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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平请改糟米兑运籼米文卷
为剧陈民累等事。该建平县知县茅成凤看得建邑漕粮正米三千一百石,耗米九百三十石,《全书》开载并无注定粳籼字样,则知任土作贡之意,从其地之所出,原未令其舍所有之籼而必责之以所无之粳米也。乃起运之时,旧例必以纯粳兑给。若地土可以种艺,无难栽粳以应输将;其奈种之以粳而秋成收获仍复变为籼米。地性使然,自非人力之所能为者。是以每届开征之期,各花户只得以籼谷远运邻封产粳之处,四散变易。彼地之人往往乘建民之急,故意扌肯捺,任其高抬时价。然此犹不过一粜籴之间有亏折之苦而已。其所最难堪者,建邑山陬不通舟楫,往来皆崎岖之路,小民背负驴驮,有数十里百里之外不等,届在寒冬雨雪之时,每遭跌仆倾散之患。千辛万苦得购粳米,而在途泥污水侵,不能交仓。其间困累情形种种难尽。此阖邑士民所以屡次悲号而不得已也!前者恩蒙具题,请以本地所产籼米兑运,部复以遵行年久,未邀俞允。但查江南淮、扬、凤、庐等处漕米久运纯白,后奉恩旨随其地方所出,不论红白,一体兼收,是皆因时制宜,以从民便,原未尝以其年久而不为之计也。又安、宁等属,现以籼米兑运,凤淮等处尚有运粟者,盖以粳籼之名虽殊,而运至京通并无区别;且粟米尚可兑运,何兑籼米较之粳米均系一类者乎?今据士民环庭泣诉前来,合为据情具详,伏恳宪台即赐转详题请,俯将建邑漕粮准以本地籼米兑运,以免易粳购办之苦,庶一转移之间而阖邑生灵得与淮、扬、庐、凤之民共沐皇恩于无极矣!等情呈详到道。据此,该督理江安粮道参政鲍复昌看得漕粮上关天庾重计,何敢轻议更张!然事有无亏于国计而实有益于民生者,又不得不为之变通,似未可因其年久而遂因循积困,至令小民永无复苏之日也。 查建平县额征漕粮正米三千一百石,耗米九百三十石,原以粳米兑运。因该县从不产粳,止产籼谷,即插莳之时以粳稻作种,而收获之际仍复变为籼米,盖地土之性使然。每逢征收漕米,小民必远赴他郡采买。购办之资无出,不得不将本地土产之籼米易价。而邻封市镇富户,乘建民之卖灿买粳,故为高价扌肯勒。建民受买粳之患,邻民获垄断之利。且购备数千石之粮,又非一处可办。兼之该县崇冈峻岭,舟楫不通,少者肩挑背负,多者车载驴驮。兑漕之限恰在隆冬,一遇雨雪滂沱,山路崎岖,冰坚石滑,难免倾覆扑跌之苦。而倾覆在途之米,泥污水浸,不能交仓,势必盘回另换,而卖主刁难愈炽。道路悲伤,苦难尽述。往往买粳到迟,有误兑限。官民交困非一日矣!前蒙具题,部议未允。本道职司漕务,何敢坐观民困?况今皇恩浩荡,各属之以灾伤见告者,皆蒙蠲赈;积年未完漕项钱粮从未蠲免者,皆蒙破格尽予蠲豁。普天之下,无不偏沾恩泽,又岂忍建邑一方有此向隅之泣!今复据该县新任知县茅成凤具详前来本道,复查该县《钱粮全书》内原未开载粳米籼米字样,则粳米固可兑运,籼米亦可兑运。米色虽有粳籼之不同,其实至京通皆系老米,并无高下之分,亦无粳籼分别贮廒之例。况江南省安、宁等属俱系籼米兑交,而凤、淮等属亦有纯运粟米者,又淮、扬、庐、凤等属漕米于康熙三十二年奉有随其地方所出,不论红白一体兼收之俞旨。此皆任土作贡,因地制宜。虽奉有建平县粳米并非改征增收之部文,然事有关地方不便于民者,不得不随其变通。