停顿,未能行使其职能。
1980年6月12日恢复物价委员会,与计划经济委员会合署办公。
1984年计划经济委员会设立物价科,1986年1月21日设立物价局。县商业局与供销合作社设立物价股,其下属公司机构配备专职物价员。1984年6月28日成立郎溪县物价检查所,隶属于县物价委员会,依法行使对物价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二)物价管理
民国8年(1919年),郎溪籼米每担4.2元,稻每担2.3元,油菜籽每担6元,菜油每担15元,鱼每担7元。民国23年(1934年),米每担5.27元,稻“十洋三担”,即3.3元一担。抗战前米价基本稳定在8元左右。民国31年(1942年)米价每担上涨至50元,12月即为130元。民国32元(1943年)4月限价为215元,民国35年(1946年)10月涨至2.8万元,民国36元(1947年)7月每担米为22.1万元,至民国37年(1948年)元月突破百万大关。当时有人在《民意报》上发表题为《粒粒似珠话米价》的文章作了如下计算“一百万元一担米,一担米共有3151392粒,每粒米值法币0.31732元。”同年5月每担米涨至480万元,油点每只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邮资平信由5000元调整为15000元。郎溪县政府不得不以“员六斗、工三斗”食米,对公教人员实行粮食补贴,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准。
民国32年(1943年)郎溪县列为限价地区。安徽省政府、皖南行署及郎溪县政府先后颁布一系列管理市场物价及物资的法规与办法,实行严格控制。物价管制分为议价与限价,限价每3个月核定一次,议价一月议定一次,同时实行物资定量分配制度(即配给制)。限价范围:物品类包括粮食、食油、燃料、棉花及棉纱;工资类包括木匠、竹匠、瓦匠、缝纫、理发等计时计件工资;运输类包括肩挑、手车、骡马、帆船、汽车等运费。议价范围为食盐、肉类、杂货、旅馆、菜饭。限价期间对各业工人和物资进行总登记,并加强对工人管制。限价以民国31年(1942年)11月30日评议价为标准。
实行议价与限价后,由于货币大量投放,通货膨胀,社会物资储备贫乏,需求大大超过供应,仍不能平抑物价。大米限价每担虽为215元,但市价实为320元,菜油限价每斤为17元,实际市价为32元。最后物价一日数涨,无法控制。郎溪县政府在民国36年(1947年)下半年的《工作报告》中云:“物价一日一市一态,因战局疾驰,生活波动,物价飞涨。目前,物价系自动评议,报请政府核准。”宣告限价政策的彻底破产。
郎溪县民国31年与35年生活指数比较表
(表15-5)

郎溪县民国31年度零售物价指数年报表
(表15-6)

解放后,1949年5月至1950年3月,不法商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金融,先后发生了四次全国规模的物价波动。以1948年12月物价批发指数为100计算,1949年10月为2179.4,上升了20多倍。1950年3月比1949年12月又上升了122.6%,其中粮食为152.2%,副食品159.6%,花纱布112.7%,燃料81.1%,百货90.2%。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采取抛售物资,打击投机倒把,组织物资交流,回笼货币等平抑物价措施,使市场物价趋于稳定。以1950年3月为基数,全国批发物价指数4月份下降为75.1,5月份下降68.8。从1951年9月后,新中国的物价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指引下,为利用、限制、改造私营工商业,在物价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
1.对统购统销的农副产品实行国家定价。1953年到1954年,国家先后对粮食、植物油料和棉花等实行统购统销价格。籼稻(中等,下同)统购价每50公斤为5.6元;小麦为7.2元;黄豆为7.6元;油菜籽为12.1元;棉花(三级27毫米)为84.25元。标二籼米统销价每50公斤为9.6元;菜油为88.7元。
2.对私营工业核定工缴货价。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将私营工业的利润按投入的资金计算,分别控制在10%、20%或30%左右,并贯彻“奖励先进,照顾多数,推动落后,淘汰有害”的原则。
3.有计划地缩小地区差价,采取“城城微利,城乡合理”的政策,限制和排挤私营批发商。1954年至1955年,县中国百货公司和花纱布公司相继建立,逐步占领商品批发阵地。
4.对私营零售商采取有计划的分配货源和规定各类商品批零差率的办法,引导他们走社会主义道路。国营和供销社商业逐步取代了私营商业,占领社会主义市场。到1957年全县国营与供销社商业占整个商业的比重,由1955年的20%上升到67%,私营商业由80%下降为33%。
由于采取了正确的方针、政策,利用价格的杠杆作用,1956年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从1958年起,在“左”的思想指导下,由于“大跃进”“反右倾”的错误和自然灾害的影响,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遭受严重挫折,生产大幅度下降,市场供应紧张,物价猛涨,国民经济进入困难时期。这期间,突出的是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大大高于国家牌价,猪肉达到5元一斤,大米3元一斤,鸡蛋5角一个。为了扭转日益严重的经济形势,稳定局面,党中央在1960年9月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1961年8月党中央决定,属于群众生活必需的粮食、棉布、针织品、絮棉、食盐、煤炭、火柴、文具以及房租等18类商品(200多个品种)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在当时价格基础上稳定下来,不准提高。同时还规定,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后,销价不动,经营亏损由国家补贴。二是从1961年起,对糕点、糖果、饭馆菜肴、名酒、自行车、钟表、针织品、砂糖等少数商品采取高价政策,敞开供应。全县1962年至1964年,出售高价商品共增加利润109.15万元,全数上缴国家财政,起到了回笼货币、稳定物价和方便人民群众生活的作用。三是紧缩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货币投放,并加强物价的集中统一管理。四是扩大计划供应范围,凡属供应不足的主要消费品,都实行凭证凭票供应。
