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机构设置】民国时期,无专门人事机构。国家公务人员的任免及管理由县政府民政科(有时亦称第一科)承办。解放初期,国家机关干部任免和管理由县委组织部承办。1951年9月县人民政府始设人事科。1952年7月与民政科合署办公,同年10月分开。1955年3月与县委组织部合署办公,1956年9月分开。1959年初再度与组织部合署办公,1962年12月再次分开。1963年改人事科为人事局。1966年1月并入县人民委员会办公室。1968年并入县革命委员会政工组干部小组。1977年恢复县人事局。1987年全局实有工作人员19名。
【干部管理】民国时期,县政府秘书,第一科(民政)长,区乡(镇)长及县直科员由县长直接管理,其余科局长由省主管厅管理,一般公务人员由县民政科管理。
解放初期,全县党、政、群团机关、企事业单位所有国家干部由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县人事科具体承办干部调配手续。自1956年起,实行分级分系统管理,即副区级以上干部由地委组织部管理,县委各部、委、办管理本系统范围内股级和一般干部。县人事科负责办理政府系统一般干部的任免、调动以及新干部吸收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转业军人的安置。各级各系统对分管范围内的干部除提拔、调动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各主管部门统一研究决定外,培养、教育、考核以及工资福利等,均由各分管部门直接办理。县委管理的干部调动、提拔、任免等则由县委组织部提请县委研究决定后交人事科办理。“文化大革命”期间,组织部、人事局工作统由县革命委员会政工组干部小组承办。自1977年3月至1984年4月,干部管理、调配权限有所变动,即县人事局负责管理、调配县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一般干部;县委组织部负责管理、调配股长以上干部和党、群系统一般干部以及区、乡、镇主要干部。
1984年5月起,实行简政放权,政府系统不属于县委常委和组织部管理、调配的干部(含中小学校长)和副区级以上企、事业之间干部的调配,均可直接协商办理。报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事单位的干部调配,由主管部门直接办理。县外调进、本县调出的干部(含中小学教师)仍由县人事局统一办理。
1986年5月起,为深化简政放权,县人事局将吸收录用新干部转正定级、基层农业科技干部浮动工资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区、镇和县直主管部门。
1986年4月起,为理顺干部职级和工资关系,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根据县委决定,结合本县干部实际状况,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科员”职级作出如下规定:(1)现担任正副股长或曾担任过正副股长级干部(含军队转业的正副连长级干部);(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已转正定级的干部;(3)具有中专、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实际工作满5年和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实际工作满8年,并有独立工作能力的干部。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均可由所在单位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经区、镇党委和局级单位党组织讨论批准,即可明确为科员职级。
▲干部任免民国时期,县级行政主官(初称县知事、后称县长)由省民政厅长提请省政府任免;县公署(政府)秘书、民政科长,由县长呈报省民政厅任免;区、乡(镇)长由县长遴选报省民政厅备案;县直机关科员由县长直接任免,区乡(镇)一般公务人员由区乡(镇)长遴选报县民政科备案。
解放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县政府人事局按上级规定程序承办。“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任免由党委部门研究决定后,由县革委会政工组干部小组直接下达任免通知。自1981年起,县直委、办、局的正职人员,根据县委常委讨论提名,由县人事局以县长名义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职务的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并颁发任命书。副职人员和不属政府组阁单位的正副职人员,根据县委常委讨论建议,由县人事局拟出任免人员职务报告,经县长或副县长批准后,以政府名义发布任免通知并填发任命书。一般行政干部的任免,根据管理权限,由县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直接办理。
▲干部培训民国27年(1938),本县抽调部分联保主任、书记员、保长、甲长赴“皖南政治军事干部学校”受训两个月(受训内容为七分政治、三分军事)。民国32年(1943)起,国民党宣城县党部、县政府成立“地方行政干部训练所”,所长由县长兼任,分期分批训练本县保长以上干部,第一期受训的保长计180人。每期一月左右,受训人数不等。主要学习“三民主义”及“剿赤防共”,直至解放前夕。
解放以后,针对新吸收的工农干部文化偏低的状况,县组织、人事、教育部门,先后联合开办机关业余学校、党校、干部文化学校、工农干部文化学习速成班、业余夜校等多种学习形式,组织干部进行政治、文化学习及业务培训。同时分批分期选调干部离职、带薪上各级各类大、中专院校学习深造。
1979年后,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均配有专人负责干部培训工作。培训形式:(1)长期学习—有计划选送至省、地党校、干部学校、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组织干部上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业大学、业余大学、夜大学(简称“五大”),进行为期两年或两年以上学习。(2)短期培训—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举办各种类型培训班,培训结束实行考试,并将考试成绩作为提拔使用干部的依据之一。与此同时,鼓励干部自学、组织参加成人考试、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截至1987年底止,全县在职干部先后参加高等院校学习的计589人(其中脱产学习72人、业余上“五大”学习517人),参加中等专业学习的573人(其中脱产学习174人、业余学习399人),合计1162人,占全县45岁以下干部总数的30%。农村行政村以上干部先后参加县委、地委党校短期培训以及岗位业务培训的累计4000人次。