伏读康熙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恩诏内开:直省地方现行事例不便于民者,各该督抚详察开列具题,钦遵在案。今建邑漕粮米色不便于民,请改籼米兑运乃现行事例,正与恩诏相符,所当亟请更正以苏民困以广皇恩宪德者也。伏乞恩赐会题等情呈详到臣。该臣看得建平县岁额漕粮前因,该县地土止产籼米,无粳交兑,采办困苦,不便于民。经臣据详具题,请以该邑土产籼米应兑,因部臣以建邑粳米并非改征增收遵行年久无容议具复,以致未邀俞允。臣准部咨,当即檄行江安粮道转行遵照在案。今据该道鲍复昌详称:建平山僻小邑,地不产粳,岁输糟粮正耗四千余石。每届开征之期,民将本地土产籼米易价,远赴他郡采粳,受高价扌肯勒之害,兼之崇冈峻岭,舟楫不通,肩挑背负,实为民困。援引恩诏复详前来,臣查起运漕粮江南安宁等属籼米粟米俱许兑运,淮扬庐凤又许其随地方所出,不论红白,一体兼收,此皆我皇上本任土作贡因地制宜之遗意而特下俞旨,恩及万民之成辙也。今建邑产籼而必欲令其买粳以致受困,似与籼米兑运红白兼收之例独不相符。况粳米籼米运抵京,通皆一例支放。如许以籼米交兑,在国储无亏于毫末,而百姓实受福于无涯。伏读康熙三十四年恩诏,地方现行事例不便于民者,该督抚详察开列具奏,钦遵在案。今建邑产籼兑粳,实属不便于民之事。臣何敢因其遵行年久而竟不为置议也,仰祈皇上轸念民艰,允臣所请准以该邑本地土产籼米交兑。一更易之间而阖邑群黎永沐皇恩于万世矣!臣谨会同江南、江西总督臣范承勋安徽巡抚臣陈汝器合词具题。奉旨该部议奏,钦此。钦遵抄出到部,该臣等查得总漕桑格疏称:建平县岁输漕粮正耗粳米四千余石,每届输征,远赴他郡采买,该县舟楫不通,肩挑背负,实为民困。请将该邑土产籼米交兑等因,会同两江总督范等具题前来。查先据总漕桑请为建邑粳米改征籼米等因具题,臣部以此项粳米并非改征增收,遵行年久,将该督所题之处毋庸议等因,覆准在案。应将该督所题之处无容议可也。康熙三十七年七月初八日题。十九日奉旨:建平县改征籼米于民有益,着照该督等所题行。
建邑漕粮办粳苦累,其来已久,成凤于戊寅春二月履任,闻之未悉。适庠生史纲以公事见,言易籼之事,纲与生员王化龙、张氵云、戴宸、岑远并贡生宗瑛等谋之数年,迄无成效,因请余具详。余毅然任之,指日为誓。于是纲及邑中士庶以剧陈民累等事呈县,成凤即缮文沥叙办粳之苦,随赴省面陈。蒙粮宪鲍公洞悉民艰,恺切真挚见于词色。谕云:文至已即详宪,荷蒙恩赐具题,今奉特旨改征,阖邑之民,万世永赖。洪恩出自圣明,而诸生史纲等始事之心有不可泯者,生员周元忠、韩祥生亦与议其间,并载之。
《广德州志》卷五十《表疏》
二、劝兴蚕桑说
清邹祖堂
农桑为养民之本,耕织乃足民之原。于以见力田者,不得偏废蚕桑也。然必土宜地广,兴养得法,方可有济。堂自辛丑岁承乏建平之梅渚,窃见建邑之地,绝少土产,建邑之民,鲜有盖藏。持以养生送死者,惟藉秋成有望,稍有赢余,又复耗于迎神赛会、演戏进香之用。每当丰熟,尚不免称贷以生,一遇偏灾,即致饥寒之叹,势必然也,心窃忧之。堂不材,毫无建白。惟生长江南,习知蚕桑之事。因思建邑域属扬州,则其土为宜;邑多旷野,则其地有隙;道通江浙,则其法易得,岂尚可因循姑待,不为之力兴蚕桑,而使地有余利,民有余力乎?爰请于上宪。上宪曰:可告诸绅耆。绅耆曰:善。于是议其事规条,刊其法则,禁其偷窃。复使人至湖州等处,拣买桑秧,付诸民间,广栽空隙之地。养蚕收丝,不无小补,年年获利,民可使富。从兹兴书院,设义学,延明师,化育人才,庶几掇科联甲,雍雍乎称文物之邦也,不亦美乎?勉之望之!是为说。