1963年继续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随着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商品的可供量和商品流通量逐渐接近于平衡,高价商品退出市场,逐步恢复平价供应,集市贸易价格也迅速下降,平价商品价格指数下降1%,高价商品价格平均下降44.9%,部分高价商品实行中、平价,集市贸易价格平均下降50%,其中:
粮食(大米)由每0.5公斤0.38元,下降为0.20元,下降47.5%。
油脂由每0.5公斤2.90元,下降为1.55元,下降45.7%。
猪肉由每0.5公斤2.00元,下降为0.90元,下降55%。
家禽(母鸡)由每0.5公斤1.50元,下降为0.80元,下降40%。
蛋由每0.5公斤1.80元,下降为1.10元,下降35%。
蔬菜每0.5公斤平均下降35%。
1964年全县商业系统调低3500余种平价商品的价格。百货公司经营的5965种商品,价格调低的就有2265种,占总数的38%,同时对百货、糖业、烟酒、药材、石油煤建等5单位的10114种商品进行审价,清理出价格有差错的商品749种,其中执行差错544种,计算差错205种。1965年后采取边调价,边订价,边审价的方法,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任务顺利实现,稳定物价也获得了全面的胜利。这一年国家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对国家机关、团体、学校、国营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包括赡养人口)一律从4月份起给予粮价补贴,开始每人每月0.7元,1966年粮食统销又一次提价,再次补贴合并为每人每月0.9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价格管理机构瘫痪,一些行之有效的价格管理制度被废除,市场物价面临失控的危险。为了稳住物价,减少损失,国务院于1967年发出《进一步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加强现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知》规定:“各地方必须根据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切实加强市场物价管理,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一律放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1970年,国务院又发出《关于不得自行调整商品价格的通知》,对缓和社会动乱、维护市场秩序、控制物价上涨有积极作用。这期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除油菜由1970年的每50公斤(下同)23元提高为28元,芝麻由32元提高为42元外,粮食、生猪等从1960年起,12年内没有调整过。由于物价长期处于冻结状态,价格不合理情况十分严重,特别是农副产品价格偏低,工农业品交换比价较50年代后期有所扩大,使得价格矛盾越来越突出。
1979年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在物价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开创了物价工作新局面,使长期造成的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体制不合理的状况逐步有所改善。随着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体系改革的深入,逐步缩小了国家定价范围,扩大国家指导价和议购、议销价格范围,生产和经营企业也掌握了部分定价权,起到了促进竞争、搞活流通、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作用。同时随着价格管理权限的下放,特别是生产资料实行“双轨制”价格后,经济活动中又出现了变相涨价、哄抬物价、转手倒卖、乱收费用等现象。
一、工农业产品比价