▲干部奖惩民国初期,县级行政主官出巡视察,就地考察下属公务人员,并实行奖惩。奖励有颁发奖状、记大功、记功三个等级;惩戒有免职、记过、记大过、申戒四个等级。民国37年(1948)县政府设立“公务人员惩戒委员会”,对全县公务人员违法、失职等行为,分别予以撤职、休职、降级、减俸、记过、申戒等六种处分。实施详情无可考据。
建国初期,县委设有纪律检查机构,县政府设有监察机构(始名监察委员会,后改为监察室),负责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在不同时期的实际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奖惩。此外,每届年终,干部需作自我书面鉴定,单位领导和群众提出优缺点,填表上报组织、人事部门存档备查。对优秀者予以奖励表彰,对犯有错误者予以批评处分。1955年全县受表彰与奖励的干部合计462人,占全县干部总数的20%。其中科局级干部4人,一般干部458人(女同志45人,党员42人,团员151人,非党干部269人)。受当众口头表扬者86人,通报表彰者19人,记功者4人,评为模范者33人,授予奖状者3人,授予奖品者537人(其中同年内一人连受两次以上五次以下奖励者计157人)。
1963年下半年起,干部监察工作由人事局承办。“文革”期间被迫停止。1977年人事局机构恢复,并配备两名专职监察工作人员,干部奖惩工作日趋完善。奖惩办法为:由所在单位呈报,组织、人事部门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1984年5月,县委成立党政机关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定编2人)。当年全县三分之二的党政机关及区、乡镇实行了岗位责任制,并相应成立考评组。1985年6月,岗位责任制在全县普遍推行。党政机关岗位责任制领导小组改称为县岗位责任制考评领导组,考评范围: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中、小学校。考评办法:按照不同的目标和要求,每年由县对区、镇采取“定性综合”考评;县直机关由归口单位牵头,组织考评;个人考评年终进行,根据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采取自我鉴定、民主评议、单位审核、报县考评组审定实施奖惩。据统计,1983—1985年全县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有877人受到奖励,其中记功12人、升级16人;共有34人受到惩处,其中警告5人、记过9人、记大过4人、撤职4人、开除留用察看1人、开除公职3人。
▲科技干部管理本县科技干部管理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科委三家分工协作配合进行。组织部负责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政治上、生活上)和科技干部提拔、使用等;人事局负责科技干部的调动、用非所学的调整、技术职称评定以及大专、中专毕业生分配、出国人员审批等;县科委负责科技干部的业务培训、组织科研活动、推广科研成果等。
1977年全县调整用非所学的大专毕业生计79人。其中调往外省(市)16人。
1979年至1985年,全县先后发展548名知识分子入了党;提拔到县局(区、乡)领导班子计169人;有31名科技干部被选任为大、中型企业主要负责人。
1985年2月,为开发人才资源,县人事局设立“人才交流办公室”,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才交流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人才信息。当年即为本县引进14名科技人员。同年12月底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人才普查,普查对象共10814人,其中具有各种专门人才计3966人,并建立了本县人才储备库。1987年,本县评选出三级“企业能人”合计99人,其中报经行署批准的地区企业能人4名,报经县政府批准的企业能人43名、报经县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乡镇企业能人52名。
【编制管理】1955成立县编制委员会,由县主要领导兼主任,县组织、人事、计财等部门负责人兼委员,编委会下设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能是:确定全县党、政、群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干部职数、内设机构比例等。“文革”期间,编委办公室被取消,工作由县革委会组织小组取代。1980年恢复编委办公室。自1954—1984年的30年间,全县党、政、群团机构及人员编制,根据当时需要,先后进行过数次较大的整编和精简,以时分述如下:
1954年,根据“精简行政管理部门、充实生产业务部门、缩小可大可小的机构、撤销可设可不设的机构和减少层次”的原则,统一核定编制,精简编余人员116名。
1957年,成立县整编委员会,根据“减缩编制、整顿机构、减少人员”的原则,撤、并县直部、委、办、局、科、行、社12个,局以下股、所22个,减缩人员409名。精简面为7%。
1958年,采取“干部下放劳动锻炼”等形式,全县精简干部合计1005人。精简面达40%。
1961—1962年,精简457人。精简面达8%。“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编制无可确考。
1977年起,恢复县直部、委、办、局、室机构。1979年县直属机构编制1017人(不含区、乡、镇)。
1984年,县直党政机关进行机构改革,根据“重迭机构者一律撤销,业务相近者予以合并,能合署办公者即合署办公(设一个机构、挂两块牌子),分工不清者予以调整”的原则。县委系统机构由原来的10个改为9个;政府系统机构由原来的35个改为32个;群众团体机构由原来的4个改为3个。自1986年10月起,县直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实行编制管理,由县编委每季度审发《编制管理卡》作为各单位申报工作人员和财政、银行拨付工资的凭证。未报经县编委审核,财政、银行部门有权拒绝拨付工资。
1987年底,全县党政(含区、乡镇)、事业、群团机构合计163个,编制3678名。
上一篇:第一节 劳动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