时在道光丙午十月既望,吴县邹祖堂书于勤慎堂中。
编者注:邹祖堂,江苏吴县人,清道光辛丑年(1841年)任梅渚巡检司巡检。此文引自邹祖堂著《蚕桑事宜》,道光丙午年(1846年)刻本。此书现藏安徽省图书馆。
三、奏建平县客民请援案与考文卷
礼部谨奏:为遵旨议奏事。内阁抄出安徽巡抚裕奏建平县垦荒客民寄籍有年,请援案与考,以顺舆情等因一摺。奉旨该部议奏,钦此。钦遵到部。查原奏内称:据建平县知县汤鼎火亘详称,该县自兵燹后,户口凋零,田多荒芜,同治四年五年,有河南、湖北等省客民陆续挈家就垦,迄今已十余年。置有田产坟墓,烟户粮册俱已有名。其子弟从事诗书有志上进者颇不乏人。祗以无籍可归,或离原籍遥远,难以归考。据土著绅士与客董等禀,恳将建平县垦民援照广德成案,一体准予入籍考试等情,由司议详前来。查皖南垦荒客民以广建二州县为最多,招徕开垦亦以广建为最早。建平为广德属邑,情形大致相同。广德客民,臣于光绪元年八月奏准入籍与考,后建平客民闻风兴起,其中现事诗书情殷考试者颇不乏人。恳援照广德州成案,以同治十三年分烟户粮册为断,由该地方官查其现在就耕者若干户,有志应考者若干丁,果无原籍可归而又身家清白别无违碍,准入于建平应试,免其计扣年限。其有籍可归暨在光绪元年以后续来就耕完粮者,仍按照税契纳粮之日扣足二十年以上,方准入籍考试。将来生齿日繁,不得因此请加学额。应考之童毋庸划分土籍客籍,一律凭文取进等语。臣等查光绪元年臣部议准安徽广德州垦荒客民以同治十三年烟户粮册为断,查系身家清白别无违碍准取结造册立案入于广德应试,免其计扣年限,其在光绪元年以后续来就耕完粮者,仍按照税契纳粮之日扣定二十年以上方准入籍考试,将来生齿日繁,不得因此请加学额。应考之童并无划分土籍客籍,一律凭文取进等因在案。今该抚请将建平县客民援照广德州成案一体与考之处,既据声称皖南垦荒客民以广建二州县为最多,招徕开垦亦以广建为最早。建平为广德属邑,情形大致相同。是该客民挈家就垦,寄籍有年,与广德州客民事同一律,自未便办理两歧。臣等公同商酌,所有建平县垦荒客民应准其援照广德州成案,以同治十三年分烟户粮册为断,由该地方官查明现在就耕者若干户,有志应考者若干丁,果系身家清白别无违碍,准取结造册立案入于建平应试,免其计扣年限,并移明原籍不准复回跨考。其在光绪元年以后续来就耕完粮者仍照例以税契纳粮之日为始,扣足二十年以上方准入籍考试,将来生齿日繁,不得请加学额。应考之童毋庸划分土籍客籍,一律凭文取进,以昭平允而杜冒滥。所有臣等遵议缘由,是否有当,伏候钦定,为此谨奏请旨。光绪四年正月三十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
《广德州志》卷五十一《表疏》
四、安徽行政公署令
安徽建平县改名郎溪县令
字第号
令建平县知事
案查三年二月五日《政府公报》内载:内务总长呈大总统“拟改各县重复县名,撮举理由分别说明,请鉴核(文并单)”。奉大总统批:“据呈已悉,应如所拟办理。此批。”查单内所开:安徽建平县与直隶省重复,改名郎溪县。其理由云:安徽建平县宋端拱元年析置,与直隶省[建平县]重复。今直隶建平以边地不便易名,兹应酌改。查该县设治于郎步镇。因治南有郎溪水故名,拟取其意定名郎溪县等因。除咨请内务部转知印铸局改铸郎溪县铜印外,合亟令行。仰俟新铜印颁行到省再行转发改正名称可也。此令!