工农业产品的交换,其产品比价,以1950年为100,1952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为121.9,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总指数为109.7,工农业产品综合比价指数为90.2(以农产品收购指数为100),交换比价缩小了9.8%。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在农产品价格方面采取了一些重要的政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有升有降地调整了轻纺工业品价格,放开全部小商品和大部分农产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1983年与1979年相比,粮食收购价格提高26.4%,棉花提高12.2%,生猪提高27.3%,禽、蛋提高40.4%。5年间农副产品价格每年递升8.1%,接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28年间平均递增幅度(2.3%)的3倍。如:籼稻(中等)统购价格每50公斤由1978年的9.56元到1983年提高为11.6元,小麦每50公斤由13.28元提高为16.7元,另外,超购部分在此基础上再加价50%;油菜籽每50公斤由28元提高为36元(倒四六计价为46.8元);生猪每50公斤由48.7元提高为62元;鸡蛋每50公斤由68元提高为90元。1983年农副产品收购价与1950年相比提高221.3%,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提高14.8%,其中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提高8.4%,交换比价缩小64.3%。1987年郎溪县籼、粳、糯3种稻谷合同订购价每50公斤平均提高1.76元,议购价平均提高4.1元,两种价格当年共收购稻谷3104万公斤,农民收益增加130万元。
二、毗邻地区价格衔接
郎溪与江苏省溧阳、高淳两县接壤,粮油、农副产品、畜产品、中药材等收购价格互不衔接,矛盾突出。为使毗邻地带价格合理衔接,1957年12月在南京召开江苏、安徽省的3个专区边缘县物价协商会议,本着“调高就低,调低就高,两头凑”的办法,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毗邻地带价格不合理衔接的矛盾。工业品、畜产品等主要商品统一了地区差、城乡差、批零差;副食品衔接了各项差率和规定等级。
1958年5月9日至11日,在宣城召开了宣城、广德、郎溪、当涂等7县的边区物价协商会议,根据“削高就低,提低就高,两头凑”的原则,对工业品、农副土特产品、粮食等主要商品的购销价格进行协商平衡,计平衡235种商品价格。使7县30对接壤点价格脱节的矛盾基本上得到合理解决。
1973年11月,华东6省1市在上海举行关于衔接毗邻地区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会议,对价格矛盾突出、影响收购、影响协作的商品,经过上下结合、条块结合,本互谅互让、充分协商的精神,以《会议纪要》形式发布协议,于12月10日各地同时挂牌执行。山芋淀粉是郎溪大宗商品,涉及粮食生产,省际接壤点按上海商定价格执行。边缘地区省际接壤点,按价格政策和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商品合理流向,照顾历史,进行协商衔接,超过权限和相互意见不统一的,分别上报各自主管部门审批。
1958年前郎溪的百货由江苏省和上海站直拨,五金、交电、化工由无锡市调拨。1958年后商品实行计划分配,同时为了销售地方产品,百货、五金、交电、化工、棉布等商品全部改由芜湖进货,致使商品倒流,增加流通费用。上海到郎溪货物运价每吨21.48元,芜湖到郎溪每吨33.41元,两比每吨多支商品流通费11.93元。1961年从芜湖调运百货、五金等商品150辆车次,多支运费11590元。
根据商品合理流向和有关方针政策,1963年经安徽省商业厅批准,大部分工业品恢复由江苏进货,主要是由无锡二级站进货。但调出商品仍有个别流向不合理现象,以鲜蛋为例,以往调江苏,1973年改调芜湖,调拨价每50公斤由82.50元降为76元,一年调出10万多公斤,减少差价收入1.5万元。
三、批零差价
1950年后,国家对批零差价进行了两次调整。第一次,为了照顾生产者、贩运者、消费者利益,适当调整城乡地区差与放宽批零差;第二次,提高零售价格来扩大批零差价率。根据“城城微利,城乡合理”的精神,缩小城乡地区差价,对零售商规定批零价率和分配货源。1959年对零售商品进行一次全面审价。1979年以后陆续提高了肉、禽、蛋、水产品等主要副食品和消费品的零售价格。为了不使城镇职工因调价而降低生活水平,国家给每名职工每月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共为10.5元,同时给城镇居民每人每月发1元肉价补贴。1981年10月又将烟、酒的零售价格提高21%和12%,同时还将涤棉布等商品零售价格平均降低8%;1983年1月统一将棉纺织品零售价格调高19.6%,化纤织品零售价格平均降低19.4%,还降低了机械手表、闹钟、彩电、塑料制品等商品零售价格。
在调整某些不合理价格的同时,在价格管理体制上也作了很多改革:下放价格管理权限,缩小国家定价范围;恢复和逐步扩大议购、议销价格的范围;部分商品实行浮动价格;分批放开小商品价格及修理收费;扩大集市贸易自由价格的范围等。使物价管理体制从单一的计划价格转变成3种价格形式,即:一、国家定价,二、国家指导价,三、市场调节价。
(三)物价监督检查
县物价局依据国家价格政策、法规,行使物价监督检查工作。从1985年起,每年开展“税收、财务、物价检查”及其他多种形式的市场物价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及高档紧俏耐用消费品的价格,严肃处理乱涨价、乱加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1984年至1987年共检查了467个单位(含个体户),查处价格违法案件39件,查出违法金额39万元。其中,查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9件,查出违法金额36万元,上缴县财政140692元,退还用户及消费者18487元,有效地抑制了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稳定了市场,稳定了物价,保护了国家、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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