据民国3年3月13日《安徽公报》第84期
五、郎溪沪汉惨案后援会宣言
全县父老兄弟暨姑嫂姊妹钧鉴:
现在上海英国巡捕枪杀我工学界同胞,举国悲愤,眦裂发指,甚至罢工罢课罢市,一致援助谋求根本的解决。这二十天来,全国人士奔走呼号,文电纷驰,独我郎溪默默无闻,毫无表示,想系未查明真相,无足怪也。因为上月日本纱厂无故击毙我国工人,全厂工人激于义愤,因而全体罢工。我上海一再遭枪击,死伤至百数十人之多。汉口工人亦以罢工而遭枪杀者数人。枕骸盈市,血肉横飞,人道灭绝,公理扫地。而今镇江、九江,惨变叠起,简直视我同胞任意宰割无足轻重者。我父老兄弟,我姑嫂姊妹,是可忍孰不可忍!狼心狗肺的帝国主义,既能枪杀沪汉同胞,也能枪杀当地同胞。凡我同胞,斯时何时,欲不为国,亦当为家,团结坚固,努力进行,铲除强权,发扬正义,幸共图之,谨此宣言。
郎溪各界沪汉惨案后援会
民国十四年三月九日
六、中共安徽临省委致郎溪同志信
——对发动工农群众组织暴动之指示
郎溪诸同志:
根据□□同志的报告,我们觉得我们的党在郎溪不但是很幼稚的,并可以说还一点工作没有[做],这是很可惜的。
在“八·七”紧急会议以后中央新[政]策领导之下,我们党总的工作方针就在抛弃与资产阶级的联合战线;抛弃上层的政治投机,完全打入工农群众中,领导群众自起斗争。在城市中要求增加工资,缩短工作时间……在乡村就是抗租、抗税、不还债,实行土地革命。从这些斗争中发展群众同阶级的革命的意识,扩大并坚固群众的组织,一直走到工农联合的武装暴动,推翻资产豪绅阶级的统治,建立苏维埃政权。但你们毫没有接受到这种新的精神,仍保存着已(过)去机会主义的倾向。直至现在,你们毫没有接近工农群众。所谓党仍只是你们外来的三四个同志!因为你们始终是站在工农群众外面,群众特别是乡村中农民群众之困苦情形及一切阶级的冲突,你们都看不见。因此,你们对城市和乡村之斗争的客观情形都茫无所知。
在郎溪这偏僻的农业区域中,我们主要的工作是发动乡村农民群众的斗争,利用乡村一切大小冲突,领导群众起来[反]抗地方债主绅董官厅等剥夺与欺压。从这些斗争中团结广大群众在农民协会之下,次之是城市手工业工人的经济斗争,从斗争中创造工会。
党的基础应建立在广大的工农群众中,但应注重从发动斗争中发展党的数量,健全党的组织。若专凭个人的联络、介绍同志,一者会把党弄成个秘密结社的面貌,不是群众斗争的政党;二者平时个人拉笼进来的同志,一遇斗争就先群众退缩。
你们过去所有工作归结起来不过三点:
①把持学校;
②联络青红帮;
③找枪支。这是很不对的,学生运动现在只是工农革命运动的辅助,利用这部[分]小资产阶级群众的(对)现状之不满意,号召他们反[对]帝国主义、反抗军阀混战、反抗豪绅资产阶级统治之种种剥夺,以扩大工农革命的高潮。青红帮的运动只在[于]利用这种旧的劳动群众的组织,助长工农群众的斗争及工会、农会的发展,若只联络领袖,借用青红帮起来革命,便是幼稚的观念!你们汲(急)之于找枪支更有军事投机思想。工农群众全没有组织起来,找来枪支定然只能做土匪式的打抢或骚扰,决不[能]做成工农群众的武装暴动。且真正工农群众起来暴动,自可夺取敌人的武装,破坏反革命的雇佣军队,用不着我们早为予(预备)齐全的枪械……。
临省委
一九二八年五月
原件存省档案馆
注:1、□□缺漏;2、[]增补;3、()改错。
七、苏皖同胞团结起来开展抗日游击战争
日本鬼子占领广德、宣城、郎溪、溧阳、孝丰、泗安一带,做炮楼,做碉堡,抓夫派款,四出骚扰,奸淫枪杀,无所不为。今天,我们的家乡已被糟塌得一塌糊涂了。
同胞们!我们逃难逃不了,失望丧气也不是办法,要晓得鬼子并没有什么了不起。他这一次来进攻正是回光返照,因为他是怕明年太平洋决战而求夺取广德一带的人力物力呀! 现在大难临头,我们不能坐视等死,只有大家团结起来,武装起来,打死出来骚扰的鬼子和汉奸伪军。使他们不敢再来横行,才能保住我们的生命财产。
新四军南来,抱着团结抗战保卫地方安宁的宗旨,热烈希望同胞们共同合作,开展抗日游击战争,打击敌伪,肃清敌探汉奸,配合正面作战,坚持江南抗战,争取最后胜利!
新四军苏皖边区抗日游击支队政治部印
1943年11月
八、郎溪县人民政府布告
税字第壹号 为充实财政经济之收入,更有利地支援伟大的革命战争,保证军需供给,争取早日实现彻底消灭国民党反动集团的残余势力与全国解放起见,本府奉宣城专员公署令:在新的税政未正式颁发前,暂征屠宰税和短期营业税两种。其征收标准与起征日期公布于左:
一、屠宰税:1、凡耕畜之牛、马、驴、骡,不准屠宰,如系实不能耕作者,须经区以上政府登记允许,方得宰屠,每头纳人民币七百元。2、凡经商之屠户,每屠宰猪一口,征税人民币七百元。
二、短期营业税:凡系临时输出之土产,如茶叶、竹、木、板、炭、柴、纸张、粮食(包括杂粮)、桐油、苎麻、鱼等类,以及就地发生交易的物品,一律根据货物质量,临时估价,按百分之十征税。
三、起征日期:于本年五月二十九日开始正式征收。
以上各端,仰我全县商民周知,遵照执行。
此布
县长喻孟成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注:此系郎溪解放后,县人民政府第1号布告。
九、郎溪县人民政府郎溪县公安局布告
公安字第贰号
为布告事:自我大军渡江,势如破竹,江南广大地区业已解放,追歼逃敌数十万之众。全国解放,计日可待。在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之下,不少蒋伪地方团队等反动武装,自动向本县人民政府缴械投诚;但仍有少数不明本军政策者及特务分子,持疑惧观望态度,藏起枪枝,分散隐蔽,藉本军宽大政策,企图保留反动武装进行拖延,等机蠢动。另在敌伪溃逃中,遗弃民间之武器弹药、军用物资甚多,虽大部已送缴本县人民政府,但尚有一部分仍隐藏在民间,迟迟不缴。如不迅速收集,易落坏人手中,危害社会治安。本府根据以上诸端,为迅速恢复治安,安定革命秩序,特宣布数事如下:
一、所有一切敌伪散兵游勇及少数地方团队等反动武装,须立即向本县公安局及各级人民政府缴出武器弹药,并进行登记。
二、所有敌伪遗弃及私藏于民间之武器弹药及军用物资,均须立即向人民政府缴出,或检举报告。凡自动缴出或检举报告有功者奖,凡隐藏不缴者必予严惩。
三、上述武器弹药及军用物资之收缴,须经区以上人民政府之正式手续,任何人不得乱收乱缴,亦不得挟嫌诬报。
切切此布!
县长喻孟成
局长康郁文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六月六日十、
郎溪县人民委员会布告
(59)郎商字第129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继续稳定市场物价,促进生产发展和人民公社的巩固,根据上级指示精神,本委对本县的市场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凡国家统购统销物资,人民公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计划,在完成统购任务后如有多余部分需要出售者,只能卖给国家,不得自由买卖或私行出售。
二、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农场对国家统购统销和统一收购的物资以及农副土特产品,必须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交售任务,如有多余仍应卖给国家。凡不属一、二类物资,原则上与商业部门签订合同由商业局收购,在完成合同后的多余部分可通过商业部门组织交流,不能擅自运销和以货换货。对个体生产或自给多余的少量次要的零星产品,祗要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允许在指定附近的市场出售。
三、凡外来采购人员必须持有所在地县以上商业行政部门证明,一律到县市场管理委员会登记,进行统一安排到指定地点委托商业部门代购,不得向市场或利用商贩私下购买,所购物资须经县市场管理委员会签发准运证后方可外运;本县部队、机关、厂矿、学校、农场以及公共食堂等单位所需国家统一收购的物资,应先造计划报送县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安排供应,一律不得擅自到市场或生产单位购买。
四、本县境内所有工农业生产部门、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交易时一律执行国家的统一价格政策,不得自行作价,更不得抬价购买和高价出售。对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产品,必须报县批准价格后方能出售。
五、本县各旅社、车站、码头、邮电、交通运输等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做好市场管理工作。凡发现没有准运证的任何物资均不得外运,并立即向当地政法机关或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审查处理。
六、取缔无证商贩。凡未经县核准发营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从事商业活动。所有来往人员和本县内任何单位、任何人除供应本单位本人消费所需要的商品外,不得在市场上套购、抢购任何物资。
七、市场管理工作人员,对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检查证件,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或逃避。
八、凡违反本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作价收购、罚款、没收等处分,其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则转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九、凡以前颁发的有关市场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以上各项规定,希我县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积极拥护,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布告周知。
县长石英魁
1959年7月26日
十一、郎溪县人民委员会
关于加强粮油市场管理的布告
粮字第264号
为了加强粮油市场管理,保证秋粮征购工作顺利进行,坚决打击私商投机贩运,有利于农村社员生活安排,根据省人委历年来对集市贸易管理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县情况,特布告如下:
一、凡属秋季粮油征购的品种(不分新陈),一律不准进入集市贸易;隔季的粮油,属于社员自留地生产的,少量的可以进入集市贸易,在国家粮油市场组织余缺调剂,不准场外交易,更不准私商插手。对于生产队的集体粮油,不论任务完成与否,不论当季的和隔季的,一律不准进入集市贸易。生产队集体的粮油,只能卖给国家或留作储备。
二、农村社员、城镇居民和干部、职工乘车、船携带粮油产品探亲、访友或自食自用,不得超过以下限额:粮食十五市斤、食油二市斤、油料三市斤。如超过以上数量,社员需持有人民公社或生产大队证明,城镇居民和干部需持有国家粮食机关证明,超过规定数的粮油而无证明文件的由市场管理委员会交由国家粮食部门按牌价收购。
三、城镇饮食行业、作坊需要的粮食和油脂、油料由国家粮食部门按计划安排供应,不准私自收购或者到农村社队和社员那里套购。
四、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经营的面坊、粉坊、豆腐坊、油坊只能接受群众来料加工或以料换取成品,不准自购原料,自销成品,进行商业活动。
五、粮油征购任务完成以后,生产者与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少量的粮油品种交换和余缺调剂都由当地国家粮油市场负责办理,严禁场外交易。
六、对于私设牙行,投机倒把,套购贩运国家粮油征购品种,一经发现,都要依法办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没收、罚款处分,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严加惩处。
七、机关团体和个人向交通运输部门办理粮油托运时,必须持有县粮食局的证明信,否则一律不得办理托运手续。
八、加强粮油市场管理,打击和制止投机倒把活动是当前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全县人民应当响应政府号召,模范地遵守政府市场管理规定,积极检举投机倒把分子的各种破坏活动,粉碎资本主义势力的猖狂进攻,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县长石英魁
一九六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十二、郎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告
今年我县遭到历史上罕见的洪水灾害,全县人民正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奋起开展抗洪斗争和生产自救工作。但是近来少数商贩趁机哄抬物价,囤积粮食,把大批粮食运往外地进行贩卖,蓄意制造粮荒。为了把粮食管好、管死,稳定市场,稳定粮价,打击粮食投机不法活动,确保灾区人民生活渡过难关,夺取生产自救的胜利,特通告如下:
一、我县境内所有粮食(不论新陈),目前要管死,一律禁止外流。各乡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工商、粮食、供销等部门加强对港口、码头、交通要道的检查和管理。凡无国家调运计划的外运粮食,一律由粮食部门就地收购。
二、在救灾期间,除粮食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经营粮食。原经批准经营粮食的单位和个人已经购进的粮食本着不赔不赚的原则立即交粮食部门收购,如有违抗者,由工商部门处以没收、罚款,情节严重者要依法惩处。
三、粮食部门必须积极认真地做好落市的粮食收购工作,改善服务态度,增设收购网点,确保粮食经营渠道的畅通。凡进入农贸市场的粮食,除当地群众之间的余缺调剂外,其余部分由粮食部门随行就市,按质议价,及时全部收购。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趁洪水灾害之机,哄抬粮价,囤积粮食,制造人为的粮荒。如有违犯者按破坏救灾工作论处。
以上通告,请立即遵照执行。
县长陈克玉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四日
十三、郎溪县人民政府布告
郎告字(85)第001号
《郎溪县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经县人大常委会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郎溪县河道堤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境内河道堤防(主要指新、老郎川河、钟桥河、南漪湖)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河道分级管理原则,县水电局负责全县河道堤防管理业务。沿新、老郎川河、钟桥河及南漪湖的各乡、镇成立河道堤防管理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河道堤防管理组,乡、镇和村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和组长。各乡、镇将所属河道、堤防划段,实行承包管理,责任到人;每两公里左右堤段,设一护堤员,其报酬由各乡、镇在圩费及黄砂提取款中支付。
第三条各堤委会对所属堤段的涵闸斗门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沿堤排灌站及厂(场)站企业的涵闸斗门,由排灌站或厂(场)站企业负责修、防、管,县水电局负责业务指导。
第四条未经县水电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内及河滩地修筑拦河坝、码头、船台、桥梁、公路、泵房、管道、房屋、围墙等建筑物。已修筑的阻水挑流建筑物,由建筑单位抓紧清除。因修建工程而造成崩岸的,由建筑单位负责护岸。
第五条未经县水电局批准,不得在河道及河滩地行洪区圈圩垦植。
第六条禁止在河堤防浪林以外的河滩及行洪道栽种高秆阻水植物;已栽种的应按清障要求限期清除。
第七条禁止在河堤内倾倒或堆放灰渣、矿渣、垃圾等杂物,禁止向河道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水。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处理。
第八条严禁在堤脚20米内水面、滩地和迎流顶冲、险堤河段、大桥上下100米河段内挖土、采砂;各乡、镇堤委会要按规定设立砂土准采和堆放标志,任何黄砂采集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第九条堤防两侧堤脚以外应留有护堤地,临水一侧留足20米,背水一侧留足10米,险段护堤地应适当加宽。堤身内外各50米范围内(砂基地100米以内),不准打井、立窑、挖洞和修建蓄水工程;堤身和压渗平台不准栽树,已栽的要一律清除。
第十条新郎川河堤和南漪湖堤严禁建房。已搭盖的简易房屋在1985年12月前拆除,砖瓦结构的房屋也要分批拆除;老郎川河堤及其他圩堤不准再建新屋,已建的房屋,凡影响防洪、危害堤身安全、妨碍堤身加高加固的要拆屋让堤。
第十一条严禁任意砍伐防浪林和铲除护坡草皮,不准毁坏挪动各种防护工程、测量标志、里程碑、分界牌、水文观测和防汛设施,不准破堤耕种、筑路。
第十二条堤顶一般不做公路。如需筑路要经批准并按公路要求加铺路面和维护。遇防汛或堤防加高时,公路应服从堤防需要。未铺路面的堤顶,确需通行车辆,要经乡、镇堤委会同意,并交纳堤防养护费。
第十三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经常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对积极维护河道堤防管理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或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违反本办法的案件,以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一九八五年三月一日
十四、防洪墙碑记
郎川河上接广德之桐河、无量溪,下通宣郎接壤之南漪湖,自东而西横贯县境。两岸沃野漠漠,良畴万顷,自古而今与我县人民鱼米之利、衣食之源。然每届汛期,上游山洪,倾注直下,汇集斯河,往往溃堤破圩,泛滥成灾。建县以来,据史志所载,自公元1134年(南宋绍兴四年)至1931年(民国二十年),大水溢城竟达八次,县人罹难,害莫大焉。
解放后,虽几经治理,开辟新河,终因上游垦伐无度,植被破坏,水土流失,下游则盲目围垦,湖面日小,下泄不畅,加之1983年遭遇百年罕见之洪水,大水破堤入城,积水深达两米,街道行舟,县城竟成泽国,月余方退。1984年东门大桥水位达15.87米,逾历年记录。赖县委、县政府指挥有方,万余干群,昼夜奋战,县城与第一联合圩方得幸免水患。
县城为一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第一联合圩有良田万亩,为我县最大之粮仓。或存或毁,于全县人民政治、经济生活影响至深且巨。为县城计,为全县人民计,县委、县政府于1984年10月议决,修建防洪墙。
防洪墙东自五里亭锅厂,西迄北港河堤,总长2466米。其工程有:加固大方脚,高培护坡堤,修葺老城脚,构筑挡土墙。墙以块石砌成,混凝土压顶,高度逾1984年最高水位一米,计砌石5990立方米,混凝土100立方米,挑土17750立方米,改线拆房31户,共71间。
工程费用由县财政拨款20万元,行署下拨水毁经费10万元,县粮食局集资2万元,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集资11937元。合计331937元。工程设计与施工由县水电局负责,工人来自浙江东阳、我省定远、舒城以及本县钟桥乡等地,所需土方由水鸣乡与城关镇居民承担。工程始于1984年11月1日,至1985年4月底竣工。
防洪墙之构筑,乃县委痛切民瘼,抗御水患之创举,亦为改造自然、讠于谟远猷之发端。泽被全县,惠及来者,特勒石记事,以昭后世。
郎溪县人民政府
公元1985年4月日
十五、中共郎溪县委关于建立和推行党风责任制的
决定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精神,进一步动员全党抓党风,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和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县委研究决定,建立和推行各级抓党风责任制。
一、搞好党风是各级党委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都应坚持经济建设和党风建设一起抓,坚持在改革中端正党风,用端正党风来促进改革。党委要注重了解、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状况,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端正党风的措施。做到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向上级党委和纪委书面汇报。
二、党风正的人讲党风最有说服力,抓党风要从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抓起,要象抓经济责任制那样,把抓党风的职责、任务明确地有针对性地落实到各级党组织及其每一个领导成员,做到党委书记亲自抓,分管书记专门抓,纪委书记具体抓,党委成员分口抓,部门条块主动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以形成级级负责,自查自纠、齐抓共管的新局面。党委的各个部门和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抓两个文明建设同抓党风的关系,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抓好分管系统和单位的党风。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县委、县纪委负责全县抓党风工作的部署与检查,重点抓好乡镇、县直局以上领导班子的党风;各乡镇、部委办局要抓所管辖单位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的党风。
四、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以端正党风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生活会制度。各级领导班子要坚持每半年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就党风方面的问题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问题,自觉主动地抓紧整改,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上一级党委、纪委、组织部门。
五、要把抓党风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今后培养、使用、选拔干部时,不仅要重视干部的才干,更要注重干部的党性原则和党性修养。因此,要建立考核评比制度,把党风责任制同党政部门的岗位责任制、经济部门的承包责任制有机地结合起来。要求每半年初评一次,年终总结评比。对抓党风好的,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抓党风不力,工作不负责任的要批评教育;对严重失职、渎职的要追究责任。
六、要把抓党风的宣传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加强对党员干部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和“四有”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运用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教育党员。
七、纪检部门要切实履行党委抓党风的助手和参谋的职责。各级党委要重视和支持纪检部门的工作,为他们排除障碍,解决困难,充分发挥纪检部门在抓党风工作中的作用。各级纪检机构和纪检干部要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行使党章赋予的职权,积极主动协助党委抓好党风。
中国共产党郎溪县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元月十三日
十六、郎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集本县地方志资料的通告
郎政告字(83)第02号
为了编纂我县新志,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业已成立,并已着手新志编纂的准备工作。新县志是我县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天文地理等方面的综合性、资料性、知识性的百科全书,是研究我县历史和现状的著述;并能为四化建设和社会主义长远建设事业提供历史借鉴和现实依据。因此,这是一件有利当前、造福子孙的千秋大业。为了全面、真实地编纂我县新志,特向全县人民广泛征集资料,以求得社会的大力支持。
一、征集范围:
凡对郎溪地区古代、近代、现代历史、地理、自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工矿、交通、商业、财政、金融、农业、林业、水利、科技、民族、宗教、人物、城镇建设、名胜古迹、风俗习惯等各方面的文字记载、出土文物、金石碑刻、图表照片以及各种实物均在征集之列。
二、征集资料种类:
(一)我县历代政府的公告、年鉴、法令汇编、各种政务专刊、统计、规划、勘测、地图以及历代政府的档案、文书;(二)本县出版的报纸杂志以及内部刊物;(三)在外地出版但载有本县情况的报纸、杂志、图书、文集;(四)私人文集、诗词、日记、手稿、回忆录、讲演稿、信函、履历、任命状;(五)旧志书、族谱家乘;(六)近代、现代曾在本县工作过的各方面人物的回忆录,史实记述以及本人或家属珍藏的文物、纪念品;(七)近代、现代曾在本县进行过革命斗争的革命家、英烈、战士所写的回忆录、史实记述以及本人或家属珍藏的革命文物、纪念品;(八)与我县历史发展有关的文物、照片、图表、金石碑碣铭文、墓志;(九)学校、社会团体、各行会的校刊、会刊、同学录、同乡录、题名录;(十)历史上有一定影响的工商业户的文书、帐簿、契约、章程、店规、厂规、营业广告、商标;(十一)革命遗迹和历史遗迹的勘察资料;(十二)本县的历史传说、民间故事、民谣、谚语、方言、风俗习惯等等。
三、征集办法:
上述资料一定要实事求是,真实可信,并说明资料的来源出处。资料请迳寄送:郎溪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凡属编纂县志需要,按资料的使用价值,酌付报酬。凡个人要求保存实物、原件者,经复制、摘录后,退还原物,亦酌付报酬。各种文字、复制品、实物如自愿捐赠或出借者,请来函联系或面议,以便另给奖励。
特此通告。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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